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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深圳市水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規範水務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科學決策和績效評價等各項制度。下文是深圳市水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歡迎閲讀!

深圳市水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深圳市水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水務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科學決策和績效評價等各項制度,根據《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水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水務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包括:

(一)水務發展專項資金收支計劃的編制及核定;

(二)項目申報及項目進入項目庫的整個過程;

(三)水務發展專項資金項目預算的編制、社會公示和下達;

(四)項目實施管理(含辦理報建、招投標手續、申請資金撥付、項目跟蹤檢查及竣工驗收);

(五)項目結算審計和績效評價。

第三條 市水務主管部門、市財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暫行辦法》的第五條、第六條履行水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第四條 為加強部門間的溝通協作,市水務主管部門與市財政主管部門建立水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主要研究水務發展專項資金年度收支計劃、項目預算年度執行情況和項目預算安排等重大事項;聯席會議成員由市水務主管部門、市財政主管部門分管領導、工作人員組成。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五條 市水務主管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應同步編制水務發展專項資金收支計劃,報市財政主管部門。年度收支計劃應按《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的要求進行編制。

第六條 水務發展專項資金年度收支計劃由市財政主管部門平衡,並按程序報市政府批准後納入年度本級財政預算(草案)。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下達年度本級財政預算安排以後,由市財政主管部門向市水務主管部門下達水務發展專項資金年度預算。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八條 每年1月,由市水務主管部門根據年度水務工作計劃及重點支持方向,商市財政主管部門公開發布本年度《水務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以下簡稱“申報指南”)。申報指南應與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水務事業發展專項規劃相協調,具體內容包括:

(一)水務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範圍;

(二)項目申請人資格要求;

(三)項目申報材料及要求;

(四)支持方式與支出比例;

(五)項目申報與受理方式。

第九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務管理、建設、科研等活動,並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等均可作為項目申報單位申請水務發展專項資金。

第十條 項目申報範圍包括:

(一)防洪防旱:水庫、堤防等水務工程的水毀修復、除險加固和安全達標建設;水閘、泵站等水利設施的大型維修和更新改造;河道日常管理維護和整治;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與維護;“三防”搶險應急工程等;

(二)水資源配置與綜合利用:原水管網、給排水管網改造與維護;水源開發與保護;水源調蓄;雨洪利用、節約用水、污水回用、海水利用等水利工程設施建設與維護等;

(三)水環境保護與改善:水土保持、河流水質改善、小流域水生態修復等工程項目建設及監測管理等;

(四)水務能力建設:水務規劃、水文設施建設與改造、三防信息通訊系統升級改造、新技術推廣與示範;其他非工程措施類項目;

(五)經市政府批准由水務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各項目申報單位應按照市水務主管部門發佈的年度申報指南組織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申報資料嚴格按照《深圳市水務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編制規範》進行編制。

第十二條 為提高申報項目的質量和申報效率,市水務主管部門及各區水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區、街道水管單位的業務指導,促進項目前期工作按照統籌兼顧、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民生以及近遠期結合、安全與應急搶險優先的原則有序開展。

第十三條 市水務主管部門常年受理項目申報,項目申報採取網上申報方式。項目申報單位通過“深圳水務網”上的“深圳市水務局綜合計劃財務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網上申報。同時,打印統一格式的申請表,加蓋單位公章後連同其他申報材料一併報送市水務主管部門。具體申報事項參照年度申報指南。

第十四條 寶安、龍崗、光明新區、坪山新區、龍華新區、大鵬新區轄區內各單位申報的項目一律先經各區水務主管部門評審合格後,再報市水務主管部門,其他單位申報項目直接報市水務主管部門受理。評審內容主要包括:

(一)項目申報單位是否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定;

(二)項目是否符合水務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

(三)申報表格是否按要求填報、相關資料是否齊全;

(四)方案編制單位是否符合資質要求。

項目申報單位不符合規定的,或申報項目不符合水務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範圍的,由市水務主管部門退回項目申請單位,並説明理由;不按要求填報或相關資料不全的,需項目申報單位按要求重新填寫或補齊相關資料;方案編制單位不符合資質要求的,需項目申報單位重新委託符合資質要求的單位編制方案。

第十五條 市水務主管部門每季度初對上一季度符合申報要求的項目集中進行一次專家評審。未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由市水務主管部門退回項目申請單位,並説明理由。

第十六條 項目評審由市水務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項目方案通過專家評審,並按照專家意見修改後,由市水務主管部門委託中介機構進行概算核定。

第十八條 經概算核定以後的項目,納入水務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庫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庫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科學論證原則。項目應經過科學、嚴格的專家評審,充分論證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擇優篩選原則。根據項目的輕重緩急、預期效益大小及受益影響範圍等綜合因素,視當年水務發展專項資金預算合理確定項目安排資金的先後順序。

(三)滾動管理原則。項目庫中的延續項目和當年預算未安排的項目實行滾動管理,編制分年度滾動支出計劃,注重項目管理的連續性。

4第四章 項目預算編制

第二十條 市水務主管部門按照統籌兼顧、綜合平衡的原則對項目庫中的項目進行篩選,並提出項目預算初步意見。

第二十一條 項目預算安排的初步意見按項目類別報相關部門辦理。專項支出項目報市財政主管部門辦理,需提供的資料包括項目列表、項目編制説明、專家評審意見及相關設計方案等;基建項目按基建程序報市發改部門辦理。

項目列表應包括的主要內容有:項目建設單位、項目名稱、建設性質、項目類別、項目實施後取得的效益、項目總投資、項目預算安排、負責人、項目內容、專家評審意見、專家組成員等。

項目編制説明應包括的主要內容有:項目概況、完成的工程量、總體績效情況、徵求意見情況、專家評審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主管部門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對專項支出項目提出意見。經市財政主管部門同意安排的專項支出項目預算由市水務主管部門在政府網站或主流媒體上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出現的相關投訴,由市水務主管部門受理。

第二十三條 根據公示結果,市水務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主管部門聯合下達水務發展專項資金項目預算。資金安排原則上每年2次,分別在上半年、下半年各安排一次。

第二十四條 水務發展專項資金項目預算下達一個月內,市水務主管部門應與資金使用單位簽署《深圳市水務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合同》。

第二十五條 列入水務發展專項資金預算的項目實施後,項目單位即可按照下達的項目概算中列明的“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額度、合同(或申請)辦理直接支付手續。其中,建設單位管理費應按《轉發財政部關於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通知》(深財基〔20xx〕2號)規定進行管理,具體開支範圍如下:項目建設期間施工現場不在原單位發工資的工作人員工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前述四項需附具體發放清單),辦公費、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零星購置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印花税、施工現場津貼、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性質開支。施工現場津貼標準比照市財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差旅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 進入項目庫滿2年未安排資金的項目不再繼續滾動。如申報單位認為需要繼續申請水務發展專項資金的,應重新進行申報。

第五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預算下達以後,項目建設單位應儘快辦理項目報建、招投標手續,確保項目及時開工建設。

對於資金預算下達滿2年仍未實施的項目,市水務主管部門將收回項目資金預算並滾動納入下一年度水務發展專項資金預算重新作出預算安排。

第二十八條 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採購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監理條例》 的規定需辦理政府採購、招投標等有關手續的,項目單位應依法辦理。

屬應急工程和搶險救災工程的,應當嚴格按照市政府《關於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若干規定》(深府〔20xx〕86號)執行相關工程認定和招標程序,按相關規定確定承包商,並明確施工合同價格、工程結算原則等相關事項。

第二十九條 各項目單位要加強投資控制管理,嚴禁項目超概算。

項目實施過程中,因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導致變更後的預算在總預算或者分項概算的5%以內且金額未超過50萬元的,經監理單位審查,建設單位審批,報市水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市水務主管部門對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的資金使用申請進行復核,依市財政主管部門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按項目進度付款。

每年12月25日至次年1月31日屬國庫支付系統結算期。各單位需於12月15日之前辦理資金支付申請手續。

第三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和合同要求,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並按項目建立台賬核算。

第三十二條 項目單位申請第一筆付款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水務發展專項資金撥款申請表;

(二)項目合同;

(三)中標通知書;

(四)項目(工程)進度表;

(五)經市發改部門批准,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範圍的,工程款撥付按《關於印發〈深圳市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直接支付暫行辦法〉的通知》(深府〔20xx〕39號)有關規定執行。

申請第二筆及以後的款項(不含項目尾款),只需提供本條第(一)、(四)款資料;申請支付尾款時尚需提供工程結算書及工程驗收報告

第三十三條 市水務主管部門應對項目單位提出的資金使用申請進行復查,項目單位擅自超出項目合同規定使用資金或改變資金用途的,以及擅自實施變更的,市水務主管部門不予辦理資金支付。

第三十四條 市水務主管部門應按項目分類分別提出管理要求,定期對項目的執行情況以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及時完成已驗收項目檔案整理,編制項目年度執行情況,並報市財政主管部門。

項目年度執行情況應包括的主要內容有:項目總體進展情況、項目績效評價情況、項目專項檢查情況、各批項目進度統計表等。

第三十五條 專項檢查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內容包括項目前期準備、招投標、項目進度、資金撥付以及竣工驗收、結算審計等情況。項目單位應按要求及時向市水務主管部門提交檢查所需的各項資料,各區項目由水務主管部門統一向市水務主管部門提交。

各項目單位應分別在3月、6月、9月、12月的下旬將項目進展情況通過“深圳水務網”的“深圳市水務局綜合計劃財務信息管理系統”上報市水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水務發展專項資金工程項目按批准的方案完成後,應在項目完成30日內完成項目驗收。

項目驗收應按照項目類別分別依據各自的規範進行。水利建設項目按照國家行業標準《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xx)》執行。

第六章 結算審計及績效評價

第三十七條 水務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完成驗收後,應在30日內將項目結算資料報送有關部門進行結算審計。其中,屬於政府基本建設投資的水務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由市審計機關依據《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計監督,其他專項支出項目報市水務主管部門,具體報送材料要求如下:

(一)工程建設類項目應提供以下材料:

1.經批准的項目預算;

2.項目招標文件;

3.定標書,中標通知書,評標報告,投標文件;

4.工程結算書(含清單計價單價分析計算書);

5.工程量計算書;

6.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

7.設計變更圖紙、簽證單、備案單;

8.竣工圖;

9.竣工驗收證明;

(二)其他類項目應提供以下材料:

1.經批准的項目預算;

2.經批准的工作大綱及實施方案;

3.項目招標文件(實施招標的項目提供);

4.定標書,中標通知書,評標報告,投標文件(實施招標的項目提供);

5.項目合同、協議書;

6.項目驗收證明;

7.項目結算文件;

第三十八條 水務發展專項資金工程建設類項目應在項目完成結算審計之日起30日內,向有關部門提交決算審計資料辦理決算審計。要求報送的資料有:

(一)經批准的項目預算;

(二)承諾書(含提交資料清單);

(三)竣工工程概況表;

(四)竣工財務決算總説明,竣工財務決算表;

(五)交付使用資產總表及明細表;

(六)待攤投資明細表;

(七)會計賬簿及憑證;

(八)資金平衡表;

(九)設計、監理等服務類合同;

(十)尚未結算的工程資料。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產權登記按《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辦理。

第四十條 市水務主管部門對已驗收的項目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報告於每年5月份報送市財政主管部門。市財政主管部門對市水務主管部門提交的績效評價報告提出意見,並且可以對已驗收的項目進行再評價。

市財政主管部門和市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整理、歸納、分析、反饋績效評價結果,並將其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後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績效評價結果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公開。

績效評價按照財政部《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xx〕285號)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相關責任

第四十一條 水務發展專項資金的主管部門、項目建設責任單位、受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及其他相關人員在項目建設管理和水務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暫行辦法》、本實施細則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依照《暫行辦法》第六章的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水務主管部門、市財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為5年。

發展專項資金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由國家發改委,國家工信部和財政部發布,中央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於支持中小企業專業化發展、與大企業協作配套、技術進步和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等方面的專項資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由國家發改委,國家工信部和財政部發布,中央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於支持中小企業專業化發展、與大企業協作配套、技術進步和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等方面的專項資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的規範、安全和高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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