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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來賬款的管理制度(精選5篇)

往來賬款的管理制度(精選5篇)

往來賬款的管理制度 篇1

為進一步加強醫院往來款項的管理,確保資金安全與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往來賬款的管理制度(精選5篇)

一、應收醫療款的管理

1、醫院要及時清理應收醫療款,對於未收回的公費、醫保病人費用,要進行分類明細核算。對於不能收回部分,要分清原因及時進行處理。超過3年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醫療款,報經主管部門批准後,作壞賬處理。

2、按期結算醫保記賬款。發生醫保剔除項目,應及時查明原因採取合理的補救措施,儘量減少醫院損失。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醫保剔除款,一年彙總上報兩次,經上級主管領導批准後,作費用處理。

3、因工作疏忽引起的收費差錯,給醫院造成損失的,相關責任人要賠償一定的損失。出現病人欠費現象,財務科會同有關科室共同組織催討欠款,力爭減少醫院損失。

二、其他應收款的管理

1、對其他應收款項,財務科應隨時催收,及時清理結算,防止拖欠,減少呆賬的形成。

2、職工因公出差確需暫支差旅費的,應填寫出差任務單和借款單,按審批權限審批後到財務科辦理借款手續,在出差回院後一個月內到財務科辦理差旅費報銷手續,沖銷原暫借款;若超過一個月時間未辦理報銷手續且無正當理由的,將從該職工的工資、獎金中逐月扣回,直至全額收回。

3、採購需暫支、預付貨款的,要填寫借款單(註明付款方式:轉帳支票、網銀、現金等),註明借款用途、金額及收款人詳細資料,經有關領導審批簽字後予以辦理預付暫借手續。該筆業務需由經辦人員負責在一個月內向收款單位索取有關發票憑證,辦妥物品驗收入庫手續,經有關領導審批簽字後到財務科辦理報銷手續,沖銷原暫借預付款。超過一個月未辦理報銷手續的,財務科應採用各種方式予以告知。若在付款後三個月內未能辦妥有關手續(特殊情況除外),則從第四個月起,財務科將從該經辦人員工資、獎金中逐月扣回該部分暫借預付款,直至全額收回。

4、領用備用金要實行定額制。因工作需要領用備用金,由領用人填寫借款單,經有關領導審批簽字後辦理借款手續。領用部門或個人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備用金,並在規定期限內憑有關發票、單據向財務科報銷。對違反規定用途支用備用金和不符合開支標準的支出,應拒絕報銷;對於超期不報的款項,應督促及時報銷;對領用的備用金應定期進行核對;對於不需用的備用金,應及時結清收回;每年年終結清,次年重新辦理借用手續。

三、應付賬款的管理

醫院在收到貨物時,若發票與貨物同時到達,則貨物驗收後按發票金額記賬。若貨物先到而發票未到,月末根據對方提供的出庫單或銷貨清單入庫,次月發票到達後若發票與出庫單或銷貨清單不符,則需用紅字沖銷原入庫數量和金額,按發票數量和金額重新入庫。

四、其他應付款的管理

不準將收入列入該賬户進行核算;對暫時無法明確的各類資金須在年終前進行相關賬務處理。

五、單位往來款核對管理

及時通過函電方式與對方單位進行聯繫查對。年終財務科打印詢證函交經辦人或對方單位核對,以從外部取得確認往來款項真實性和正確性的有力證據,從而使雙方的債權、債務金額相符。

往來賬款的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財務管理,規範往來款項的使用、清理、結算等,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障學校資金安全,明確相關經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政府會計制度》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往來款項是指學校日常各項經濟活動中處於結算過程中的資金,包括具有應收性質的債權類資金和具有應付性質的債務類資金。

第二章債權類資金管理

第三條債權類資金包含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本辦法所指債權類資金僅涉及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三個會計科目。

(一)應收賬款是指學校應該收取但尚未收到的款項,包括應當收取但尚未收到的學雜費、住宿費、各種代收費、各種賠款、經營收入及尚未收到的其他款項。

(二)預付賬款是指學校暫時墊付給其他有關單位或個人的各種款項,包括工程預付款、設備預付款、材料費預付款以及各類會務培訓費預付款項等。

(三)其他應收款是指學校除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利息、應收股利以外的其他各項應收及暫付款項。

第四條債權類資金管理原則

(一)專人負責原則。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經辦人為直接責任人,經辦單位負有審批、監管和協助清理責任。

(二)及時結算原則。借款須一事一借,及時結算,前賬不清,後款不借。

第五條債權類資金辦理規定和流程

(一)辦理規定

1.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的經辦人須為本校在職在編、同工同酬教職工,離退休人員、學生和非學校正式職工不能辦理。

2.採購貨物或購買服務形成的預付賬款應提供有效合同(協議)。

3.辦理基本建設工程、修繕工程預付賬款,應根據有效合同,在項目經費預算內嚴格按學校有關經費審批權限的規定辦理預付賬款支出手續。

4.辦理版面費、專利申請(維護)費等應收款項,應提供錄用通知書或收費通知書。

5.參加會議形成的應收款項,例如會議註冊費或參訓培訓費,應提供提前預交相關費用可以享受優惠折扣的通知。

(二)辦理流程

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辦理分為個人因公借款和單位往來預付款。

1.個人因公借款業務辦理流程

(1)借款人填寫《石河子大學個人借款單》(以下簡稱“借款單”,詳見附件1)和網上預約借款單,真實準確填寫借款人姓名、款項用途、借款金額、開支項目、借款還款承諾等內容;

(2)借款人將經本人簽字的借款單提交給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審核;

(3)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對借款人的正式職工身份、經濟業務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借款人簽字的真實性負責審核確認後在借款單上簽字;

(4)經辦人憑填寫完成的借款單或網上預約單等材料,按照《石河子大學財務審批制度》進行審批,審批後到計財處辦理借款手續。

2.單位預付款主要業務辦理流程

(1)經辦人填寫一式三聯的《石河子大學預付款請款單》(以下簡稱“請款單”,詳見附件2),真實準確填寫經辦人姓名、款項用途、金額、開支項目等內容;

(2)經辦人將經本人簽字的請款單提交項目負責人和本單位業務分管領導審核後提交本單位主要領導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3)項目負責人和單位分管領導負責確認預付款經辦人的正式職工身份,並對經濟業務的真實性、合法性及經辦人簽字的真實性負責,單位主要領導負審批責任;

(4)經辦人憑請款單及相關材料,按照《石河子大學財務審批制度》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後到計財處辦理預付款支出手續;

(5)財務人員審核無誤後,進行賬務處理並辦理付款手續,留存請款單第二聯,作為查詢、催報的依據。

第六條債權類資金期限要求及報銷處理

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事項一經產生,經辦人須及時到計財處辦理應收賬款還款和預付賬款的核銷。

(一)基本建設工程、修繕工程預付的進度款,須在得到基建處的支付審核意見後,憑發票辦理核銷手續。

(二)儀器設備預付賬款,須在安裝驗收合格後一個月內辦理核銷手續(辦理核銷手續應提供的資料包括:發票、儀器設備驗收報告、固定資產入庫單、中標通知書或成交公告、合同等)。

(三)會務費、培訓費、版面費等借款須在借款產生後3個月內辦理報銷或還款手續。

第七條債權類資金管理的責任分工

(一)經辦人的責任

1.經辦人是報銷或還款的直接責任人,對借款的申請、跟蹤追索報賬憑據、辦理報銷或還款手續承擔直接責任。

2.經辦人須在欠款規定期限內辦理報銷或還款手續。

3.經辦人出國(境)3個月以上的,或者退休、校內調動、調離學校、辭職的,應結清本人經辦的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

(二)經費審批人(項目負責人)的責任

1.經費審批人(項目負責人),對本單位或本項目經費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的辦理、使用、報銷結算和追償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2.經費審批人(項目負責人)應當督促經辦人按規定及時辦理報銷或還款手續;

3.預付賬款確需變更經辦人的,經費審批人(項目負責人)須督促和落實交接工作,及時辦理經辦人變更手續,並督促新的經辦人繼續履行預付款沖銷、追償責任。

(三)經辦單位的責任

經辦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兵團及學校的規定,做好本單位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的審批、監管和清理,及時做好催收、催報、催記和催結工作,高度關注並積極防範財務風險。

(四)計財處的責任

1.根據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審核辦理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業務,準確及時錄入相關信息;

2.定期清理全校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將未及時報銷或還款的明細表發到各經辦單位,由各經辦單位負責通知經辦人及時辦理報銷或還款手續;

3.計財處報賬會計具體落實債權類資金的核算,提醒督促經辦人及時結清債權,對形成的債權終身負責。

(五)人事處的責任

對於擬辦理離職、調動、退休的人員,人事處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時,應先由計財處審核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是否已核銷,待計財處簽字蓋章確認後方可同意其辦理相關手續。

(六)國際交流與合作處的責任

對於擬辦理出國(境)3個月以上的人員,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時,應先由計財處審核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是否已核銷,待計財處簽字蓋章確認後方可同意其辦理相關手續。

(七)審計處的責任

審計處應當不定期開展全校未按時結清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專項審計工作。

第八條逾期未報銷或還款處理

(一)對於超過3個月期限未辦理報銷或還款的個人借款,經催報後無正當理由不報賬還款的,計財處根據借款人在借款單上的承諾從其工資中扣還借款;

(二)對於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報銷或還款的人員,不得辦理離職以及3個月以上的出國(境)財務手續;

(三)逾期3個月經催報仍不報銷或還款的相關責任人員,計入大學誠信系統,並停止辦理其借款業務,待報銷或還款完成後再從誠信系統中移出;

(四)由於特殊情況無法在工資中扣款且借款超過6個月未還的,按照法律法規追究其有關責任;

(五)經辦單位應嚴格履行追還欠款的職責。對於存在超過3個月期限未報銷或還款的借款業務,學校將在年度績效考核評價中給予相應扣分處理。

第三章債務類資金管理

第九條債務類資金包含應交增值税、其他應交税費、應繳財政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應付利息、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長期應付款。本辦法所指債務類資金僅涉及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和其他應付款三個會計科目。

(一)應付賬款是指學校因購買材料、物資等應付的償還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款項。

(二)預收賬款是指學校根據合同或協議規定預收的款項。

(三)其他應付款是指學校除應交增值税、其他應交税費、應繳財政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應付利息、預收賬款之外的其他各項償還或結算期限在1年內(含1年)的應付及暫收款項,如保證金、押金、學費暫存、科研經費暫存、取得應轉撥給附屬單位的財政補助經費等。

第十條債務類資金管理原則

(一)分類管理原則。應付及預收款項應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管理需要設置明細科目分類管理。

(二)及時清理原則。對來源信息明確的應付及預收款項,有關單位及個人應按規定及時辦理入賬、結算手續,不得長期掛賬。

第十一條債務類資金辦理規定及流程

(一)各類質保金的支付,須根據規定或合同(協議)約定的質量保證時間,到期後確認已無質量問題,經相關部門審批,收款單位開具收據,待驗收的項目還須辦理驗收手續後,方可到計財處辦理支付手續。

(二)各類保證金及押金的支付,個人辦理須提供原始收據,並填寫《石河子大學借(領)款據》;單位辦理須自行開具收據,並經相關部門審批後到計財處辦理支付手續。

(三)學費類暫存款的核銷,查明學生信息及資金用途後,計財處應及時做收入賬務處理。

(四)科研類暫存款的核銷,科研負責人應在計財處指定網址自行查詢來款情況,並在款項到賬後3個月之內及時辦理科研經費入賬手續;對於3個月以上無人認領的款項,計財處與科研處建立聯繫制度,及時查詢核對相關信息,並督促相關負責人及時辦理入賬手續。

(五)其他類暫存款的核銷,如非同級財政撥款等,相關責任人應在計財處指定網址自行查詢來款情況,並在款項到賬後3個月之內及時辦理入賬手續。

(六)屬於3年以上無法償付或債權人豁免償還的其他應付款項,由計財處按照年度彙總,提交學校審議同意後,列入學校其他收入,並建立備查簿。

(七)對列入其他收入的款項,今後若被確認,須辦理入賬及資金支付結算手續的,有關單位及個人應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及相關資料,經學校有關部門核實籤批,報計財處審核後,按照審批意見辦理。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計財處負責解釋。

往來賬款的管理制度 篇3

為加強學校的資金管理,提高有限資金的使用效益,結合我校財務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根據工作需要,在經費指標內借款,經費負責人應嚴格審核借款理由及借款金額。借款必須由本校正式職工經辦,借款人與經辦人必須一致。借款經辦人因工作調動或崗位變動,必須先辦理未了款項的清理移交手續。

二、借款實行前款不清新款不借制度。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師資培訓費借款期限為一年),特殊情況,可填寫延期歸還借款申請,延期最長為一個月。超過期限不還者,自下月起扣工資歸還借款。借款人因調離等原因無工資者,從審批人工資中扣還。

三、各部門確因業務需要設立週轉金的,應提出書面報告,説明業務特點、借款理由及週轉金借支數額(最高限額為叁仟元),經計劃財務處核准後辦理借支事宜。

四、週轉金實行定額管理,每個部門不分經費項目,只能設定一筆週轉金,各部門要有專人負責週轉金的借支、使用、清理工作,應在12月20日之前結清週轉金借款。凡不及時結清的部門,下一年度將不予借支週轉金。

五、購置設備、專項維修預付款:

1、購置設備,原則上不得支付預付款,如確需支付預付款,應不超過設備費的50%。

2、購置進口設備,因預付款數額大、不能及時結算,借款時間可放寬到半年。

3、購置軟件,若開發商要求先預付款,學校應根據軟件安裝進度付款,付款方式:第一次預付款數額不得超過30%;第二次預付款(軟件安裝後)不得超過30%;第三次付款,憑手續齊全發票及固定資產驗收單支付。

4、課題經費購置設備,由課題負責人嚴格控制預付款數額。

5、專項維修預付款,應根據工程進度付款,預付款總數不得超過50%。

6、支付預付款,須填寫“預付款審批單”,預付款時間超過半年不能結算的,須經分管財務校長審批。

六、應付設備、工程保修款:嚴格按合同辦理結算業務。

往來賬款的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單位經濟活動秩序,加強往來款項管理,確保資金安全,根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政府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往來款項是指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與本單位個人以及其他單位或個人之間發生的臨時性需要結算的款項。具體包括:

(一)應收及預付款項:指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應收款項和預付賬款。

(二)應付及預收款項:指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項債務,包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應付款項和預收賬款。。

第二章應收及預付款項的管理

第三條應收及預付款項的管理原則:

(一)預算控制原則:不辦理無資金來源、無預算或超預算的預付款項業務。

(二)專款專用原則:一事一借,責任到人,專款專用。

(三)及時清理原則:及時清理、核銷,避免長期掛賬。原則上前款未清,後款不借。

(四)分類管理原則:對往來款可按金額、賬齡、往來對象類別和重要程度等標準進行分類管理,區別對待。

(五)公務卡優先原則:除不具備刷卡條件等特殊條件外,凡納入公務卡強制消費目錄的公用經費開支原則上使用公務卡支付,不得辦理借款手續。

第四條應收及預付款項借款程序

(一)辦理借款業務時須填制“借款單”,應載明借款金額、事由、預計還款期限、借款人姓名、日期等要素,並履行相應審批手續。

(二)辦理借款業務時須提供與經濟業務相關的證明材料,如合同、協議、通知等。

(三)辦理儀器設備、大宗材料、服務以及工程項目等採購借款或預付款項,需完成政府招標採購等程序,並提供相關資料。

第五條應收及預付款項的清理

(一)財務部門應加強對應收及預付款項的管理,及時催收、催交、催報,嚴格控制總額和佔用時間,並定期進行清理。

(二)建立往來款日常動態清理和年末全面清理機制。對應收及預付款項佔用情況實時動態跟蹤清理,年末開展一次全面清理。對掛賬時間超過一年的應收及預付款項,列入重點清理範圍。

第六條應收及預付款項的核銷

(一)基本建設項目發生的預付賬款在工程竣工後,應及時辦理工程竣工驗收、評審手續,並核銷往來款項。

(二)用於零星購置的借款,應在完成採購後一週內辦理驗收和報賬手續。

(三)其他應收及預付款項業務核銷原則上應在事項完畢1個月內辦理,在承諾還款期限內因故未使用或無法核銷的,應及時辦理還款手續。

(四)應收及預付款項業務原則上應在每年年終財務結賬前核銷,如因客觀原因需延緩核銷的,須經主要領導批准,並向財務部門提交備案説明。

第七條壞賬核銷

(一)逾期三年或以上、確認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按照規定報經批准後予以核銷。核銷的應收賬款應在備查簿中保留登記。

(二)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預付賬款不再符合預付款項性質,或者因供應單位破產、撤銷等原因可能無法收到所購貨物、服務的,應當先將其轉入其他應收款,再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三)逾期三年或以上、確認無法收回的其他應收款,按照規定報經批准後予以核銷。核銷的應收賬款應在備查簿中保留登記。

(四)因單位或工作人員失誤造成無法收回或核銷的應收及預付款項,不得確認為壞賬,除賠償外,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已確認為壞賬並已核銷的應收及預付款項,要在訴訟時效內積極行使權利。

第八條單位職工調離、退休前應當及時核銷個人借款,未核銷不得辦理相關人事手續。

第三章應付及預收款項的管理

第九條應付及預收款項業務實行“誰經辦、誰審籤、誰負責”的原則,並及時進行確認。

第十條應付及預收款項的確認

單位收到應付及預收款項後,財務部門應對金額、日期、來源和用途等信息進行認真甄別確認,嚴格按照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一條應付及預收款項的清理

(一)對於按規定應上繳財政、税務及其他部門的各類款項,應由專人管理,及時足額上繳。

(二)對於能夠確認為單位收入的款項,單位財務部門應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三)無法償付或債權人豁免償還的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應當按照規定報經批准後,確認為單位其他收入或上繳財政部門。

第十二條對應付及預收款項確認有誤的,單位財務部門應及時進行賬務調整。

第四章相關要求

第十三條往來賬款發生後,要及時登記入賬,單位領導和財務人員對往來款的時間、金額和事由等應進行及時確認和核準,入賬時必須做到業務事項明確、科目運用準確以及賬務處理正確。

第十四條加強往來款項核查,對賬齡長、餘額大或餘額小但往來頻繁及非正常項目要逐筆逐項分析,並與對方單位或個人進行核對,以雙方認定一致的金額入賬。對有爭議的債權債務,及時查證、核實,明確債權債務關係。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單位財務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往來賬款的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集團往來款項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規避風險,及時清理不合理的'資金佔用,保護集團資產的安全、完整,根據《公司法》、《企業會計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後勤集團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集團下屬各部門、各中心、控股公司(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二章往來賬款的範圍與管理體制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往來賬款的核算及管理包括: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等。

第四條財務與資產管理部和各單位同為往來賬款的管理主體。各單位為往來賬款的責任主體,負責本單位往來款憑據的保管、記錄、核對以及核銷工作;財務與資產管理部為往來賬款的監督主體,負責往來款的賬務處理、監控以及協助各單位進行往來賬的核對。

第五條財務與資產管理部應與各單位定期進行交流,相互配合,上傳下達,共同做好往來賬款的管理工作,雙方應做好往來業務發生憑據的保管、審核和記錄工作。對往來款項的收付業務,應按規定取得已簽訂的合法合同正本、審批單、發票、收據、結算報告等所有與業務發生有關的原始憑據,並妥善保管,收付時要按照相關的審批程序進行復核、審批,及時做好明細記錄並登記入賬。

第三章應收及預付款項的管理

第六條應收及預付款是指集團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債權。應收款主要為對外銷售產品、提供勞務等業務,應向購買單位(個人)收取的款項(記賬款),含學校往來款。

第七條應收賬款:各單位須建立應收賬款責任制,重視應收賬款的回收工作。各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應收款的主要責任人,各單位結賬員為本單位應收賬款回收工作的主要執行人,各單位結賬員須做好本單位應收賬款的憑據保管、登記備查,及時催收應收款項,做好收回款項的核對工作,並定期編制對賬表與學校財務部門、集團財務與資產管理部進行賬務核對、核銷。

第八條財務與資產管理部應定期編制“應收賬款往來單位及賬齡明細表”,報送相應的單位負責人。各單位須及時回收應收賬款,對長期未收回的款項應儘快查清拖欠原因,及時解決存在問題,減少不合理佔用降低壞賬損失風險。對預計應收賬款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及時上報財務與資產管理部。

第九條預付款項:各單位應嚴格控制預付賬款,實行預付賬款審批制度,根據簽訂合同或協議進行支付。

第十條應收及預付款的責任單位與財務與資產管理部應密切關注債務人的動態,債務人發生破產、改組、兼併、合營等產權變更時,要及時主張債權。

第四章其他應收款

第十一條其他應收款是指除應收賬款、預付賬款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主要包括各種備用金、費用預支款、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罰款和賠款等。

第十二條備用金:各單位因工作需要領取備用金的,須向財務與資產管理部提出申請,確定金額,並由專人領取,期間金額若有變動需向財務與資產管理部提交備用金金額變動申請。各單位領用的備用金必須於每年6月底、12月底或營業暫停期間前交回,因工作需要不能交回的,需辦理續領手續。

第十三條預支款:預支款是指各單位因公需要對外支付款項,但暫未取得相關付款憑據情況下,以單位員工個人名義向財務與資產管理部提請借款。各單位申請預支款,必須由指定專人辦理,按要求填制預支單。預支款的經辦人要及時取得相關票據辦理衝賬手續。以上預支的各類款項原則上需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報銷衝賬手續。如超過三個月以上未辦理報銷手續的,每月扣發經辦人一定金額的工資,直至結清預支款為止。特殊情況,需書面説明理由,並經財務與資產管理部批准後,可以不扣發工資,原則上前賬不清,後款不借。

第十四條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罰款和賠款等,經辦人應及時通知相關單位扣減責任人當月工資。

第十五條財務與資產管理部須定期對各項其他應收款進行清賬,發現問題及時通報相關責任單位。

第十六條禁止各種非因公需要的單位或個人借款,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借款的批准人承擔連帶負責。

第五章應付賬款管理

第十七條應付賬款是指因購買材料、商品或接受勞務供應等發生的債務。主要包括接受對方單位的提供商品或勞務需付而未付的購貨款、勞務款等。

第十八條應付賬款的支付主要包括批量付款以及零星付款,批量付款由採購與招標部統一製作付款審批表,按規定程序和權限進行審批後,財務與資產管理部綜合考慮資金情況予以統一安排。零星的採購款和工程付款憑發票按規定程序和權限付款。

第十九條為加強物資採購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經辦單位須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付款,未按合同約定提前或超進度支付的款項財務與資產管理部有權拒絕支付,超過合同價款的部分必須另行報批。

第二十條對長期無人追索的款項由財務與資產管理部告知採購與招標部進行調查,確屬不需付的賬款,報請批示後,及時做賬務處理。

第六章壞賬損失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壞賬損失是指集團未收回的應收款經批准列入損失的部分。各單位逾期三年以上的且確定無法回收的應收賬款,可在扣除應付該債務人的各種款項和有關責任人員賠償後的應收款餘額,作為壞賬損失。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發生的壞賬損失,每年年終決算前集中辦理審批。從債權發生之日超過三年債務人未履行償債義務而形成的壞賬損失,由財務與資產管理部核定、分管領導籤批,並報總經理辦公會審批,金額超過300000元(含)以上的需經黨政聯席會議審批。控股公司發生的壞賬損失按合同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或雖未逾期三年以上但有確鑿證據證明收不回的,由控股公司負責人審核、公司總經理籤批。金額超過50000元的,報總經理辦公會審批,金額超過300000元(含)以上的需經黨政聯席會議審批。

第二十三條已確認的壞賬損失,應由責任人出具詳細的書面報告,填制“壞賬損失審批單”,具體列清損失金額、經過、原因、責任、處理意見等內容,按規定程序審批後再作賬務處理。屬人為原因的,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七章內部往來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內部往來指集團與下屬各獨立核算單位之間、集團下屬各獨立核算單位之間的往來,因交易或勞務需進行結算時,通過往來核算,不直接劃轉資金。

第二十五條集團下屬各獨立核算單位之間往來,由債權方負責對賬,債務方予以確認;集團下屬各獨立核算單位與衞生所之間往來的,由衞生所負責對賬,集團下屬各獨立核算單位予以確認。內部往來最終需經雙方分管會計確認後方可掛賬,杜絕單方掛賬現象。各分管會計必須每月核對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二十六條集團下屬下屬各獨立核算單位原則上不與控股公司進行掛賬,發生業務時直接支付以相應憑據到財務與資產管理部報賬。

第八章一卡通和充電記賬管理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因業務需要,在辦事大廳辦理一卡通和充電簽單記賬的,應指定專人辦理,並報財務與資產管理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辦事大廳收銀員為上述情況辦理一卡通和充電簽單記賬時,須由簽單人簽收。

第二十九條為確保各類記賬款項能及時收回,應收款由辦理簽單記賬的單位負責催收。

第三十條各簽單人在辦理一卡通和充電簽單記賬時應寫明辦理單位,如實際結賬單位與簽單不一致,要及時書面告知財務與資產管理部。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財務與資產管理部負責解釋。原《浙江農林大學後勤集團往來賬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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