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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來人員管理制度

外來人員管理制度

1.目的

外來人員管理制度

為加強外來人員進入公司生產區的管理,確保安全。

2.範圍

適用於進入公司生產區的所有外來人員。

3.責任者

安全部、保衞科、工程部、各施工單位。

4.程序

4.1各類外包合同中,必須訂有明確具體的安全內容和要求。

4.2外包單位人員進入生產區作業前,須由負責外包部門及外包單位負責人對其進行以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管理規定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並按規定進行登記

4.3我公司與外包單位屬於甲方、乙方關係,按有關規定,乙方在施工中發生事故,責任自負。

4.4外來人員進入生產區必須遵守本公司各項有關規定。

4.5外包單位工作時間按我公司作息制度執行,如果要提早或推遲下班,經安全保衞部門同意。

4.6外來人員中的電焊工、電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種必須持證操作,其他專業工種也要有合格的業務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礎知識,普工、雜工等一律不得從事技術性的工作。

4.7外包單位在場區施工,運輸行車路線必須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0公里。

4.8從事起重、吊裝、搬運作業時,外包單位要設有安全監護人和明顯的安全標誌,嚴禁利用公司管道、電杆、機電設備和建築物等作為吊裝錨點。

4.9外包單位所用的木工圓鋸等噪音設備,不能超過九十分貝,以免影響正常的生產和工作。

4.10外包單位沒有安全防護裝置機電設備,不得在生產區使用。

4.11外包單位使用本公司電源時,必須事先向公司負責外包部門提出申請,再由外包部門按照規定辦理,不得自行其事。

4.12外包單位的露天機電設備,使用後必須及時切斷電源,並有封管措施。

4.13嚴禁非焊工動火、焊接工具不得轉借無合格證人員使用。

4.14氣焊工的乙炔瓶、氧氣瓶、明火點三者之間的距離,電焊作業的二次線、接地線搭掛,都必須符合安全操作規程規定。

4.15外包單位焊工動火和其它明火使用時,須按本公司制度規定辦理動火手續。

4.16外包單位人員須進入容器(包括坑、釜、井、貯槽)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化工部四十一條禁令中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作好各項安全防範工作,報經安全部批准後,方可入內工作。

4.17外包單位人員進行高空、起重吊裝、動土打樁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時,須報安全部門審批,經批准後方可進行作業。

4.18施工現場的各種防護設施,如護欄、設備預留口的蓋板、跳板、安全網繩、地溝、電葫蘆、樓梯、操作枱板等,未經本公司安全部門同意,不得移動或拆除。

4.19外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如遇與合同不同處或合同中難以包括的具體問題須經雙方妥善商定有關安全注意事項後,方可進行。

4.20外來人員在作業中,不準將化工原料桶隨意拿來當腳手架,以免中毒、爆炸。多工種上下層交叉作業要採取可靠的安全兼顧措施,以防發生事故。

4.21外包單位人員在施工過程中,要注意保證施工現場道路和通道暢通。每項施工作業完後,必須及時清理現場,否則不予辦理工程結算。

4.22外來人員要遵守本公司禁煙制度,違反者按本公司制度處理。

4.23外包人員在裝卸化工原料及氣瓶時,須作到輕放輕卸、文明裝卸,嚴格遵照“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4.24外來人員未經有關負責人同意,不得隨意進入與作業無關的生產區域,不準動用生產工具、原料、設備、車輛、設施等。

4.25因外包單位人員在生產區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項損失及其後果,全部責任應由外包單位負責。

4.26本公司對外包單位及施工人員負責監督管理。

4.27外來人員進入生產區發生事故進行急診或須用救護車輛時,我公司有關部門應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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