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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管理制度

應收賬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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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確保xx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利益,保證公司現金流,減少問題賬款、壞賬損失,增加有效銷售,根據《公司法》、《企業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釋義

本辦法所指“應收賬款”指公司因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收取的款項。

第三條 應收賬款的確認

在收入實現時,確認應收賬款。

第四條 應收賬款的計價

應收賬款原則上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價入賬。

應收賬款計價時要受到公司所給予客户的信用政策的影響,公司營銷中心應在合同簽定時及時將對客户採用的信用政策告之公司計劃財務部,以便於計劃財務部準確計算應收賬款。

第二章 應收賬款管理中各部門職責

第五條 公司應收賬款管理工作中,不同性質的部門承擔不同的職責。

第六條 公司計劃財務部

(一)負責應收賬款的核算和監控;

(二)負責應收賬款、壞賬準備金的定期分析與通報;

(三)負責壞賬處理的財務操作;

(四)負責製作、發佈賬務報表,與客户對賬,為催收提供賬務數據確認等支持工作;

(五)監控、協調和支持催收工作;

(六)負責問題賬款案件的訴訟工作。

第七條 營銷中心

(一)負責組織各中心制定公司信用政策,確定客户等級,制定不同等級客户的信用限額標準;

(二)負責公司合同款項回收、應收賬款催收;

(三)對照合同,根據計劃財務部所傳遞的信息對逾期未付款、未按期返還“往來賬款確認單”的客户凍結其訂單或停止對其發貨;

(四)協助公司問題賬款訴訟案資料的收集、問題的解決。

第八條 業務員

(一)負責即時向本中心反饋客户的重大經營信息,更新對客户的信用政策;

(二)負責所轄客户的合同款項回收、應收賬款催收工作;

(三)對於逾期 天的應收賬款及時將信息反饋至公司計劃財務部、營銷中心;

(四)協助所轄客户問題賬款訴訟案件的處理工作。

第三章 客户信用政策制定

第九條 公司營銷中心負責進行客户信用調查,並隨時偵察客户信用的變化(可利用機會通過A客户調查B客户的信用情況),建立和維護公司市場信息庫;根據調查結果組織客户信用等級和信用額度的制定和評審工作,制定公司信用政策。

第十條 信用限額是指公司可賒銷某客户的最高限額,即指客户的未到期商業承兑票據及應收賬款和按合同應回款未回款的金額總和的最高極限。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過信用限額,否則應由業務員、營銷總監、會計人員負責。

第十一條 在公司營銷中心組織下對現有客户建立“客户信用卡” 。每半年營銷中心依照過去半年內的銷售業績及信用的判斷,會同計劃財務部確定客户信用等級,擬定其信用限額(若有設立抵押的客户,以其抵押標的擔保值為信用限額),經公司總經理或常務副總審批後,遞至計劃財務部會計人員備案。

第十二條 營銷總監、常務副總、總經理可視客户的臨時變化,在授權範圍內調整對各客户的信用限額。

第十三條 為適應市場,並配合客户的營業消長,實際運作中業務員可臨時提出申請調整客户信用限額,經營銷總監確認、總經理或常務副總審批後,可對該客户調整信用限額。

第十四條 對於新客户,在合同評審時由營銷中心、計劃財務部綜合考慮客户基本情況、合同成本及風險情況,確定該客户信用等級,擬訂其信用限額。

第十五條 未經營銷總監審批,而出現的由於沒有核定信用限額或超過信用限額的銷售而導致的呆賬,其無信用限額的交易金額,由業務員承擔責任。

第四章 應收賬款管理和催收

第十六條 計劃財務部應認真登記客户往來賬,按照應收單位、部門或個人分別核算,及時核對、協助催收應收款項。每月向營銷中心發佈“應收賬款統計月報”。

第十七條 所有應收款項均按賬齡基準記存。公司負責應收款項的財務人員必須經常核查所有應收賬項(至少每月一次)。每月編制賬齡賬目分析,交財務總監審核。定期向營銷中心發佈上個月的應收賬齡分析表。

第十八條 公司負責應收款項的財務人員應經常與客户保持聯繫,每年向客户發送、回收“往來賬款確認單”,並向營銷中心通報回收情況統計。

第十九條 公司對應收款項的管理應遵循“誰經辦,誰負責,及時清理”的原則。計劃財務部定期提供應收賬款回款情況指標,用於對業務部門的考核。

第二十條 營銷中心負責對所負責款項的及時催收,保證合同款項按時到帳。

第二十一條 逾期前的催收

跟單員每月月末統計下月付款客户名單及合同情況,發送至營銷總監及各業務員處,由業務員對所負責的客户提前 天進行付款書面提示,提示其制訂付款計劃並按時付款。到付款日業務員要確認客户是否按時付款,如不能按時付款要督促其 天內給出付款計劃。

第二十二條 某一合同逾期後的催收

(一)逾期10天

1. 各業務員負責催收,並及時向營銷總監彙報客户逾期原因、客户還款計劃等;

2. 營銷總監視情況組織有關人員協助業務員催收款項;

3. 對於逾期或未逾期的應收賬款,如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該筆賬款視為“問題賬款”,計劃財務部應立即介入催收,必要時提起訴訟或進行報案。

(1)客户信用情況嚴重惡化;

(2)客户惡意變更營業場所;

(3)客户法定代表人攜款潛逃;

(4)客户採用詐欺手段(假電匯等)騙取貨物,而後未能將貨款匯出形成逾期賬款的;

(5)客户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我公司產生壞賬的其他情況。

(二)逾期30天

各業務員將客户逾期情況通知營銷總監及常務副總,由營銷中心、常務副總協助催收。

(三)逾期45天以上

該賬款視為“問題賬款”(具體見第五章),在與客户協商解決不成後,可提出法律訴訟。

第二十三條 對於某一客户累計逾期一定金額的催收

1. 某一客户累計逾期80萬元以下的,由業務員直接催收;

2. 某一客户累計逾期在80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下,營銷總監作為催收工作的總負責人。負責指揮、協調催收工作,調動有關資源,促進催收工作的進行。必要時,總負責人應直接與客户商談、催收。

3. 某一客户累計逾期超過100萬元,應建立催收臨時小組。總經理或常務副總作為總負責人,營銷總監、業務員等有關人員作為小組成員,協助總負責人的工作。總負責人負責指揮、協調催收工作,調動有關資源,促進催收工作的進行。必要時,總負責人應直接與客户商談、催收。

第二十四條 對因質量、我方進度或其他糾紛導致客户付款逾期的,印刷中心或紙品中心須出具申請報告,確定明確的處理辦法和處理期限,由常務副總/總經理審批後,發送至營銷中心繼續執行合同或對該客户發貨。

第五章 問題賬款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問題賬款”,是指本公司業務員於銷售產品(業務運作)過程中所發生被騙、收回票據無法如期兑現或部分貨款未能如期收回超過45天等情況的案件。

第二十六條 因銷售產品(業務運作)而發生的應收賬款,代理業務自發票開立之日起逾30天未收回,工程業務自發票開立之日起逾期45天也沒有按公司規定辦理銷貨退回,視同“問題賬款”。但情況特殊,經公司總經理特批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條 各業務員負責收回全部貨款。發生“問題賬款”時,應收賬款回收部門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 發生“問題賬款”時,營銷中心和業務員進行相應的考核;

2. 考核結果直接影響業務員的績效工資和銷售提成。

第二十八條 “問題賬款”發生後,業務員應於7日內,據實填寫“問題賬款報告”,並附有關證據、資料等,由營銷總監查證並簽署意見後,遞交至計劃財務部或其他相關部門協助處理。

第二十九條 由業務員組織填寫“問題賬款報告”。基本資料欄,由計劃財務部會計人員填寫;經過情況、處理意見及附件明細等欄,由業務員填寫。

第三十條 計劃財務部或其他相關部門應於收到“問題賬款報告”後2個工作日內,與業務員及營銷總監協商,瞭解情況後擬訂處理辦法,經總經理或常務副總經理批示後,協助業務員處理。

第三十一條 業務員填寫“問題賬款報告”時,應注意:

(一)務必親自據實填寫,不得遺漏;

(二)發生原因欄應簡要註明發生原因;

(三)經過情況欄應從與客户接洽時,依時間的先後,逐一寫明至填報日期止的所有經過情況。本欄空白若不夠填寫,可另加白紙填寫;

(四)處理意見欄供經辦人自己表明賠償意見,如有需部門協助者,需在本欄內填明。

第三十二條 未按以上規定填寫“問題賬款報告”者,計劃財務部或其他相關部門應退回業務員,請其於收到原報告的3天內重新填寫提出 。

第三十三條 “問題賬款”處理期間,業務員及營銷總監應與相關部門充分合作。對於計劃財務部或其他有關部門提出的配合查證等要求,該營銷中心有關人員不得拒絕或藉故推拖。

第三十四條 計劃財務部或其他相關部門協助該部門處理的“問題賬款”,自該“問題賬款”發生之日起30天內,尚未能處理完畢(指出現階段性結果),應報告總經理或常務副總經理。

第三十五條 計劃財務部或其他相關部門對“問題賬款”的受理,以“問題賬款報告”的收受為依據,如情況緊急時,應由業務員先以口頭提請計劃財務部或其他相關部門處理,但業務員應於次日補具報告。

第三十六條 業務員未據實填寫報告書,以致妨礙“問題賬款”的處理,計劃財務部或其他相關部門可視情節輕重報請公司懲處。

第六章 壞賬處理

第三十七條 壞賬是指公司無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極小的應收賬款。

第三十八條 壞賬的確認

(一)債務單位破產或撤消,依法定程序清償後,無法收回的應收款;

(二)債務人死亡,無遺產或遺產不足清償,無法收回的應收款;

(三)債務人逾期三年未履行償債義務,現仍不能收回的應收款。

第三十九條 下列各種情況不能全額提取壞賬準備:

(一)當年發生的應收款項,以及未到期的應收款項;

(二)計劃對應收款項進行債務重組,或以其他方式進行重組的;

(三)與關聯方發生的應收款項;

(四)其他已逾期,但無確鑿證據證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

第四十條 公司按照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

第四十一條 計劃財務部按賬齡分析法計提壞賬準備,計提的壞賬準備直接計入管理費用衝減公司當年利潤,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為:

應收賬款賬齡 比例(%)

1年以內(不包括1年) 5

1-2年(包括1年,不包括2年) 10

2-3年(包括2年,不包括3年) 20

3-4年(包括3年,不包括4年) 30

4-5年(包括4年,不包括5年) 50

5年以上(包括5年) 100

第四十二條 對於特殊的壞賬項目,公司計劃財務部經財務總監批准後可按較高的比例計提壞賬準備。

第四十三條 計劃財務部應於期末時對應收款項計提壞賬準備。壞賬準備應當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應收款項按照減去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後的淨額反映。

第四十四條 公司計劃財務部經理應每季檢查應收款項。壞帳的核銷在董事會授權金額範圍內由公司總經理或常務副總經理批准核銷,超過董事會授權金額的核銷需要報董事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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