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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移動規章制度(通用16篇)

中國移動規章制度(通用16篇)

中國移動規章制度(通用16篇)

中國移動規章制度 篇1

在當代,像北京、上海這樣的一線城市户口是非常珍貴的,一個人如果沒有當地户口,再有成就也不過是個“X漂”一族。而“X漂”這個詞,意味着他沒有根基,身世如浮萍,漂到哪裏是哪裏,全憑造化安排了。

自己漂泊也還罷了,而一旦遇到結婚生子、孩子就學之類的問題,“X漂”一族就會感受到什麼叫“令人抓狂”。

一個户口能卡住一家人的脖子,這句話絕非誇大其詞。

很多人以為,這種情況是因為當代人口眾多導致的,但實際上,在人口相對稀少的古代社會,户籍制度的威力比當代還要強大得多。

在古代,如果一個人沒有户籍,那他就不會有土地。土地是古代的基本生產資料,沒有土地就無法正常生活。

凡是沒有户籍的人,都是流民。法律也不怎麼保護流民的權益,因為流民不納税,會被視為帝國的蛀蟲。流民的主體是兩種人:乞丐和盜賊,而這兩種人經常會身份互換,因此在很多時候,殺死流民會被視為剿滅盜賊,即便是誤殺,也常常會因為沒有苦主而不了了之。

當代流行穿越劇,但那些穿越劇通常都是腦洞清奇的作品。實際上如果真的能夠穿越的話,假如穿越者落在稍微穩定一點的時代裏,幾乎100%會因為沒有户籍而被當作盜賊被通緝;假如穿越者落在亂世之中,那麼幾乎99%的概率是要早死的。在古代,沒有户籍就不能成為王朝的子民,除了躲進深山老林玩野外生存,就沒有別的路好走了。

如果穿越到隋唐,穿越者會因為沒有户籍而淪為賤民。在隋唐時代,這類人會被登記在一種特殊的冊子上,這叫“非編户”,他們通常是貴族或者富豪之家的家奴。假如無户籍的穿越者被人發現,那就會被當做逃奴抓起來,如果聯繫不上主家,那就會被官方拍賣。另外,這種“非編户”賤民無法脱籍,這口鍋不但要背到死,而且要世世代代子子孫孫地背下去。賤民脱籍政策直到清代雍正年間才有,而且還需要放棄“賤業”之後三代才能參加科考,但即便如此嚴苛的條件,在當時依然被視為“恩典”。

如果穿越到明清,穿越者因為無户籍,所以無法參加科舉,即便他學富五車才高八斗,也只好去荒野裏説給狐仙去聽。

在古代,沒有户籍是無法旅行的,再有錢也不行。户籍意味着人員無法自由遷徙,如果有事要離鄉百里以上,就得找當地政府出具文書,也就是路引。路引萬分重要,絕對不可遺失,否則身處異鄉會被按遊民處置,輕則流放,重則殺頭。

住店必須持有官方發放的路引(介紹信),否則店家要受連坐。如果沒有路引,就只好去荒山野嶺找黑店住,萬一不小心中了雞鳴五鼓斷魂香,第二天早上就變成了熱氣騰騰的人肉包子了。

不要指望有什麼辦法能逃脱強大户籍管理,作為立法者的商鞅,在逃亡的時候也發現這個制度實在是沒有什麼漏洞可鑽,所以他也因為沒有介紹信而被人抓回去五馬分屍了。

不同的户籍之間享受的政策紅利也有極大的不同。

在古代,户籍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一個人的命運。比如一個人生在京城,哪怕是個普通人家,也可以認為這孩子生來命好了,因為古代京城與偏遠地區之間的GDP可能會相差幾個時代,而其所處的環境也決定了京城人士的見識、習慣和發展空間都會比其他地區勝出許多,如果要參加科舉,京城人士的路費都省下了。再比如前面説到的陳湯,無論他取得怎樣了不起的成就,他仍然是個山陽瑕丘人,到死也是一個連長安户口都混不到的loser。

對於古人改變命運的主要渠道——科考來説,户籍制度也是相當不公平的。政府會按地域來分配錄取名額,同時還要審核考生的户籍身份,只有經濟嚴重欠發達地區才能和京城一樣享受更多的錄取名額。因此,古代考生家庭和官府之間,也會展開篡改户籍與反篡改户籍的攻防戰。

中國移動規章制度 篇2

(一)律師的性質、任務和地位

1、 律師的性質

我國1996年5月15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我國的律師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師法》第三條規定,"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2、 律師的任務

律師的任務是指由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通過律師的執業活動所要實現的目的。根據《律師法》第一條的規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就是律師的任務。律師任務的這兩個方面是相輔相成的,密切聯繫辯證統一的關係,這是由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與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之間的一致性所決定的。

3、 律師的地位

律師的地位是指律師在社會生活中和訴訟過程中,所應有的地位和享有的權利,以及所起的作用。

我國的律師在訴訟中處於一種獨立的訴訟地位。律師既不從屬於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也不完全從屬於當事人,律師參與訴訟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處於一種獨立的訴訟參與人的地位。律師不僅享有一般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而且還享有與履行律師職責有關的訴訟權利。

(二)律業執業條件

律師執業,應當先取得律師資格,並在實習期滿後申領執業證書,取得律師資格後,還必須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領取律師執業證書,才能以律師的身份執業,依法享有律師的權利並承擔律師的義務。

具有律師資格的人員可以暫時不從事律師職業,對其資格予以保留。我國採取的這種作法稱為律師資格與律師執業相分離。

1、 律師資格

指從事律師業務者必須具備的條件。

我國《律師法》第五條規定,"律師執業,必須取得律師資格和執業證書。"第六條規定了取得律師資格的兩種途徑:經國家統一考試取得和經司法行政部門考核批准取得。

(1)《律師法》第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律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製度。具有高等學校法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同等專業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經律師資格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授予律師資格。"

(2)《律師法》第七條規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法律研究、教學等專業工作並且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師資格。"

2、 律師執業證書

(1) 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的條件

《律師法》第八條規定,"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

Ⅰ、具有律師資格;

Ⅱ、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Ⅲ、品行良好。

(2) 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法》第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Ⅰ、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Ⅱ、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Ⅲ、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3) 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的程序

首先,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由其所在的或擬調入的律師事務所將所要求的申報材料報送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機關。這些申報材料根據《律師法》第十條的規定包括:

(一)申請書;

(二)律師資格證明;

(三)申請人所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鑑定材料;

(四)申請人身份證明的複印件。"

住所地司法行政機關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十五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並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其次,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申請材料後,對符合《律師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符合《律師法》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並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4) 律業執業證註冊制度

律師執業證應該每年度註冊一次,未經註冊的律師執業證無效。註冊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以上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根據工作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也可以委託地、市、州司法局負責本地區律師執業證的註冊工作。

3、 律師執業的限制

(1) 《律師法》第十二條規定,"律師應當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

(2) 《律師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機關的現職人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期間,不得執業。"

(3) 《律師法》第十四條規定,"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執業,不得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4) 從事法律教學和科研的人員,不得成為合夥律師事務所或合作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合作人。

(三)律師事務所

《律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對律師行為進行規範管理的基礎單位;律師執業是受律師事務所的指派,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進行的。

1、 律師事務所的性質

《律師法》規定了三種形式的律師事務所: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合作律師事務所和合夥律師事務所。以不同條件成立的律師事務所採用不同的運行機制,同時不同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承擔不同的法律義務,即民事責任。

《律師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依法自主開展律師業務,以該律師

事務所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中國移動規章制度 篇3

表面上,美歐貨幣政策分化是兩大央行與政策目標距離遠近差異的結果。美國在危機之後實施超大規模的財政貨幣刺激政策,20__年有幾個月美國的通脹率甚至略超2%的通脹目標水平。歐元區則面臨通縮的困境,20__年下半年歐元區通脹就一直低於1%,不斷創出歷史低位。就業指標方面,美歐差距更大。美國總體失業率從20__年10%的峯值降至20__年9月的5.9%,低於美聯儲6.5%的政策調整門檻。歐元區失業率目前仍維持在11.5%高位,遲遲未能得到有效改觀。因此,實際上美歐貨幣政策分化源於兩者實體經濟復甦的差異。

隨着臨近美聯儲即將結束QE購債,歐洲市場美元近期開始趨緊。三個月期美元Libor利率已經上升。一旦美聯儲加息提上議事日程,歐洲金融機構獲得美元融資的成本將進一步上升。隨着美聯儲貨幣政策逐步轉向,資金開始加快從歐洲流向美國。在歐洲央行將啟動QE的背景下,出於套息交易等動機會有更多資金從歐元區流向美國,歐元區銀行業流動性緊縮狀況可能再度加劇,邊緣成員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狀況或難有明顯改善。而對美國而言,削減以及停止QE購債是為了避免復甦過程中流動性過度氾濫、經濟泡沫過快膨脹。此時歐洲央行與美聯儲反向而行,可能將引發資金大量流向美國,弱化美聯儲貨幣政策的實效。

一個很可能的結果是,美聯儲貨幣政策調整導致市場資金收緊,將促使歐洲央行推行力度更大的寬鬆措施,而歐洲央行寬鬆貨幣政策帶來的大量流動性,則又可能成為美聯儲加快調整貨幣政策步伐(如提前加息)的推動因素。

在美歐貨幣政策博弈過程中,在國際金融市場中,新興市場可能因此面臨更大的風險。即便歐洲央行釋放的流動性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新興市場資金外流之勢,但短暫的喘息之機並不足以推動其走出困境。一旦美聯儲加快貨幣政策調整步伐,新興市場可能又將面對新一輪衝擊。

人民幣貨幣發行的“去美元化”

對於亞洲來講,現在的情況與1997年的確大不相同。1997年,亞洲許多國家國內的消費者價格指數(CPI)居高不下,各國國內的利率比較高,泰國、越南、馬來西亞、新加坡和韓國等多個國家和地區的金融環境比較脆弱。而現在亞洲作為一個整體的金融環境改善明顯。此外,正是由於吸取了當年的教訓,亞洲不少國家和地區積累了大量外匯儲備,尤其是中國。並且這些國家和地區也基本放棄盯住匯率制,不太容易因為熱錢攻擊而產生崩潰效應。

另一方面,當前亞洲經濟形勢與1997年也有類似之處,比如,信貸泡沫(私人部門過度槓桿)和資產泡沫(房地產泡沫)。亞洲私人部門是美元的空頭,發行了大量以美元計價的外債。美國國債收益率飆升可能會成為亞洲市場下跌的誘因。中國地產商和印度能源及公用事業公司的資產債務匹配度低,國際債券發行量大。而且,中國處在結構調整和去槓桿去產能最艱難的時期,經濟仍面臨很大的風險。

但是從另一個角度看,人民幣發行機制的轉變和人民幣國際化可以避免將來美聯儲加息導致類似1997—1998年東南亞金融危機時的通貨緊縮局面。中國的貨幣體制在加快去美元化的進程,這和經濟結構中的重要調整是分不開的。

20__年以來,我們看到中國在政治上更趨於穩定,各種不確定性正在下降,一系列意義深遠的改革方案正在陸續出台。中國正在進行一些增強國家主權的強有力的政策措施,使國家資產負債表更加透明化,這增強了對人民幣的信心。政府正在尋求以提升國家信用的方式去抵消不斷積累的債務危機的方法。

如土地改革、國企改革、放開壟斷領域結構性減税和加大改善供給力度等,都能使經濟發展與結構改革並行,改革與穩增長之間的矛盾得到調解。另外,我們看到一個新的現象,即日益增多的針對外資的反壟斷調查。這反映了中國經濟主權意識的上升,最後必然體現到國家的貨幣主權上,經濟上的“去西方化”和貨幣制度上的“去美元化”。在近期的一些地區爭議問題上的立場也顯示了這一點。

中國人民銀行很清楚,轉變後的基礎貨幣發行機制還需與人民幣國際化、資本項目開放等協調推進。貨幣國際化的三個步驟是貿易結算貨幣、金融投資貨幣和國際儲備貨幣。首先需要認識到的是,人民幣國際化並不等同於資本項目開放,也不存在人民幣國際化必須要求資本項目開放這一前提條件。

以德國和日本的貨幣國際化和資本項目開放為例。儘管德國和日本在戰後都有着經濟的快速崛起,資本項目逐步走向開放,貨幣國際地位得以提升的過程,但兩國貨幣國際化的路徑實際並不相同。德國儘管在20世紀60年代便宣佈了資本項目的開放,但一直以國內經濟目標為重,對資本項目下流動實行較強的管制。德國馬克伴隨着德國強大的工業競爭力通過貿易渠道向全球輸出,在全球產業鏈和相關生產要素的交易與分配中扮演了主導角色。日本則不同,通過放開資本管制,日本政府積極鼓勵本國和海外金融機構參與和日元相關的金融資產交易,如證券投資交易,以金融渠道對外輸出日元。從歷史表現結果來看,德國馬克的表現各方面均遠遠優於日元。

因此,德國馬克的貿易推動的國際化道路和日元的金融自由化推動的國際化道路有着極大的區別。從資本項目開放的角度看,德國和日本的貨幣國際化思路是完全相反的。德國在貨幣基本國際化後才放開了資本項目,日本卻是試圖通過資本項目開放來推動國際化。不同的路徑導致兩國貨幣國際化的最終結果差異很大。從一開始日元的結算功能便相對較弱,而其儲備貨幣功能也隨着經濟泡沫破滅,經濟競爭力下滑,地位逐漸降低。到今天,儘管日本是國際第三大經濟體,貿易規模龐大,但日元的國際使用仍然非常有限,遠遠落後於美元和歐元,甚至落後於英鎊。

因此,資本項目開放並不是貨幣國際化的前提。要求中國完全放開資本項目管制以推動人民幣國際化是沒有道理的。人民幣國際化的重點在於推進人民幣作為國際間計價結算手段的功能。在當前背景下,應當暫時保持中國資本項目管制,對境內外人民幣市場分別管理,同時培育穩定的境內外人民計價結算市場,激活人民幣內外流動的貿易機制,待到適當時機再打開資本項目管制。貿然開放資本項目,只會使得人民幣作為投資標的的可能增加,投機資本的炒作並不利於在全球貿易和商品要素市場中人民幣結算地位的提升。由日本的歷史經驗可知,不依賴於計價結算的貿易需求的貨幣國際化必然會使得人民幣成為單純的套利工具,不但不能國際化,還會對國內經濟造成衝擊。

在境內外兩個人民幣市場分別培育的過程中,必然會面臨匯率問題,由於資本項目並未開放,中國仍然能夠對匯率產生一些影響。從德國和日本的經驗來看,德國馬克離開固定匯率後通過資本項目的部分管制實現了馬克的緩慢升值,緩慢的貨幣升值又推動了德國國內的產業結構調整,使得擁有競爭力的德國產業能夠再去支撐馬克的國際地位。日本迫於美國壓力,日元的快速升值使得日本只能享受了資本市場的短暫紅利。人民幣的緩慢調整也可以協助目前中國國內的產業結構調整,以能夠增強國內產業競爭力,從根本上增強人民幣地位。

三元悖論與“定向寬鬆”

佈雷頓森林體系之後,全球貨幣都採用信用貨幣發行機制,總的來説有三種信用貨幣發行機制:美元依據有效的國債和股票市場發行;歐元依據權衡各國經濟增長和通縮的合約發行;除此之外,就是廣大發展中國家採納的盯住一籃子貨幣的匯率機制,並以此作為本國的貨幣發行機制。貨幣發行機制和匯率制度分不開,由於三元悖論,浮動匯率制更易於採取獨立的貨幣政策,央行通過公開市場操作調節貨幣量和利率。麥金農想通過理論上的國內通脹的方式解決匯率失衡問題,但是這個調整路徑充滿風險,匯率體制的脆弱很可能已經先受到跨境投機資金的衝擊。因此,貨幣發行機制,匯率形成制度、利率形成制度、貨幣國際化和資本項目開放層層相扣。

以日本為例,20世紀70年代以黃金為基礎、以美元為中心的可調整的固定匯率制徹底解體,佈雷頓森林體系完全崩潰。日本由固定匯率轉向浮動匯率,此時,日元貨幣發行漸漸與外匯儲備脱鈎,通過發行國債來購買外匯儲備。日本央行發行貨幣的發行保證物,按法律規定為金銀、外匯、3個月內到期的商業票據、銀行承兑票據以及3個月內到期的以票據、國家債券、其他有價證券及生金銀、商品為擔保的放款等。金銀和外匯之外的保證物(債券、票據、貸款等)充當保證的限度由日本財務大臣決定,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比例要求。

實行現代中央銀行制度的許多國家,如日本、新加坡等的外匯儲備主要由財政部發行國債或以財政盈餘向央行等機構購買,然後由財政部管理或委託央行管理。國家外匯儲備的增長與基礎貨幣投放關係並不大。

近期中國人民銀行在逐漸放大匯率波動區間,最終的目標是貨幣發行獨立於出口部門和美元,匯率波動更加自由。貨幣獨立化的過程會通過購買國債,形成獨立的利率期限結構進行,這是利率市場化過程,而同時推進匯率自由化。這個過程一直在進行當中。

短期的貨幣政策無法解決長期經濟結構性問題,除了調整價格,沒有什麼能阻止貨幣的流動。近期的流動性便利擴充了流動性工具,使人民銀行在利率市場化的背景下,繞開了存貸款利率限制,而更加依賴公開市場操作的利率引導。這些結構性的措施,目的是為以後的總量型和價格型工具做好鋪墊。

過去買入外匯的貨幣發行方式在遭遇持續逆差時,流動性將發生嚴重緊縮,威脅資產價格和銀行資產質量。現在中國面臨美聯儲將加息和中國國內債務槓桿偏高兩大問題,僅調整存款準備金率並非長效的機制。中國轉變基礎貨幣發行方式需完善貨幣政策工具體系,特別是完善公開市場操作和公開市場操作工具體系。常規手段主要是短期各種期限的常設逆回購和央行在公開市場買賣債券,央行債券買賣的品種應有嚴格的限制。

中國正在逐步推進利率市場化進程,隨着基礎貨幣發行方式轉變,人民銀行對國內利率水平特別是短期限利率的影響能力增強,預計人民銀行會確定和調控市場化的基準利率。

中國移動規章制度 篇4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律師執業許可

第三章 律師事務所

第四章 律師的業務和權利、義務

第五章 律師協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律師制度,規範律師執業行為,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第三條 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章 律師執業許可

第五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四)品行良好。

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前取得的律師資格憑證,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

(二)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准予執業的決定。准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書面説明理由。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八條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在法律服務人員緊缺領域從事專業工作滿十五年,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並具有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的人員,申請專職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准予執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撤銷准予執業的決定,並註銷被准予執業人員的律師執業證書:

(一)申請人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

(二)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執業的。

第十條 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申請換髮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一條 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

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第十二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員,符合本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經所在單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可以申請兼職律師執業。

第十三條 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第三章 律師事務所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的資產。

第十五條 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有三名以上合夥人,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

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採用普通合夥或者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按照合夥形式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設立人還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十七條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律師事務所的名稱、章程;

(三)律師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律師執業證書;

(四)住所證明;

(五)資產證明。

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還應當提交合夥協議。

第十八條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准予設立的決定。准予設立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不準予設立的,向申請人書面説明理由。

第十九條 成立三年以上並具有二十名以上執業律師的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分所。設立分所,須經擬設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申請設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合夥律師事務所對其分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依法自主開展律師業務,以該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夥協議的,應當報原審核部門批准。

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合夥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原審核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

(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三)自行決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律師事務所終止的,由頒發執業證書的部門註銷該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證書。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利益衝突審查、收費與財務管理、投訴查處、年度考核、檔案管理等制度,對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於每年的年度考核後,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交本所的年度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

第二十五條 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並如實入賬。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税。

第二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以詆譭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第二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

第四章 律師的業務和權利、義務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託,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第二十九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託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託的權限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委託人可以拒絕已委託的律師為其繼續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託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瞭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第三十四條 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閲、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閲、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第三十五條 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機關應當在拘留、逮捕實施後的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該律師的家屬、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以及所屬的律師協會。

第三十八條 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泄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條 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

第四十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三)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的權益;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採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四十一條 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第四十二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律師協會

第四十三條 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

全國設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地方律師協會,設區的市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地方律師協會。

第四十四條 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地方律師協會章程由地方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地方律師協會章程不得與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相牴觸。

第四十五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協會。加入地方律師協會的律師、律師事務所,同時是全國律師協會的會員。

律師協會會員享有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 律師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三)制定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

(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五)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六)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獎勵和懲戒;

(七)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的申訴;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律師協會制定的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不得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相牴觸。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的;

(四)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五)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第四十八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

(一)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的;

(四)泄露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第四十九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

(五)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權益的;

(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採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的;

(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

(九)泄露國家祕密的。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第五十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一)違反規定接受委託、收取費用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夥協議、住所、合夥人等重大事項的;

(三)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的;

(四)以詆譭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五)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衝突的案件的;

(六)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八)對本所律師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律師事務所因前款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對其負責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律師因違反本法規定,在受到警告處罰後一年內又發生應當給予警告處罰情形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在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滿後二年內又發生應當給予停止執業處罰情形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事務所因違反本法規定,在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滿後二年內又發生應當給予停業整頓處罰情形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第五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責令改正;對當事人的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調查。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認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級司法行政部門提出處罰建議。

第五十三條 受到六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處罰期滿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合夥人。

第五十四條 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

第五十五條 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為軍隊提供法律服務的軍隊律師,其律師資格的取得和權利、義務及行為準則,適用本法規定。軍隊律師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五十八條 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機構從事法律服務活動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五十九條 律師收費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六十條 本法自20__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國移動規章制度 篇5

中國的貨幣發行者是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的貨幣發行方式有2種:自主發行,和兑換外匯發行。

自主發行,即直接發行。新增貨幣通過銀行間借款的方式進入商業銀行,表現為商業銀行的存款。商業銀行將這些貨幣貸出,進入實體經濟流通。

兑換外匯發行。現在術語叫外匯佔款。中國的名詞都那麼怪,引起歧義。明明是佔外匯款,非得説成外匯佔款。好像買了外匯人民幣被凍結了,流通量減少似的。實際情況是,任何人拿外匯到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換人民幣,中國人民銀行就對應發行增量人民幣,收進外匯。

這個制度是計劃經濟時代留下來的。因為過去外匯對中國實在太珍貴了。這個就是典型的蝴蝶效應,當年不知哪位定了這個制度,而如今這個制度成為了影響中國經濟甚至世界經濟的核心制度之一。

因而,如果人民銀行兑換外匯淨流入,那麼對應的就是人民幣發行量的增加。近10年,由於外匯儲備急劇增加,兑換外匯發行成為了主要的人民幣增量來源。

自主發行和兑換外匯發行的區別非常大。自主發行可以用不收回,是貨幣投放量的永久性增加。但是兑換外幣發行是“臨時發行”,當外匯淨流出時,人民銀行就需要註銷人民幣,那麼人民幣的總量會減少。

貨幣供應量增加,意味着物價上漲。貨幣供應量減少,意味着物價下跌,而且可能會更嚴重,比如經濟危機。所以,對於中國宏觀經濟的趨勢判斷,最重要的是外匯流動情況。如果外匯流動方向逆轉,會引起國內經濟的巨大震動。即便不是逆轉,而是流入量的明顯減少,都會對中國經濟帶來巨大影響。

經濟是商品交易活動。必須由貨幣作為媒介。所以有效貨幣總量成為了經濟發展的瓶頸。當有效貨幣多於商品時,通貨膨脹,當有效貨幣少於商品時,通貨緊縮。所以,經濟要發展,貨幣數量就要增加。增加貨幣,要麼是從地下挖金銀,要麼是政府印票子。

在高質量的信用系統建立起來之前,信貸活動佔經濟的總比例極低,既不會影響貨幣總供應量,也不會影響商品的產量。

在高質量的信用系統建立起來之後,信貸活動佔經濟的比例極高,對經濟的影響極大。實際上信貸活動成為了當代經濟的引擎,信貸大發展,則經濟大發展,信貸出問題,則經濟鬧危機。

銀行是信貸的媒介,因為銀行具有高的信用。

人們把貨幣存入銀行,可以賺取利息。銀行把貨幣貸給需要的人,賺取利息差。如果投資收益大於貸款利率,企業或個人就會去貸款。人們貸款後立即會消費掉,不然就白付利息了。因而新發貸款額就對應了GDP額。貸款消費掉後,出售商品的人就獲得了貨幣,他們自然也要存款,於是貨幣轉了一圈就回到了銀行。如此往復循環,貸款就越來越多,存款也越來越多,消費也越來越多,經濟也隨之高速發展。這種通過銀行信貸循環來增加的貨幣供應的速度,遠遠高於挖金礦的速度。

這裏引入雷士第一定律:貨幣乘數總會達到可能的最大值.即只要有錢可借,人們都會借錢。原因呢,一方面是隻要收益率高於利率,貸款就會賺更多的錢,另一方面是貸款拉動了經濟發展,讓企業更賺錢。(當然有限責任制是很重要的原因,因為賺了歸自己,虧了歸銀行)

那麼,這種靠信貸的貨幣供應量是無限的嗎?否。首先,人們不會把所有的錢存進銀行,總要持有現金,其次,銀行也不會把所有存款貸出去,總要留些壓箱底的等着人們來取款,這個叫準備金。接下來就是一個國中數學題了,現在國小生奧數也會算。最大貨幣供應量=原始發行貨幣量/(1-(1-準備金率)x(1-持現金比例))。舉例,如果人們持有10%的現金,銀行留10%的準備金,那麼貨幣供應量大約是原始發行量的5倍。多出的4倍都是通過信貸放出的,也就是有4倍於原始貨幣量的信貸。而美國在1920-1929年間,準備金只有8%,所以貨幣供應量放大了6倍。

美國1097年從沒有有效的信貸體系,到1929年建立起高效的信貸體系,貨幣供應量會增大6倍,外加每年有新開採的黃金增加原始貨幣發行量,總體貨幣供應量增加10倍以上,而同期經濟增長不可能有這麼多,自然會發生通貨膨脹。

由於是金本位制,即物價用黃金來標定,所以通貨膨脹對等於黃金貶值。而挖掘黃金是有成本的,而且相當高。挖掘黃金的成本自然隨通貨膨脹而上升,當挖掘黃金的成本高於黃金的價值時,挖掘活動停止。而挖掘活動停止,就意味着原始貨幣(高能貨幣,TMD經濟學又不是量子物理,啥高能)供應量不再增加,那麼信貸量也就不再增加。

於是,問題出現了:貨幣總量不再增加,但是存款的人要利息,這個利息怎麼來?比如銀行裏一共存款1萬億,年利率5%,1年後存款人的權益是1.05萬億,而貨幣總量還是1萬億,多出的0.05萬億從哪裏來?回答是沒法來,只能賴。怎麼賴?破產唄!

中國移動規章制度 篇6

20__年的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裏提到,接下來的幾年裏,中國要繼續加快“新型城鎮化”的建設,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提高新型城鎮化質量。所謂“高質量的城鎮化”,其中就包括城鎮人口的量變與質變。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城市空間擴大了三倍多,但空間上的城市化沒有相應產生人口城市化,户籍問題將3億農民工擋在了城市之外,他們難以享受城市化建設的成果。

但是,户籍政策正在逐步調整,公平的城門正在從制度層面逐漸打開。

4月8日,發改委官網發佈的一份“超級文件”引發社會熱議,不少媒體認為,它意味着中國户籍制度將發生巨大的變革。

這份名為《20__ 年新型城鎮化建設重點任務》的文件本身並不是針對户籍制度改革的,但其內文中提到:

積極推動已在城鎮就業的農業轉移人口落户。繼續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在此前城區常住人口 100 萬以下的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已陸續取消落户限制的基礎上,城區常住人口 100 萬—300萬的Ⅱ型大城市要全面取消落户限制;

城區常住人口 300 萬—500萬的Ⅰ型大城市要全面放開放寬落户條件,並全面取消重點羣體落户限制。

超大特大城市要調整完善積分落户政策,大幅增加落户規模、精簡積分項目,確保社保繳納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數佔主要比例。城市政府要探索採取差別化精準化落户政策,積極推進建檔立卡農村貧困人口落户。允許租賃房屋的常住人口在城市公共户口落户。壓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強化督促和監測評估。

若干年後回頭再看,這份文件或將成為新的户籍政策改革分水嶺。

這份文件的里程碑意義在於,它將户籍改革的目標瞄準了城市端。根據這份文件的精神,500萬人口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很快就會基本消失,而500萬以上人口的城市數量在中國佔比並不太多,這也就意味着絕大多數城市端的户籍限制會消失。

那麼,這裏可以追問一個問題,為什麼會在這個時間點上發生這樣的轉變呢?

答案是,形勢正在起變化。

近年來,計劃生育制度的弊端慢慢已經獲得全社會廣泛認知,這個計劃經濟體制裏最頑固的制度已經導致了中國人口斷崖,在這個新形勢之下,中國農村的可城鎮化人口已經不多了。如果説改革開放初期,農村人口的釋放為城市建設帶來了巨大的人口紅利,那麼當代中國農村的人口紅利已經基本消失。相應的,農村入城人口給城市端的壓力大大減輕。

其次,中國許多城市的人口正在飛速下降。20__年,古城西安率先打起“搶人大戰”,全國幾十個城市聞風而動,加入戰團。很多城市與其説是在搶奪人才,不如説是在搶奪人口。因為年輕人口的不斷流失,許多城市的老齡化形勢非常嚴峻,而一座沒有年輕人的城市也就意味着它沒有未來。

當初城市端户籍政策難以放開的關鍵在於城鄉人口之間的利益之爭,而當下這裏的利益蛋糕已經很小了,可爭的東西已經不多了。一個典型的例子是東北三省,當地老齡化問題特別嚴重,以致於社保養老金缺口巨大,沒有足夠的年輕人繳納社保,卻有大量的老人要取養老金,這致使當地的財政捉襟見肘。當年爭得頭破血流的城鎮户口,現在的吸引力已經不如從前。形勢的變化促使城市的決策者們必須重新權衡户籍放開的利弊。

這個邏輯其實也正好解釋了為什麼500萬人口以上城市的户籍政策還不能全面放開。

50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基本沒有出現人口衰竭問題,特別是一些“超級城市”,它們依然面臨着持續不斷的人口湧入,所以它們推進户籍改革的原動力沒有那麼強。它們考慮得更多的是如何利用當前的城市優勢,儘量去吸納高端人才,而不是見人就收。

中國移動規章制度 篇7

什麼是貨幣發行準備制度

貨幣發行準備制度是為約束貨幣發行規模維護貨幣信用而制定的,要求貨幣發行者在發行貨幣時必須以某種金屬或資產作為發行準備。在金屬貨幣制度下,貨幣發行以法律規定的貴金屬作為發行準備,在現代信用貨幣制度下,各國貨幣發行準備制度的內容比較複雜,一般包括現金準備和證券準備兩大類。

貨幣發行準備制度的類型

各國貨幣發行準備制度的內容比較複雜,一般包括現金準備和證券準備兩大類。

現金準備包括黃金準備、外匯準備等具有極強流動性的資產準備,證券準備包括國家債券準備、短期商業票據準備等有價證券準備。

1.現金準備發行制:貨幣的發行100%以黃金和外匯等現金做準備

2.證券保證準備制:貨幣發行以短期商業票據、短期國庫券和政府公債做準備

3.現金準備彈性比例制:貨幣發行數量超過規定的現金準備比例時,國家對超過部分的發行徵收超額發行税

4.證券保證準備限額發行制:在規定的發行限額內,可全部用規定證券作發行準備,超過限額的發行必須以十足的現金作為發行準備

5.比例準備制:規定貨幣發行準備中現金與其他有價證券所佔的比例,但各種準備資產的比例難以確定

6.無準備制度:中央銀行發行貨幣並不要求特有一定的準備資產,即國家以行政法規形式規定中央銀行貨幣發行的最高限額

中國移動規章制度 篇8

昨天文章用了很多術語,可能非專業的人不太好理解。今天文章就來聊聊我國的貨幣發行制度,便於理解何為基礎貨幣,央行如何投放和回收基礎貨幣以調節市場流動性。

首先,現代主權貨幣的本質是什麼?是對一國中央政府的債權。也就是説,本質上,你用一國貨幣可以向政府兑換其他公認有價值的物品或錢幣。在金本位時代的美國,美國政府用黃金儲備擔保美元,美元的持有者可以以固定的匯率向美國政府兑換黃金。在現在的中國,擔保物是美元。所以,多年以來,是中國的外匯儲備使人民幣有了公認的價值。

外匯儲備與貨幣發行有什麼聯繫呢?這個時候就要介紹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外匯佔款”。20__年以前,我國一直實施強制結售匯制度,不允許企業,個人持有外匯。只要產生外匯收入,必須賣給銀行,銀行也只被允許保持少量外匯頭寸,超出部分必須賣給央行,形成外匯儲備。央行購入銀行的外匯,支付出去的人民幣,就是外匯佔款。以外匯佔款的形式,央行增加了貨幣供給,這就是我國一個重要的基礎貨幣發行渠道。

大家可以看一下下面這個圖,國外資產(主要是外匯儲備)佔央行總資產的比例在20__年到20__年都保持在75%以上。央行總資產可以簡單的理解為基礎貨幣,這就是為什麼總會説美聯儲要擴表或縮表,這個表就是資產負債表。一國央行的總資產越多,基礎貨幣就越多,收縮資產,就會降低基礎傾向存量。

要理解基礎貨幣,還要引用一個概念“派生貨幣”。大家都知道銀行是個高槓杆的行業,銀行有一大功能就是創造“派生貨幣”。如果不要求準備金,理論上銀行可以無限制地創造信用,空手套白狼。如果要求準備金,比如存款的10%,銀行收到100元存款,可以貸出去90元,貸出去的90元還存回銀行,又可以貸出去81元,以此類推,銀行可以出借的額度約為100/10%=1000元。這裏100元就是基礎貨幣,900元則是被銀行創造出來的派生貨幣。這你就能理解央行的基礎貨幣能量有多大了。

20__年以後,我國放鬆外匯管制,不再強制結售匯,允許一些符合條件的企業開立境內外的外匯賬户持有外匯。一定程度上釋放了因為激增的外匯佔款而被動發行人民幣的通脹壓力。使貨幣政策更加靈活,主動。外匯儲備在20__年6月到達歷史高點39932億美元,隨後回落並穩定在了3萬億左右。

一定有人好奇,目前國外資產佔比只有60%,那剩下的40%央行資產是什麼?大部分是昨天説的公開市場工具SLO,MLF,SLF,PSL啦,所以它們也是基礎貨幣發行工具。開頭説了,人民幣的主要擔保物是美元,那些粉們的擔保物又是什麼?粉們的擔保物是央行認同的各種合格抵押品,比如國債、地方債。這些粉可以另開一篇,今天先不談。

美元佔比下降是不是意味着人民幣價值下降?美元佔比下降不一定意味着人民幣價值下降。一方面,以前依賴美元是因為中國還不夠強大,主權信用還沒建立起來,對外貿易別人只認美元。隨着中國國力越來越強,人民幣也可能躋身世界重要流通貨幣的行列。使人民幣國際化是政府的重要戰略。另一方面,美元自身的擔保物一半是國債另一半是房產抵押債券,這看起來也沒比我們國家好到哪兒去。加之美國常年貿易逆差、赤字,負債累累,美元本身有貶值風險,再大量囤積美元非明智之舉。

總而言之,貨幣發行並沒有一個很明確的制度,央行根據宏觀經濟的運行情況會時刻做出調整。20__年以前,外匯佔款是基礎貨幣供給的主力,基礎貨幣保持持續增加狀態,20__年以後,它不再是主角,基礎貨幣也不再是連續地增加,會有升有降。

中國移動規章制度 篇9

户籍制度是一種人口管理制度,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商代。在殷墟出土的甲骨文裏,商代人將這種管理方式稱之為“登人”。

商代屬於奴隸制社會,在當時的貴族奴隸主眼中,人口和牛羊之類的財產並無多大區別,牛羊需要登記,那麼人口登記自然也是順理成章的事情。身為奴隸主私有財產的奴隸,當然是不可能有遷徙的自由,如果私自逃離户籍所在地,則會遭到嚴酷的懲罰,有時候甚至會被處死。

春秋戰國時期,周王室衰微,許多小國對領地居民的控制也力有不逮,於是諸子百家的士人們得以周遊列國,宣傳各自的學説,以博取各國君主的重視。

自由的人口流動為自由的思想創造了土壤,因此,在那個百家爭鳴的時代裏,華夏迎來了思想史上的第一個高峯期。

戰國末年,秦王嬴政時代,因為韓國水工鄭國的間諜事件被發覺,秦國的宗室們對秦國境內的客卿非常不信任,於是鼓動秦王驅逐客卿,楚國人李斯也在被逐之列。李斯寫了一篇《諫逐客書》,論述秦穆公以來“以客致強”的事實。

在文末,李斯寫道:

臣聞地廣者粟多,國大者人眾,兵強則士勇。是以泰山不讓土壤,故能成其大;河海不擇細流,故能就其深;王者不卻眾庶,故能明其德。是以地無四方,民無異國,四時充美,鬼神降福,此五帝三王之所以無敵也。今乃棄黔首以資敵國,卻賓客以業諸侯,使天下之士退而不敢西向,裹足不入秦,此所謂“藉寇兵而齎盜糧”者也。夫物不產於秦,可寶者多;士不產於秦,而願忠者眾。今逐客以資敵國,損民以益讎,內自虛而外樹怨於諸侯,求國無危,不可得也。

李斯認為,人口流動帶來人才流動,各國英才入秦是秦國能強盛的根本。如果因為地域籍貫的不同,而驅逐人才,那麼秦國就危險了。

秦王嬴政認為李斯説的很對,他是一個有雄心壯志的人,豈能讓人才流入他國呢?於是嬴政馬上做了一件事:立刻廢除了驅逐客卿的命令;而孝公時,已讓商鞅趕緊對秦國境內的人口進行登記。

商鞅變法,將秦國人口按五户為一伍、十户為一什的辦法編制起來,每伍户之中,選一人為伍長,每什户之中選一人為什長,平時為民,戰時為兵。為了保障編户制度的約束力,秦法實行連坐,一人犯罪,其餘人都要受株連,戰時若有一人逃亡,其餘人都要被誅殺。

秦國廣納賢才,同時又在內部推行嚴酷的國家軍事主義制度,致使秦軍戰力爆表,終於以偏隅之地,異軍突起,橫掃六合,混一宇內。

秦統一之後,推行郡縣制,然而郡縣制只是國家機器的框架,真正到政策的具體執行層面時,郡縣一級是遠遠不夠細化的,於是在編户制度的基礎上又延伸出了鄉亭制,即每鄉設“三老”(鄉村元老院),十里為一亭,每亭設亭長。亭長對方圓十里之內的居民進行户口管理,並維護基層社會治安,同時負責朝廷賦税、徭役的徵收和攤派。漢高祖劉邦就是亭長出身,只是他不是一個稱職的亭長,他的日常除了賭錢,就是在村口酒館裏喝酒吹牛聊閒天。

漢隨秦制,秦漢以降乃至魏晉,除非是遇到長期亂世,實在沒有辦法進行户籍編制,否則人口登記都是國家的基礎工作之一。儘管進入了封建社會,人與人之間的依附關係不像奴隸社會那麼明顯,但在統治者眼裏,人民依然是國家財產,財產必須登記,嚴防資產流失。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這是寫在教科書裏的聖人語錄,它就是整個中國古代史裏的天條。

自西晉八王之亂以後,户籍制度曾有那麼一段時期瀕臨瓦解,這主要是長達四百年的亂世戰爭所致。人口的不斷遷徙與流亡,政權的不斷更迭,都讓户籍制度一度幾乎斷絕,但當政權稍稍穩定的時期,統治者都會抓緊時間修補户籍登記本。比如,在中國北方出現了北魏孝文帝的改革,重建户籍制度就是其中一條重要內容;而在中國南方,南齊蕭氏在其短暫的二十多年時光裏,一直把户籍修訂工作當作國策來抓,並讓太子主抓這項重點工作。

在更晚一點的隋唐時代裏,國家實行三長制。即每五里為一保,設保長(俗稱“地保”);五保為一閭,設閭正;四閭為一族,設族長。地保必須熟知自己轄區的各種家長裏短,一旦地方上有事,地保就是一部活百科全書。

北宋王安石變法時設保甲制,每十家為一保,選一人為保長;五十家為一大保,選一人為大保長;每十大保為一都保,選一威望高的人為都保正,保正又分正副職。《水滸傳》裏,晁蓋被稱為“晁保正”,説明他也是當地有名的鄉紳,某種程度上來説,他就是大宋朝的執政基石。

明清時期,户籍管理更是成熟。户籍管理又分為“黃冊”和“魚鱗冊”,黃冊以登記人口為主,魚鱗冊以登記土地為主,兩冊一對照,一户人家究竟該交多少錢糧税賦,該服多少徭役人工,都是一目瞭然的。晚清時期,黃冊和魚鱗冊幾乎都是由各地方衙門裏的行房書吏們世代把持,傳子不傳婿,是當地吏員們的傳家之寶。因為必須有這東西在手,才能收得了各種租税,所以任憑換了哪一任官老爺來,都炒不掉這些書吏。

那麼,為什麼歷朝歷代都要把户籍政策作為國策來抓呢?

其實原因也很簡單。古代的中國一直是農耕社會,農業是國家的第一大產業,農業税是財政第一大税種,而税收直接關係着政權的生死存亡。農業税的根基有兩條:一個是農業人口的多寡,一個是徵税土地的產能,因此人口管理與土地管理一樣,都是農耕社會裏的基本國策。如果土地和農民都越來越多,那麼國家財政的興盛指日可待,而如果越來越多的農民變成經常遷徙的流民,則意味着國勢衰微,亡國之日可期。

至於重農抑商,更是題中應有之意,因為商業税在中國古代税收體系裏佔比微乎其微,有它不多,沒它不少,而農業税則不同,它是國家經濟的命脈所在。

為了讓帝王們的子孫們能夠千秋萬代仙福永享,帝國必須用國家機器的強制力量,來保證農民們世世代代地在那塊土地上做工蟻,因此,幾千年來無論時代風雲如何變幻,無論政權如何更迭,帝國的户籍制度都是一如既往地堅不可摧。

中國移動規章制度 篇10

律師制度,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有關律師的性質、任務、組織和活動原則,以及律師如何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一)律師的性質、任務和地位

1、 律師的性質

我國1996年5月15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我國的律師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師法》第三條規定,"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2、 律師的任務

律師的任務是指由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通過律師的執業活動所要實現的目的。根據《律師法》第一條的規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就是律師的任務。律師任務的這兩個方面是相輔相成的,密切聯繫辯證統一的關係,這是由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與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之間的一致性所決定的。

3、 律師的地位

律師的地位是指律師在社會生活中和訴訟過程中,所應有的地位和享有的權利,以及所起的作用。

我國的律師在訴訟中處於一種獨立的訴訟地位。律師既不從屬於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也不完全從屬於當事人,律師參與訴訟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處於一種獨立的訴訟參與人的地位。律師不僅享有一般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而且還享有與履行律師職責有關的訴訟權利。

(二)律師執業條件

律師執業,應當先取得律師資格,並在實習期滿後申領執業證書,取得律師資格後,還必須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領取律師執業證書,才能以律師的身份執業,依法享有律師的權利並承擔律師的義務。

具有律師資格的人員可以暫時不從事律師職業,對其資格予以保留。我國採取的這種作法稱為律師資格與律師執業相分離。

1、 律師資格

指從事律師業務者必須具備的條件。

我國《律師法》第五條規定,"律師執業,必須取得律師資格和執業證書。"第六條規定了取得律師資格的兩種途徑:經國家統一考試取得和經司法行政部門考核批准取得。

(1)《律師法》第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律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製度。具有高等學校法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同等專業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經律師資格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授予律師資格。"

(2)《律師法》第七條規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法律研究、教學等專業工作並且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師資格。"

2、 律師執業證書

(1) 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的條件

《律師法》第八條規定,"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

Ⅰ、具有律師資格;

Ⅱ、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Ⅲ、品行良好。

(2) 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法》第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Ⅰ、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Ⅱ、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Ⅲ、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3) 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的程序

首先,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由其所在的或擬調入的律師事務所將所要求的申報材料報送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機關。這些申報材料根據《律師法》第十條的規定包括:

(一)申請書;

(二)律師資格證明;

(三)申請人所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鑑定材料;

(四)申請人身份證明的複印件。"

住所地司法行政機關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十五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並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其次,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申請材料後,對符合《律師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符合《律師法》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並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4) 律業執業證註冊制度

律師執業證應該每年度註冊一次,未經註冊的律師執業證無效。註冊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以上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根據工作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也可以委託地、市、州司法局負責本地區律師執業證的註冊工作。

3、 律師執業的限制

(1) 《律師法》第十二條規定,"律師應當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

(2) 《律師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機關的現職人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期間,不得執業。"

(3) 《律師法》第十四條規定,"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執業,不得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4) 從事法律教學和科研的人員,不得成為合夥律師事務所或合作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合作人。

(三)律師事務所

《律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對律師行為進行規範管理的基礎單位;律師執業是受律師事務所的指派,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進行的。

1、 律師事務所的性質

《律師法》規定了三種形式的律師事務所: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合作律師事務所和合夥律師事務所。以不同條件成立的律師事務所採用不同的運行機制,同時不同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承擔不同的法律義務,即民事責任。

《律師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依法自主開展律師業務,以該律師

事務所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規定,"律師可以設立合作律師事務所,以該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規定,"律師可以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

2、 律師事務所的設立

(1)《律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Ⅰ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Ⅱ有十萬元以上人民幣的資產;

Ⅲ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2)設立律師事務所的審批程序

《律師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並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3)律師事務所分所的設立

《律師法》第二十條規定,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分所。設立分所,須經擬設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審核。律師事務所對其設立的分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4)律師事務所的變更和終止

《律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位所、章程、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者解散的,應當報原審核部門。

3、 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

《律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按照國家規定向當事人統一收取費用並如實入帳。"

《律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以詆譭其他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

4、律師事務所的改制

根據國辦發[20__]51號國務院辦公室轉發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關於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實行脱鈎改制意見的通知》和司法部司發通[20__]100號司法部關於下發《律師事務所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脱鈎改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實行脱鈎改制的對象是:

(1)已實現自收自支的國資律師事務所;

(2)掛靠事業單位、企業或社會團體的律師事務所;

(3)司法機關批准設立的、掛靠政府部門、事業單位、企業或社會團體的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脱鈎後,應改製為合夥律師事務所或合作律師事務所,不再屬於行政或事業單位,不具有行政級別。未實現自收自支,仍依靠財政補貼的國資律師事務所暫不進行脱鈎改制。

脱鈎改制工作在20__年10月31日前完成。

國有資產的界定和資產處置,堅持"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按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在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的前提下,適當考慮專業人員智力勞動積累形成的資產因素。

(四)執業律師的業務和權利、義務

1、 執業律師的業務

《律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

(二)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 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 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 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託,提供法律服務;

(七) 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2、 律師的權利與義務

我國的立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及有關法律規範性解釋文件中,都對律師的權利、義務作了規定。

(1) 律師的權利;

Ⅰ、調查的權利

《律師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情況。"

Ⅱ、查閲案卷材料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材料。《律師法》第三十條規定,"律師參加訴訟活動,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可以查閲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Ⅲ、同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會見和通信的權利;

Ⅳ、出席法庭參與訴訟

Ⅴ、拒絕辯護和代理的權利

Ⅵ、律師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2) 律師的義務

Ⅰ、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義務。

Ⅱ、不得無故拒絕辯護和代理的義務。

Ⅲ、提供法律援助義務。

Ⅳ、保密義務

《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祕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Ⅴ、不得承辦特定案件的義務。

《律師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第三十六條規定,"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Ⅵ、不得私自接受委託的義務。

Ⅶ、不得利用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利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Ⅷ、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

Ⅸ、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Ⅹ、不得妨害作證。

《律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律師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Ⅺ、不得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

(五)律師協會

1、 律師協會的性質

《律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

律師協會的地位:司法行政機關與律師協會的關係,是指導與被指導、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

2、律師協會的設置

《律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全國設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地方律師協會,設區的市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地方律師協會。

3、律師協會與律師的關係

《律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律師必須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協會。加入地方律師協會的律師,同時是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會員。律師協會會員按照律師協會章程,享有章程賦予的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

4、 律師協會的職責

《律師法》第四十條規定,"律師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1) 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2) 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3) 組織律師業務培訓;

(4) 進行律師業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5) 組織律師開展對外交流;

(6) 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7) 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律師協會按照章程對律師給予獎勵或者給予處分。

(六)律師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的懲戒

1、 律師的職業道德

1996年10月6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通過的《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規定;

(1) 律師在執業中必須始終堅持服務。

(2) 律師必須忠於職守,維護國家法制和社會正義。

(3) 律師必須誠實信用,盡職盡責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

(4) 律師之間應當互相尊重,公平競爭。

(5) 律師在執業中要廉潔自律,注重自身的修養。

(6) 律師要忠於律師事業,自覺維護律師的聲譽。

2、 律師的執業紀律

1996年《律師職業道德和執行紀律規範》從以下幾方面對律師的執業紀律作了規定:

(1) 律師在其工作機構的紀律,主要是律師在受理案件和業務收費方面應當遵守的執業紀律。

(2) 律師在訴訟與仲裁活動中的紀律。

(3) 律師與委託人和對方當事人關係的紀律。

(4) 律師同行之間關係的紀律。

3、 律師的懲戒

司法部於1992年10月22日發佈了《律師懲戒規則》,主要規定有:

(1) 律師懲戒措施;

A、警告

B、暫停執業;

C、取消律師資格。

(2) 懲戒機關及程序

懲戒機關為地、市、州以上的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地、市、州以上的司法行政機關設立律師懲戒委員會,具體負責懲戒工作。懲戒委員會由執業律師、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機關的人員組成。

懲戒的程序:

A、 懲戒的提起和審查;

B、 懲戒案的評議

C、 複審程序

D、 懲戒的執行。

中國移動規章制度 篇11

新中國律師制度是在徹底廢除國民黨政權下舊的律師制度後重新創立起來的。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關於“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規定,為律師制度在社會主義中國的建立提供了依據。同年頒佈的《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可以委託律師為他辯護”。

這一規定進一步從程序上確立了律師的地位。1955年,律師制度在北京、上海、南京、武漢、瀋陽、哈爾濱等26個城市試行。

1956年1月,國務院正式批准《司法部關於建立律師工作的報告》,對律師的性質、任務、條件以及組織機構作了規定。到1957年,全國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相繼成立了律師協會或籌備機構;作為律師執業機構的法律顧問處達800多個,專職律師共2500人,兼職律師有300多人。

1957年,受“左”的政治路線的影響,律師制度被當作社會主義制度的對立物受到徹底否定;律師機構及律師的執業活動完全被取消。

1978年,憲法恢復了刑事辯護制度,1979年頒佈的《刑事訴訟法》及《人民法院組織法》對律師參與刑事辯護作了原則性規定。

198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較為全面規定了律師制度所應涉及的主要內容。

自1979年起,全國在一些大中城市到各個縣、區,相繼建立了法律顧問處或律師事務所。

至80年代中期,律師執業機構已遍佈全國各地;專職律師、兼職和特邀律師已具有一定規模;以刑事辯護為主導的律師的執業活動成為司法程序中的重要內容,律師制度在整體上得到全面恢復。

80年代中後期,中國律師制度開始了探索和改革的進程,不少律師事務所在司法行政機構及律師協會的支持下,以積極的姿態進行了富有創造性的改革嘗試。

1993年,司法部根據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和發展的要求,結合前期改革實踐,提出並報經國務院批准了《關於深化律師工作改革的方案》,對中國律師的性質進行了重新界定,為中國律師制度適應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創造了前提。

1996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正式頒佈,標誌着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律師制度的基本框架的初步形成。根據律師法實施的要求,司法行政管理機構與全國律師協會進行了配套規章和行業規則的制定工作,先後出台了一系列部頒規章及行業規則。

同時,律師管理機構通過一手抓激勵,一手抓整頓教育,使行政管理、行業自律與法律實施三者得到有機結合。近年來,中國律師制度正進一步經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法治實踐的檢驗,通過全體律師和律師組織以及司法行政管理機構的創造性實踐,逐步走向完善。

中國移動規章制度 篇12

世界上最神奇的魔術從不是那些盛大舞台上表演的“分身術”或者“無中生有”之類的譁眾取寵,而是東西在你手上,你抱着、掖着、惦着、數着、看着,它被你緊攥在手裏,被你緊盯在眼裏,它千真萬確的觸手可及,然而它又悄悄消失了。它是世界上最無恥的魔術,它是世界上最赤裸的搶劫,它是世界上最偽善的殘忍,它是世界上最骯髒的陰謀,它是貨幣發行。

關於貨幣發行的演變要從以下幾部故事説開:

第一部:貨幣發行

在一個叫做中的古老村子裏,人們日出而作,日落而息,過着平凡樸素的生活。村東頭住着一個鐵匠,每天鍛造敲打着各種工具,從農耕用具到交通用具再到生活用具,種類很全面;村西頭住着一個裁縫,每天縫製着各種衣服;村南面住着一個瓜農,而村北住的是一户泥瓦匠,給人蓋房子、修房子。村中間還有幾户人家,靠種糧為生,暫且稱為糧農吧,其中一位糧農叫代爾,種植技術精湛,善於打理家務,口碑甚好。

中村的民風真的很淳樸,每天人們用糧食交換着鐵鍬、用衣服交換着瓜果以及糧食,生活平平安安。同時自己心下里會盤算,我該打多少鐵?免得沒人要我就得餓死了,所以不斷的調整着自己的經營結構,實在不行去給糧農打點短工,換點糧食。每個人都有類似的想法,不過中村的生活並沒有什麼鉅變,日子也很和睦。

法則1.1:自己生產的東西要麼滿足自己所需,要麼滿足他人(市場)所需,否則就得捱餓。

法則1.2:如果生產的東西自己和別人都沒有需求,或者自己根本沒有生產東西,而自己卻沒有捱餓,這就表明別人生產了價值卻在替你捱餓。

第二部:貨幣出現

鐵匠的兒子今天拖着沉重的鋤頭,要給家裏換一些糧食,累的恐怕得多吃幾斤糧食了;裁縫拿着衣服去換糧食,結果半路衣服弄得滿是灰塵;糧農們想要去換點水果吃,糧食在半路漏了一地......

有一天,老農代爾拿着5張紙條,每張上面都寫道“此紙條可從代爾這裏換回一斤糧食”,然後去鐵匠那裏説,我要換一把剪刀,這樣先給你一些借條,你隨時可以去我那裏換回糧食,那5斤糧食我會一直給這些紙條保留着;鐵匠想了想,這樣也好,兒子以後也不用拖着那麼大的鋤頭去他家換糧食了,只要拿着這些薄薄的紙條就可以了,因為我們家終歸還是要吃糧食的;再説代爾這老農口碑不錯,不會賴賬的;而且説不定我用這些紙條還可以換一寫水果,果農説不定也會接受的,果農要是兑現的話豈不是我少拿了2次鋤頭,那得少出多少汗!所以,鐵匠收下了這5張紙條。並且村民們懷着同樣的想法,都接收了這種紙條。

有一天,鐵匠對兒子説:“那張紙條放哪裏了?”。兒子説:“什麼紙條?”。鐵匠不耐煩的説道:“代爾寫的那些可以換糧食的紙條”。這些事情之後,兒子與老父約定,用“A幣”來稱呼那些紙條,免得以後分不清是“上廁所的紙”還是要“記事用的紙”還是“代爾先生的紙”。

又有一天,代爾要去換10斤水果招待客人,他寫完一張紙條又寫一張,胳膊都麻了,這還沒開始提水果胳膊就麻了,一氣之下就每張紙只畫了個數字再籤個名,1表示1斤糧食;10表示10斤糧食。這樣不就方便多了。而假設代爾所有的存糧只有1000斤,而它紙條上的數字加起來卻有20__斤,這就表明代爾透支信用濫發A幣了,那相應的一個A幣對應的價值就萎縮到半斤糧食,A幣貶值了50%。

法則2.1:以實際財富(糧食)為抵押發行的貨幣(A幣)叫做信用貨幣,貨幣的發行者必須具備很高的信用(代爾口碑很好),必須有很透明的機制(以糧食為抵押,有多少斤糧食?),這樣的貨幣(A幣)不會貶值,永遠對應着相應數量的糧食;

法則2.2:貨幣一旦濫發,相應的貶值就會到來;

法則2.3:貨幣(A幣)是借條。

第三部:銀行鼻祖

若干代人後,村裏的人們使用的貨幣已經不僅僅是A幣了,原因很簡單,村裏的人口越來越多了,有了理髮的、採藥的、開酒莊的以及專門從事倒買倒賣的小販們,靠糧農代爾打的借條已經不夠人們使了(其糧食畢竟有限,也就使貨幣的發行受到的嚴格的限制),B幣、C幣……等也開始流通了,其信用也有高有低有變化,人們變化着自己持有的紙條,經濟交換越來越頻繁了。

採藥的人這一陣子想到村外面大山的那一邊去採點珍貴的藥草,但是又擔心自己村裏流通的A幣和大山那邊人們的紙條互不相認,自己吃住都會成為問題;鐵匠這一陣子生了一場病,沒有力氣打些鐵器,沒能換回A幣,糧食沒有着落;果農今年的水果大豐收,留下一些自己吃的外,全部從果販那裏換回了A幣和B幣,但那麼多紙條放在家裏很不安全;中村一個叫做雷泰的先生就開了一個錢莊,起名為“日升昌“錢莊,乾的事情主要有三種:第一、村民可以將自己的A幣、B幣等存入錢莊(要收保管的費用),第二、村民可以從日升昌借一些A幣出現先使用,以後再歸還(要收利息),第三、匯兑,村民在中村的日升昌存入1000個A幣,可以拿着日升昌的匯票到大山那邊換出對應的紙條(先稱之為“大山幣”)來消費(同樣道理,大山村的人在那邊存入“大山幣”,來到中村後拿着日升昌的匯票可以兑換A幣來消費)。

這樣一來,採藥的人可以使用匯兑業務,代價是支付一些費用;鐵匠可以先到日升昌借點A幣,以後再還,代價是要付點利息;果農可以將多餘的A幣存入到日升昌,代價是要交一些保管費。而日升昌錢莊就靠着這些費用生存、僱傭保鏢以及運輸隊、並取得一些盈利,盈利反過來壯大了日升昌的自有資本,匯兑的業務越開越大。日升昌的經營也是戰戰兢兢、如履薄冰,假設其某天將存入的A幣的一半都貸出去了,而因為其一些問題被曝光導致信用度急劇下降,就會引發存款的人過來擠兑,而日升昌當然是拿不出來這麼多錢的,那麼其面臨的就是萬劫不復的深淵,這些道理制約着日升昌的放貸以及其它一些活動。

法則3.1:銀行放貸必然需要收取利息;而銀行存款不一定派發利息,存款有息是銀行競爭存款客户的結果;

法則3.2:假設只有一家銀行壟斷所有上面提到的三個業務,則存款利息必然為負,意味着存款客户不僅沒有利息,而且還需要繳納賬户保管費;

法則3.3:有限信用的銀行容易出現擠兑風波,但其經營活動不容易偏離正常的軌道;無限信用的銀行不容易出現擠兑事情,但其內幕操作往往令人吃驚。

第四部:政府之始

中村寧靜的生活還是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毀滅,就像恐龍家族到了公元6000萬年前一樣。中村的惡霸開始橫行,村民們每天生活在恐懼和絕望之中;大山那邊的村落盯上了中村富饒的資源,糾集着人馬殺了過來,妄圖把中村的人們斬盡殺絕,中村的村民整日生活在刀光血影之中,民不聊生。中村的一個叫做潤智的青年,擁有極強的戰略眼光和軍事指揮能力,領導了一幫村民將大山村的入侵人馬趕了回去,將村裏的惡霸完全剿滅。潤智説,我們中村必須成立一個村委會來領導我們村民,我們村委會的軍隊可以抵禦大山村的再次入侵,我們村委會的警察可以打擊村裏新出現的惡霸,這樣我們的人民會重新生活在和平中。只不過我們要向每位村民徵税,這些錢用來養活中村的軍隊和警察以及我們這些官員。

連年的戰火之下,村民所持有的A、B、C幣都發生了怎樣的怎樣的變化?根據法則二:A幣是借條。我們知道村民們誰持有A幣,誰就可以到代爾這個老農家裏兑換相應的糧食。但是戰火之下,代爾家不成家,糧食被劫匪洗劫一空,自己也被炮火擊中成了殘廢人,再創造價值的能力已經消失了。換言之,A幣現在已經嚴重貶值。B幣和C幣同理,村民們的財富基本消失殆盡。

村委會頒佈法令,發行新的紙條“人民幣”來代替以前的A、B、C幣,並完全禁止A、B、C幣的流通。在一個人們財富已經化為泡影的村子裏,人們開始用自己的一些勞動力換回“人民幣”,或者用“可以換回10000斤糧食的A幣”來兑換“可以換回1斤糧食的人民幣”(村委會對村民財富積累有限的承認)。因為缺少人民幣,剛開始的時候糧農用自己的糧食來直接繳税,甚至一些物物交換的事情經常發生。

村委會決定給每人發100個人民幣來改善目前經濟活動中貨幣不足的局面(強制發行貨幣),但這顯然又遇到了問題。村民們拿到100人民幣後,都知道這100人民幣背後沒有對應着什麼東西,假設村子裏現在總共有10000斤糧食,那麼每個人都爭先恐後的去兑換,第101個村民及以後的村民手上的人民幣勢必就成了廢紙一張,啥也兑換不了。這是一種惡性循環。村委會不得不再發行一種憑證,叫做“糧票”,也就是你即使有100個人民幣,但如果只有10斤糧票的話,也只能買10斤糧食。這種糧票制度是中村在物資極為匱乏的時代的一個烙印。又經過兩代人的努力,社會上的物資已經極大豐富,很多物資即使均分給每個村民都用不了。糧票已經徹底消失,社會上的人民幣數量發行的比一錢多了很多,但沒有人去擠兑購買物資,因為社會上的物資確實已經足夠豐富。

村委會也開了銀行,以前的日升昌在剛成立村委會時已經被新的“中村民銀行”取代,該銀行不是村民私人辦的,而是村委會辦的,按照當初潤智的承諾,這是“村民所有銀行”,也就是銀行歸全部村民所有,村委會代行管理。像這樣的“村民所有”企業也辦了好多家,有專門修路的、有興辦水利的、有負責運輸東西的、有負責發電的、有負責賣油的,這些企業的規模也比村民私人企業的規模大多了。

然後人們忽視了一個問題:人民幣發行沒有抵押品的事實。沒有抵押品的發行,意味着制約因素就是主觀意願,我想多印就多印,看結果如何對我產生好處而定。

現在我將描述人民幣超量發行對經濟活動的影響。

第一、村委會多印了10000個人民幣,這10000個人民幣怎麼進入流通環節?答案是給村委會,由村委會消費出去,村委會一旦憑空多了這10000個人民幣,後果可能有:官員多發點工資、官員借投資、考察、學習之名將一些人民幣變成自己的儲蓄或者是不動產,或者用這10000個人民幣去給村裏修個柏油馬路。假設中村之前流通的的貨幣一共是100,000個人民幣,當新印發的10,000個人民幣全部進入到流通環節之中(注意有個過程,這很重要),貨幣會貶值1/11。

第二、假設一個官員之前有100個人民幣的存款,此次黑色收入了50個人民幣,並且把黑色收入消費了出去(否則也沒法進入流通環節),則其總的價值是10010/11+50(50人民幣消費的時候貨幣還沒有貶值),因此其實際財富由100個人民幣變為了約140個人民幣。而沒有黑色收入的人,其實際儲蓄只能接受貶值的命運了。但有一點要注意:官員憑空增加的40人民幣的財富所引發的消費也註定帶來了另一些人財富的增長,假設官員因為這些黑色收入而多去了一趟“天上人間”,天上人間的收入包括利潤也相應的得到了增長。問題是,10000個官員多的黑色收入又會引起誰的收入增加?天上人間肯定算一個了,還有誰?是種糧食的嗎?是賣水果的嗎?是街頭賣煎餅果子的嗎?是街頭的大排檔嗎?答案是:房地產。

這和修柏油馬路是類似的,這些錢經過村委會交通組(領導)——大承包商(官商一體)——中型承包商+局級幹部——小型承包商+科技幹部——修路工人,在這個鏈條上,所有的人原來的財富都貶值了,但新增的財富卻明顯的不同,結論就不言而喻了。

而另外一方面,貨幣貶值對應的是一包方便麪從5人民幣到6人民幣的過程,方便麪企業的老闆最終還是得到了對等的財富。那麼根據法則一,官員憑空增加的40人民幣財富,又是誰在替他捱餓

第三、試着回答以下問題:

1、方便麪從5人民幣到6人民幣的過程中,工人的工資有相似的變化嗎?

2、不動產從10000人民幣到20000人民幣的過程中,基礎糧食的價格有相似的變化嗎?

3、當能源、用電、用水、用氣、房租等價格齊刷刷的上漲時,你的收入有上漲嗎?

當這些超量的人民幣完全滲透到流通環節後,就完成了一輪上層對經濟參與者減羊毛的過程。所不同的是,天上人間和房地產被減了羊毛,卻能長出更多的羊毛;而工薪一族和農民被剪了羊毛,卻露出了骨頭。

法則4.1:權力不受制約的政府必然要走上超量(如果權力一點都不受制約,則會是濫發)發行貨幣的道路;

法則4.2:這種發行是強制發行,背後沒有抵押品,因此貨幣的信用度只取決於政府的税收、警察、軍隊、“正義的口號”;

法則4.3:超量發行貨幣必然導致貨幣貶值,也必然導致一部分人財富猛漲,而另外的人(也是更多的一部分人)的財富的縮水,因此超量發行貨幣必然導致奢侈品消費猛增;

法則4.4:經濟關係中與政府密切的財團或個人往往成了受益者,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官員”、國有企業、官僚資本企業;

法則4.5:濫發貨幣是對人力資源的污衊,因此濫發貨幣的當局也會同時高舉着“集體主義”的旗幟來掩飾。

第五部:匯率之爭

村和大山村在戰爭後的幾十年內逐漸有了貿易往來,於是有了匯率的概念,中村的1人民幣可以兑換多少“大山幣”講的就是這個。按理説這個匯率應該是市場的,因為市場的精準性沒有其它東西可以替代。大山村的甲乙丙丁和中村的甲乙丙丁們之間互相買賣着人民幣和大山幣,就會產生每日這兩者之間波動的匯率。假設中村的一個 PAD賣1000人民幣,而大山村的 PAD賣100大山幣,在上面貨幣買賣的交易之下,甲乙丙丁之間逐漸的就會用1大山幣換來10個人民幣。然後就形成了我們所謂的1:10的波動匯率。

對於戰後重生的中村來説,自己的貧窮落後只能靠打開對外開放的大門。對外貿易簡直就是中村的生命支柱。然而一個波動的匯率對於貿易商來説不啻是一個打擊。注意,因為大山村的強大,村與村之間的貿易都使用的是大山幣來定價。中村的村委會決定綁定人民幣和大山幣的匯率。隨着中村生產力素質的飛速發展,像其它數碼、IT產品一樣, PAD的價格如今直線下降,只需要500人民幣左右就可以買到。但是匯率依舊被中村的村委會綁定為1:10 。中村的PAD出口1個只需要500人民幣,相當於50個大山幣,而大山村的 PAD還需要100大山幣,換言之,中村生產的產品就更具競爭力了。長期下去,大山村的製造業就要空心化,大山村的村民的工作機會也會隨着產業機會的消減而消減。大山村村委會不樂意了,開始指責中村的村委會。

中村的匯率是其村委會人為綁定的嗎?換言之中村的匯率不是市場化的嗎?我們可以這樣説,但也可以説不是。

中村村委會選擇了後者,村委會説,人民幣和大山幣的匯率是受市場調節的。倍受大山村村委會指責的人民幣匯率確實是在“市場機制”上形成的。這個市場叫中村外匯交易中心,總部在第7大道19號。要説匯率問題都是別的村子指責中村,而非反過來,原因就在於同樣是外匯交易中心,中村的外匯交易中心只有這一個地點,沒有連鎖店,而且實行的是會員制,而且會員都是一些大牌銀行,而且還有一個特殊的會員——中村人民銀行(中央行)。所以這個“市場”也被稱作中村的銀行間外匯市場。中央行的自有資本只是成立之初的一點財政撥款,但是卻在這個中村外匯交易中心裏坐着盟主的位置,實力來源就是其獨一無二的印鈔功能。

當大山幣來到中村外匯交易中心交易的時候,按理説在市場的調節下,1:10的匯率要逐漸變為1:9或者1:8(上文提到的),但是中央行就出價10人民幣買一大山幣,中央行出價高自然是其買到了大山幣,完成了一次外匯交易。問題是中央行出價的這10人民幣是印鈔機印出來的,其它會員能競爭過它這10元人民幣毫無成本可言!!!於是每一次這樣的交易都被中央行以這樣的形式完成,於是匯率就牢牢綁定在了1:10的位置上。

讓我們再回顧一下上面的過程:中的村民把 PAD賣到了大山村,換回了100個大山幣。按照中村的“強制結匯”制度,村民不能保有這100個大山幣,必須賣掉它,接盤者自然是中央行,該央行印了1000個人民幣給村民,然後100個大山幣到了央行的賬户裏。然後,中村日益龐大的外匯儲備形成了;然後,你發現了什麼?

本來中央行應該這樣做:當村民們再次需要大山幣的話,村民就拿着這1000人民幣買回100大山幣,然後央行換回這1000個人民幣,這1000個人民幣本就是不該發行的,所以應該燒掉或者埋藏到深海里。然而,中央行拿着這些用引的錢換回的錢(那還是印的錢)投資了(白送給)各大銀行、礦藏、基金、大山村的債券以及其它不知道的地方。中村委會以這樣的方式瘋狂傾斜着貨幣,貨幣貶值曲線的斜率日益陡峭,10年10倍不再是傳説……

中國移動規章制度 篇13

户籍制度的核心在於人與土地之間的依附關係,因此它只能在農耕社會流行,但隨着農耕時代逐漸落幕,户籍制度的瓦解已成大勢所趨。

改革開放是中國農耕社會趨於瓦解的時代分水嶺。

自1978年以來,農村人口大量湧入城市務工,大量農民直接轉變為產業工人,或者進入“農忙返鄉,農閒務工”的半工半農的狀態,於是“農民工”這個頗具時代感的詞彙隨之誕生。農民工,這本是一個充滿矛盾的詞,但它直觀地表達了一個時代的特點。

但是,改革開放初期,户籍制度的瓦解是從農村端開始的。農民與土地脱鈎,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進城務工,這只是户籍制度中農村端的鉅變,而對於從農村釋放出的大量的人口,城市端並沒有同步做好吸納大量人口的準備。

城市端户籍改革的困境在於利益分配調整的艱難。

城鄉之間的差異化自古以來就有,城市人口離政權更近,因此自古以來城市人口都會有利用政治優勢在城鄉收入再分配體系裏佔農村人口便宜的衝動。故而在農耕社會裏,農民承擔了絕大部分的税收壓力,卻幾乎不可能從社會再分配過程中獲得相匹配的回報,因為人們一直習慣於將資源投入城市,而不是鄉村。

古詩有云:“春種一粒粟,秋收萬顆子。四海無閒田,農夫猶餓死。”這就是標準的古代農耕社會裏農民境遇的寫照。

新中國初期,國家集中力量建設工業城市,而為了快速實現這一目標,中國農民再次做出了巨大的犧牲。他們做着最髒、最苦、最累的工作,但他們能夠享受到的社會福利卻不能於城市居民相比。

城市中的既得利益者們在政治體系裏的話語權遠勝農村人口,所以各大城市的落户難問題的根源其實不難理解。

改革開放之後,這個社會難題也沒有得到迅速解決。

八十年代,中國户口本分為紅本和藍本。紅本代表城市户口,紅本户口在入學等很多方面享有優惠福利政策,而代表農村户口的藍本則一度成為許多人的時代傷痕。紅藍本問題就是當時城市未能做好人口吸納準備的一個集中體現。

九十年代,中國部分城市曾實行過户口買斷政策,藍本公民可以通過付費方式變成紅本户口,但是僅限於同一城市之內。這是當時農村户籍轉變成城市户籍的主要方式,但是這種方式也沒能持續多久。

當時人們曾經一度樂觀地認為,中國傳統的户籍制度很快就會消失,但是,直至今日它依然存在着。

由於當初的户籍制度只放開了農村端,而城市端這一塊一直處於繼續管制之中,因此中國形成了一種奇特的局面:農村釋放出大量的人口,但城市卻無法順暢地吸納。隨之而來的是一系列新的社會問題,比如,四十年來農民工羣體為中國城鎮化建設做出了突出貢獻,然而城市裏留給他們的位置既不好也不多,那麼當這一代農民工集體老去的時候,他們怎麼辦呢?城市留不住他們的身體,而農村又已經留不住他們的靈魂。

過去四十年裏,中國城鎮化的發展成就主要體現在城市硬件的建設上,而社會結構的城鎮化節奏則相對緩慢。但是,所謂的城鎮化進程,並不是有了鱗次櫛比的高樓大廈就算完事,城鎮化的概念裏除了城市硬件設施的建設之外,還有居民的身份轉變。城鎮化浪潮帶來的大量新城市人口,怎樣讓這些進城的農業人口正式轉變為市民,這是一個重要課題。

畢竟,如果城市裏沒有市民,那麼城市就沒有靈魂。

中國移動規章制度 篇14

一、審判制度

審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設置、法官、審判組織和活動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 人民法院的組織和職權

根據現行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其組織體系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級各類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統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根據行政區劃設置,專門法院根據需要設置。

1、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自治縣人民法院、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法院,其職權主要有:

(1) 審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於所受理的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2) 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

(3) 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為便利人民訴訟,由基層人民法院設若干人民法庭,作為派出機構,但人民法庭不是一個審級。其職權是審理一般民事和輕微刑事案件,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進行法制宣傳,處理人民來信,接待人民來訪。它的判決和裁定就是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轄市和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其職權主要有:

(1) 審判下列案件:

① 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或者我國公民侵犯外國人合法權益的刑事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是:確認發明專利權案件;海關處理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② 基層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審案件。

③ 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2) 監督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對基層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基層人民法院再審。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高級人民法院設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其職權主要有:

(1) 審判下列案件:

① 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重大或複雜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② 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③ 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對海事法院的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

④ 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2)複核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訴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其中同意判處死刑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審。

(3)複核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核准部分死刑案件。

(5)監督轄區內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2、 專門人民法院是指根據實際需要在特定部門設立的審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我國設軍事、海事、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法院。

軍事法院設三級:基層軍事法院,大軍區、軍兵種軍事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是軍內的最高審級,其職權是:

(1) 審判正師職以上人員犯罪的第一審案件;

(2) 審判涉外刑事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授權或指定審判的案件以及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其他第一審刑事案件;

(4) 負擔二審、死刑複核、再審的審判任務。

大軍區、軍兵種軍事法院包括各大軍區軍事法院,海軍、空軍軍事法院,二炮部隊軍事法院,解放軍總直屬隊軍事法院等。這是中級層次的軍事法院,其職權是:

(1) 審判副師職和團職人員犯罪的第一審案件;

(2) 審判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以及上級軍事法院授權或指定審判的案件;

(3) 負擔上訴、抗訴案件的審判。

基層軍事法院包括陸軍軍級單位軍事法院,各省軍區軍事法院,海軍艦隊軍事法院,大軍區空軍軍事法院,在京直屬部隊軍事法院等,其職權是:

(1) 審判正營職以下人員犯罪,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第一審案件;

(2) 上級軍事法院授權或指定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海事法院是為行使海事司法管轄權而設立的專門審判一審海事、 海商案件的專門人民法院。 198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於海事法院收案範圍的規定》,規定海事法院受理中國法人、公民之間,中國法人、公民同外國或地區法人、公民之間,外國或地區法人,公民之間的海事商事案件,包括5大類14種:

(1) 海事侵權糾紛案件10種。主要有:船舶碰撞損害賠償案件,船舶觸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築物和設施的損害賠償案件,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質或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他船及貨物損害的賠償案件,海上運輸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業過程中的人身傷亡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

(2) 海商全國案件14種。主要有:水上運輸合同糾紛案件,水上旅客和行李運輸合同糾紛案件,海員勞務合同糾紛案件,海上救助、打撈合同糾紛案件,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等。

(3) 其他海事海商案件11種。主要有:海運、海上作業中重大責任事故案件,港口作業糾紛案件,共同海損糾紛案件,海洋開發利用糾紛案件,船舶所有權、佔有權、抵押權,或者海事優先請求權糾紛案件,涉及海洋、內河主管機關的行政案件,海運欺詐案件等。

(4) 海事執行案件5種。主要有:海洋、內河主管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依據《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公約》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中國海事法院承認、執行外國或者地區的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案件,依照中國與外國簽定的司法協助協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協助執行外國法院裁決的案件等。

(5) 海事請求保全案件2種。即訴前申請扣押船舶的案件和訴前申請扣押船載貨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鐵路運輸法院是設在鐵路沿線等的專門人民法院,它主要審判下列案件:

(1) 由鐵路公安機關偵破、鐵路檢察院起訴的發生在鐵路沿線的刑事犯罪案件。

(2) 經濟糾紛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共有12類,包括: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國際鐵路聯營合同糾紛案件;鐵路系統內部的經濟糾紛案件;違反鐵路安全法規對鐵路造成損害的侵權糾紛案件;鐵路行車、調車作業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原告選擇鐵路運輸法院起訴的侵權糾紛等。

3、最高人民法院設於首都北京。它是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依法行使國家最高審判權,同時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下列職權:

(1) 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工作。

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2) 審判下列案件:

① 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刑事訴訟法規定,它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規定,它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是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行政訴訟法規定,它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是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② 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③ 核准判處死刑的案件。

④ 進行司法解釋。即對於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進行解釋。

⑤ 領導和管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事宜。

中國移動規章制度 篇15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35號)、《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規範高校自主招生試點工作的意見》(教學〔〕18號)以及《教育部關於做好x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1號),結合中國傳媒大學人才培養目標,x年我校繼續開展自主招生工作,面向全國選拔理想信念崇高、思想品德高尚、誠實守信、遵紀守法、具有學科特長和創新潛質的優秀人才。

一、招生計劃

學部 專業及招考方向 招生人數 大學聯考科類

新聞傳播學部 電視學院 廣播電視學 30 文理兼招

廣播電視學(國際新聞傳播方向) 30

廣播電視學(電視攝影方向) 20

編輯出版學(新媒體方向) 15

新聞學院 新聞學(數據新聞報道方向) 25

理工學部 廣播電視工程 20 理工

注:①專業及招考方向以下統稱為“專業”。

②上海、浙江的考生報考廣播電視工程專業選考科目限選物理,其他專業不限制選考科目。

二、報考條件

1. 符合教育部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年度招生工作規定中的報名條件;

2. 理想信念崇高、思想品德高尚、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3. 身體條件應符合教育部、衞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

4. 報考廣播電視學、廣播電視學(國際新聞傳播方向)、廣播電視學(電視攝影方向)、編輯出版學(新媒體方向)的考生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高中階段在省級(含)以上各類競賽(包括學科競賽、科學研究、文學創作、外語、攝影、創意創新、社會實踐)中獲得三等獎及以上獎項;

(2)有與所報專業相關的出版物或在省級(含)以上刊物發表作品;

5. 報考新聞學(數據新聞報道方向)的考生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高中階段在省級(含)以上數學、物理、信息學、英語、人文社科及創新類競賽中獲得三等獎及以上獎項;

(2)有與所報專業相關的出版物或在省級(含)以上刊物發表的作品;

6. 報考廣播電視工程的考生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高中階段在省級(含)以上數學、物理、計算機或信息類競賽中獲得三等獎及以上獎項;

(2) 對所報專業有濃厚興趣並在相關領域確有突出特長、取得過優秀成績、展示出創新潛質,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三、報名辦法

1. 網上報名

所有考生均須於x年3月19日—4月10日期間登錄網上報名系統,按要求進行報名。

每位考生最多可報考三個專業。

2. 上傳材料(圖片、PDF)

(1)考生本人近期免冠證件照;

(2)考生本人身份證;

(3)高中階段課程修習情況和相關成績、學業水平考試成績;

(4)高中階段社會公益活動情況、獲獎證書證明以及其他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發展情況的寫實性材料;

(5)報名系統生成的報名表,由考生所在中學填寫相關意見、校長簽字並加蓋學校公章。

以上證明材料需在報名系統內上傳原件照片,若為複印件則需由考生所在中學加蓋公章,以對其真實性負責。

四、材料初審

報名截止後,我校對考生報名材料進行審核,材料不全者不予通過。在材料審核通過的基礎上,我校將組織專家評審組進行資格初審。初審合格者將參加我校組織的測試。初審合格名單及相關信息將於x年4月30日在我校本科招生網及教育部陽光大學聯考信息公開平台上進行公示,考生可同時在報名系統上查詢初審結果。

五、考核辦法

1. 測試地點:中國傳媒大學(地址:xx市朝陽區定福莊東街一號)

2. 測試時間:面試及筆試將於6月中旬進行,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3. 測試內容:

廣播電視學、廣播電視學 (國際新聞傳播方向) 、廣播電視學 (電視攝影方向)、編輯出版學 (新媒體方向)

【專業測試】面試 ①1分鐘自我介紹 ②回答考官提問(高中所學知識) ③材料分析:根據指定材料,表達觀點並説明理由 ④廣播電視學(國際新聞傳播方向)需加試朗讀英文短文並根據短文回答問題

視頻作品分析 重點考查分析能力和寫作能力(考試時間兩小時)

【綜合能力筆試】考查考生知識儲備、思維能力、創新潛質及解決問題的能力(考試時間三小時)

新聞學 (數據新聞報道方向)

【專業測試】面試 ①1分鐘自我介紹 ②回答考官提問(高中所學知識)③根據指定材料進行評論:側重新媒體、數據新聞等

【綜合能力筆試】考查考生知識儲備、思維能力、創新潛質及解決問題的能力(考試時間三小時)

廣播電視工程

【專業測試】面試 回答考官提問:考查考生的專業興趣、心理素質、邏輯思維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創新潛質

【綜合能力筆試】考查考生知識儲備、思維能力、創新潛質及解決問題的能力(考試時間三小時)

六、資格認定

1. 廣播電視學、廣播電視學(國際新聞傳播方向)、廣播電視學(電視攝影方向)、編輯出版學(新媒體方向)按照考生的專業測試成績(面試50%、視頻作品分析50%)與綜合能力筆試成績的總和,從高到低,擇優認定自主招生入選資格;新聞學(數據新聞報道方向)、廣播電視工程按照考生的專業測試成績與綜合能力筆試成績的總和,從高到低,擇優認定自主招生入選資格。

2. 多個專業都符合條件的考生,按照網上報名的志願順序,只認定一個專業合格。

3. 入選考生名單及相關信息將於x年6月22日在我校本科招生網及教育部陽光大學聯考信息公開平台上進行公示,考生可同時在報名系統上查詢測試結果。

七、錄取辦法

1. 入選考生大學聯考志願填報方式、填報時間等以當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規定為準。

2.上海、浙江入選廣播電視學、廣播電視學(國際新聞傳播方向)、編輯出版學(新媒體方向)的考生,大學聯考投檔成績達到上海、浙江確定的自主招生最低錄取控制參考線上30分及以上,按入選專業予以錄取;入選新聞學(數據新聞報道方向)、廣播電視工程專業A檔的考生,大學聯考投檔成績達到上海、浙江確定的自主招生最低錄取控制參考線上20分及以上,B檔的考生,大學聯考投檔成績達到上海、浙江確定的自主招生最低錄取控制參考線上30分及以上,按入選專業予以錄取;入選廣播電視學(電視攝影方向)的考生,大學聯考投檔成績達到上海、浙江確定的自主招生最低錄取控制參考線上20分及以上,按入選專業予以錄取。

其他省份入選考生大學聯考投檔成績達到我校在生源省份第一批次對應科類模擬投檔線下相應分值,且大學聯考成績總分(不含任何加分)在當地第一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入選專業予以錄取。各專業具體優惠分值見下表:

專業名稱 750分制省份 江蘇 海南(標準分)

廣播電視學

廣播電視學(國際新聞傳播方向)

編輯出版學(新媒體方向)

20分 13分 24分

新聞學(數據新聞報道方向)

廣播電視工程

A檔:30分

B檔:20分 A檔:19分

B檔:13分 A檔:36分

B檔:24分

廣播電視學(電視攝影方向)

30分 19分 36分

注:模擬投檔線由生源地省級招辦測算生成。對於合併本科批次的省份,“第一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按相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招生考試機構確定的自主招生相應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執行。

3. 江蘇生源考生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B+B及以上。

4. 錄取名單及相關信息將在我校本科招生網上進行公示後上報教育部陽光大學聯考信息公開平台公示。

八、監督機制

我校自主招生考核過程全程錄像,面試專家名單和考生面試順序由抽籤隨機確定。初審合格名單、入選考生名單、錄取名單及相關信息均實行三級信息公開。招生工作的全過程由學校紀委監察部門參與並實施監督,同時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九、注意事項

1. 所有測試信息均在網上報名系統上公佈,請考生注意查詢、認真閲讀。不按要求報名,誤填、錯填報考信息或填報虛假信息,未在規定時間內確認志願、確認報考、打印准考證等導致不能參加考試或影響錄取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2. 考生需持本人身份證、准考證、報名表及所有上傳材料原件參加測試;

3. 根據教育部文件及相關規定,在我校自主招生測試中被認定為違規的考生,學校將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理,並將其違規事實及處理結果報生源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被錄取的考生一經查出有替考等考試舞弊行為,或在報名、考試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取消其錄取資格。凡在學校自主招生測試及錄取過程中存在作弊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4. 考生赴考的往返路費、食宿費均由本人自理;

5. 本招生簡章最終解釋權在中國傳媒大學。

通訊地址:xx市朝陽區定福莊東街1號 中國傳媒大學招生辦公室

郵政編碼:

諮詢電話:學校招生辦公室

新聞傳播學部 電視學院

新聞學院

理工學部

紀檢監察電話:

本科招生網網址:

招生諮詢郵箱:c

招生辦微博:

招生辦中國傳媒大學招生辦(微信號CUC-zsb)

校園網網址:

中國移動規章制度 篇16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和《政府工作報告》有關部署,我校x年繼續實施高校專項計劃,主要招收邊遠、貧困、民族等地區縣(含縣級市)以下高中勤奮好學、成績優良的農村學生。

一、招生計劃

x年我校高校專項計劃招生人數為60人。

二、招生專業

文理兼招的專業為:工商管理類、經濟學類、行政管理、社會學。(浙江省考生不限制選考科目)

只招文科的專業為:漢語言文學、漢語言。(浙江省考生不限制選考科目)

只招理科的專業為:通信工程、通信工程(無線多媒體廣播技術方向)、電子信息工程、自動化(演藝工程與舞台技術方向)、數字媒體技術、網絡工程、應用統計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大數據技術與應用方向)、信息安全。(浙江省考生選考科目限選物理)

三、報名條件

1、符合教育部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年度招生工作規定中的報名條件;

2、申請考生及其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户籍地須在高校專項計劃實施區域的農村,本人須具有當地連續3年以上户籍;

3、考生本人具有户籍所在縣高中連續3年學籍並實際就讀;

4、身心健康,志存高遠,自強不息,品學兼優,有培養潛質;

5、少數民族考生應為“漢語言”考生。

四、報名辦法

1、網上報名

(1)考生於x年4月20日—4月30日期間登錄網上報名系統按要求進行報名。

(2)每個考生最多可報考三個專業。

(3)上傳材料

a.報名系統生成的申請表,需如實填寫高中階段成績信息,由考生所在中學填寫相關意見、校長簽字並加蓋學校公章;

b.下載附件中《中國傳媒大學高校專項計劃中學意見表》,填寫完整、校長簽字並加蓋學校公章;

c.個人陳述,需本人手寫,不少於1000字,內容需包含高中期間主要參與的實踐活動、對申報專業的認知以及大學學業規劃等相關內容;

d.參與社會實踐、有關獲獎情況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2、材料初審

報名截止後,我校高校專項計劃專家組對考生報名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名單將於x年5月30日在網上報名系統上公佈,同時在我校本科招生網及陽光大學聯考信息公開平台進行公示。初審合格且公示無異議者將參加我校組織的測試。

五、考核辦法

初審合格考生須於x年6月11日18:30-20:30到中國傳媒大學參加“綜合素質筆試”,測試內容主要考查考生的知識儲備、思維能力、理解能力以及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六、資格認定

1、我校根據考生填報的專業志願,按照考生的綜合素質筆試成績,從高到低,擇優認定高校專項計劃入選資格。認定專業時,按照考生報名時的志願順序,只認定一個專業合格,專業志願間無級差。考生專業志願無法滿足時,若服從調劑,學校將根據各專業報考情況及我校往年錄取情況進行專業調劑。

2、測試結果可於x年6月22日在網上報名系統上查詢。

3、獲得高校專項計劃入選資格的考生名單將經我校本科招生網及陽光大學聯考信息公開平台公示。

七、報考及錄取

1、獲得高校專項計劃入選資格的考生須參加x年全國統一大學聯考,並按照當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的規定填報大學聯考志願。

2、浙江省獲得高校專項計劃入選資格的考生,大學聯考投檔成績達到浙江省確定的自主招生最低錄取控制參考線上20分及以上,按入選專業予以錄取。

3、其他省份獲得高校專項計劃入選資格的考生,大學聯考投檔成績達到我校在生源省份第一批次對應科類模擬投檔線下30分(江蘇省19分、海南省標準分36分),且考生大學聯考成績總分(不含任何加分)在當地第一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入選專業予以錄取。模擬投檔線由生源地省級招辦測算生成。

八、監督機制

我校高校專項計劃考核過程全程錄像,初審合格名單、入選考生名單、錄取名單及相關信息均實行三級信息公開。招生工作的全過程由學校紀委監察部門參與並實施監督,同時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九、其它

1、所有測試信息均在網上報名系統上公佈,請考生注意查詢、認真閲讀。不按要求報名,誤填、錯填報考信息或填報虛假信息,未在規定時間內確認志願、確認報考、打印准考證等導致不能參加考試或影響錄取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2、考生需持本人身份證、准考證、報名表及所有上傳材料原件參加測試;

3、根據教育部文件及相關規定,在我校高校專項計劃測試中被認定為違規的考生,學校將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理,並將其違規事實及處理結果報生源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被錄取的考生一經查出有替考等考試舞弊行為,或在報名、考試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取消其錄取資格。凡在學校高校專項計劃測試及錄取過程中存在作弊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4、考生赴考的往返路費、食宿費均由本人自理;

5、本招生簡章最終解釋權在中國傳媒大學。

聯繫地址:xx市朝陽區定福莊東街1號 中國傳媒大學招生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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