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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管理制度十篇

審批管理制度十篇

審批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為了對危險作業現場進行有效控制,防止發生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審批管理制度十篇

2、危險現場的作業範圍:

2.1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杆、平台且高於基準墜落面2m)

2.2帶電作業:

2.3接觸危險物質的作業(如毒氣、毒物、高温、輻射等);

2.4易中毒和會產生窒息作業:指進入鍋爐、壓力容器、管道、煙囱及其它密閉的設施、設備內和狹小、偏僻場所的作業;

2.5禁火區及禁火設施動火作業:指企業規定的禁火區、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氧氣、氫氣等管路和設備設施上的動火作業。

2.6爆破或有爆破危險的作業

2.7危險的起重運輸作業

2.8其他有重大危險,有可能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作業

3、危險作業的`要求:

3.1危險作業的一般要求:

3.1.1在進行危險作業前,由作業單位車間負責人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含應急措施)、組織措施,安全措施落實後方可進行危險作業;

3.1.2患有高血壓、心臟病、高度近視等相關職業禁忌病症的人員,不得從事相應的危險作業;

3.1.3採取的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措施要明確,作業前、作業中及作業後三個是企及正常、異常、緊急三種情況下的操作方法、措施,並使作業人員熟練掌握,並能認真落實執行;

3.1.4危險作業必須有監護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施,監護人員必須具有相關的安全搶救知識,堅守崗位,認真負責;

3.1.5危險作業的安全用具及作業工具必須配備齊全,完好有效,擺放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

3.1.6作業是思想要高度集中。作業完畢,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清點人員、工具、設施、熄滅火種,清掃現場;

3.1.7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要經常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狀況,保證採取的安全措施有效。

3.1.8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誌,有專人監護,做到可幹可不幹的一律不幹;能夠到安全地點或安全期間乾的一定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延遲到安全期間幹;能用比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採用較安全方式作業。

3.2帶電作業要求:

3.2.1作業時要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使用絕緣工作台、絕緣工具並確保其絕緣性良好、有效,並不得與周圍其他物體接觸;

3.2.2嚴格按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作業。

3.3易中毒和會產生窒息作業的要求:

3.3.1進入易中毒的設備設施、場所內作業時,進入前要進行空氣取樣分析,如超傳權標準,要進行置換處理,直至合格,並要保持通風良好;必要時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之間要約定好信號聯繫方式,以便及時瞭解作業人員和工作情況,確保監護有效;

3.2.2進入密閉的設備設施內,作業前要先對這些設備設施的情況進行了解,採取相應的措施,情況不明之前不得進入;

3.2.3在上述場所進行作業的用電照明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3.4禁火區及禁火設施動火作業要求:

3.4.1在禁火區及禁火設施上動火,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3.4.2在禁火設備、設施上動火,首先要切斷油、氣等可燃物的來源,關閉閥門,插入盲板與周圍的設備設施進行隔斷,然後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後,才能動火;

3.4.3對分析、化驗、置換合格後才能進行的動火作業,如中途間斷後又重新作業,要重新進行分析、化驗,合格後才能繼續作業;

3.4.4對帶壓設備設施動火,首先要進行泄壓。

4、危險作業的上報及審批手續:

4.1凡屬從事危險作業範圍內工作的車間,由車間設備主任上報並必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一式二份,經車間主任、分廠廠長、安環科長、綜合辦主任、總廠長(副總經理)批准後方可施工;

4.2各總廠綜合管理辦公室(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及時對危險作點進行現場調查,施工中應派人或安排安全值班人員作重點檢查;

4.3危險作業審批前,分廠廠長必須親臨現場通過必要的檢測分析,落實好相應的防護和救護措施後方可批准;

4.4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4.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誌,有專人監護;

4.6出現緊急情況和事故狀態時,按有關搶險規程和應急預案處置。

4.7各單位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理。

5、違反規定的處理

各單位要嚴格落實制度中的規定和要求,對於不按照制度落實的單位領導罰款200-500元/次;當事人罰款100-300/次。

審批管理制度 篇2

為更進一步規範我礦作業規程編制、審批、貫徹、實施、複審工作,使作業規程能有效地指導井下生產作業、施工組織及規範作業人員現場操作,真正實現安全有效,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作業規程編制:

1、作業規程編制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章、規程和相關技術規範。

2、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積極推廣、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先進的管理手段,提高經濟效益。

3、作業規程的編制必須嚴格按照“一工程,一規程”,嚴禁無規程組織施工。

4、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對作業規程進行編制,並做到:內容齊全、語言簡明、準確、規範;圖表滿足施工要求,採用規範圖例,內容標準齊全,比例恰當,圖面清晰,按章節順序編制等。

5、作業規程編制前由安全技術科組織各科室及其施工單位負責人對開工地點及鄰近煤層進行現場勘查,既可以檢查現場的施工條件,預測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各種情況,便於有針對性地制定作業規程,同時又明確施工的程序和任務,為作業規程編制做好準備工作,確保作業規程更加符合現場實際。

6、編制作業規程時,規程的工程質量等標準,均應高於或等同於《煤礦安全規程》、安全監測監控標準、機電設備標準,不得低於國家行業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7、作業規程的編制必須根據經礦總工程師批准的地質説明書及施工現場地質條件變化的勘察資料。

8、技術科在作業規程編制前一個星期,將巷道設計開口位置、斷面規格、支護設計、掘進長度、頂板管理、探放水設計等,以文字形式,並繪製巷道佈置示意圖,提供到各相關科室,各科室依據技術科提供資料,凡涉及各自業務範圍的相關內容,具有針對性、可行性、適用性編制作業規程。各科室負責編制作業規程相關內容:①生產技術科:負責規程中巷道佈置、工作面佈置、支護設計、礦壓觀測、頂板管理,探放水設計、技術措施以及相關圖紙。 ②安監科:負責編制作業規程中生產系統中的通風系統、壓風、綜合防塵、防滅火、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措施以及相關圖表。 ③機電科:負責編制作業規程中的.供電、開關、電纜選擇、整定值計算、電纜校驗、排水、設備佈置,各工種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以及相關圖表。 ④監控室:負責編制作業規程中的安全監控、通訊,安全技術措施以及相關圖表。

9、各科室將各自的編寫內容在一星期內編制完善後,交與技術科,技術科負責對相關內容進行彙總、排版、出初稿。

二、作業規程審批:

1、技術科將作業規程彙總編制後,由生產技術科科室人員、施工隊組負責人進行預審,上報礦總工進行初審。

2、作業規程預審後,由礦總工負責組織,並由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機電副礦長、調度室、生產技術科、安監科、機電科、監控室、施工隊負責人等相關科室進行集體會審,對會審提出的意見,各科室在針對涉及各自的內容所提出的意見,再進行修改補充。

3、作業規程修改補充後,再進行集體審查同意後,由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總工程師、礦長等科室負責人在審批表上籤注審查同意意見。

4、作業規程經礦領導審批後,然後報礦相關業務部門進行審批。

三、作業規程貫徹:

1、作業規程經礦相關業務部門審批後,對作業規程貫徹學習,必須在工作面開工之前完成。

2、作業規程由編制人負責貫徹學習,由施工隊組負責人組織作業人員,作業人員學習後,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考試合格人員的考試成績應登記在本規程的培訓學習簽到記錄表上。

3、因事假未能參加培訓學習以及新招工人,必須進行補課,並經培訓考試合格補課者簽字後,方可入井參加作業。

4、未參加作業規程培訓或者考試成績不合格者隊長不得安排上班,並由調度室負責監督。

5、從開工之日起,技術科每月必須對施工隊組組織一次培訓、學習作業規程,重點學習補充修改內容和根據現場多發的“違章”現象,強調的內容,重新學習應有記錄。

6、作業規程的編制和貫徹執行作為安全檢查重要內容,各科室應對作業規程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管理,實行有效的檢查考核。

7、在檢查過程中若有與規程要求不相適應的內容,必須及時反饋調度室,給施工單位下達問題通知單,限期整改並對問題整改情況進行復查,以保證施工單位完全按照作業規程的要求組織施工,如有規程不滿足現場需要的情況,應及時補充。

8、隊組幹部在井下隨時都應監督、檢查、糾正與作業規程要求不符的內容,並把檢查問題作為班前、會後的主要內容。

四、實施

1、已批准的作業規程,提前三天,由隊長組織全體職工,技術員向職工、幹部傳達貫徹,經考試合格、簽字後方準進入工作面作業。未聽取的要進行補課,做到人人皆知,考試不及格的要停工學習,直到補考及格後,方準下井工作。

2、特殊工種要持證上崗。

3、技術、安全部門要經常深入現場,檢查規程的落實、執行情況,對不認真貫徹、執行作業規程的停止作業或按違章處理。

五、作業規程複查:

1、作業規程應當實行動態管理,在作業規程實施過程中,必須隨時注意現場情況,當工作面現場情況發生變化時,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對規程及時進行修改、補充、變更與作業現場不符的內容,補充相應的技術措施,使之符合現場實際情況,對修改補充的內容及時貫徹到每個施工作業人員。

2、為了及時掌握作業規程與現場作業不符內容,由礦生產技術科每月28、29日組織各科隊負責人對作業規程進行復審,並提出複審意見。

3、各科室針對複審提出的意見進行補充完善,使作業規程具有針對性、可行性、適用性,合理指導生產。

審批管理制度 篇3

1、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必須明確施工時間、施工地點、工程總負責人、施工內容以及影響區域等內容;施工方要在施工前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

2、施工前,施工安全技術負責人要組織參與施工作業人員就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相關安全管理規定等進行強制性的安全技術交底培訓。通過筆試、複述等針對性措施落實,使每名參與施工作業的.人員都熟知掌握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參與施工作業人員在安全技術措施貫徹登記表上簽字率必須達到百分之百。

3、各項工程施工必須嚴格執行一項工程一項措施規定。外委工程施工,必須與施工單位簽定外委工程安全協議書。開工前,施工方必須按規定足額交納安全質量保證金,提交開工報告及安全技術措施,報甲方備案;施工中,要按照安全措施和施工標準以及操作程序組織施工;由於施工方未履行安全措施而導致人身傷害問題,甲方不予承擔安全責任。

4、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審批、執行是確保施工安全的重要環節。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必須嚴格按規定的格式、程序進行,審批意見不全面、未程序報批視為無措施嚴禁施工。

5、安全技術措施要規範管理。經過審批後的各項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方、施工管理部門及安監處要規範留存。留存時間根據工程性質、影響範圍等情況酌定,原則上至少保存3年;特殊情況,要規範存檔,長期留存。

審批管理制度 篇4

一、動火等級劃分及審批規定

1、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2、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

(1)、嚴禁區域內;

(2)、油罐、油箱、油槽車何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3)、各種受壓設備;

(4)、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5)、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等場所;

(6)、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

3、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保安部門及消防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

4、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動火: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進行臨時焊、割等用火作業;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業。

5、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車間的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紅藕,方可動火。

6、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作業。

7、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地、車間負責人或安全主管人員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

8、動火申請表要明確用火地點,配備的消防器材,操作者,看火人和有效時間等內容,並保留存根備查。

9、作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用火證的規定進行作業,不得擅自更改作業內容,如有變化應重新辦理動火證。

10、用火證當日有效,工作完成後由作業人員將用火證交回安全員處,再次作業再次辦理。

二、焊、割作業“十不燒”規定

1、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人員,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2、凡屬一、二、三級動火範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3、焊工不瞭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4、焊工不瞭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5、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險之前,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層、冷卻層、隔音、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飛賤的地方,在未採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作業。

7、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作業。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準焊、割作業。

9、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牴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準焊、割作業。

10、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採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作業。

施工現場各部門,專業防火措施

三、模板堆場防火須知

1、木料堆場嚴禁吸煙。

2、木料堆場嚴禁動用明火。

3、木料堆、製作場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險物品。

4、夜間作業不得使用碘鎢燈照明。

5、下班前必須將木屑、零星木塊等清除乾淨。

6、下班時必須切斷電源。

7、必須配備消防滅火器材。

審批管理制度 篇5

一、目的

為加強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動火作業審批管理制度。

二、用火範圍

在公司區域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內進行以下作業或使用其中設施均應納入安全用火管理範圍。

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

3、燒、烤、煨管和產生火花的作業;

4、臨時用電、使用不防爆的電動工具和不防爆的電器等;

三、用火管理

用火管理實行用火作業許可證制度,凡在用火管理範圍內的用火作業必須辦理《用火作業票》。

四、用火級別劃分

根據用火部位的危險程度,用火分為一、二級用火和固定用火。

(一)、一級用火:

1、有易燃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裝置、罐區和倉庫等;

2、易燃可燃物品及有毒物質裝卸區等;

3、輸送易燃、可燃液體的管線。

4、節假日期間對影響生產裝置運行必須進行的用火。

5、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確屬生產需要時,20時到次日8時之間的用火要作為一級用火處理。

(二)、二級用火:

1、從易燃、易爆或系統拆除的容器、管線,已運到安全地點、並經過吹掃處理化驗合格;

2、裝置、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地區及循環水系統;

3、其它臨時用火。

(三)、固定用火:

在公司內沒有危險的區域,設立固定動火點一處,為公司辦公室前,固定動火點要設立標誌,相關部門要嚴格管理,專職安全員進行監督檢查。

五、用火作業的審批

1、一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一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主管提出申請,由安環科組織有關人員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後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經分管廠長審查批准後,由安環科負責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定安全措施可靠並逐項落實後,報街道辦事處安全監督站批准後,方可發放動火作業票,准許用火。否則嚴禁用火。

2、二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二級用火作業由用火車間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會同施工單位負責人,對用火現場認真檢查確認,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並填寫動火作業票,經安環科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並報街道辦事處安全監督站批准後,方可准許用火。

3、固定用火的審批。固定用火區的設定由安環科根據動火所需提出申請,報主管廠長進行審查並報街道辦事處安全監督站批准後方可。用火區域設置不得在涉及易燃有毒介質區域內,安全距離應大於30m,並設置明顯標誌。

六、承包商用火管理

承包商在用火管理範圍內進行用火作業,均按一級用火作業處理。審批手續為:由工程項目的負責人向安環科提出申請,工程項目主管管理人員與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落實防火措施,經安環科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定安全措施可靠並逐項落實後,方可發放用火作業許可證,准許用火。

七、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

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分日常用火和大檢修期間用火,日常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大檢修期間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固定用火點每年由公司安環科檢查認定一次。

八、用火作業的基本原則

1、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要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一級用火。

2、裝置進行大、中檢修時,要將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至裝置外的罐區,並加盲板與裝置隔絕。若中間罐不具備倒空條件,必須採取可靠措施予以隔離。

3、進入設備內部用火,必須同時遵守《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高處作業用火,必須同時遵守有關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4、用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後,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5、用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6、節假日期間的用火,按一級用火辦理。

九、動火分析

1、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動火分析人應對分析結果負責。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專職安全員或當班班經理負責提出。

3、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4、用火化驗分析標準:可燃氣休爆炸下限大於4%時,分析檢測數具小於0.5%為合格;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小於4%時,分析檢測數具小於0.2%為合格。

5、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動火時間超過4小時,需重新取樣分析。

十、用火監督

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准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安環科安全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標準的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並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嚴肅處理。

十一、用火作業人員的資格與權限

1、用火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焊接工種作業證;

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的原則;

3、用火作業人員對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則的用火要求,有權拒絕用火。 十一、用火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

1、用火監護人的資格:用火監護人必須瞭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必須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監護人的職責:用火監護人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後,應在安全管理人員和部門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採取措施,用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

3、用火監護人的權限:當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用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並報告有關領導。

十二、用火範圍及監護範圍

1、一級、二級用火,限1處l張用火作業許可證,1人以上監護;

2、檢修期間的二級用火,限1處1張用火作業許可證,1名監護人可同時監護同一區域、同一作業面,直線距離不大於15米以內的用火,但最多不超過3處。

十三、動火用電

生產裝置區域、要害部位及罐區維修的臨時用電,用電管理部門應根據批准的用火作業許可證為其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辦理要符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

十四、用火作業許可證

1、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用火人持有,作業時隨身攜帶由;第三聯監護人持有,監火時隨身攜帶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第四聯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車間或崗位;

2、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隨意塗改,不得代簽,不需要填寫的欄目,一律用“/”表示;

3、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檔。用火作業許可證由安保科存檔。

4、用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1年。

十五、附則

本標準未盡事宜和對用火管理中有爭議的問題,由安環科協調解決。

審批管理制度 篇6

一、目的

為加強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動火作業審批管理制度。

二、用火範圍

在公司區域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內進行以下作業或使用其中設施均應納入安全用火管理範圍。

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

3、燒、烤、煨管和產生火花的作業;

4、臨時用電、使用不防爆的電動工具和不防爆的電器等;

三、用火管理

用火管理實行用火作業許可證制度,凡在用火管理範圍內的用火作業必須辦理《用火作業票》。

四、用火級別劃分

根據用火部位的`危險程度,用火分為一、二級用火和固定用火。

(一)、一級用火:

1、有易燃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裝置、罐區和倉庫等;

2、易燃可燃物品及有毒物質裝卸區等;

3、輸送易燃、可燃液體的管線。

4、節假日期間對影響生產裝置運行必須進行的用火。

5、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確屬生產需要時,20時到次日8時之間的用火要作為一級用火處理。

(二)、二級用火:

1、從易燃、易爆或系統拆除的容器、管線,已運到安全地點、並經過吹掃處理化驗合格;

2、裝置、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地區及循環水系統;

3、其它臨時用火。

(三)、固定用火:

在公司內沒有危險的區域,設立固定動火點一處,為公司辦公室前,固定動火點要設立標誌,相關部門要嚴格管理,專職安全員進行監督檢查。

五、用火作業的審批

1、一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一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主管提出申請,由安環科組織有關人員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後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經分管廠長審查批准後,由安環科負責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定安全措施可靠並逐項落實後,報街道辦事處安全監督站批准後,方可發放動火作業票,准許用火。否則嚴禁用火。

2、二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二級用火作業由用火車間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會同施工單位負責人,對用火現場認真檢查確認,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並填寫動火作業票,經安環科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並報街道辦事處安全監督站批准後,方可准許用火。

3、固定用火的審批。固定用火區的設定由安環科根據動火所需提出申請,報主管廠長進行審查並報街道辦事處安全監督站批准後方可。用火區域設置不得在涉及易燃有毒介質區域內,安全距離應大於30m,並設置明顯標誌。

六、承包商用火管理

承包商在用火管理範圍內進行用火作業,均按一級用火作業處理。審批手續為:由工程項目的負責人向安環科提出申請,工程項目主管管理人員與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落實防火措施,經安環科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定安全措施可靠並逐項落實後,方可發放用火作業許可證,准許用火。

七、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

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分日常用火和大檢修期間用火,日常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大檢修期間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固定用火點每年由公司安環科檢查認定一次。

審批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總公司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明確職責權限,增強事業心和責任感,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總公司。

第二章總公司費用開支

第三條總公司各部門在日常費用開支中,要本着少花錢、多辦事的原則。儘量為總公司節約開支。

第四條總公司各部門的費用開支按預算定額辦法執行,年初總預算由財務本部平衡後報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後由總經理籤批。原則上半年做一次預算調整。

第五條各部門的日常費用開支中,屬預算內的,由各部門正職簽字,報財務本部審核並按下列權限籤批:一次開支300元以下的,由財務本部會計處經理審批;一次開支300~50000元的,由會計處經理審核後報財務本部總經理籤批;一次開支50000元以上的,由會計處經理審核,財務本部總經理複核後報總公司主管財務領導籤批。屬預算外的費用開支,必須提前報財務本部,財務本部審核後報總公司總經理籤批。

第六條總公司各部門的費用開支在1000元以上的,必須用支票(預借差旅費按總公司(費用報銷管理規定》執行)。在日常開支用款前,憑部門正職簽字的“經費審批單”到財務本部按權限審批,報銷時,對未超過批准範圍和金額的開支,由財務本部會計處經理審批人帳,對超過批准範圍和金額的開支由財務本部按權限重新審批或報批。

第三章投資項目用款

第七條總公司及各所屬企業公司的大型投資項目用款,必須按年、季、月上報用款計劃,由總公司平衡後於年初下達資金計劃,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第八條大型投資項目向總公司申請的計劃內用款,一次用款100萬元以內(不含)的。,必須將用款申請及款項用途明細報總公司投資管理部和財務本部共同審批:一次用款100~1000萬元(不含)的,必須將用款申請及款項用途明細報總公司投資管理部和財務本部審核,然後報總公司總經理籤批;一次用款1000~5000萬元(不含)的、必須將用款申請及款項用途明細報總公司投資管理部和財務本部審核、然後報總公司主管領導和總經理兩人共同籤批;一次用款在5000萬元以上(含)的,必須將用款申請及款項用途明細報總公司投資管理部和財務本部審核,然後報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並經總公司副總經理(助理總經理)兩人以上和總經理共同籤批。

第九條大型投資項目向總公司申請的計劃外用款,一律先報總公司投資管理部和財務本部審核,然後報總公司總經理籤批,凡計劃外用款在1000萬元以上的,必須同時有總公司主管領導和總經理兩人以上的共同簽字。

第四章貿易項目用敷

第十條各所屬企業需總公司提供資金和資金擔保的貿易項目,凡一次所需資金或資金擔保在100萬元以下的,須報總公司法規室和財務本部審批;100~500萬元的,須報總公司法規室和財務本部審查,報總公司總經理籤批:500萬元以上的,須報總公司計劃部、法規室和財務本部審查,報總公司主管領導及總經理共同籤批。

第十一條總公司為各所屬企業提供信用證授信額度擔保的審批權限按(關於資金擔保和開立信用證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日常資金調動

第十二條總公司與所屬企業之間的日常資金調動,凡一次調動資金在100萬元以下(含)的,由總公司財務本部總經理籤批;凡一次調動資金在100萬元以上的,則須報總公司主管財務領導籤批。

第十三條各所屬企業向總公司臨時拆借資金或總公司為各所屬企業臨時墊付資。一次金額在50萬元以下(含)的,由總公司財務本部總經理籤批;一次金額在50萬元上的,由總公司主管財務領導籤批。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財務本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審批管理制度 篇8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審批的監督,規範行政審批行為,建立權責明確、制約有效、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行政審批制度,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堅持辦事公開原則,明確行政審批項目的依據、內容、條件、程序和時限,將辦事內容及主辦人員公佈上牆,或在政務公開欄和網站上公佈,接受羣眾監督。

第三條根據“合法、合理、效能、責任、監督”的辦事原則,嚴格按照科室權限履行審批項目的審查,後報分管局長審批,嚴禁越級審批和越權審批。涉及多個科室的.審批項目,由局長或分管副局長召集有關科室統一對外辦理,不得多頭或重複審批。

第四條加強被許可事項的跟蹤監管,防止只批不管,要有效地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對被許可人有偽造材料或超越範圍的行為,要及時查處,不得徇私舞弊。

第五條嚴格執行收費標準,不得違規立項亂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審批人員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濫用職權謀取其他利益。

第六條認真受理羣眾投訴,接受羣眾和輿論監督,對被投訴事項應認真調查核實,給予明確的答覆、解釋或糾正。

第七條加強行政審批人員的監管,及時制止一切違規行為。對推諉拖延,故意刁難,向當事人“吃、拿、卡、要”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該效能告誡誡勉給予告誡或誡勉,該行政處罰的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局辦公室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督管理工作,要加強行政審批工作的日常指導、檢查和監督,落實督辦相關事項,及時向局班子反饋和彙報情況。

審批管理制度 篇9

為保證施工現場危險作業人員安全,預防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減少危險作業安全事故的發生,最大限度的保護從業人員的人身健康安全。特制訂適用於本制度。

危險作業範圍

a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並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b動火作業;

c吊裝設備的作業;d帶電作業;e有限空間作業f其它危險作業。

危險作業審批

⑴ 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應屬於生產中不常見,急需解決的作業。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報項目部批准。

⑵ 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公司安全部門同意方可施工。公司安全部門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範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

⑶ 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項目部審批。

⑷ 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項目經理指定,有作業禁忌症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危險作業的實施

⑴ 危險作業申請批准後,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⑵ 作業前,項目部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⑶ 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⑷ 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⑸ 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⑹ 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⑺ 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⑻ 危險作業完工後,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1)、合理組織施工作業

有作業禁忌症人員、勝利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2)、安全技術交底

在安排危險作業前,相關人員要組織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交底要明確危害的嚴重性和主要的預防措施。

3)、指定專職安全人員旁站

作業過程中要有專(兼)職安全監督員負責現場安全管理,如明火作業的看火人、各作業班組的工班長。安全監督員要堅守崗位,嚴禁私自脱崗,發現安全隱患時要立即處理或上報處置,情況危急時可指令人員停止施工離開作業範圍。

4)、危險作業安全保證措施

⑴、高處作業:作業點必須按標準設置安全防護設施,確有困難不能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採取臨時保障措施以保證作業安全;作業人員要繫好安全帶,使用的工具要放到工具袋,嚴禁隨意拋擲;遇有六級及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天氣時停止露天作業;作業場所要有足夠的照明設施。

⑵、臨時用電作業: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操作。作業時要佩戴好絕緣保護用品,掛設禁止合閘等標識標牌。

⑶、動火作業:現場主要涉及氧氣、乙炔焊接作業、防水作業以及電焊作業。現場明火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做到持證上崗;防水作業時嚴禁與明火作業同地點同時進行。

⑷、起重吊裝作業:現場主要吊裝作業必須做到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吊裝前要先對機械設備、吊具進行檢查,嚴格按“十不弔原則”操作,作業過程中做好周邊防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起重吊裝作業,要編制專項方案並邀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並嚴格按方案實行。

⑸、有限空間作業:嚴格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本着“先檢測、先通風、後作業”的原則組織有限空間作業。

⑹、安裝拆除作業:安裝拆除作業要委託有相應安拆資質的單位進行作業,並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作業前要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指定施工員進行全過程監管。

⑺、作業人員要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⑻、危險作業完工後,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審批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條 目的

為明確審批人對採購與付款業務的授權批准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經辦人辦理採購與付款業務的職權範圍和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進行授權審批

採購業務中審批人應當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

第三條 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採購與付款業務

1、採購員應當在職權範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准辦理採購與付款業務。

2、對於審批人超越授權範圍審批的採購與付款業務,採購員有權拒絕辦理,並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第四條 專家論證適用情形

對於重要和技術性較強的.採購業務,採購部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防止決策失誤而造成嚴重損失。

第五條 請購

使用部門、倉儲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根據企業採購預算、實際經營需要等提出採購申請,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後,及時向採購部門提出採購申請。

第六條 審批

採購經理、財務總監、總裁根據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對採購申請進行審核、審批。

1、採購預算內採購額在x萬元以內的,採購經理審批;採購額在—xx萬元的,由財務總監審批;採購額在—xx萬元以上的,由財務總監審核,總裁審批。

2、採購預算及計劃外採購項目均由財務總監審核,總裁審批。

3、對不符合規定的採購申請,審批人應當要求請購人員調整採購內容或拒絕批准。

第七條 採購

1、採購經理根據經過審批的採購申請組織採購員進行採購。

2、採購員進行市場調查,進行比質、比價,擬定供應商名單,經採購經理審核並提出參考意見,交總裁最終確定合格供應商名單。

3、採購部根據合格供應商名單進行採購談判,採購員擬定採購合同後,交採購經理審閲,報相關負責人審批後簽訂購貨合同。

(1)採購計劃範圍內金額在x萬元以內的採購項目合同,由財務部審核後交採購部簽訂購貨合同即可。

(2)採購計劃範圍內金額在x萬元—xx萬元的採購項目合同,須交財務部審核、財務總監審批後交採購部簽訂購貨合同。

(3)採購計劃範圍內金額在xx萬元以上的採購項目合同,經財務總監審核、總裁審批後交採購部簽訂合同。

(4)採購計劃外的所有采購項目合同,須由財務部核對後,交財務總監審核,總裁審批後,簽訂購貨合同。

第八條 驗收

質量管理部門根據企業有關驗收規定對採購的商品進行驗收,對於在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報告採購部門,採購員根據驗收情況進行辦理。

1、驗收過程中出現的採購商品或勞務數量不符合企業規定的情況,採購員需提出解決方案,報採購經理審批。

2、採購的商品存在重大質量問題,採購經理組織由管理層人員、質量管理部、財務部等部門開會共同討論解決,解決方案報總裁審批後,採購部負責處理。

第九條 付款

1、財務部應付賬款會計對採購業務的各種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具體審核採購的各種單據和憑證是否齊備,內容是否真實,手續是否齊全,計算是否正確。

2、應付賬款在x萬元以內的,由財務總監審批;應付賬款在—xx萬元的,由總裁審批。

3、預付款與定金在x萬元以內的,財務部負責人審批即可,應付賬款在—xx萬元的,報財務總監審批,在xx萬元以上的,由總裁審批。

4、審核無誤後交財務部應收賬款會計開具付款憑證,交出納辦理貨款支付,並通知採購員聯繫供應商。

第十條 賬務處理

1、財務部在採購單據齊全的情況下,按照《會計核算規定》及時、準確地編制記賬憑證。

2、將請購單、訂購單、驗收單、外購物資入庫單、專用發票以及進口物資的報關單等支持性憑證附在記賬憑證的後面,如憑證資料較多,也可另外裝訂成冊,註明索引號後存檔。

3、每月應根據記賬憑證準確、及時地登記入“存貨”及“貨幣資金”、“應付賬款”分類明細賬中。

第十一條 對賬

1、財務部門應於每月末與供應商進行貨款結算的核對。

2、取得供應商對賬單,審核其餘額與企業“應付賬款”餘額是否一致,在考慮買賣雙方在收發貨物上可能存在時間差等因素之後,企業與供應商的月末餘額應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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