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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行政審批是現代國家管理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事務的一種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在中國,由於傳統的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巨大影響,行政審批已被日益廣泛地運用於許多行政管理領域,對於保障、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一種國家管理行政事務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根據統計,我國現有150多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行政審批作出了規定,這些規定涉及國防、外交、[1] 公安、經濟、城市管理等20多個領域、50多個行業。

但是,隨着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正式成為WTO的成員的今天,而行政審批制度又缺乏有效的法律規範,在行政審批中長期存在的問題就越來越突出,有些已成為生產力發展的體制性障礙。因此迫切需要對行政審批制度進行改革,來自國內外改革的呼聲也愈來愈強烈。

一、改革我國行政審批制度的重大意義

(一)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是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客觀需要

(二)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

(三)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是與WTO規則接軌的客觀需要

(四)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朽敗的客觀需要

(五)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是轉變政府職能、改進工作作風的客觀需要

二、我國行政審批的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行政審批制度與現行體制嚴重脱節

(二)現行行政審批制度與國際經濟嚴重脱軌

(三)現行行政審批程序混亂、範圍界定缺乏科學性

(四)現行行政審批種類繁多,設置過多過濫

(五)現行行政審批制度缺乏公開性和公正性

三、改革現行行政審批制度的思路和策略

(一)改革行政審批試製的指導思想、目標和原則

(二)改革行政審批制度的基本對策

內 容 提 要

在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不斷加快的今天,在中國已成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21世紀,如何改革和完善行政審批,以適應新時代經濟發展的要求,已成為各級行政機關所面臨的一項艱鉅任務。我國的行政審批制度要由適應原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轉變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礎上來,無論在制度的內容或運行方式方面都需要進行系統的改革。

當今世界許多國家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率先對行政審批制度進行了多次改革,並通過改革,提高了公共管理及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我國的審批制度改革,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審批事項的增減,或認為行政審批了,就不是改革了,行政審批少了,就是改革了。改革行政審批制度,絕不等於取消審批制度,審批的制度仍然是政府的實施行政管理的一種手段。應該説,改革行政審批制度的關鍵在於弄清哪些該審批,哪些不該審批,實質上是要突破傳統行政管理體制的束縛,使行政審批制度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正是從上述這一改革主要指導思想出發,全文共從三個方面分析和闡述:第一部分,論述了改革我國行政審批制度的重大意義。第二部分,對我國現行行政審批制度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了剖析。第三部分,針對我國現行行政審批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改革的舉措。

論文注意廣泛吸收學術界研究的最新成果,同時在已經研究的基礎上,努力做到有所創新,並提出了一些有新意的觀點。諸如論文對我國行政審批制度缺陷分析,有一定的深度,從六個方面所作的概括有一定新意,特別是對行政審批制度的體制基礎所作的分析有自己的見地。文章提出“從根本上轉變行政審批制度的體制基礎”的觀點,在同類文章中更是不多見的。

引 言

行政審批是現代國家管理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事務的一種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在我國,由於傳統的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巨大影響,行政審批已被日益廣泛地運用於許多行政管理領域,對於保障、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一種國家管理行政事務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根據統計,我國現有150多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行政審批作出了規定,這些規定涉及國防、外交、公安、經濟、城市管理等20多個領域、50多個行業。但是,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正式成為WTO的成員的今天,而行政審批制度又缺乏有效的法律規範,在行政審批中長期存在的問題就越來越突出,有些已成為生產力發展的體制性障礙。因此迫切需要對行政審批制度進行改革,來自國內外改革的呼聲也愈來愈強烈。兩年前中國行政管理學會還在蘇州召開了專門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研討會,來自十多個中央部門和三十多個省、市、自治區政府部門的領導同志,以及行政管理研究機構和大專院校的專家學者共70餘人參加了會議。近幾年來,我國各地也都陸續展開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繼出台了不少具體的改革措施和辦法。黨中央和國務院對這一改革十分重視,2019年9月國務院成立了行政審批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積極、穩妥地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於2019年10月和2019年2月分兩批、共取消了1195項行政審批事項,對82項行政審批事項改變了管理方式,取得了顯著成效;2019年7月1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號頒佈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審批法》,這説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已是我國政府、社會和民眾十分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

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是我國近十多年來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繼續和深入,這一改革歸根到底,是要突破傳統計劃經濟觀念的束縛,徹底從過去的所謂“審批經濟”中解脱出來,增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意識;突破部門既得利益的束縛、削平山頭,消除關卡,增強改革大局的意識;突破“官本位”思想的束縛,增強服務意識和人民公僕意識,進一步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為我國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出自對這一社會熱點問題的關注,我選擇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問題進行研究,這不僅在於我的專業偏好,更在於我對研究這個問題有着濃厚的興趣,同時也是一種參與。本文不打算重點研究這一制度的形成及其某些靜態的理論層面,而期盼把這一制度放在當前特殊的社會環境中,從動態的角度,更多揭示傳統行政審批制度的弊端,從而提出一些有價值的改革思路,以求教於國內同行和學術界的專家學者。

行政審批在世界各國都已得到了廣泛的應用,而早在建國初期,我國就已建立起了行政審批制度,如1951年由中央政府制定的《無線電器材管理暫行條例》、《城市旅棧業暫行管理規則》、《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中規定,凡經營上述行業的,都必須持有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營業審批證。隨着社會經濟、文化等建設事業的進一步發展,以及行政管理事務的增多,行政審批的應用範圍進一步增加,其作用也越來越重要,相應的法律制度也隨之逐步完善。

行政審批制度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處理相對方的申請,依法賦予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法律權利的各項具體制度的總稱。具體包括規定審批機關、審批職權、審批範圍、申請、審查和頒發審批證的程序,可審批費用以及監督檢查、撤銷、變更審批證的方式等方面的制度。

行政審批制度是由法律和法規設定的,也是由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所決定的。一旦經濟體制發生變化,其行政審批的範圍和方式也都要隨之發生變化。行政審批制度不是單項的制度,是規範行政審批行為的制度體系,多項具體制度構成的。

行政審批作為現代國家管理的重要手段,已被世界各國廣泛地運用於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於國家對社會經濟和其他事務的宏觀管理;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保障公共安全;有利於保護相對方的合法權益。但它也有一定的消極作用,一旦駕馭不好,也會帶來一些負作用。

行政審批制度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處理相對方的申請,依法賦予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法律權利的各項具體制度的總稱。具體包括規定審批機關、審批職權、審批範圍、申請、審查和頒發審批證的程序,可審批費用以及監督檢查、撤銷、變更審批證的方式等方面的制度。

行政審批制度是由法律和法規設定的,也是由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所決定的。一旦經濟體制發生變化,其行政審批的範圍和方式也都要隨之發生變化。行政審批制度不是單項的制度,是規範行政審批行為的制度體系,多項具體制度構成的。

行政審批作為現代國家管理的重要手段,已被世界各國廣泛地運用於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於國家對社會經濟和其他事務的宏觀管理;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保障公共安全;有利於保護相對方的合法權益。但它也有一定的消極作用,一旦駕馭不好,也會帶來一些負作用。

一、改革我國行政審批制度的重大意義

行政審批又叫行政許可,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申請,准許相對人行使某種權利,獲得從事某種活動資格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①。它在世界各國都已得到了廣泛的應用,而早在建國初期,我國就已建立起了行政審批制度,如1951年由中央政府制定的《無線電器材管理暫行條例》、《城市旅棧業暫行管理規則》、《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中規定,凡經營上述行業的,都必須持有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營業審批證。隨着社會經濟、文化等建設事業的進一步發展,以及行政管理事務的增多,行政審批的應用範圍進一步增加,其作用也越來越重要,相應的法律制度也隨之逐步完善。

行政審批制度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處理相對方的申請,依法賦予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法律權利的各項具體制度的總稱。具體包括規定審批機關、審批職權、審批範圍、申請、審查和頒發審批證的程序,可審批費用以及監督檢查、撤銷、變更審批證的方式等方面的制度。

行政審批制度是由法律和法規設定的,也是由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所決定的。一旦經濟體制發生變化,其行政審批的範圍和方式也都要隨之發生變化。行政審批制度不是單項的制度,是規範行政審批行為的制度體系,多項具體制度構成的。

行政審批作為現代國家管理的重要手段,已被世界各國廣泛地運用於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於國家對社會經濟和其他事務的宏觀管理;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保障公共安全;有利於保護相對方的合法權益。但它也有一定的消極作用,一旦駕馭不好,也會帶來一些負作用。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和不斷完善,要使行政審批在國家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其制度必須進行不斷的改革,這也是歷史的必然選擇。

(一)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是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客觀需要

在我國原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審批是各級政府的一項最為廣泛的職能,政府就是利用行政審批權廣泛干預社會事務和微觀經濟活動,以致造成“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經過20多年來的經濟政治體制的改革,雖然政府職能從總體上有所轉變,總的發展趨勢在逐步縮小,但作為政府的一項最廣泛職能的行政審批並未從根本上有所觸動,其根本原因在於權力因素的作用。行政審批實質上是政府權力的具體運行,行政審批的無所不包和亂用,也實際上是政府權力高度集中和不斷擴張與膨脹的結果。而行政審批權的背後又潛伏着大大小小的不同利益,因而改起來很難。一些政府部門在“轉變職能”的高談闊論下,卻死死守住“行政審批權”這塊樂於經營的“領地”,不願改革,從而使轉變職能十分困難。政府機構精簡一次膨脹一次,形成惡性循環。實踐證明,不從權力配置入手改革行政審批制度,轉變政府職能就難以真正到位。這次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就是要從“權力配置”這個源頭上嶄斷某些政府部門“增生”的權力觸角,真正按照國際市場經濟通行的規則,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大幅度篩選和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改進行政審批方式,規範審批程序和時限,將不必要的“審批制”改為 “登記制”或“備案制”、“核准制”,逐步與國際慣例接軌。這一改革實際上是在更深層次和更大範圍上轉變政府職能,使政府真正從“全能”向“有限”轉變,從“微觀經濟管理”向“宏觀調控”轉變,從“運動員”角色向“裁判員”角色轉變。同時,通過這一改革,將進一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加速實現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四川政府公佈近兩年共分七批取消行政審批項目749項,其中2019年至2019年底共六批取消行政審批項目585項,2019年7月1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審批法》和《國務院院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七批取消164項行政審批項目,同時提出了“人民是創財富的主體,政府是創造環境的主體”改革理念,從而進一步提高了對行政審批改革的認識,把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同轉變政府職能、推進制度創新結合起來,逐步建立起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世貿組織規則要求的行政管理體制。

上海政府公佈第一批取消和不再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521項,其中上海市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終止執行60項以地方性法規為依據的行政審批事項,佔現行審批事項2027項的25.7%,年內將達到精簡審批事項的50%。上海政府原祕書長、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主任姜斯憲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這些項目停止審批後,不會影響政府對有關事務的管理,反而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益和機關工作人員的責任心,克服以前存在的“重審批、輕管理”現象。

四川、上海兩地政府通過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切實轉變了政府職能,建立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行政審批制度。實踐證明,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必須從轉變政府職能入手,而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又是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關鍵環節。

(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

行政審批是我國計劃經濟條件下政府管理經濟和社會的主要手段和方式,並由此實現政府在社會資源配置中的主導作用。過去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我國實行計劃經濟,各級政府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用行政審批的辦法來管理經濟。從大到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小到公園的門票價格,都需政府審批,有的企業為批一個項目有時要跑幾十個部門蓋上百個公章,少則幾個月,多則幾年,事情還不一定辦成,造成社會運轉效率非常低下。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四大明確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對行政審批制度進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至今仍存在許多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行政審批項目。

過多的行政審批對於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是一大障礙,會扭曲市場運作規律。現在科學技術發展迅猛,經濟聯繫日益複雜,市場環境瞬息萬變,如果仍沿襲過去的行政審批制度,過多采取行政審批的方式管理經濟,則會由於政府工作人員對信息掌握不全面,對市場情況瞭解不充分,而對一些項目不能做出科學決策,往往會給企業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即損害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妨礙市場功能的正常發揮,又耽誤了時間,錯過了商機。同時,行政審批太多,使政府工作人員整天忙於審材料、批項目,部門之間為審批相互扯皮,心浮氣躁,滋生命令主義作風,無法將主要精力放在深入研究和思考宏觀管理問題上,這樣在客觀上會嚴重阻礙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可以説,不合理的行政審批,已經成為束縛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體制性障礙。因此必須通過改革,建立科學的行政審批制度,才能進一步推進政府經濟管理體制的創新,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強化宏觀調控。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要求政府部門做好宏觀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實施工作,要把工作的着力點放在健全和完善市場機制,監測市場運行狀況,及時清除各種市場機制運行的障礙,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的配置作用和對經濟的調節作用。

(三)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是與WTO規則接轉的客觀需要

中國入世,既是機遇,又是挑戰,特別是政府首當其衝。因為世貿組織是以政府為主體的國際貿易組織,政府既是入世協議的締約者,又是WTO權利義務的承擔者,WTO的規則體系幾乎主要是針對政府的,是用來規範政府行為的。加入世貿組織,政府行為就要受到WTO規則的約束和規範,不可能也不應該存在相背離之處。世貿組織的法規體系從本質上説,是建立在世界市場經濟的基礎之上的,通行的是市場法則,其最終目的是要求各成員國政府都按市場經濟規則運作,取消行政壁壘,以促進貿易自由和經濟自由。由於我國過去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從根本上排斥市場機制的作用,政府行政管理特別是經濟管理,也相應存在着許多與WTO規則不相一致的地方。最集中的表現是權力高度集中於政府,政府對社會經濟事務進行無所不包的干預,行政審批事項過多過細,影響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和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由此可見,改革現行行政審批制度,也是與WTO遊戲規則對接的迫切要求,不改革,我們就無法真正履行入世後所應承擔的各項義務,也不利於我們利用WTO的規則發展自己,保護自己,更難於使我國的經濟真正融於世界經濟的一體化。

(四)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朽敗的客觀需要。

在我國實行改革開放和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懲治朽敗是倍受人們關注的社會熱點。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和國務院第三次廉政工作會議對反朽敗、抓源頭工作作了全面部署,其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任務非常艱鉅。從近年來許多政府幹部,有的甚至是高級幹部的違法違紀案件的情況看,大多數犯罪分子都是利用手中行政審批項目的權力,權錢交易、用權謀私,最終走上了犯罪道路。包括我們外經貿主管部門,前些年在紡織品配額分配、審批外資項目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等方面也都出現過一些利用審批權收賄的案子,一些幹部為此受到法律的制裁。

各級幹部要正確看待手中的權力,正確看待審批。權力是為人民、為社會服務的工具,不是部門或個人的特權。進行行政審批首先應考慮自己應該負什麼責任,而不是要得到什麼。如把自己所掌握的權力當成可以用於牟取利益的手段,則很容易走上朽敗墮落的歧途。

因此,進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從源頭上規範權力的行使,依法對權力進行有效的制約,有效簡化行政審批程序,既是黨對廣大幹部政治上的關心,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朽敗的一項十分重要的治本之策。

(五)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是轉變政府職能、改進工作作風的客觀需要。

1998年機構改革以來,政府部門不斷推進轉變觀念,轉變職能,轉變作風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是,由於思想觀念的轉變需要一個過程,一些不應該審批的項目沒有減下來,牽扯了大量的時間和人力,不但影響了我們集中精力去抓大事,想大事、議大事;也造成命令主義滋生,阻礙政府工作作風的轉變。

另外,政府部門目前還存在嚴重的“文山會海”、“精兵不減政”的問題。現在我們機關的同志都感到很忙,工作量很大。其中有很多事情我們應該做,要做好的,但也有很多工作是我們不應該做,也做不好的。例如一些企業的問題,本來是企業自身應解決的問題,卻要找政府解決,就是因為有些是你審批的,它才來找你。管的多,很難管好,實際上等於沒管,能不影響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嗎?政府部門應該切實轉變職能,本來該企業,該中介組織去管的事情,政府不要大包大攬,要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讓企業真正成為市場的主體。政府只去做必須管的事情,管得少,才能管得好,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這樣,文件、會議自然也就減少了。所以,加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也是進一步推進“三個轉變,一個提高”,解決“文山會海”和“精兵簡政”問題的突破口。

二、近年來我國行政審批的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行政審批制度與現行體制的脱節

我國的經濟體制已經不是原來的計劃經濟,而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隨着我國市場化進程的不斷深化,我國社會已由原來的國家一元化社會逐步演變成國家——社會相互作用的二元化結構,現代社會在我國已經顯現。“事實上,改革開放後,我國在經濟生活中逐步引入市場機制,實行市場經濟,政治、經濟同構的社會結構特徵已有一定的改變,國家與社會開始由高度同一向良性分化轉變。”②在國家與社會分化的宏觀背景下,我國政府職能已逐步發生轉變:一是由過去的權力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逐步推進國家權力向社會的轉移和迴歸;二是國家與社會分立,增強政府在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行政能力;三是在現代社會基礎上的政府機構的行政管理方式也在逐步實現制度創新(人治行政到法治行政的轉變、直接行政到間接行政的轉變、強制行政到指導性行政的轉變、暗箱行政到公開行政的轉變、部門行政到行業行政的轉變)。而作為根植於原計劃經濟體制土壤上的現行行政審批制度,已愈來愈同新的經濟體制發生尖鋭的衝突,諸如現行的行政審批,沿用原計劃經濟體制下漫無邊界的審批範圍,嚴重阻礙了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建立,也障礙了有序市場體系的形成,難怪人們把我國的經濟稱為“審批經濟”;現行的行政審批的亂用,不僅造成大量社會資源的閒置和浪費,而且影響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益;特別是過濫的行政審批制度所造成的行政機關的權力膨脹,既助長了行政朽敗的滋生,也導致國家職能的嚴重混亂,形成政企不分,嚴重影響市場主體的自主經營。所有這些都説明,我國現行的行政審批制度,已失去對原計劃經濟體制的依存性。而與現行的“自主性”的市場經濟格格不入,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時候了。

(二)現行行政審批制度與國際經濟嚴重脱軌

我國的行政審批制度,不僅是在原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而且是在帝國主義封鎖和極其封閉的環境下產生的。即使是20多年來實行改革開放,由於被關在WTO的門外,而與國外的交往,僅靠雙邊協議來進行協調。因此,我國的行政審批制度也是僅從國內的情況考慮的。現在,我國已成為WTO的正式成員,因此,我國的經濟運行必須全面與國際經濟接軌。它不僅要求我國的企業必須按照市場經濟的規範方式來運作,同時要求政府必須根據市場經濟的運行方式和國際慣例來實行職能的轉變,規範自己的行為。我國現行的行政審批制度,無論從實踐層面或從制度層面看,都與WTO的遊戲規則和國際慣例存在嚴重的脱軌現象。如WTO和發達國家實行“自由主義”貿易政策,一般對市場主體和客觀的市場準入,實行準則主義原則,比較寬鬆,而我國在這方面掌握較嚴,不少領域仍實行“核准主義”原則。所謂核准,就是要經過審批;WTO的遊戲規則規定成員之間發生貿易糾紛,主要是通過雙邊談判和協商在WTO的規則基礎上求得解決,而我國的主要作法是:一旦市場主體之間發生貿易糾紛,得藉助於行政權力,由政府機構出面當裁判,或通過行政審批予以裁決;WTO要求建立統一的國際大市場,主張消除貿易壁壘,反對分割市場,而我國過濫的行政審批,導致地區封鎖,關卡林立,市場分割,就連國內統一的大市場都難以建立起來。WTO實行行政管理透明的規則,許多協議都有貿易政策透明度條款,要求成員國在貿易和管理政策上實行公開化,並且在官方出版刊物上發佈或者公開徵求公眾意見,或者在多邊水平上通知世界貿易組織,以便於世貿組織、有關締約方和貿易商瞭解和監督。但目前我國的貿易政策還有相當一部分是以“內部文件”的形式下發和執行的,這種保密狀態與WTO的透明度原則也是格格不入的。現行的行政性審批作為一種非經濟手段,在實施中毫無透明度可言,也為關貿總協定原則所不容,甚至會產生許多弊端,因為有渠道、有關係的單位,總能得到批准,甚至會得到關税的減免等。上述這些説明,不改革我國的行政審批制度,就難於使我國的經濟融入世界的經濟大潮,就難以適應加入WTO之後所面臨的新形勢。

(三)現行行政審批程序混亂、範圍界定缺乏科學性

1、審批範圍沒有科學界定,漫無邊界。諸如哪些事項該行政審批,哪些事項不該行政審批;哪些事項應該誰審批,哪些事項不應該誰審批;哪些規範性文件對哪些行業,哪些規範性文件不對哪些行業;哪些行為應設定行政審批,哪些行為不應當設定,等等,都沒有一個法定的清晰的邊界,這種情況在實施中已造成極其嚴重的後果。一方面,國家機關和地方機關不少部門要求出新行政審批項目的勢頭很難遏制,現行行政審批的項目愈來愈多,範圍愈來愈寬;另一方面,一些行政主體視行政審批為權力的象徵,企圖通過擴大行政審批範圍來膨脹自己的權力,從而導致行政權力的亂用,嚴重敗壞行政機關的威性。特別是這樣大範圍的行政審批,嚴重造成政企不分,束縛市場主體的手腳,影響市場主體積極性的充分發揮。

2、審批程序混亂,方式落後。行政審批程序即行政主體實施行政審批的步驟、方式、順序和時限,是行政審批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從行政審批的性質來看,審批行為直接影響相對方權益的得失,行政主體對相對方申請的批准與否,關係相對方能否取得相應的權利或資格,能否從事某種活動,所以要求行政審批在程序上必須規範化。但從我國的實踐來看,人們對行政審批的程序極不重視,規範行政審批程序的法律和法規也比較少,以致行政審批主體的做法很不統一,隨意性大,暴露出的問題很多。如有些行政主體視“審批”為“恩惠”,居高臨下,盛氣凌人,對申請人態度生硬,擺官架子;有的行政主體對相對方故意刁難,久拖不決,或者踢皮球,就連成立一個旅遊公司也要拖幾個月,蓋幾十個章子;更有甚者,存在行政主體利用審批權收賄,向申請人索要金錢和財物。這些情況都説明,一旦行政審批程序混亂,就會為那些不法之徒留下可鑽的空子。

(四)現行行政審批種類繁多,設置過多過濫

審批權力膨脹,審批種類繁多,標準不統一。其具體表現是:(1)行政審批稱謂五花八門。有的把行政審批稱為審核、核准、同意、審批、批准等不同種類,而不同種類的行政審批之間在具體操作中又沒有明顯區別。比如行政審批涵義的界定;行政審批的體制模式;行政審批的主體和申請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行政審批客體的分類以及有效、無效的約束條件;行政審批的申請、複議與監督;行政審批的責任追究等等,都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給實際操作帶來極大困難。這種狀況的存在,導致了行政審批設置過多過濫,出現重複交叉設置的現象產生,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近年來,根據中央政府的規範性文件設置的行政審批近850項,根據省一級規範性文件設置的多達500至1500項。這樣,在一個省級行政區域內實施的許可審批最少也在1300項左右,最多的省份已經超過了2300項。這些許可審批項目分佈在每個行政管理領域,貫穿於每個行業之中。(2)行政審批主體愈來愈多。由於我國行政審批的範圍沒有科學合理的邊界,造成各級政府部門甚至羣團、中介組織都競相爭奪審批權,以致造成行政審批主體數量龐大。從中央到地方直到鄉鎮都擁有大量的審批權,其審批主體多於“牛毛”。難怪老百姓埋怨辦成一件事需要蓋十幾個甚至幾十個公章。(3)行政機關審批權交叉重疊。由於現階段行政機關職能交叉重疊普遍存在,同一事務多個機關都有權管理,而管理的方法就是設置審批或審批,多個機關管理同一事務必然造成一項事務或一項活動有多項審批或多項審批。這樣,必然存在對同類事項重複交叉設置行政審批的現象。(4)審批項目事無鉅細,無所不包。大至國家重大工程,計劃部署,小至一人一事一物,到處可見審批權的運用,真所謂“審批經濟”、“管制經濟”。據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統計,該區共有行政審批171項,其中管委會130項,市有關機構駐開發區分式41項。對企業的審批143項,佔審批總數的84%。③改革後新建的開發區尚且如此,其他可見一斑。

(五)現行行政審批制度缺乏公開性和公正性

在行政審批中的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其行政地位是不平等的,特別在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更加強調權力的高度集中,從而更加強化了這種不平等性。一些行政主體自認為地位特殊,高人一等,並把行政領域作為自己的一塊“封地”,因而把行政過程看成是應該完全封閉的過程。在這樣的行政運行中建立起來的行政審批制度,其操作過程自然也是封閉的。近年來,行政體制改革雖然也強調實行政務公開,但有些行政主體仍習慣於過去那種“暗箱操作”,不願意實行政務公開,其改革的實踐與改革的理論差距甚遠。不少行政機關仍把行政審批視為“保密”事項,除極少數環節外,諸如審批內容、審批依據、審批條件、審批程序、審批時限、收費標準和審批責任人等都是不公開的,特別是收費、市政、城管、環保等與人民羣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的審批,很少公開充分聽取相對人的意見,獨斷專行現象嚴重。有些技術性較強的項目審批,行政主體自身的認識水平和專業能力有限,也不重視專家審查、行家諮詢,而自以為是,亂批錯批現象時有發生,為國家和人民造成嚴重損失。而一旦審批錯誤,又缺乏責任追究制度。

由於行政審批過程的不公開性,又往往造成某些審批結果的不公正性,這又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有些國家公務員在缺乏監督的情況下個人利益膨脹,想借審批項目大撈一把,因而,有“油水”的搶着批,沒有“油水”的拖着批,或藉此對申請人敲詐勒索,明目張膽地違反公正執法的原則。另一方面,有些地方政府機關已形成為獨立的利益主體,他們的內在衝動就是將行為重點和主要精力集中在實現各自轄區內經濟利益最大化。因此,這樣的地方政府機關行為存在着嚴重的功利性,他們設定的行政審批標準就是對本地是否有利,有利的項目快批、積極批;不利的項目則拖着不批。這也是我國地方保護主義和行政區域本位產生的温牀。

由於行政審批的不公開性,就難於保證對行政審批的有效監督。一些掌握有審批權的政府官員,一般都具有較多的自由裁量權,進而把行政審批的全過程變為全封閉的毫無監督的權力運行過程,由於信息佔有上的不對稱和行政地位上的不平等,行政相對人和組織,根本無法監督行政主體的審批行為。而行政組織內部的監督,更由於某些特殊部門利益的一致性,一般都更加難以到位。即使是比較有穿透力的新聞輿論監督,在我國全封閉的行政審批面前,也是無能為力的,他們迫於難以瞭解情況,也難以發揮新聞的監督作用。因此,我國的行政審批制度,普遍存在監督體系不完善,監控不到位的問題。例如南充大都會窩案就是因為審批不公開,沒能及時得到人民羣眾的有效監督,從而給國家、社會巨大的財產損失。可見,現行的行政審批權基本上是一種不受制約的權力。

三、改革現行行政審批制度的思路和對策

(一)改革行政審批制度的指導思想、目標和原則

1、改革行政審批制度的指導思想

改革我國的行政審批制度,是更快的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適應WTO的需要,也是深化我國行政體制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的重大措施。這一改革,不是對原有審批制度的全盤否定,而是要着眼於新的社會情況,總結歷史的經驗教訓,通過改革,實現制度創新。因此,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必須以黨的xx屆五中全會、六中全會、xx大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鄧同志的“三個有利於”和江同志的“七一”講話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以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為基點,把制度創新擺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響生產力發展的體制性障礙,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促進經濟發展,推進政府機關的廉政勤政建設,改變集權型的行政審批制度,規範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效率,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2、改革行政審批制度的總體目標

根據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的要求,這次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總體目標要求是:不符合政企分開和政事分開原則、妨礙市場開放和公平競爭以及實際上難以發揮有效作用的行政審批,堅決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場機制代替的行政審批,通過市場機制運作。對於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要嚴格規範審批行為,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做到審批程序嚴密、審批環節減少、審批效率明顯提高,行政審批責任追究製得到嚴格執行。

第一、減少行政審批,這既是改革的定量要求,也是改革的發展趨勢。這就是説,改革必須有定量標準,改革不能增加審批項目,只能使行政審批項目逐步減少,但危急到人民生存行業要強化審批,如土地、安全、環保等。根據這個要求和目標,現有的行政審批項目必須進行清理,該淡化的要逐步退出,急需保留的一定要強化。但是,這個定量要求,不是玩數字遊戲,根本目的在於通過精簡,找到最佳的“度”,以有利於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第二、規範審批行為。這是改革的定性要求,也是針對我國原有行政審批制度的弊端提出的改革目標。鑑於我國原有行政審批制度存在的種種弊端,進行大刀闊斧改革,實現審批制度上創新,以及對行政審批這一政府管理行為做出宏觀的、理性的分析,順應和把握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真正實現行政審批制度的科學化、法制化和規範化。

第三、強化監督機制。這是改革的根本保證。這次改革,不僅要從行政審批全過程上建立和完善全方位的監督機制,而且要加強對改革過程的檢查和監督。特別要對審批制度本身強化監督,才能對不規範的行政審批行為起到震懾和約束作用。

3、改革行政審批制度的基本原則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一項涉及面廣,問題敏感,情況十分複雜的系統工程,隨着改革的不斷深入,還將會出現意想不到的困難和問題。因此,為了積極穩妥地搞好這項改革,必須堅持以下幾條基本原則:

第一、適應市場經濟的合理性原則

在原計劃經濟條件下,政府在資源配置中起主導作用,自然行政審批成為一個主要的行政管理手段。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作用,這就決定了行政審批的範圍必須縮小,只能對市場機制的調節起補充作用,決不能象過去那樣用行政審批取代市場機制的調節功能。因此,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必須按經濟規律辦事,從根本上改變以行政審批為主要手段的政府管理模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綜合利用以經濟、法律手段為主的各種手段規範市場行為,調節國民經濟的運行。凡是企業能自主決定,市場機制能正常發揮作用的領域和事項,政府要堅決放開,不再審批,這樣才能使行政審批建立在充分發揮市場調節作用的基礎上,才會有利於市場經濟的發展。

第二、依法行政的合法性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它要求行政權力的主體地位必須依據法律、法規取得,行使行政權力並對行使權力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這與作為法制經濟的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是相一致的。行政審批直接關係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必須取得法律的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不能享有法律規定以外的任何特權。因此,改革行政審批制度,要堅決清除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審批事項,真正做到符合行政審批自身的規律和要求,符合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制和國際經濟全球化的規則。對確實要政府審批的有關事項和法定審批事項,要依法審批。設定審批要有法律依據,公開、規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這樣才能使行政審批建立在依法行政的原則基礎之上。

第三、規範行政行為的監督性原則。

行政審批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行政審批機關行使審批權進行有效監督制約,保證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審批權,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並按法律、法規規定,公佈行使審批的內容、對象、條件、程序、時限、審批結果。相對人對審批提出異議,要作出書面答覆,並告知有申請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審批機關要及時處理舉報、投訴,將處理結果通過適當方式回覆舉報人、投拆人。

第四、明確審批主體的責任性原則

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在賦予行政機關行政審批權時,要規定其相應的責任。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應當依法對審批對象實施有效監督,並承擔相應責任。行政機關不按規定的審批條件、程序實施行政審批甚至越權審批、亂用職權、徇私作弊,以及對被審批人不依法履行監督責任或者監督不力、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審批機關主管有關工作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提高便民服務的效能性原則

行政審批既是便民服務的“窗口”,也是政府機關的形象工程。因此,改革行政審批制度,要與總結過去的經驗教訓結合起來,與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行政水平和密切羣眾關係結合起來,以通過改革行政審批方式,改進工作作風,簡化環節、規範程序,提高效率和服務質量,最大限度地方便基層、方便企業、方便公民和其他社會組織,使改革後的行政審批真正成為便民服務的“窗口”,羣眾稱讚的政府的“形象工程”。

(二)改革行政審批制度的幾點策略

1、從根本上轉換行政審批制度的體制基礎

現行行政審批制度是伴隨我國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而形成的。其形成的體制基礎是計劃經濟。在這一體制下國家作為全民的代表,應該以所有者的身份不僅對經濟實施宏觀管理,還應加強微觀控制。國家集國有資產所有權和經營權於一身,直接干預全國企業的微觀經濟活動,企業沒有任何自主權,事無鉅細當然都要政府審批。隨着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上述行政審批的這一體制基礎不復存在了,應該結合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從體制基礎上重新定位。作為“自主”經濟的市場經濟,其市場主體自我決策、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其經營行為主要靠市場調節,政府只需要進行宏觀調控,不應該直接干預企業的微觀經濟活動。因此,隨着經濟體制的轉軌,行政審批制度的體制基礎應該轉到市場經濟的基礎上來。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審批已經不再是政府的主要功能,因而政府必須從漫無邊際的審批制度下解脱出來。政府的主要功能應是維繫規則,監督別人執行規則,而且這些規則主要不應由政府親自制定。但是,我國現在對此問題的認識極為模糊,一講制定規則就交政府來辦,其結果有些規則必然偏向和有利於制定規則的本部門的利益,形成國家利益部門化。按照現代法學理論的要求,制定規則應是公眾自身的事情,民眾通過自己的代表機關決定規則,是現代民主社會的最基本內容。從這一理論出發設計當前行政審批制度創新的框架,就應擺正行政審批中的政府地位,在新的體制基礎上規範行政審批制度。同時,這一轉軌過程,也是統一思想,轉變觀念的過程,應結合改革,加強相關的理論教育。

2、科學界定行政審批的標準和範圍

要順利推進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必須根據上述五項原則的基本精神,對行政審批確立科學的標準和範圍。科學界定行政審批的標準和範圍,是給行政審批一個法定的邊界,也是解決當前行政審批過濫、種類繁多和隨意性大等問題的需要,同時也是一種遏制某些地方部門要求出台新行政審批項目勢頭的限權措施。其目的在於規範行政審批行為,加強審批進程的監控,貫徹依法行政的原則,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科學界定行政審批的標準和範圍,就是要解決哪些事項該行政審批,哪些事項不該行政審批這一關鍵問題。其界定行政審批範圍的標準,應在鄧同志的“三個有利於”和江同志的“七一”講話與“三個代表”的思想理論指導下,堅持以下幾點:(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必須堅持行政審批;(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必須堅持行政審批;(3)提供公共服務並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必須堅持審批;(4)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必須堅持行政審批;(5)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設定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必須堅持行政審批;(6)涉外管理和國際事務中的重大事項必須堅持行政審批;(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審批的事項必須堅持行政審批;(8)除上述這些必須堅持審批的標準外,其他事項一般不應列入行政審批的範圍。國內有學者還認為,行政審批項目的範圍應由技術的、經濟和倫理的尺度來框定。技術的尺度是從技術能力方面看行政審批能不能把審批的事務管住,如果能把相關事物管住管好,產生了社會效益,那它才有存在的理由;經濟的尺度主要是從成本收益方面看行政審批權益與成本是否相對稱,如果二者是對稱的,審批就是合算的;倫理的尺度是從行政價值方面看行政審批是否符合行政主導價值,符合的才可以存在。④這些建議很有政策諮詢價值。總之,科學界定行政審批範圍的標準設定,應根據政府職能的轉變,有利於規範經濟程序,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

結合科學界定行政審批範圍,應當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對現行的行政審批規章和事項進行全面清理,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凡是能由市場調節的就堅決放開,切實減少審批,對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或者不屬於行政管理職能職責以及不應當通過行政審批管理

的事項都應堅決進行清理,這些事項主要是:(1)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

可以自主決定的事項;(2)由市場機制可以正常發揮作用的自我調節的事項;(3)應由社會中介組織通過服務解決的事項;(4)實行公開招標、拍賣的事項;(5)已有法律、法令或規章明確禁止的事項;(6)國家已明令取消行政審批的事項;(7)無法定依據或已過時、失效的事項;(8)各部門自行規定的或不應當由政府管理的事項;(9)通過依法監管可以解決的事項;(10)屬於單位或部門的業務經營行為:諸如技術鑑定、內部工作、檢查評比、職稱評定等事項。即使應當堅持的行政審批事項,也應通過規範性文件劃定科學邊界,避免越權審批。同時,改革還不僅是刪繁就簡,只要有利於發展經濟和社會穩定的,存在需要審批的遺漏事項,經政府嚴格審查後,也還可適當增設,絕不可因改革行政審批制度而弱化行政管理職能,給社會發展帶來不利影響。更不能把界定審批範圍搞成應急性的“減量型的改革”,僅在數字上玩遊戲,而應從制度創新和首先確立行政審批的價值取向上,提高這項改革的科學性和規範性,避免流於形式的錯誤做法。

3、切實改進行政審批方式

在科學界定行政審批範圍的基礎上,應着力規範行政審批程序,改革行政審批方式,以便通過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改進工作作風,簡化審批環節,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最大限度地服務基層,方便羣眾,服務社會,這也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一、簡化審批環節和審批手續,避免重複審批、多頭審批、久拖不決、互相踢皮球。對已經存在的審批程序混亂現象要堅決理順,對某些宂繁的多餘環節,要堅決砍掉,要使審批程序制度化、法制化。國內有些地方已經在這方面總結了不少好的經驗,如江蘇政府法制辦為搞好便民服務簡化審批環節,設立行政審批中心,有關部門和單位走進中心聯合辦公,形成集中式的服務窗口,從實際出發開展多種形式的便民服務。特別對熱門項目,審批工作量較大的項目和需要多部門聯合審批的項目,採取上述方式極大方便了羣眾。他們還大力推行審批工作“五辦制”:一是一般事項直接辦理制。凡屬程序簡便,可當場或當天辦理的事項,做到即收即辦;二是特殊事項承諾辦理制。凡須經其他部門審批或現場踏勘的項目,管理部門應作出承諾,嚴格按承諾時限辦理。三是重大事項聯合辦理制。凡涉及當地經濟和人民生活等重大事項,必須按聯合辦理的有關規定審批。凡涉及當地經濟和人民生活等重大事項,必須按聯合辦理的有關規定審批。四是上報事項負責辦理制。凡需上報審批的事項,承辦部門應限時辦理,並一包到底;五是核准項目明確答覆制。⑤地方的這些改革經驗,是構建新的審批制度的實踐基礎,應從理論上加以總結提高,吸收帶普遍性的東西,補充、完善現行的行政審批制度。

第二、貫徹政務公開的原則,增強行政審批的透明度。透明度原則是世貿組織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政府改進管理方式和作風的一項基本方法。各級政府應在管理過程中儘量做到決策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並建立相應的政務公開制度,如聽證制度、諮詢制度、信息發佈制度等,增加政府政策、法規的透明度。要使今後保留的行政審批除個別保密項目外,都向社會公開,即要公開審批內容、辦事程序、審批依據、申報材料、承諾時限、收費標準等,讓基層單位和人民羣眾“進一家門辦好,繳規定費辦理,按承諾制辦完”。有的地方除上述五公開外,還向社會搞“八公開”,增加“公開審批機關”、“審批責任清理人”和“審批條件”三項,主動接受人民羣眾的監督。這些做法,都是政務公開的大膽實踐,應該大力提倡。要堅決糾正許多政府部門和地方仍習慣以“內部文件”、“行政命令”等隨意性大、透明度低的管理方式開展工作,杜絕“暗箱操作”、隨意裁決等問題的發生。特別對物價、收費、市政、城管、環保等與人民羣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要充分聽取和吸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強化專家審查、諮詢制度,進一步提高政府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水平。

第三、規範行政審批程序應從源頭上抓起。因為大量的行政審批是由法律和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國務院文件、國務院部門文件決定的,不從這些源頭上抓起,就難以對具體項目進行清理。最好是着眼於制度創新,根據《行政審批法》對所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中涉及到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一次大清理。《行政審批法》已對行政審批的定義、原則、設定權、範圍、標準、程序等做出明確規定,使行政審批真正實現法制化規範化。

第四、搞好便民服務窗口建設。設立行政審批中心,有關部門和單位進入該中心統一辦公,形成集中式的服務窗口。從實際出發開展各種形式的便民服務。特別是對熱門項目、審批工作量較大的項目和需要多個部門聯合辦理的項目,儘可能採取集中辦理的方式以方便羣眾。結合政府上網工程,探索多部門聯網辦理的管理新模式,改進審批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4、中央與地方應當同步進行行政審批改革

2019年7月1日以前,相當大的一部分行政審批是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務院文件、國務院部門文件規定的,為此在行政審批制度多次改革和清理上出現了不少問題,使中央和地方無法保持一致或同步進行。各地方政府要根據剛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審批法》對所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中涉及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一次大規模的清理,並制定出配套的法規和規章對《行政審批法》對行政審批的含義、原則、設定權、範圍、標準、程序、監督、法律責任等進行具體化,從而使《行政審批法》得以貫徹執行,使地方和中央保持同步。

5、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

第一、建立有效的運作和責任追究機制。建立規範的運作機制,減少行政審批的人為因素,減少隨意性。對於清理中保留下來的審批事項,建立結構合理、管理規範、程序科學、制約有效的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減少審批人的自由裁量權。同時,要按照WTO公開、透明的原則,除少數不宜公開的審批外,其他的行政審批都應對行政審批的內容、對象、條件、程序進行公開,未經公開的,不得作為行政審批的依據。還要努力改進審批方式,認真探索“窗口式” 、“一站式”辦文制度,積極推行電子政務、聯合審批制度、社會聽政制度和專家審查制度,使行政審批制度化,規範化。

建立並實行審批責任追究制度。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和“權責對等”的原則,明確審批單位、審批人對審批過錯的責任。不允許擅自變更、新設定或變相設定審批事項,不允許無故拖延審批時限。要研究制定企業對不按照規定審批行為的投訴制度和對越權審批的黨政紀追究制度。對於由於只審批不監督或者監督不力而造成嚴重後果的,以及亂用職權越權審批,甚至吃、拿、卡、要,徇私作弊的,要追究行政審批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並給予黨政紀處理。

第二、建立有效的監督和補救機制。行政審批這種管理從實質上説是以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自由為代價的,如果亂用這一管理手段,即有違行政審批制度的本意,還會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在此,必須通過改革,建立完善有效的監督和補救機制。

建立有效的監督和補救機制,是同一行政過程的兩個方面。就監督來説,對行政審批的全過程都要實行全方位的監控,其中更主要的是加強對行政審批主體的監督。除上面所説的積極推行政務公開,自覺接受羣眾監督外,還要加強組織內部的黨的監督、專門監督機構的監督和上、下級的相互監督。同時還要加強外部的新聞會計監督,特別是法律的監督。要逐步建立健全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度和檢查監管制度。就補救來説,即應建立健全相應的行政複議制度,以便及時發現和避免不規範的審批行為,並及時追究行政審批主體的相應責任,以維護相對人的權利,這也是完善行政審批制度的不可忽視的方面,其目的在於監督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職權,糾正和防止違法行為。

無論監督機制還是補救機制的運用,關鍵在於措施落實。對行政審批主體的監督,不同於一般行使過程的監督。他們往往位高權重,使普通公民望而生畏,也因他們同時擁有掩蓋自己和實施報復的一切手段,常常使人們對他們的監督難以奏效。正因為這樣,對行政審批的監督,更應重視法律的監督、上級的監督和新聞輿論的監督。從法律監督來説,關鍵在於依法明確設定審批權限,對越權或亂用權力審批的行政主體, 必須依法嚴懲,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組織內部的監督來説,有審批權限的上級主管部門,應明確監督主體和責任人,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檢查,一旦發現問題,就應及時查處,不留後患。上級主管部門不重視監督或失之過寬以致釀成嚴重後果的,其主要負責人和監督責任人應負相應的連帶責任。要給予新聞輿論部門充分監督行政審批主體的權利,不論他們地位多高,權力多大,都應該是輿論監督的對象,新聞部門應該有權揭露那些違法違規審批的真實情況,實施“新聞曝光”。在行政審批的過程中,行政相對人在強大的行政權力面前始終處於弱勢地位,因而行政補救是非常必要的,要採取切實措施保證行政複議制度的貫徹和落實。特別要提高各級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行政複議制度的認識,並制定相應的具體措施,保證行政複議不流於形式,不走過場,真正起到行政補救的作用。要嚴格行政審批責任制度,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外,每項審批都應由一個部門負責,並在部門內落實具體科室或具體人辦理,避免多頭審批或重複審批。確需幾個部門聯合審批的,也應明確主辦和協辦單位,限時辦理完畢。特別是對技術性很強的審批項目,要制定具體的審批技術標準,最大限度地減少審批人員的自由裁量權,減少審批的盲目性。要嚴格按照規定時限完成審批工作,實行承諾制,全面提高行政服務的效率和質量。尤其對關係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審批項目,事前要加強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充分論證,嚴格把關,依法審批,真正做到管理到位,監督到位,服務到位,避免審批工作出現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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