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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審批監管制度

上審批監管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範網上行政審批行為,提高網上行政審批效率和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上審批監管制度

第二條 網上行政審批實行網上預審制度,當事人將審批事項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從網上發送到行政便民中心網站,審批單位在網上對當事人提交材料進行審核,材料符合規定的,應當在2日內通知當事人到行政便民中心進行辦理;材料不符合規定的,通知當事人進行補正。

三條 審批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審批事項辦理完畢,並通過網上或其它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四條 審批單位需要到現場進行實地堪測的,應當事先告知當事人現場堪測的時間,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條 審批單位在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時,不得違反規定向當事人索取財物,不得向當事人轉嫁費用,不得接受當事人宴請,嚴禁有不廉潔行為。

第六條 審批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因特殊原因未能辦理完畢的,應當提前告知當事人,取得當事人諒解。

第七條 審批單位在規定期限內無故不予辦理的,要對相關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

標籤: 審批 監管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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