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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審批管理制度(精選3篇)

動火審批管理制度(精選3篇)

動火審批管理制度 篇1

一、目的

動火審批管理制度(精選3篇)

為加強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動火作業審批管理制度。

二、用火範圍

在公司區域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內進行以下作業或使用其中設施均應納入安全用火管理範圍。

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

3、燒、烤、煨管和產生火花的作業;

4、臨時用電、使用不防爆的電動工具和不防爆的電器等;

三、用火管理

用火管理實行用火作業許可證制度,凡在用火管理範圍內的用火作業必須辦理《用火作業票》。

四、用火級別劃分

根據用火部位的危險程度,用火分為一、二級用火和固定用火。

(一)、一級用火:

1、有易燃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裝置、罐區和倉庫等;

2、易燃可燃物品及有毒物質裝卸區等;

3、輸送易燃、可燃液體的管線。

4、節假日期間對影響生產裝置運行必須進行的用火。

5、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確屬生產需要時,20時到次日8時之間的用火要作為一級用火處理。

(二)、二級用火:

1、從易燃、易爆或系統拆除的容器、管線,已運到安全地點、並經過吹掃處理化驗合格;

2、裝置、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地區及循環水系統;

3、其它臨時用火。

(三)、固定用火:

在公司內沒有危險的區域,設立固定動火點一處,為公司辦公室前,固定動火點要設立標誌,相關部門要嚴格管理,專職安全員進行監督檢查。

五、用火作業的審批

1、一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一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主管提出申請,由安環科組織有關人員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後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經分管廠長審查批准後,由安環科負責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定安全措施可靠並逐項落實後,報街道辦事處安全監督站批准後,方可發放動火作業票,准許用火。否則嚴禁用火。

2、二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二級用火作業由用火車間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會同施工單位負責人,對用火現場認真檢查確認,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並填寫動火作業票,經安環科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並報街道辦事處安全監督站批准後,方可准許用火。

3、固定用火的審批。固定用火區的設定由安環科根據動火所需提出申請,報主管廠長進行審查並報街道辦事處安全監督站批准後方可。用火區域設置不得在涉及易燃有毒介質區域內,安全距離應大於30m,並設置明顯標誌。

六、承包商用火管理

承包商在用火管理範圍內進行用火作業,均按一級用火作業處理。審批手續為:由工程項目的負責人向安環科提出申請,工程項目主管管理人員與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落實防火措施,經安環科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定安全措施可靠並逐項落實後,方可發放用火作業許可證,准許用火。

七、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

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分日常用火和大檢修期間用火,日常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大檢修期間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固定用火點每年由公司安環科檢查認定一次。

八、用火作業的基本原則

1、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要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一級用火。

2、裝置進行大、中檢修時,要將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至裝置外的罐區,並加盲板與裝置隔絕。若中間罐不具備倒空條件,必須採取可靠措施予以隔離。

3、進入設備內部用火,必須同時遵守《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高處作業用火,必須同時遵守有關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4、用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後,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5、用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6、節假日期間的用火,按一級用火辦理。

九、動火分析

1、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動火分析人應對分析結果負責。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專職安全員或當班班經理負責提出。

3、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4、用火化驗分析標準:可燃氣休爆炸下限大於4%時,分析檢測數具小於0.5%為合格;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小於4%時,分析檢測數具小於0.2%為合格。

5、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動火時間超過4小時,需重新取樣分析。

十、用火監督

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准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安環科安全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標準的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並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嚴肅處理。

十一、用火作業人員的資格與權限

1、用火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焊接工種作業證;

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的原則;

3、用火作業人員對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則的用火要求,有權拒絕用火。 十一、用火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

1、用火監護人的資格:用火監護人必須瞭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必須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監護人的職責:用火監護人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後,應在安全管理人員和部門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採取措施,用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

3、用火監護人的權限:當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用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並報告有關領導。

十二、用火範圍及監護範圍

1、一級、二級用火,限1處l張用火作業許可證,1人以上監護;

2、檢修期間的二級用火,限1處1張用火作業許可證,1名監護人可同時監護同一區域、同一作業面,直線距離不大於15米以內的用火,但最多不超過3處。

十三、動火用電

生產裝置區域、要害部位及罐區維修的臨時用電,用電管理部門應根據批准的用火作業許可證為其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辦理要符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

十四、用火作業許可證

1、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用火人持有,作業時隨身攜帶由;第三聯監護人持有,監火時隨身攜帶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第四聯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車間或崗位;

2、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隨意塗改,不得代簽,不需要填寫的欄目,一律用“/”表示;

3、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檔。用火作業許可證由安保科存檔。

4、用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1年。

十五、附則

本標準未盡事宜和對用火管理中有爭議的問題,由安環科協調解決。

動火審批管理制度 篇2

一、動火等級劃分及審批規定

1、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2、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

(1)、嚴禁區域內;

(2)、油罐、油箱、油槽車何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3)、各種受壓設備;

(4)、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5)、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等場所;

(6)、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

3、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保安部門及消防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

4、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動火: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進行臨時焊、割等用火作業;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業。

5、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車間的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紅藕,方可動火。

6、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作業。

7、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地、車間負責人或安全主管人員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

8、動火申請表要明確用火地點,配備的消防器材,操作者,看火人和有效時間等內容,並保留存根備查。

9、作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用火證的規定進行作業,不得擅自更改作業內容,如有變化應重新辦理動火證。

10、用火證當日有效,工作完成後由作業人員將用火證交回安全員處,再次作業再次辦理。

二、焊、割作業“十不燒”規定

1、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人員,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2、凡屬一、二、三級動火範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3、焊工不瞭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4、焊工不瞭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5、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險之前,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層、冷卻層、隔音、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飛賤的地方,在未採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作業。

7、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作業。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準焊、割作業。

9、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牴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準焊、割作業。

10、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採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作業。

施工現場各部門,專業防火措施

三、模板堆場防火須知

1、木料堆場嚴禁吸煙。

2、木料堆場嚴禁動用明火。

3、木料堆、製作場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險物品。

4、夜間作業不得使用碘鎢燈照明。

5、下班前必須將木屑、零星木塊等清除乾淨。

6、下班時必須切斷電源。

7、必須配備消防滅火器材。

動火審批管理制度 篇3

一、目的

為加強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動火作業審批管理制度。

二、用火範圍

在公司區域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內進行以下作業或使用其中設施均應納入安全用火管理範圍。

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

3、燒、烤、煨管和產生火花的作業;

4、臨時用電、使用不防爆的電動工具和不防爆的電器等;

三、用火管理

用火管理實行用火作業許可證制度,凡在用火管理範圍內的用火作業必須辦理《用火作業票》。

四、用火級別劃分

根據用火部位的`危險程度,用火分為一、二級用火和固定用火。

(一)、一級用火:

1、有易燃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裝置、罐區和倉庫等;

2、易燃可燃物品及有毒物質裝卸區等;

3、輸送易燃、可燃液體的管線。

4、節假日期間對影響生產裝置運行必須進行的用火。

5、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確屬生產需要時,20時到次日8時之間的用火要作為一級用火處理。

(二)、二級用火:

1、從易燃、易爆或系統拆除的容器、管線,已運到安全地點、並經過吹掃處理化驗合格;

2、裝置、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地區及循環水系統;

3、其它臨時用火。

(三)、固定用火:

在公司內沒有危險的區域,設立固定動火點一處,為公司辦公室前,固定動火點要設立標誌,相關部門要嚴格管理,專職安全員進行監督檢查。

五、用火作業的審批

1、一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一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主管提出申請,由安環科組織有關人員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後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經分管廠長審查批准後,由安環科負責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定安全措施可靠並逐項落實後,報街道辦事處安全監督站批准後,方可發放動火作業票,准許用火。否則嚴禁用火。

2、二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二級用火作業由用火車間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會同施工單位負責人,對用火現場認真檢查確認,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並填寫動火作業票,經安環科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並報街道辦事處安全監督站批准後,方可准許用火。

3、固定用火的審批。固定用火區的設定由安環科根據動火所需提出申請,報主管廠長進行審查並報街道辦事處安全監督站批准後方可。用火區域設置不得在涉及易燃有毒介質區域內,安全距離應大於30m,並設置明顯標誌。

六、承包商用火管理

承包商在用火管理範圍內進行用火作業,均按一級用火作業處理。審批手續為:由工程項目的負責人向安環科提出申請,工程項目主管管理人員與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落實防火措施,經安環科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定安全措施可靠並逐項落實後,方可發放用火作業許可證,准許用火。

七、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

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分日常用火和大檢修期間用火,日常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大檢修期間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固定用火點每年由公司安環科檢查認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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