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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規章制度十篇

防火規章制度十篇

防火規章制度 篇1

為了進一步加強全局安全工作,維護全局辦公秩序,確保局內各項工作正常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防火規章制度十篇

一、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和安全保衞工作的規定。加強“四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成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設專職保衞幹事,負責全局綜合治理和安全保衞工作。

三、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經常開展“四防”教育,認真落實有關制度和措施,經常進行治安、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堵塞漏洞,消除隱患,維護良好的內部秩序。

四、定期不定期召開綜合治理安全保衞工作會議,傳達落實上級的工作部署。

五、加強與所在地的公安、消防、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的聯繫,接受公安、消防、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的檢查指導和監督。

六、值班、值宿人員要按值班、值宿規定做好工作,不得失職,因失職造成後果,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七、機關內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辦公樓防火制度”。

八、全局工作人員都必須嚴格執行《保密法》,遵守保密制度。

九、財務部門對現金、票證、有價證券的保管,都必須按銀行和公安部門的規定執行。

十、下班前要做到電器斷電,閉燈、關窗、鎖門、對精密儀器,貴重物品和印信、文件 、資料等要指定專人保管,明確責任以防被盜。發現不安全因素要及時進行整改,落實防範措施。

十一、非工作時間確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工作人員,需經主管領導同意,未經批准的人員不準在機關逗留、住宿。

十二、辦公樓內如發現可疑情況或被盜案件,值班、值宿人員要做好保護現場工作並及時向有關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

十三、大風、暴雨(雪)天,領導上崗值班,對重點部位落實責任,死看死守。

防火規章制度 篇2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公司及員工生命、

財產的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公司每一位員工都有維護公司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參加有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四條公司防火安全工作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日常事務由綜合部歸口管理。

第五條為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落實,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公司總經理任組長,各副總任副組長,首席以上人員(含首席)任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在集團安全工作委員會領導下工作,負責公司全面的防火安全工作。防火安全的日常事務由綜合部負責。

第六條公司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安全責任人。公司的防火安全責任人為總經理;各部門的防火安全負責人為相應部門負責人。

第七條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

(一)、制定、修改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

(二)、審批公司各部門制定的防火安全實施細則;

(三)、佈置公司總體的安全防火工作;

(四)、防火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災事故隱患;

(五)、撲救、調查處理公司重大的防火安全事故;

(六)、審批公司防火安全培訓計劃;

(七)、負責公司防火安全制度的落實檢查,提高全體員工的防火安全意識;

(八)、負責公司員工的消防知識、消防技能的培訓和考核工作;第八條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是:

(一)、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法規和集團、公司防火安全制度;

(二)、根據公司防火安全制度制訂本部門的防火安全實施細則,報批通過後嚴格執行;

(三)、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日常工作同計劃、同佈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四)、負責本部門員工接受消防知識、消防技能的培訓和考核;

(五)、定期對所管轄區的防火安全進行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處理,及時上報;

(六)、發生火警積極撲救,並及時報火警;

(七)、協助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第九條各部室在工作中,都要嚴格執行公司防火安全制度和本部門的防火安全實施細則。

第十條公司所有員工在公司辦公區內一律不準吸煙。

第十一條公司所有員工均有義務告誡和勸阻來訪客人不要在辦公區內吸煙。

第十二條全體員工在公司工作區,嚴禁使用電爐、電熱水器、熱寶、電椅墊、電暖器等用電設備。工作人員離開辦公區的電腦時,需將電腦電源關閉,下班前需將工作區座位下的電源關閉。

第十三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要採取多種形式定期、不定期地對公司全體員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全體員工必須掌握“三懂三會四能”。

“三懂”是指懂本崗位日常工作中的火災危險性;懂預防火災的措施;懂撲救火災的方法。

“三會”是指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會報火警119。

“四能”是指能宣傳;能檢查;能及時發現和整改火險;能有效撲救初期火災。

第十四條綜合部主任要定期公司員工進行消防訓練,各部門部主管協助完成具體工作。

第十五條公司建立逐級例行檢查制度以保證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各部門的防火安全責任人,在每日下班或交接班前,對所管轄區域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每週對所管轄區域一次防火安全大檢查。各系統的防火責任人每月本系統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大檢查。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每季度進行抽查。各級每次例行檢查都必須詳細記錄《防火安全例行檢查記錄單》,該單一式兩份,一份本部門留存,一份報綜合部。

第十六條每逢節假日和季節變化、異常天氣變化時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要對全公司進行一次安全防火、防雷電大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各種不安全因素以定人、定措施、定時限的方法予以解決。

第十七條公司辦公區以及機房等要害部位要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並保證完好有效。消防器材、消防設施要定位置定人管理,不得損壞、挪位、移作他用。

第十八條公司內嚴禁明火。

第十九條未經夠公司總經理批准任何人、任何部門不準私拉、私改電源線。必需時由公司總經理批准,由集團電工專業人員操作。

第二十條電源、電腦、電視等用電設備以及易燃的設備應指定責任人並定期檢查。

第二十一條工作地點的易燃、危險品應放於安全地點,妥善保管,非本部門專業工作人員不得動用。

第二十二條庫存物資中的易燃、危險品要隔離存放、注意通風散熱,實行定位置定人管理。

第二十三條任何人發現火險,必須及時、準確地向綜合部或公安消防機關報警,並積極參加有的撲救活動。公司綜合部接到報警後要立即集合公司員工進行撲救或配合公安消防機關進行撲救。

第二十四條火災目擊者應迅速將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開。

第二十五條火災發生時主管人員應一面指揮救火,一面指揮搶救人員及物品。必要時通知臨近其他單位戒備。

第二十六條救火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油類或電線失火,應用砂或紡織物等撲滅,切勿用水滅火。

(二)、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滾,較易撲滅。

(三)、先救人,後搶物。搶救物品時,應先搶救帳冊、憑證及重要文件或貴重物品。

(四)、在煙火中搶救,應用濕手巾掩着口鼻。

(五)、如火焰封住出路,應設法從窗口逃生。

(六)、一旦發生火情,不要乘坐電梯。

第二十七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對防火安全工作定期評比,對取得下列成績的部門或個人,給予經濟獎勵。

(一)、進行消防技術革新,改善防火安全,促進安全工作者;

(二)、堅持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敢於同違章行為作鬥爭,保障安全者;

(三)、不怕危險,勇於排除隱患,制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者;

(四)、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者;

(五)、其他對消防工作有貢獻者。第二十八條對下列情況之一的部門或個人,視情節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必要時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無視防火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經指出拒不執行的;

(二)、超過整改限期尚未完成整改的;

(三)、違反本制度第十二、十五、十八、十九條規定的;

(四)、發現火險隱患或火警未能及時報險、報警致使公司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

(五)、損壞消防器材設備、消防設施或挪作它用的;

(六)、未按規定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的;

(七)、玩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

(八)、其他威脅公司防火安全或造成火險、火災事故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公司各部門應根據本制度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制訂,報集團批准後施行。修改或終止時亦同。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檢查與考核,日常事務由綜合部負責。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施行後,公司既有的類似規章制度自行終止,與本制度有牴觸的規定以本制度為準。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防火規章制度 篇3

製氧站、輸氧管道屬於重點防火保衞部位,為加強對重點防火部位防火安全管理,有效防範事故的發生,確保禁火區的安全生產與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重點防火部位所配置的消防設施及器材,均為消防專用,任何人不得擅自損壞、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第二條消防設施、器材應當佈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明確專人管理。

第三條嚴禁在製氧站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條嚴格門衞登記制度,收留一切進入生產區人員攜帶的火種。

第五條嚴禁任何機動車輛進站。

第六條製氧站消防道路、人行通道應保持暢通無阻不得以任何藉口將其堵塞。

第七條輸送壓縮、液化氣體和液體的管道的顏色必須符合國家色標要求,並安裝靜電接地裝置和阻火設備。

第八條嚴格執行動火、用電管理制度。

第九條加強值班、巡檢工作,嚴守崗位,不脱崗、漏崗認真履行交接班制度。

第十條用電必須符合設計規範和安全規定,由正式電工安裝、維修,不準私拉亂接電線,不準超負荷用電,不準使用不合格電器及保險裝置。

第十一條經常開展安全檢查,對電線、電器設備要做到定時、定期、定人檢查,對用電方面不安全因素要及時妥善處理。

第十二條製氧站內嚴禁用明火或電加熱器採暖。

第十三條在禁火區內檢修,凡能拆卸下來的零部件、構件、管道等物應事先拆下,拿到非禁火區去動火,凡能用其他方法切割連接的儘可能用其他方法代替,避免動火。

第十四條嚴格執行動火證辦理審批、監督制度。

第十五條製氧站職工當班必須穿着規定的勞保用品,易產生靜電的化纖織品嚴禁穿着入站。

第十六條定期組織職工進行消防法規和消防常識的教育,職工應掌握必要的防火、滅火知識,熟悉所從事崗位的火災危險性,預防措施及滅火方法。

第十七條新工人要經過防火知識教育後才能正式上崗作業,對從事特殊工種的人員要進行消防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能上崗作業。

第十八條製氧站、輸氧管道要劃分放火責任區域,指定區域防火負責人,抓好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十九條除嚴格執行動火管理規定外,製氧管線、工藝管道任何檢修不能搭接接地迴路,亂搭亂割。

第二十條凡在製氧生產區內,嚴禁使用手機、傳呼機等通訊工具。

防火規章制度 篇4

為了加強消防工作,確保本工程的順利施工,依照國家消防條例,吸取各方面的經驗教訓,根據本工程的場地、工程的實際特點等,特制定施工現場安全防火措施:

l、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加強消防教育,提高對安全防火工作的認識,把安全防火工作提到工作的議事日程上來,作為一件大事來抓。

2、建立健全組織:為加強安全防火工作的管理,公司成立防火安全委員會,項目部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工地有專職防火安全員和義務消防員,形成公司、處、工地安全防火體系。

3、加強對消防器具的配備:在地面臨時設施周圍配有一定數量的滅火器、砂箱、鐵鏟、消防水桶等設防設及工具,指派專人負責,消防設施及工具供消防專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挪作他用。

4、施工現場的防火管理:施工現場和員工住宿區,嚴禁燒電滬、煤油爐,施工現場中需要動用氣割、氣焊和電焊及動用火種,存在事故隱患時應嚴密注意,現場要有足夠的防火設施。

5、監督檢查:為確保防火工作落實到實處,經常監督檢查。

建立健全各級消防安全機構和專職人員,制定施工現場消防方案,定期研究消防工作中的問題,領導現場防火保衞組,對現場消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教育現場工作人員認真執行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消防組織,設立防火小組和消防小分隊,進行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防火規章制度 篇5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規定》,預防火災,保護學校公共財產和師生員工生命安全,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本校轄屬的行政、教學、科研、校辦產業等部門(以下簡稱單位)均應依照本規定實行安全防火責任制。

第三條學校防火安全工作實行校、院系(部、處、所、中心)、科室三級管理責任制。

(一)校級設立防火安全委員會,由校長(法人代表)確定一名副校長或副書記兼任主任(防火負責人)。責任是: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規定》等有關消防法規、條例。主持校防火委員會工作,定期召開防火工作會議,研究全校安全防火責任制的宣傳、教育和落實等項工作。

2、負責選擇配備防火幹部,建立防火工作機構,組織領導各院、系(部、處、所、中心)建立各部門、各工種、各崗位的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實行目標管理,狠抓三級落實,把防火安全工作與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組織領導全校防火安全檢查,聽取防火工作彙報,研究解決存在的重大問題;審定學校年度消防經費預算和消防設備、器材的購置計劃及消防經費的開支;審定學校重點防火部位。

(二)院(系)、部(處)、中心)級設立防火領導小組,由各二級單位確定一名副職兼任組長(防火負責人)。責任是:

1、領導本單位的防火工作,貫徹執行上級防火部門和學校有關防火安全的規定,建立本單位的防火安全制度;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火災隱患,對解決不了的須及時書面報告校防火辦公室。

2、主持本單位防火領導小組工作,定期召開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有關防火工作會議精神,研究解決防火責任制的落實和開展經常性的宣傳教育活動;組織義務消防分隊的學習和演練。

3、對本單位發生的火災事故要及時組織人員撲救。事後要進行分析研究,分清責任,吸取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

4、組織有關人員對本單位所屬樓房,場所的消防設備和器材進行定期保養、檢查,並將本單位的防火工作情況經常向主管領導和防火辦公室彙報。

(三)科、室級防火負責人,由行政領導兼任。每個實驗室、辦公室均須設安全員;各學生班設防火安全(治保)員。其主要責任是:

1、積極貫徹上級機關和學校有關防火安全的規定,建立本單位的防火安全責任制和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經常檢查防火情況,及時解決火災隱患,對於解決不了的,書面報告上一級領導。

2、對本單位的師生員工進行經常性的防火安全宣傳教育,提高他們的防火安全意識,掌握防火安全常識,熟悉滅火基本方法,做到人人會報警、個個會滅火。

3、負責檢查和保管好配備在本室的各類消防設備和器材,不得挪做它用。

4、發生火災,立即報警,積極撲救,保護好火災現場,協助有關部門查明原因。

5、積極支持義務消防隊員活動,注意發揮安全員在防火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宣傳有關防火規定,對違章用電、用火等情況及時制止並提出批評。

第四條學校防火安全委員會是全校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的專職機構,下設防火辦公室(以下簡稱防火辦),設在校保衞處治安科,是全校防火安全管理的承辦部門。具體責任是:

(一)執行消防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規範,根據所在地防火安全辦公室和公安消防機關的要求,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履行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制定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和一年兩次檢查驗收工作。

(二)在教職工、學生中開展防火安全宣傳教育,定期進行防火知識教育和滅火技術訓練,開展形式多樣的羣眾性的防火安全競賽活動。對新到校的教職工、學生要及時開展防火安全教育,對分到防火重點部位的工作人員,一定要做好崗前防火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三)組織好防火安全檢查,及時制止、糾正違章,防止和消除火災隱患,對暫時難以消除的火災隱患,必須採取臨時應急措施,確保安全。對公安消防機關和當地防火委員會檢查驗收及平時走訪中指出的隱患,負責制定限期整改的措施,並將改正情況上報。

(四)、完善消防設施、器材,定期檢修保養;嚴格重點部位防火自動控制系統管理,設專人負責維護管理,確保防火設備和器材完好。

(五)建立防火檔案,審定防火重點部位,制定落實防火安全管理措施,定人定點管理。

(六)建立防火值班、巡邏制度。要求值班巡邏人員身體健壯,責任心強,掌握防火和滅火知識,能夠獨立及時發現和處理不安全因素。

(七)建立和管理義務消防隊,制定滅火預案,開展義務消防訓練,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對發生的火災事故積極組織撲救,搶救人員、物資並保護好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火災事故的查處工作。

(八)負責與校內各單位和來校承包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隊、民工隊簽訂防火責任書;按本規定明確各自的防火責任,負責對在防火工作中的功過人員提出獎懲報告,上報主管領導和校防火委員會討論批准。

第五條明確學校防火安全重點部位。凡被確認為防火重點部位的,務必按本規定嚴格管理,明確防火責任人和崗位責任人,防火制度健全,有完善的消防設備和滅火應急預案。

第六條嚴格用電、用火管理,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一)認真遵守《石油大學(北京)用電管理規定》和其他防火規定,一切電器設備、儀器、儀表必須符合安全用電規定,嚴格按照規程操作,經常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隱患、故障,用後務必切斷電源。

(二)嚴禁私自拆卸公用電器設備和私自改裝線路。凡安裝大型用電設備,必須取得後勤總公司工程動力維修中心同意。凡電器線路發生故障須經科研與設備處或後勤總公司工程動力維修中心修理。

(三)嚴格遵守使用液化氣操作規程,對設備、閥門和管線要經常細心檢查,發現漏氣務必及時修理,以免發生事故。禁止在校內亂堆亂放、任意處理易燃物品,禁止在樓道內、室內燃燒廢品。凡在校內燃燒物品,必須報保衞處審批,發給“明火證”後,方可用火。

(四)嚴格對校內文化娛樂場所及圖書館、實驗室、科學會堂、電教中心、計算機房、加油站、液化氣站等防火重點部位的管理,嚴禁煙火,嚴格執行用電管理規定,嚴防靜電引起火災事故。

第七條加強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管理,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一)嚴格按照國務院第344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建立購買、運輸、保管、領取、使用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等管理制度,並設專人負責、分類管理、手續齊全、帳物清楚。

(二)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庫房、料場、實驗室等處所嚴禁煙火和使用60瓦以上燈泡,要安裝防爆燈,開關要在室外,以免發生火災事故。

第八條嚴格對消防設備、滅火器材的維護管理。

(一)消防設備、器材(包括各類滅火器、消火栓、水龍帶)均屬專用設備,不準挪作他用。由保衞處治安科和所在單位共同負責管理,檢查維修、保養、使其始終處於良好狀態。

(二)全校教職工、學生、家屬都有保護消防設備器材完好的責任,發現破壞或偷盜消防設備的嚴加制止,並及時報告保衞處,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隨意佔用、掩埋地下消火栓,私自拆卸消防設備。如因特殊情況,必須經校保衞處同意。

第九條獎懲

(一)對認真貫徹執行學校防火安全責任制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防火負責人,成績突出的,在年終總結評比中,推薦為學校或地區防火安全先進集體或先進個人,並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二)對違反本規定或其他有關防火安全條例的,根據情節輕重,給單位或個人予以處罰。

對不按本規定建立或履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而發生火災事故的,給予警告或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給予單位主管人2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三)對防火安全責任制嚴重不落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xx元以下罰款。

1、違章用火、用電、無人管理,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嚴重不落實,導致發生火災的。

2、防火重點部位防火措施不落實,受到地方消防部門警告的。

3、存在火災隱患,不向學校防火辦報告,或不按防火辦及公安消防機關要求採取措施的。

4、發生火災不報警或隱報火災損失,破壞火災現場的。

第十條校防火辦或公安消防機關,一經發現我校隨時可能發生火災危險的部位,有權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立即整改,在緊急情況下,有權責令其停工、停產、停業,並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一條校防火辦,依據本規定處罰時,必須開具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印製的處罰單據,罰款統一交校財務處。

第十二條被處罰的單位必須在接到處罰裁決書之日起7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罰,繳納罰款。逾期不接受處罰,不繳納罰款,每超過一日增加罰款10到30元。

第十三條本規定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校保衞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於xx年12月修訂,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防火規章制度 篇6

一、檔案室與工作辦公室要分設。

二、檔案室、計算機室非本室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

三、嚴禁吸煙,不準用明火照明或取暖,不準使用電熱器具。

四、保持過道暢通,文件櫃之間保持一定距離,過道門廳不得堆放物品。

五、室內所有電線、電閘、電燈等要與資料櫃保持30公分以上距離。

六、室內要保持清潔,廢紙要隨時清理,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管理人員下班前要進行安全檢查,切斷電源,關好門窗。

八、銷燬資料按規定進行,禁止在室內用明火銷燬資料。

防火規章制度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區以外的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專業隊伍撲救為主、專羣結合、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政府負總責的森林防火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主要責任人。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擔任指揮長,政府有關部門、當地駐軍、武裝警察部隊、森林航空消防機構等組成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其編制核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由分管負責人擔任指揮長,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預防、撲救和基礎保障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參加森林火災保險,提高抵禦森林火災風險的能力。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條有森林防火任務的村(居)民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森林防火組織,制定村規民約,組織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簽訂聯防協議,建立聯防機制,做好責任區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負責其經營範圍內的森林防火工作,落實森林防火管護人員和措施。

第九條相鄰行政區域的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森林防火聯防區域,建立聯防組織和聯防制度,共同做好聯防區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條邊境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防禦境外山火入境,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國土生態安全。

第十一條預防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森林火災的預防

第十二條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為全省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4月30日為全省森林高火險期。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特殊情況發佈命令,調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險期。

州(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自然條件和火災發生規律,調整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險期,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備案,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森林火災發生的特點及危險程度劃定森林防火區、森林高火險區,並向社會公佈。

森林高火險期內,森林防火區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森林火險預警監測及信息發佈系統,加強森林火險氣象自動監測站建設,提高森林火險天氣預報、警報的準確率和時效性。

縣級以上氣象部門應當及時提供天氣預報和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預報信息,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降低森林火險等級;開展森林火險預警、森林火災監測、林區防雷、人工增雨的科學研究。

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公共媒體應當根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要求,無償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森林火險天氣預警預報信息。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按照森林火險天氣預警預報,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的各項準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森林防火區設置火情瞭望台(塔),開設防火隔離帶和營造生物防火隔離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重點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以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工作,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規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識和素質,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新聞、廣播、電視、文化、教育等單位應當採取各種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

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設置森林防火宣傳牌、警示牌,對進入其經營範圍的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宣傳。

每年12月為森林防火宣傳月。

第十七條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當地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指導下,按照森林防火的計劃燒除規程,實施計劃燒除和清除林內可燃物。

第十八條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開展旅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進行森林防火安全宣傳,防止野外違規用火。

森林防火期內,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被監護人野外用火、玩火。

第十九條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從事燒灰積肥,燒地(田)埂、甘蔗地、秸稈、牧草地,燒荒燒炭等野外農事用火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居)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准。

經批准進行野外農事用火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森林火險等級在三級以下(含三級);

(二)有專人監管用火現場;

(三)用火後徹底清滅餘火;

(四)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條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進行計劃燒除、煉山造林、勘察、開採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符合森林防火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吸煙、燒紙、燒香;

(二)燒蜂、燒山狩獵;

(三)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四)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

(五)焚燒垃圾;

(六)其他非生產性用火。

在前款規定的時間和區域內,因民俗活動需要特殊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森林防火期內,禁止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

森林防火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森林防火區設立臨時性的森林防火檢查站,執行檢查任務的人員應當佩戴專用標誌,對進出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對攜帶的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實行集中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監、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森林防火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和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並明確森林防火責任區域。護林員履行以下森林防火工作職責:

(一)宣傳森林防火法律、法規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識;

(二)巡護森林,排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及時制止並協助查處違反規定的野外用火;

(四)及時報告森林火情;

(五)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森林火災案件。

護林員在執行森林防火任務時,應當佩戴森林防火標誌。森林防火標誌式樣由省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辦公室統一確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二十五條在森林防火區架設輸電線路、電信線路和鋪設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等,產權單位應當採取防火措施,並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第二十六條在森林防火區依法開辦工礦企業、設立旅遊區或者新建開發區的,應當將森林防火設施的建設納入規劃方案,在開工前報當地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在項目竣工時通知審核部門共同參與驗收。

工程造林或者成片造林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森林防火設施和防火林帶與該造林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實施、同步驗收。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和侵佔森林防火通道、標誌、宣傳碑(牌)、瞭望台(塔)、隔離帶、設施設備,不得干擾依法設置的森林防火專用電台頻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條各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辦公室應當配備森林防火專用車輛和專用電台。

森林防火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噴塗標誌圖案,安裝警報器和標誌燈具。

森林防火專用車輛執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及行人應當讓行。

在森林防火期,執行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任務的森林防火專用車輛通過收費公路、橋樑、隧道等時,免收車輛通行費。

第三章森林火災的撲救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森林火災的特點制定處置森林火災應急預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應急演練,建立應急值守、應急響應和應急處置機制,科學撲救森林火災。

森林防火區內的村(居)民委員會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制定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的具體方案,做好自防自救工作。

第三十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森林火險區劃等級的要求和森林防火發展規劃,組建與森林防火任務相適應的森林火災專業撲火隊,配備專業裝備。

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國有林場等森林防火重點單位應當組建森林火災專業撲火隊,負責撲救責任區內的森林火災。

州(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森林防火區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託本地其他應急救援力量組建森林火災應急撲火隊,配備撲火機具、防護裝備,負責初發森林火災的撲救。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定期組織撲火指揮員、專業撲火隊和應急撲火隊伍進行培訓和演練。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防火撲火物資,保證應對突發森林火災的需要。

第三十二條全省森林火警電話為12119。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應當立即撥打森林火警電話。接到報告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立即核實情況,並迅速處置。

森林防火期內,各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辦公室實行24小時全天值班制度,森林火災專業撲火隊實行24小時全天執勤、備勤制度。

第三十三條森林火情信息由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歸口管理,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

對下列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辦公室:

(一)國界兩側5公里以內的森林火災;

(二)受害森林面積50公頃以上的森林火災;

(三)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

(四)威脅居民區(點)或者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五)12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災;

(六)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面山的森林火災;

(七)省、州(市)交界地區的森林火災;

(八)需要省級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第三十四條撲救森林火災時應當優先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落實撲火人員安全保障措施。

參加火災撲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統一指揮。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在發生森林火災需要啟動應急預案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啟動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及時調集應急人員、物資、裝備參加救援,統一指揮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在森林火災現場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撲火前線指揮部。

第三十六條發生森林火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撲救。

第三十七條發生下列森林火災,火災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撲救。

(一)國界兩側5公里以內的森林火災;

(二)較大的森林火災;

(三)威脅居民區(點)或者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四)6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災;

(五)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和國有林場發生的森林火災;

(六)城鎮面山的森林火災;

(七)鄉、鎮以上行政交界地區發生的森林火災;

(八)需要上級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第三十八條發生下列森林火災,火災發生地州(市)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督促、指導或者指揮撲救。

(一)國界兩側5公里以內的森林火災;

(二)造成人員傷亡的森林火災;

(三)12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災;

(四)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發生的森林火災;

(五)城市面山的森林火災;

(六)縣級以上行政交界地區發生的森林火災。

第三十九條開展森林航空消防的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航空消防協作機制,負責協調解決地空配合的有關事項。

第四十條撲救森林火災應當以專業撲救隊伍為主要力量,不得組織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適宜人員參加森林火災撲救。

第四章災後處置

第四十一條森林火災等級分為一般森林火災、較大森林火災、重大森林火災和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具體劃分標準按照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森林火災撲滅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對起火的時間、地點、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量、撲救情況、物資消耗、人員傷亡、其他經濟損失等進行調查和評估,形成調查報告,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調查報告,確定森林火災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並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組織參加撲火的,撲火期間人員工資、差旅費等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農民、無固定收入的城鎮居民參加撲火期間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費,由肇事單位或者肇事個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單位支付;火災肇事單位、肇事個人或者起火單位確實無力支付的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支付。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以及撲救森林火災所發生的其他費用,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四十四條森林火災信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行政交界地區森林火災信息由共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重大森林火災信息由省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發佈。

第四十五條對因撲救森林火災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醫療保障、撫卹;符合烈士條件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辦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對個人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架設輸電線路、電信線路和鋪設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等,產權單位未採取防火措施的;

(二)未經批准進行燒灰積肥,燒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稈,燒荒燒炭等野外農事用火的;

(三)經批准野外農事用火,但不符合相關要求的;

(四)未經批准實施計劃燒除、煉山造林、勘察、開採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吸煙、燒紙、燒香的;

(六)燒蜂、燒山狩獵的;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的;

(九)焚燒垃圾的;

(十)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

(十一)其他野外違規用火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和侵佔森林防火通道、標誌、宣傳碑(牌)、瞭望台(塔)、隔離帶、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對個人可以處500元以上XX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災造成損失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3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森林消防條例》同時廢止。

防火規章制度 篇8

一、各科對幹部職工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用電、防火教育,對重點防火部位每季要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二、消防器材要擺放合理位置,操作人員要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

三、辦公樓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及劇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個人物品,辦公樓內走廊、樓梯口不準擺放物品,以保證樓梯暢通。

四、不準隨地扔煙頭、火柴桿,下班前關閉電源。

五、不準私接電源和擅自使用電爐子、電暖氣、電水壺等電器設備,如發現電器故障,應及時通知辦公室維修。

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事故的責任人,將按事故的損失情況給予相應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防火規章制度 篇9

一、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和安全保衞工作的規定。加強“四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成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設專職保衞幹事,負責全局綜合治理和安全保衞工作。

三、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經常開展“四防”教育,認真落實有關制度和措施,經常進行治安、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堵塞漏洞,消除隱患,維護良好的內部秩序。

四、定期不定期召開綜合治理安全保衞工作會議,傳達落實上級的工作部署。

五、加強與所在地的公安、消防、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的聯繫,接受公安、消防、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的檢查指導和監督。

六、值班、值宿人員要按值班、值宿規定做好工作,不得失職,因失職造成後果,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七、機關內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辦公樓防火制度”。

八、全局工作人員都必須嚴格執行《保密法》,遵守保密制度。

九、財務部門對現金、票證、有價證券的保管,都必須按銀行和公安部門的規定執行。

十、下班前要做到電器斷電,閉燈、關窗、鎖門、對精密儀器,貴重物品和印信、文件、資料等要指定專人保管,明確責任以防被盜。發現不安全因素要及時進行整改,落實防範措施。

十一、非工作時間確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工作人員,需經主管領導同意,未經批准的人員不準在機關逗留、住宿。

十二、辦公樓內如發現可疑情況或被盜案件,值班、值宿人員要做好保護現場工作並及時向有關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

十三、大風、暴雨(雪)天,領導上崗值班,對重點部位落實責任,死看死守。

防火規章制度 篇10

1、重點防火部位(區域)內禁止吸煙或使用火爐、電爐等大功率電器,現場禁止存放雜物,確保通道暢通;

2、原煤倉、產品倉要定時監測瓦斯、一氧化碳等氣體濃度並有記錄,加強抽排風、降塵措施;

2、煉焦煤選煤廠要加強浮選系統、柴油庫(藥劑庫)安全防火管理,制定防火區域管理制度及滅火預案;

3、冬季取暖用火,各選煤廠必須建立審批制度,核發取暖用火合格證後,方可使用;

4、禁止在防火部位(區域)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工作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必須制定強制性安全管理規定和防火安全措施,報經相關單位、部門審核後方可動火施工;

5、防火部位(區域)照明應採用防爆燈具及電器設備;

6、廠區焚燒雜物必須在規定的區域內焚燒,現場設專人監護,焚燒完畢後必須及時清理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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