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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規章制度十篇

勞動規章制度十篇

勞動規章制度 篇1

一、為了規範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勞動規章制度十篇

二、適用範圍: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

三、管理職責:公司勞動人事員工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

四、勞動合同的訂立:

1、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2、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瞭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瞭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説明。

3、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工作地點;

(6)勞動紀律;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9)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祕密等其他條款。

4、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5、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一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

6、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幾至幾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7、保守祕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祕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

8、違約金: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祕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五、勞動合同的履行:

1、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簽訂日起生效。

2、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3、合同中止:由於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於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4、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5、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6、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採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懷孕期、生產期、捕乳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六、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1、經濟補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1)公司提出並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併、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2、補償標準:

(1)給付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於停工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2)計算標準: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

3、法律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勞動規章制度 篇2

一、學校成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小組,由工會主席任組長

二、充分認識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積極推進學校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的建設和工作的發展,充分發揮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小組的.“第一道防線”作用。

三、規範和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小組的建設。

四、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小組的主要任務:調解教職工與學校在人事安排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預防糾紛激化;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勞動法。

五、發現矛盾糾紛,應及時調處,做好資料的積累。

六、調解小組組長每學期召集一次調解員會議,瞭解工作情況。

七、加強協調配合,紮實推進學校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

勞動規章制度 篇3

1、自覺遵守交通規則,不在馬路上跑鬧、玩耍、橫穿公路,過馬路要走斑馬線,做到一等,二看,三通過。單獨外出時必須告知家長;若與家長外出要勸誡家長不要酒後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確保家長和孩子的人身安全;同時要遵守各種場合的文明禮儀要求,做文明公民。

2、嚴禁學生私自到池塘、河流等不明水域遊玩或游泳,以防溺水事故發生,如果發生應立即呼救或報警。

3、不用濕手觸摸家用電器,發現別人觸電,應立即呼救或報警。雷雨天氣,不在大樹、電線等危險地方避雨,以防雷擊。

4、不玩火,愛護消防設施,發現火情及時報警或呼救。5、注意飲食衞生,不暴飲暴食,嚴禁購買過期或變質的食物,不到果園隨便摘果子吃,以防食物中毒。不要到人多或有污染的.場合,防止傳染病的感染。

6、遠離網吧,不參加賭博等不健康的娛樂活動,不聽、不信、不傳、不參與封建迷信活動,堅決抵制邪教活動。

7、不到加氣站玩耍或在傢俬自使用煤氣灶,以免發生不安全事故。

8、認真完成假期作業,多讀書,讀好書,多看積極向上、益智類文娛或電視節目。

勞動規章制度 篇4

一、為促進公司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工作規範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質量,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的規章制度,就是指匯波公司針對生產、經營、技術、管理等項活動所制定的管理規範的總稱。

三、本規定適用於匯波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計劃、起草、審核、頒佈、解釋、修改、備案與廢止等相關活動。

四、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堅持依法制訂的原則;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不作重複規定;

2、堅持從企業實際出發,符合企業改革與發展總體目標;

3、堅持政企分開,有利於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4、注意制度間的協調性,避免各項制度之間衝突與遺漏;

5、遵循長遠規劃,年度計劃,適時修訂,定期清理,統一規範的原則。

五、制定規章制度的要求。

1、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範圍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

2、準確性:規章制度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3、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關流程,明確相關工作的負責部門與責任人;

4、實際性:高標準切合企業經營管理的實際;

5、穩定性:能在一定時間與一定範圍內適用;

6、服務性:制度本身應體現服務企業發展的需求。

六、公司管理中心總經理行使規章制度的審核、批准、修訂與廢止權。

七、公司管理中心行政組就是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就是:

1、負責規章制度體系的編制工作;

2、負責組織擬定規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計劃;

3、根據規劃督促、檢查、協助各部門起草規章制度草案;

4、起草公司綜合性規章制度;

5、負責規章制度草案規範的審核;

6、組織規章制度草案論證、修改、定稿、報送、審批等工作;

7、負責收集規章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修改與廢止有關規章制度的建議;

8、負責規章制度編號的管理工作;

9、負責規章制度的保管、存檔工作。

八、公司管理中心總經理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規章制度草案的文字審核工作;

2、負責規章制度的行文規範審核工作;

九、公司職能部門根據規章制度體系整體規劃,制訂本部門規章制度年度計劃。

十、管理中心行政組對各部門提出的規章制度年度計劃進行協調與審核,編制公司規章制度制訂年度計劃。

勞動規章制度 篇5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二、公司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三、通過發揮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員工的技能、管理水平,來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和管理體系,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公司實行崗薪制來分配員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並會根據經濟發展來不斷提高員工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公平的競爭機制,多勞多得。

五、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儉,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揮集體創造精神,增加集體凝聚力和向心力。

六、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予以追究。

勞動規章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範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聘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聘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聘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後對外招聘的原則,不聘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8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9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製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即成立生效。

第10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員工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1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符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2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4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15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第16條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17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18條員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根據季節時間相應調整)

第19條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勞動規章制度 篇7

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被辭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作為代通金。

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參見以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一、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3種情形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操作指引】用人單位在實踐中需注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條件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動議系用人單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主動要求辭職,此種情況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二、經濟補償計算基數中工資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税,扣伙食費、房租費等,勞動者實際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基本工資僅僅是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顯然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而實發工資並不能真實體現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比如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都可導致實發工資低於勞動者實際的工資,顯然也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規章制度 篇8

一、準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無故曠工。

二、工作期間不可因私人情緒影響工作。

三、每個員工在工作開始前和結束後做好個人工作區域的衞生保潔工作,保持桌面整潔,每日工作後維護好公共區域的衞生。

四、工作時間不得私自串崗,閒聊,做與工作無關的私事,不能因個人影響整個公司的形象。

五、工作時間內避免接聽私人電話,嚴禁佔用公司電話處理私事。

六、公司本着互尊互愛,團結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對於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七、員工使用標準的服務用語,做好積極主動、熱情以及訓練有素的語音、語調、語速的服務。

八、認真對待對待每一個客户,合理的處理客户的意見和建議。

九、服從分配、管理、不得損壞公司形象,不得透露公司機密,違者重罰。

十、愛護公物,勤儉節約,杜絕浪費。

勞動規章制度 篇9

一、總則

1、根據國家《勞動法》等法令法規和本公司的經營目標與計劃,為使廣大員工做到安全、文明、優質、高效地全面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為此,必須加強勞動紀律,健全勞動管理制度,確保生產工作秩序良好、有序進行,特制訂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對象為公司全體員工。

二、勞動紀律

1、遵紀守法,自覺遵守本公司的規章制度,努力學習政治、文化和業務技術,積極參加崗位培訓、崗位練兵、事故預想與反事故演習、“雙增雙節”活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活動,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文化道德素養,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2、文職人員着裝要整潔大方,其餘工種職工着裝要符合安全、勞保的要求。

3、實行掛牌上崗,上班必須登記。

4、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準時上下班,上班即上崗,專心工作,專心操作,專心製作,專心施工,提高工時利用率;不曠工,不脱崗,不串崗,不睡崗,不在崗吃零食,不幹私活,不看與本崗位無關的書報,不在辦公室(工作、施工區域)閒談、喧譁,不妨礙他人工作,不帶小孩上班。

5、財務人員所負責的原始記錄、統計、報表、台帳,記載要清楚,數據要準確,內容要完整,填寫要真實不漏項,傳遞要及時,做到系統化、規範化、檔案化;向有關部門和領導提供所需的數據、表報、資料要準確、迅捷;認真做好信息的收集、健全和反饋工作。

6 、要遵守社會公德,執行工作(施工)任務時,遵守有關法令法規,遵守社會公共秩序,不賭博,不鬥毆,不參與其它違法活動。

三、職工請假的有關規定

(一)事假

1、因私事不能上班者,必須事前書面請假,准假後方能離開本崗位,如因特殊情況(本人或家屬發生急、重病和意外重大事情)不能事前請假或延長假期時,應用電話方式補辦請假、延假手續。

2、因私事請假,原則上每次請假天數最多不超過十天,全年累計請假天數最多不超過二十天,事假一律不計出勤,扣發工資。

(二)工傷假

因工負傷,必須憑“工傷事故報告單”或醫院工傷事故診斷書,經公司行政科審批後方可按工傷處理。否則按病假處理。

(三)非因工傷假和病假

1、非因工負傷和病假一律要有醫院證明,外診病假要有鄉、鎮衞生院以上醫生證明,經領導批准後方能生效,如不按上述辦理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2、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假期的生活待遇按照《關於國營企業職工病傷假期間生活待遇問題的.通知》辦理。

(四)婚假

結婚可持證明到公司行政科辦理婚假手續,假期按有關規定辦理,若無故延長假期者,按事假處理。

(五)喪假

職工的父母、夫妻、子女或直接撫養的旁系親屬死亡時給假期三天,工資照發,往返車船、住宿費自理。

(六)產假

產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及上級有關計劃生育文件辦理。

(七)帶薪年假

年假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八)法定節假日

法定節假日如果職工未休息,按勞動法規定給予3倍工資。

四、考勤辦法

1、全體員工作息時間冬季早上10:30-下午7:00,夏季早上10:00-下午7:30,遲到5分鐘以內扣5元,10分鐘以內扣10元,超過10分鐘扣20元,1小時之內不到者算曠工。

2、串崗,在崗吃零食,幹私活,看與本崗位無關的書報,在崗閒談、喧譁,妨礙他人工作,帶小孩上班,每次扣獎金5元;幹私活,情節嚴重者,按有關規章懲處。

3、上班時間睡崗,每次扣睡崗人員20元。

4、事假、曠工扣發當日工資。

五、附則

1、本制度與《勞動法》和上級有關法規有牴觸的,按《勞動法》和上級規定執行。

2、本制度與公司原有相關規定相矛盾的,以本制度為準,如本制度沒有涉及的,按有關規章執行。

勞動規章制度 篇10

第一條為了保證我院各種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的有效落實,進一步加強稽查隊伍建設,調動稽查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稽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充分發揮稽查的職能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休養院綜合辦公室為稽查考核的主管部門。履行稽查考核職責的人員有:值班經理、公司部門以上管理人員、綜合辦公室人事主管及指定人員。

第二章考核內容

第三條員工的儀容儀表、出勤、履職情況

第四條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

第三章稽查考核實施辦法

第五條由稽查人員對各部門的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定時或不定時的進行檢查、監督、考核。各部門要積極支持稽查考核人員的工作,各部門領導應高度重視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落實等管理工作,認真及時查處本部門員工中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現象以維護其嚴肅性。因失察、拖延、推諉致使本部門違反勞動紀律的問題得不到及時糾正和處理,並被其他稽查人員查處或員工舉報的,將追究主管經理的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六條凡值班經理稽查、考核出員工違紀、違規事實,而部門經理未發現的,部門經理承擔連帶責任(每次0.05分)。

第七條凡稽查主管部門稽查人員稽查、考核出的違紀、違規問題,而值班經理未發現的,值班經理要承擔瀆職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八條凡院領導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稽查主管部門人員未發現的,稽查主管部門人員承擔瀆職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九條由其他員工舉報,部門未發現和處理,對於相應領導也要承擔連帶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十條在稽查、考核過程中,必須堅持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允許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否則應嚴肅處理(每發現一次,責任人扣0.15分)。

第十一條考核結果具有的效力:

1、與稽查人員的績效工資掛鈎;

2、決定對員工的獎勵與懲罰;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二條對於稽查人員失職,第一次給予警告處分,第二次給予嚴重警告,第三次給予50-100元罰款,同時每次扣除考核成績0.1分。

第十三條年終考核,稽查人員綜合考核成績優秀者,按績效管理辦法,給予其一定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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