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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規章制度十篇

離職規章制度十篇

離職規章制度 篇1

1 目的

離職規章制度十篇

規範公司離職員工的多種結算活動和交接工作,以利於工作的延續性;保護員工和公司免於離職糾紛;與離職人員的面談可提供管理方面的改進信息,幫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的離職工作。

3 關鍵詞

3.1 辭職: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員工自動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

3.2 擅自離職:合同期內,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准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准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3.3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期限已滿,員工或公司一方提出不再續簽合同。

3.4 辭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因違反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3.5 開除: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國家法律法規,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4  離職審批權限

4.1 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由其直接上司簽署意見並報送分管副總審核後,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會簽完畢後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2 總監級以下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司在2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並提出意見,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複核,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在2個工作日內複核完畢後,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3 會籤人對手續辦理的合規性和合理性負責,不具有決定權,但具有否決權。

5 離職申請

5.1  辭職

5.1.1 試用期內;員工提前7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1.2 合同期內;員工提前30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2 擅自離職

由部門負責人在發現後當日,至財務部、行政部查清該員工是否存在拖欠財務等遺留問題,向人力資源部門書面遞交員工離職情況報告,由人力資源部按開除處理。

5.3  勞動合同到期

5.3.1 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員工應提前30天將《離職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

5.3.2 公司提出不再續簽: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填寫《辭退員工申請表》,並提供具體的體現員工不勝任的,監察部提供員工具體的工作過失表現和處罰材料,報送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並辦理相關手續。證據

5.4  辭退

5.4.1 試用期內:人力資源專員在試用期滿前3天通知員工,員工收到通知後按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4.2 合同期內: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將《辭退員工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監察部在1個半月前將該員工的處罰資料和工作過失行為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員工收到通知書後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5  開除

對於符合開除條件的員工,公司可隨時進行開除,無需提前通知。由其直接上司其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有權向其追償相應的補償金。

6 離職面談

6.1 面談準備工作

6.1.1  在得到員工離職信息的第一時間內,與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及時進行溝通、確認。

6.1.2  員工信息收集整理:主要內容為與所屬離職員工有關的個人信息,包括職位信息、心理狀況信息、閲歷與經驗信息、家庭背景信息、生活 狀況信息;與員工有關的績效和薪酬信息,包括所獲得的榮譽和獎勵信息、薪酬福利信息、績效表現等內容;員工離職信息,包括離職原因、離職後的目標單位、目標崗位等。

6.1.3  準備面談主題。

6.2 離職面談注意事項

6.2.1 注意平衡維護企業、部門主管和員工三方的利益。

6.2.2 面談場所和時間選擇:場所一般選擇輕鬆明亮的空間,面談時間一般控制在20分鐘——40分鐘。

6.2.3 不要過分安慰,不提員工表現。

6.2.4 不承諾做不到的事,不談及他人。

6.3 面談人的選擇

6.3.1 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負責離職面談。

6.3.2 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負責人負責離職面談。

6.3.3 主管級認下員工:由人力資源專員負責離職面談。

6.4 挽留原則

6.4.1 看該員工是否是公司的骨幹力量。

6.4.2 看該員工現階段的工作是否處於關鍵階段,離開後是否會導致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6.4.3 看該員工是否認同公司的文化。

6.5 面談結束後,將員工面談結果與部門負責人意見和離職員工信息對比,與同崗位在職員工交流,核實面談信息的準確性。考整理分析面談結果,提出分析觀點和建議,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並進行歸檔管理。

7 離職手續辦理

7.1 離職辦理程序:離職審批通過後,由人力資源專員安排離職員工進行離職手續辦理。辦理次序依次為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行政部——售前部(北京公司)——人力資源部——財務部

7.2 離職通知

7.2.1 人力資源部在收到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審批意見的2個工作日內,由人力資源專員以郵件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及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確定交接時間。

7.2.2 人力資源專員負責整個離職手續辦理工作的監督工作,由人力資源部向離職員工發放《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交接工作嚴格根據《員工工作交接清單》進行。

7.3 離職手續辦理

7.3.1 用人部門

A 確認員工離職日期及薪資結算日期。

B 協助離職員工辦理工作交接事宜。

C 資料交接:工作文件、客户資料、合同等,包括電子版和紙質版。

D 工作交接: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進度、代辦事項、工作聯繫人等。

7.3.2 行政部

A考勤卡或門禁權限的解除;電腦(筆記本)、名片及辦公用品的回收。

B 本月考勤情況説明。

C 郵箱等賬號的禁封,通訊錄刪除。

D 其它事項。

7.3.3 人力資源部

A 合同解除。

B 離職證明的出具。

C 五險一金終止日期及其減員。

D 確定檔案、户口和福利關係的轉出日期。

E 其它事項。

7.3.4 財務部

A 借款支票。

B 借款現金。

C 工資結算:包括應發工資、經濟補償金(發送)、賠償金(扣除)及其發放時間和方式。

7.3.5 《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一式二份,由離職員工(移交人)、接收人和監交人三方分別簽字確認後,移交人保留一份,另一份報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7.3.6 移交人員:由用人部門負責人指定接收人。如暫時如合適的接收人,原則上由移交人的直接上司作為接收人。

7.3.7 普通員工由其直屬主管監交。

7.3.8 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其直接上司監交或由人力資源部指定人員監交。

8 離職管理

8.1 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工資及相應補償金等只有在辦妥離職手續後才予以發放。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8.2 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需要進行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8.3 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8.4 移交人於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應負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須受連帶處分。

8.5 正常工作任務需要跨期執行的(應收賬款回收,客户追蹤),由移交人協助接收人熟悉工作各種工作關係,交接後由接收人繼續處理。如造成損失,由接收人全責承擔。

9 經濟補償

凡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離職行為,由公司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10 經濟追償

凡員工在離職時具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公司有權對其進行經濟追償:

10.1  擅自離職者。

10.2 工作交接未清,給公司造成損失者。

10.3 違背國家法律與公司保密協議,泄露公司業務祕密情節者。

10.4 挪用公款、收受賄賂者。

10.5 其它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聲譽損失者。

11 離職薪資結算

離職員工按照離職流程辦妥離職手續,將《離職申請表》、《工作交接清單》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將《工作交接清單》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複印件報送財務部,財務部根據上面的資料進行離職員工的薪資結算,並於次月的發薪日發放。

12 離職後續工作

12.1 人力資源部

12.1.1 檢查提交的離職手續是否完備。

12.1.2 向行政部提供離職人員名單

12.1.3 調整公司員工花名冊。

12.1.4 離職手續歸檔。

12.2 行政部

12.2.1 調整公司通訊錄。

12.2.2 辦公用品的歸檔或銷燬。

13 制度修訂

13.1 本制度將隨着公司戰略調整與運營發展不斷調整;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不斷修訂完善;

13.2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Pas & GELS公司人力資源部所有。

14 附件

14.1 《員工離職申請表》

14.2 《員工工作交接清單》

14.3 《辭退員工申請表》

14.4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14.5 《離職面談表》

離職規章制度 篇2

一、目的

對公司離職管理進行規範,讓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順利地移交,保證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並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級人員離職的申請、審批、移交、結薪過程的控制。

三、職責

1、員工或相關部門負責提出離職申請;

2、部門主管或相關領導負責員工離職的審批;

3、人力資源部負責離職調查、辭職面談。

四、離職的分類

1、終止同離職:合同期滿到期而離職;

2、自動離職:員工因個人原因未提出離職申請,也未辦理相關離職手續而離開公司;

3、辭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其工作職責,予以辭退;

4、開除:員工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情節嚴重,予以開除。

離職規章制度 篇3

一、離職管理的目的

為規範公司日常管理,明確責任,理順程序,堵塞漏洞,確保公司和員工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結合具體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離職管理的適用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包括中高層管理人員。

三、離職定義

以任何方式辭職、辭退不再與公司發生勞動關係或因事、因病離崗超過 三個月的員工均按離職對待。

四、離職手續的辦理程序

1、員工因故辭職或休長假必須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請,並從人事部領取《員工離職申請表》,按照表格要求逐級辦理審批事項。審批完成後,將書面申請連同申請表一起返交人事部保存。

2、員工辭職或長假申請得到批准後滿三個月(以離職申請中最後一個審批人簽字日期為起始日計算)及接到辭退通知之日起,必須在三日內開始辦理離職手續,七日內全部辦結,超過七日,超過部分按500元/日標準從其本人責任金和工資中予以扣除。超過15天不辦理交接和離職手續,公司將派人或通過法律途徑上門解決,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後果及所發生的交通費、差旅費、食宿費、人員工資等均由當事人全額承擔。

3、辦理離職手續時首先從人事部領取《員工離職表》,然後按表格規定的內容和要求逐部門辦理交接、清結手續,其操作流程為:本部門——關聯部門——行政部——人事部——財務部——部門經理——總經理——財務部。

4、本部門主要負責審定離職人員工作移交情況、業務銜接情況、物品及資料返還情況、日常考核結果、債權債務清結情況等;關聯部門主要負責審核離職人員與本部門在日常往來中有無未了事項、財物交接是否清楚等;後勤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審查離職人員公配物品是否交回,有無損壞或丟失現象,損失具體價值等;人事部主要核查離職人員辦公用品、設施交還與完好情況及文件、資料、相關證件等歸還情況、考勤考核情況、獎勵處罰情況、保密協議執行情況、其他與公司相關的特殊事項等;財務部主要負責離職人員財務手續辦理情況、借款歸還情況、業務賬目清理情況等。

5、各項手續完備後,經主管領導審核簽字,總經理批准,財務部即可按有關規定為離職者辦理財務清算手續。

6、凡對外有經濟往來或在重要崗位擔任職務的人員,因其工作性質的特殊性,財務部在發放薪資時必須留取一定額度(責任金全額及最後一個月工資)作為風險控制金,離職後三個月內若未發生新的問題,即可發放清結。試用期內入職不滿一月離職的,其風險控制金為實核薪資全額,發放時間必須控制在15天以後。

7、特殊情況可由總經理根據具體情況例外酌情處理,不受本制度相關條款限制。

五、責任劃分與違規處理

各部門在審核時必須從嚴把關,細緻入微,不允許出現任何疏失,否則責任部門將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核查完畢後,由部門經理出具結論並簽字認定。上一道環節未完成手續,下一道環節不得承接辦理,違反者由承接部門承擔責任。凡因工作失誤造成公司利益或信譽受到損害者,將從嚴追究相關責任人經濟、行政和管理責任。

離職規章制度 篇4

1、用工標準:

所有員工在入職時必須提具清晰、準確的履歷表(附照片),行政辦有權利用各種方式對員工提供的.信息進行調查。如信息有誤,行政辦有權立即開除處理。

2、入職程序:

1)部門招聘申請→人事部核編→組織招聘→部門面試→經理批准→辦理入職手續→開始計算考勤

所有員工入職時必須提供有效的健康證明。

2)所有員工入職時必須按照財務部的制度繳納一定數額的服裝押金。

3)所有員工入職時必須出具有效的身份證、學歷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

4)新進員工試用期為1—3個月。特別優秀的,或在試用期內有重大貢獻的可提前轉正。轉正後享受國家法定規定的相關待遇。

5)所有員工辦理好相關手續後到行政部領取考勤卡、工號牌、更衣櫃鑰匙、《員工手冊》、《考勤條例》等物品。

6)用人部門經理對新員工表示歡迎,並帶新員工到工作場地實際介紹部門的工作內容、工作要求、各種設施設備的使用方法、崗位位置和工作人員。

3、離職程序:

員工辭職申請→部門審批→經理批准→辦理離職手續→結算工資

1)員工需要離職時,試用期內員工必須提前3天書面提交辭職報告;轉正員工必須提前1個月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在批覆以前必須按照正常的排班上下班,如不服從部門安排,按照曠工處理;不按照以上時間提前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就離職的,酒店不予批准。

2)員工未經批准擅自離崗者按曠工處理,處罰一律按行業約定俗成:曠一扣三處理。

3)員工未經批准擅自離崗者所產生的社保金費全部由其本人承擔,酒店概不負責。

4)各部門接到員工辭職報告後,須立即以書面形式報辦公室備案,如因延時造成酒店損失者,應由部門負責人承擔。

5)社保處增減人員要求在本月的5日前報社保辦。因此要求各部須在本月3日前將本月辭職人員報辦公室備案。(按正常程序辭職的員工在辭職當月仍然按照企業與個人的繳費比例扣除本人保險金費,單位承擔其應繳保險金費部份。)

6)員工辭職必須先交辦公室籤審。

離職規章制度 篇5

1、離職申請:

①基層員工辭職,提前30天申請填寫《辭職申請表》,經部門總監簽署,人力資源部總監審批,經總經理簽署後即可。辭退、開除等其它原因離職由部門總監填寫《人事變動表》,人力資源部總監複核後,呈總經理審批。

②經理級員工辭職,由其本人提前30天填寫《辭職申請表》,經部門總監簽署,人力資源部總監簽署,呈總經理審批方可。辭退、開除由部門總監填寫《人事變動表》,呈人力資源部總監複核後,呈總經理審批。

③總經理辭職,由其本人提前30天填寫《辭職申請表》,呈董事長審批。辭退、開除由董事長提出、審批。

④財務經理、總監辭職、辭退與開除,由總經理提出,董事審批。

2、離職審核:經各相關部門、領導簽字後生效。

3、離職交接:離職到期時,由人力資源部通知離職員工辦理離職交接手續,並由人力資源部相關人員填寫《員工離職交接單》。

4、離職交接主要手續

①所屬部門:工作交接、物品交接、資料交接等,必須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後生效。

②人力資源部:工作證、考勤卡、飯卡、《員工手冊》、宿舍鑰題及更衣櫃鑰匙等。

③財務部:退回工作制服(倉庫)、結清各項欠拖款項。

④所有手續交接清後,由人力資源部、總經理在培訓金上簽字確認,如有遺失或損壞商務酒店物品,將按原價進行扣罰。

⑤員工領取培訓金單到財務部領取。員工工資除高層被商務酒店勸退情況下,當時發放工資外,其它員工一律到當月工資發放日起發放。

要求:員工離職必須至通知之日起三天內辦完所有手續,否則按《員工手冊》規定進行處罰。

5、離店:離職員工辦理完上述手續後,由人力資源部開具《行李放行條》,離職員憑《行李放行條》攜帶私人物品離開商務酒店及宿舍。當班保安在《行李放行條》上簽名後,交回人力資源部存檔。

離職規章制度 篇6

離職管理程序

1、辭職:

①凡正式員工要求辭職者,經理級以下員工(含經理級)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經批准後辦理離職手續,未申請擅自離職者,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②未籤勞動合同的員工沒有申請擅自離職者,扣發當月獎金。有特殊情況沒有提前申請離職的員工應附情況説明書加以説明,可按正常離職並辦理離職手續後按實際出勤結算工資;

③員工持《離職申請表》及《離職交接清單》至人事部及財務部等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④員工將辦理完畢的《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人事部核准並備存,同時結算工資;

⑤審批權限:經理級以上員工(含經理級)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准,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人事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准。

2、辭退、勸退

(1)公司認為該員工不再適宜在公司工作而被勸退或辭退者由部門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並報人事部核批;

(2)被辭退、勸退員工持《辭退/勸退通知書》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清單》後報人事部核准並備存;

(3)人事部根據《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結算工資和獎金;

審批權限:經理以上級員工(含經理級)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准,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人事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准。

3、除名/開除

因觸犯法律或嚴重違反公司規定而受到處分者,由部門將其材料彙總送人事部,人事部負責人報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後由人事部通知其本人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的辦理參照辭退/勸退人員離職程序。(如違反公司規定造成損失的可扣發獎金,嚴重者追究其相關責任)

4、自動離職

員工未經批准離職稱為自動離職。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等情況,公司將保留依法追究補償的權利。

離職規章制度 篇7

第一條 目的

為維護公司合法行使用工權,保障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規範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員工的離職管理,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 離職種類

一、試用期內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以下簡稱試用期內離職):指員工在試用期內,公司或員工個人因正當理由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二、勞動合同期滿,自然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以下簡稱合同期滿離職):

指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不願續簽勞動合同,雙方勞動合同關係自然終止。

三、勞動合同期內,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離職(以下簡稱合同期內離職,包括辭職、辭退、擅自離職)。

(一)、辭職:指員工方由於自身原因等合法因素,向公司提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二)、辭退:因下列原因,由公司提出與員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其中:

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因員工過失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①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非員工過失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①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④ 因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需裁減人員的;

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或一月內累計曠工五天(含)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十二天(含)以上。

4、擅自離職 :指員工未申請辭職或辭職申請未經批准或未按公司要求辦理離職手續,擅自離開公司工作崗位。

第四條 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的離職管理職責

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一)、依據員工副檔在《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一)中填入擬離職員工的基本信息。

(二)、與集團公司員工和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上管理人員進行離職面談,並做好記錄。

(三)、辦理集團公司員工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上管理人員的離職審批事宜;

(四)、辦理集團公司批准離職員工行政類事項的離職交接;

(五)、辦理集團公司離職員工的薪酬結算、社保終止等事宜;

(六)、分析集團每月的員工離職情況。

二、子公司辦公室

(一)、依據員工副檔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中填入離職員工的基本信息。

(二)、與本公司主管(含)以下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並做好面談記錄;

(三)、負責辦理本公司離職員工的離職審批事宜;

(四)、辦理本公司批准離職員工行政類事項的離職交接;

(五)、辦理離職員工的薪酬結算、社保終止等事宜;

(六)、分析本公司每月的員工離職情況。

第五條 其他部門離職管理職責

一、離職員工所在部門:

(一)、接收員工書面辭職申請並提出意見;

(二)、提出與所轄員工除辭職外的其它種類的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建議

(三)、參加與離職員工的離職面談;

(四)、辦理獲批離職員工在本部門工作事項、工具、資料等離職交接。

二、集團公司/子公司財務部:

審核本公司離職員工借支狀況及薪酬結算。

三、集團公司審計部:

實施子公司及集團公司離職高管的離職審計。

第六條 離職管理的審批權限

一、子公司負責人:審批本公司主管(含)以下員工離職事項。審核部門負責人以上員工的離職事項。

二、集團公司總裁:審批集團公司總裁班子成員以下員工(集團公司財務部、

審計部部長除外)、子公司主管(不含)以上員工的離職事項。

三、集團公司董事會:審批集團公司總裁班子成員和集團公司財務部、審計部部長的離職事項。

第七條 依法辭職、辭退(非員工過失辭退)、合同期滿離職管理流程及規範:

一、工作流程:

流程 相關記錄 責任人

員工提出辭職申請

公司提出辭退

合同期滿處置意見

《員工離職申請單》 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

《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 人力資源部(辦公室)

離職面談

《員工離職申請單》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子公司辦公室

離職審計/審批

《員工離職申請單》 員工所在部門/辦公室/總經理

所在部門/人力資源部/總裁

離職交接

《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所在部門/人力資源部(辦

《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文件、 公室)/財務部/審計部物品、事項交接清單》

薪資核算/社保終止

《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 辦公室/人力資源部

離司/離職分析

在規定薪資發放日發放薪資 辦公室/人力資源部

二、流程各環節作業規範

(一)、離職申請規範及要求:

1、 辭職:

① 合同期內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請。

② 試用期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請。

③ 由員工本人以書面形式向自己工作部門負責人遞交辭職報告,部門負責人與離職申請人溝通後,仍決定離職的,由部門負責人在收到辭職報告後的兩天內,向本單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轉交辭職報告,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

④ 部門負責人收到《員工離職申請單》在兩個工作日內務必與申請離職員工

進行面談並簽署意見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2、 辭退:

由擬辭退員工所在部門向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在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

已填入擬辭退員工基本信息的《離職申請單》中註明辭退原因。

3、合同期滿離職:

勞動合同期滿前至少三十二天,由員工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向員工及員工所在公司(部門)發出《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附件四):

① 如員工在勞動合同期滿不願續簽合同,員工應在《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

徵詢單》中選擇不續簽勞動合同項並簽名後,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將單交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面談人。離職面談人與員工面談,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記錄簽字後,將單交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② 如公司或部門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不願續簽合同,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在

《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中選擇不續簽合同項,簽字後交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由人資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面談負責人。離職面談人應在勞動合同期滿日前三十天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並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記錄簽字後,將單交還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二)、離職面談規範及要求:

1、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後,由所在部門及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瞭解員工離職原因並確定能否挽留。

2、部門提出的離職申請,在申請獲批後,由所在部門及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向員工説明辭退等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或其違紀事實。

3、離職面談參與人均應做好面談記錄並簽名。

(三)、離職審核規範及要求:

1、《員工離職申請單》經相關人員審核後生效,並確定離職日期。審核權限見本制度第六條。離職申請未經批准人簽字同意不得辦理後續離職手續。

2、高管人員離職申請經批准後視情況由集團公司決定是否需進行離職審計。如需進行離職審計,則在離職審計完畢後方可確定離職日。

3、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經濟賠償未處理完畢以前,不予辦理職手續。

(四)、離職交接規範及要求:

1、在離職生效日,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通知離職管理相關部門及離職員工辦理離職交接手續,並由相關人員填寫《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附件二)。如離職交接內容較多,在《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中填不下的再加填《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文件物品事項交接清單》(附件三)。離職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 所在部門:工作事項、工具、資料、借用物品等交接,由經辦人及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

② (集團公司/子公司)財務部:對離職員工借支狀況進行審核,由經辦人及財務部負責人簽名確認。

③ 辦公室:收回離職員工胸卡、辦公用品、工作服等物品。

④ 離職員工:在員工離職交接表單上,對離職交接內容簽名確認。

2、以上部門如未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導致交接不清,給公司造成損失,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關鍵或特殊崗位員工離職,除按本制度規定執行外,還應按相關崗位工作交接規定執行。

第八條 因員工過失被辭退離職、擅自離職管理流程及規範

一、 工作流程:

流程,相關記錄,責任人,員工違紀事實達到辭退程度

擅自離職事項

違紀事實 所在部門提交員工違相關規章制度,相關規章制度,紀報告及處理意見做出辭退決定,由所在公司提出意見後報請集團公司、工會通過辭退決定 違紀員工所在公司、集團公司、工會書面通知被辭退離職人被辭退離職人簽收,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郵件寄達

離職交接

(拒不履行離職交接者,由所在公司組織進行清查,提交損失報告)

《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相關部門

《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文件、 相關部門物品事項交接清單》

停發薪資、終止社保。

追繳擅自離職被辭退離職人所造成的損失。

《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員工所在部門

集團法律顧問

二、流程各環節作業規範:

(一)、離職意見的提出規範:

員工擅自離崗、曠工或違紀事實達到公司規章制度所訂立的辭退條件或擅自離崗事實成立,由違紀員工所在部門出具《員工離職申請單》,附書面材料及及辭退依據,提出處理意見,提交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二)、做出辭退決定規範:

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對部門提交的處理意見進行初審,調查,依調查結果對處理意見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見後依人事管轄權限提交總經理辦公會或總裁辦公會做出決定並通知工會。

(三)、書面通知被辭退離職人規範:

1、辭退決定做出後,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向被辭退離職員工告知辭退決定和辦理離職的時間及相關要求。

2、書面通知的主要方式及要求:

① 被辭退離職人當面簽收。簽收後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簽收件原件存檔。

② 依員工檔案所留地址以掛號信或快遞方式寄達。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發信存根存檔。

③ 以登報方式告知。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刊登通知的報紙保留存檔。

(四)、離職交接規範:

1、按本制度第七條第二款第(四)項:離職交接規範及要求辦理離職交接。

2、如離職員工拒絕辦理離職手續,或擅自離職行為造成無法辦理離職手續,由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牽頭,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財務部(管理人員需視情況決定是否需集團審計部參與)對其工作事項、物品、借支項、需賠償項等進行核查,同時對其非正常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做出書面報告報所在公司或集團公司。

第九條 離職薪資結算和欠公款、經濟責任清算規範及要求:

1、離職員工薪資結算按集團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2、由人力資源部經辦人會同離職員工及所在部門、財務部對離職員工在離職前所涉及的處罰項、借支項、應交社保款項或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賠償項、違反服期及競業限制協議所應承擔的違約金進行清算,依實際金額在薪資中扣除後確定最終支付金額。由經辦人、離職員工及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簽名確認。

第十條、員工離職社保關係轉移規範及要求:

1、員工離職後,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辦理離職員工社保停保事宜,按規定轉移社保關係。

2、如因未及時辦理停保事宜導致社保費用產生,由經辦人承擔。

第十一條 公司對離職員工的經濟補償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的,按《勞動合同法》和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辦理。

二、員工擅自離職、因員工過失被辭退等提前中止勞動關係的行為,公司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三、離職員工未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公司不給予任何補償。

第十二條 辭職員工對公司的賠償

一、由公司出資培訓的員工,勞動合同期未滿,因個人原因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時,按培訓協議規定進行賠償。

二、競業限制:

三、依法離職員工其薪資不足以衝抵其應支付款項,差額部分向公司進行賠償。

四、員工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實際損失向公司進行賠償。

五、按《勞動合同書》及附件所約定的賠償規定進行賠償。

六、離職員工拒絕賠償,公司將依法向其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離司和離職證明規範:

離職員工按本制度規定辦理完手續後,方可離司,公司可以應離職員工要求,開具其離職證明(附件五)。

第十四條 檔案管理:

1、員工離司後,離職員工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將離職員工人事檔案與在職人員人事檔案分離。

2、離職員工人事檔案及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保存時間自離職生效之日起,不得少於二年。

第十五條 離職分析:

離職管理主管部門每月應做一次離職員工分析報告,主要從離職員工結構、離職原因等方面進行分析,並提出改進措施,使員工流失率控制在合理的範圍。

離職規章制度 篇8

物業管理公司離職管理辦法

1.離職種類(開除、辭退、辭工)

1.1開除/辭退:員工嚴重違反員工手冊規定及崗位責任紀律或不能勝任工作,達到開除/辭退級別。

1.2辭工:由員工本人提出,正常辭工申請要提前十五天與書面形式提出。

1.3自動離職:連續曠工3天者或月累計曠工達3天、年累計曠工4天者,或未按規定程序辦理離職手續之離職,作自離處理。

1.4急辭:個人發生緊急事件當天提出辭職需當天離開公司的離職行為。

2.離職申請規定:

2.1開除/辭退:限離職當日辦妥移交手續,當天立即離開公司。

2.2正常辭職:

2.2.1新進人員在職未滿7天如申請辭職將無薪結算;入職超過7天並且在試用期內辭職須提前5天提出申請;

2.2.2試用期滿辭職:主管級以上及財務人員辭職需提前15天提出申請(以行政部收到的離職申請書為準);

2.2.3其它人員辭職需提前10天提出申請(以行政部收到的離職申請書為準)。

2.3急辭工:當天提出申請當天結算離開公司。

2.4對於僱員辭職之申請,本公司有權不準或根據需要核定其離職生效日期。

3.離職審批權限規定:

初審(提報)

複審

審核

核准

部門主管

部門最高主管

行政主管

總經理

4.薪資

4.1薪資計算到離職生效日期前一天為止;

4.2未休之累積有薪假期以薪資付給;

4.3個人提出急辭申請視為單方違反合約,必須扣除30%的工資。以作為違約責任。

4.4辭退時公司不另作辭退補償或生活補助等。

4.5離職人員其薪資離職時即時發放。

5.離職交接

員工離職時,部門主管負責回收離職人員之領用物品(參考總辦之領用物品登記表)並作好交接,若有應繳而未繳回之公司的資產、文件、物品將給予原價扣款,拒交或遺失有關證件者,每證罰款30元。

6.離職程序

6.1當事人提出離職申請並填寫《離職申請書》交各級主管及總辦審批。

6.2生效日由部門主管/行政主管在場進行物品及工作交接,完後由保安隊長/行政主管一起到宿舍清點物品等,並開具《物品放行條》,經同宿舍人員簽名後當事人將物品提至四期大門口,當班保安在《物品放行條》上簽名確認,當事人再將其返交到總辦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及結算工資。

6.3結算完工資後,保安監督當事人離開公司,不得逗留。

7.離職注意事項

7.1未籤準離職以前或已籤準生效日前,必須在本崗位正常上班,如曠工、不服工作調動或工作散慢者,主管可申請作相關處罰。

7.2離職生效期內,當事人不得請任何事假。

7.3任何離職辦理手續後當天18:00前必須離開公司,不得在公司借宿。

7.4辭退或開除之員工不得再進入公司範圍,包括會所、辦公室及宿舍,如發現在職人員在以上區域接待被辭退、開除之員工,當事人處中過處罰。

8.應用表單

8.1《離職申請/結算單》

8.2《物品放行條》

離職規章制度 篇9

1.員工辭職須向部門提交書面辭職申請。試用期內提前七天,試用期後提前三十天,否則扣除七天(試用期內)或三十天(通過試用期轉正後)工資作為提前通知款。

2.部門在收到員工辭職申請後,應首先了解辭職原因(可以挽留應儘量挽留),後由部門填寫離職審批單,經員工本人及部門經理/總監簽字後於三天內送交人力資源部,員工辭職審批權限及程序如下表:

3.如員工屬自動離職(連續三天曠工),則部門應於第四天將離職審批表報人力資源部。

4.被開除員工的部門應於當天上報離職審批表至人力資源部並通知員工。被開除員工須於即日辦理離職手續,大廈將永不再錄用。

5.如部門根據營業需要進行裁員,應提前七天(試用期內)或一個月(通過試用期轉正後)通知員工本人,並在三天內以書面形式上報人力資源部。

6.經過以上級別逐一審批後,在最後工作日由員工本人到人力資源部領取離職清單,並於三天內辦完全部離職手續及結賬手續。

7.未過試用期的員工辭職時須扣除培訓及其他有關費用100元。

8.如因劣跡被大廈開除或辭退的員工將永不再錄用,被裁員的員工將根據其表現在一年以後考慮再錄用。

離職規章制度 篇10

離職管理程序

辭職

凡正式員工要求辭職者,經理級以下員工(含經理級)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經批准後辦理離職手續,未申請擅自離職者,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足一年按照一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按照二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並逐年累計。未籤勞動合同的員工沒有申請擅自離職者,扣發當月工資。有特殊情況沒有提前申請離職的員工應附情況説明書加以説明,可按正常離職並辦理離職手續後按實際出勤結算工資。試用期員工在入職後的五天內提出辭職者不結算工資。

員工持《離職申請表》及《離職交接清單》至綜合部及財務部等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員工將辦理完畢的《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綜合部核准並備存,同時結算工資;

審批權限:經理級以上員工(含經理級)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准,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綜合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准;

辭退、勸退

因某種原因,公司認為該員工不再適宜在公司工作而被勸退或辭退者由部門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並報綜合部核批。

被辭退、勸退員工持《辭退/勸退通知書》到綜合部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清單》後報綜合部核准並備存。

綜合部根據《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結算工資和獎金;

審批權限:經理以上級員工(含經理級)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准,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綜合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准;

除名/開除

因觸犯法律或違反公司規定而受到處分者,由部門將其材料彙總送綜合部,綜合部負責人報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後由綜合部通知其本人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的辦理參照辭退/勸退人員離職程序。(如違反公司規定造成損失的可扣發工資和獎金,嚴重者追究其相關責任)

自動離職

員工未經批准離職稱為自動離職。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一年按照一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按照二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並逐年累加。公司有權不發工資和獎金等,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等情況,公司將保留依法追究補償的權利。

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需聘用臨時人員時,需提前10天填寫崗位需求申請表,經上級主管批准後,送綜合部備案,綜合部憑此表招聘。

臨時人員到崗時,須到綜合部提交身份證等相關證件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存查。

臨時員工在職期間,除工傷例外,其請假一律不發工資。

對經管財務、有價證劵、倉庫、營銷及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聘用臨時人員。

臨時人員在工作期間,如不能勝任工作或工作欺瞞,聘用部門應予終止聘用,終止聘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寫(離職通知書),經主管審核簽署後,交綜合部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

臨時員工聘用期滿,如工作尚未完成,必須繼續聘用時,應依程序重新辦理聘用手續,經綜合部核准後方可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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