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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房產税實施細則

福建房產税實施細則

房產税改革作為我國財税體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對房地產市場調控、收入分配以及提升地方財力等都有着重要的意義。下文是福建房產税實施細則,歡迎閲讀!

福建房產税實施細則
福建房產税實施細則最新版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房產税開徵地區範圍規定如下:

(一)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不包括所轄縣,下同)。

(二)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的所在地(指建成區範圍內)。

(三)建制鎮是指經省政府批准的鎮(指建成區範圍內)。

(四)工礦區是指尚未設立建制鎮非農業人口超過二千人的大中型企業所在地,具體範圍由縣、市政府確定後,報地(市)政府批准。

第三條凡在我省開徵地區範圍內擁有房產產權、使用權、代管權的單位或個人為房產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為納税人),應當按照《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房產税。

私有出租房屋應繳納的税款,由房產所在地税務機關確定出租者自繳或租用者代扣代繳。

房產產權轉移時,產權承受人應督促原產權所有人交清各期税款,否則由產權承受人負責繳納。

第四條房產税由納税人向房產所在地税務機關繳納。

第五條根據《條例》第六條規定,我省下列房產免徵房產税。

(一)經縣、市政府或其授權機關批准舉辦的學校、醫療單位、託兒所、幼兒園、敬老院、圖書館(站)、體育場(館)等社會公益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

(二)經縣、市政府或其授權機關批准,為安置拆房户、受災户而搭蓋的臨時性簡易房屋。

(三)利用人防工程修建的地下、洞內各種營業性場所

(四)經省税務局批准免税的房產。

第六條已免税的房產,如用於生產、經營和對外出租的,應繳納房產税。

納税人與免税人共同使用的房產,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房產,按有關規定劃分繳納或減免房產税。

宗教寺廟是指回教、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道教的教堂、寺廟;名勝古蹟是指按國務院頒佈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經縣以上政府批准確定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第七條房產税計税依據規定如下:

(一)房產税以房產原值,一律減除百分之二十五後的餘值計算繳納。

房產原值的計算,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辦理。帳房不符或沒有房產原值可查以及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可按房屋現狀,分為框架結構、混合結構、磚(石)木結構、其他結構等若干類,由當地税務機關參考同類房屋調整帳務或核定計徵。

(二)納税人新建、擴建、改建、調入、調出、買賣、拆除房屋等,均從變更、轉移、竣工或使用之次月起調整房產原值。

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其增值部分應加值計算,已拆除的房屋其減值部分可在原值中扣除。

(三)房屋租金包括以各種形式、名稱支付的貨幣、實物和其他償付方式折價的總和。免税單位和私有出租的房產,以應收租金額為計税依據;城鎮房地產管理部門出租的房產,以實收租金額為計税依據。

第八條房產税按年徵收,按月或按季繳納,由縣、市税務機關確定。

第九條納税人在接到房產所在地税務機關的開徵通知後,應在規定期限內攜帶縣、市人民政府房產管理機關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當地房管機關核實的房屋座落、結構、間數、面積、房產原值及使用情況等證明文件,據實向房產所在地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出租房屋有租賃合同的應附送租賃合同副本。

納税人新建或者購買的房屋應於竣工、使用或營業、出租後三十日內申報登記

納税人變更住址、轉移產權、變更房產原值、改建、擴建、拆除或者調整租金等,應於變更、轉移、竣工、使用或調整後三十日內申報登記。

第十條房產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條例》和《福建省税收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繳納房產税確有困難的納税人,可向房產所在地税務機關申請減免,税務機關按税收管理體制批准減税或免税。

第十二條本實施細則的解釋和補充,授權省税務局辦理。

房產税對的特點

1.房產税屬於財產税中的個別財產税,其徵税對象只是房屋;

2.徵收範圍限於城鎮的經營性房屋;

3.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徵税辦法,對於自用的按房產計税餘值徵收,對於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徵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於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價也不同於租金。因此,不應將其確定為出租行為從租計徵,而應按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為此,《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xx〕128號)明確規定,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餘值繳納房產税,税率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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