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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土地使用税實施細則

福建省土地使用税實施細則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税賦,土地使用税的税收優惠主要是減免税。福建省是如何徵收土地使用税的呢?下文是福建省土地使用税實施細則最新版全文,歡迎閲讀!

福建省土地使用税實施細則
福建省土地使用税實施細則最新版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人分別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權屬尚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繳納。

第四條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收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條 土地使用税的計税面積:

(一)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和《土地房屋權證》的,以證書記載的土地面積為準。

(二)尚未持有前款所列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暫以納税人申報,並經主管地方税務機關核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三)土地使用權共有的,應根據共有各方實際佔用土地面積的比例或者建築面積的比例, 按規定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税。

第六條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確定如下:

(一)福州市、泉州市市區 3元至25元;

(二)漳州市、莆田市、龍巖市、三明市、南平市、寧德市市區3元至20元;

(三)縣級市市區2元至12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1元至8元。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土地利用狀況等情況,合理劃分本地區的土地等級,在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税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税額標準,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對改善民生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及公用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等項目用地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用地尤其是高新技術、環保等項目用地可以區別對待,從低確定適用的税額標準。

廈門市具體税額由廈門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條 土地使用税按年徵收,申報繳納期限由市、縣地方税務局確定。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税由納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務機關繳納。

第九條 土地管理機關應及時將土地使用的相關信息提供給地方税務機關,配合地方税務機關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管理工作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地方税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4日省政府公佈的《福建省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收及計算方法

一、土地使用税的計税依據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税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二、土地使用税的單位税額

土地使用税採用分級幅度固定税額。

按照税法規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1)大城市5角至10元;

(2)中等城市4角至8元;

(3)小城市3角至6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2角至4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佈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現行的劃分標準是: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50萬以上的,為大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至50萬的,為中等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萬以下的,為小城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在上述所列税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土地使用税税額幅度。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税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税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對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三、土地使用税應納税額的計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按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依照規定的税額計算徵收。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土地使用税税額=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税額

月應納土地使用税税額=年應納土地使用税税額÷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税。

四、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期限和納税地點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一般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納税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務機關征收。

企業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由納税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税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税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税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確定。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規定

按照税法規定,施工企業可以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税優惠包括:

國税土地管理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

(二)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徵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佔用税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但是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税的應從批准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此外,現行税法還規定:

地方税

(2)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尚未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税務局審批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年減免税額不足10萬元的,經當地財政局、地方税務局審核,報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税務局審批;10萬元以上的,經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税務局審核,報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審批。農業企業無償使用免税單位的土地,應當照徵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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