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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房產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制定了房產税最新細則。下文是小編收集的全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房產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房產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全文總結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的劃定,擬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房產税鄙人列地域徵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區域(含郊區)的區域規模;

二、縣城按縣城鎮行政區域(含鎮郊)的區域規模;

三、建制鎮按鎮人民當局地點地的鎮區規模,不包羅所轄的行政村;

四、工礦區指大中型工礦企業地點地非農業生齒達二千人以上,工貿易比力發財的工礦區。開徵房產税的工礦區須經省税務局核准。

第三條 房產税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辦理的單元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辦理的單元繳納。產權出典膠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利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辦理單元、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利用人,統稱為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

第四條 房產税遵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後的餘值計較繳納。

房產原值是指納税人按照財政管帳軌制劃定,在帳簿記錄的房產原值。對納税人未按財政管帳軌制劃定記錄,房產原值不實和沒有原值的房產,由房產地點地税務機關參考同期間的同類房產審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房錢收入為房產税的計税依據。

第五條 房產税的税率,遵照房產餘值計較繳納的,税率為百分之一點二;遵照房產房錢收入計較繳納的,税率為百分之十二。

第六條 下列房產免徵房產税:

一、國度機關、人民集體、戎行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度財務部分撥付事業經費的單元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勝景奇蹟自用的房產;

四、社會舉辦的黌舍、藏書樓(室)、文化館(室)、體育館、病院、幼兒園、託兒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業單元自用的房產;

五、小我自有自用的非營業用的房產;

六、經有關部分審定屬危房、禁絕利用的房產;

七、經財務部分和省税務局核准免税的其他房產。

第七條 對少數民族地域、山區和其他地域部門新成立的建制鎮,因為經濟不發財,衡宇簡陋,縣人民當局要求緩徵的,可由縣税務局上報,經省税務局核准,可暫緩徵收房產税。

第八條 除本細則第六條劃定者外,納税人納税確有堅苦,可向房產地點地納税人税務機關申請,經縣(市)税務局核准,酌情賜與按期減税或免税的賜顧幫襯。

第九條 房產税按年徵收,分期繳納。具體的繳納刻日,由市、縣税務局劃定。

第十條 納 税人應於本細則施行之日起二個月內,將現有房產的座落、佈局、幢數或間數、面積、原值或房錢等環境據實向房主地點地的税務機關申報掛號。申報掛號後,納税 人變動地址,新建或採辦的房產,產權轉移,衡宇添建,改建增減原值,免税房產出租或營業,應於變動、建成、購進、轉移、添建、改建完工和出租、營業之日起 二十天內,向地點地税務機關申報。

第十一條 房產税的徵收辦理,除本細則第十條劃定者外,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辦理暫行條例》和《廣東省税收徵收辦理實施法子》的劃定打點。

第十二條 房產税由房產地點地的税務機關征收。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廣東省税務局負責詮釋。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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