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產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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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財税體制角度,我國實行分税制財政管理體制,在多數發達國家,房產税是作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體税種存在的,而我國尚未形成完備的房產税法律制度,地方税制體系還不夠健全。下文是河南省房產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歡迎閲讀!
河南省房產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修訂版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工礦區開徵房產税,農村不徵收。建制鎮房產税是否開徵、何時開徵,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確定。
房產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按《條例》第二條規定執行。
第三條 房產税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後的餘值計徵,年税率為百分之一點二。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税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計徵,年税率為百分之十二。
第四條 下列房產免徵房產税:
(一)《條例》第五條所列房產;
(二)工礦企業辦的學校、醫院、幼兒園、職工食堂自用的房產;
(三)工會辦的療養院自用的房產;
(四)經省財政廳批准免税的其它房產。
第五條 除本細則第四條規定者外,納税人納税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確定、定期減徵或免徵房產税。
第六條 房產税按年徵收,分季繳納。具體繳納時間,由市、縣税務局確定。
第七條 房產税由房產所在地税務機關征收。
第八條 房產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房產税的意義和作用房產税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
一方面,房產税可以為籌集地方財政收入做出重要貢獻。房產税屬於地方税,徵收房產税可以為地方財政籌集一部分市政建設資金,解決地方財力不足。而且,房產税以房屋為徵税對象,税源比較穩定,隨着地方經濟的發展,城市基礎設施改善和工商各業的興旺,房產税收將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一個主要來源;
另一方面,徵收房產税有利於加強房產管理。税收是調節生產和分配的一個重要經濟槓桿。對房屋所有者徵收房產税,可以調節納税人的收入水平,有利於加強對房屋的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控制固定資產的投資規模。若房產税能夠對房屋所有者的多套房屋徵税,則可以抑制房產投資和投機,阻止房地產市場泡沫化,促進宏觀經濟的協調穩定發展。
徵收房地產税至少有三大正面意義:
首先房地產税是與分税分級財政體系相匹配的的地方税體系的重要財源支柱;其次房地產税是房地產業健康發展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條件;第三,房地產税還會增進財產税再分配調節功能,對整個社會和諧及長期可持續發展的正面意義也是值得期待和肯定的。開徵房產税可擠壓房地產需求泡沫。
房產税的徵收標準房產税徵收標準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徵的,其計税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後的餘值;
(2)從租計徵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税依據。從價計徵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減除幅度為30%。
房產税税率採用比例税率。按照房產餘值計徵的,年税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徵的,年税率為12%。
房產税應納税額的計算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其計算公式為:
(1)以房產原值為計税依據的
應納税額=房產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税依據的
應納税額=房產租金收入*税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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