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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產税實施細則

四川省房產税實施細則

房產税改革作為我國財税體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對房地產市場調控、收入分配以及提升地方財力等都有着重要的意義。下文是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歡迎閲讀!

四川省房產税實施細則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房產税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和工礦區內徵收。具體徵税範圍,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鎮近期規劃確定。

第三條 房產税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

第四條 房產税由房產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房產不在一地的納税人,按房產的座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税務機關繳納房產税。

第五條 房產税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餘值作為計税依據。沒有房產原值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税務機關比照同類結構房產確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的計税依據。

第六條 房產税的税率,以房產餘值為計税依據的,税率為1.2%;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税依據的,税率為12%。

第七條 納税人自建的房屋,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納税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納税人在建成或辦理驗收手續之前已使用的房屋,從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第八條 房產税按年徵收,由納税人於當年五月、十一月兩次繳納。納税數額較小的,可於當年五月一次繳納。具體納税期限由房產所在地税務機關確定。

第九條 下列房產免予繳納房產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武裝部隊自用的公務用房和生活用房;

(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公務用房和生活用房;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的非生產經營性房產;

(四)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

(五)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六)經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產。

第十條 對嚴重毀損的房屋和危險房屋,經有關部門鑑定或批准,從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免徵房產税。

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經納税人申請,納税人所在地税務機關核實,在大修停用期間可免徵房產税。

第十一條 納税人納税確有困難的,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可以定期減徵或免徵。因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減徵或免徵的,由省税務主管機關審批。

第十二條 房產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 (市區)和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產的建制鎮 (鎮、區),不含市所屬的鄉和建制鎮所屬的村。

本實施細則所稱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設置鎮建制的條件,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由縣級人民政府報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確定。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四川省税務局解釋。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房產税的意義作用

房產税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

一方面,房產税可以為籌集地方財政收入做出重要貢獻。房產税屬於地方税,徵收房產税可以為地方財政籌集一部分市政建設資金,解決地方財力不足。而且,房產税以房屋為徵税對象,税源比較穩定,隨着地方經濟的發展,城市基礎設施改善和工商各業的興旺,房產税收將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一個主要來源;

另一方面,徵收房產税有利於加強房產管理。税收是調節生產和分配的一個重要經濟槓桿。對房屋所有者徵收房產税,可以調節納税人的收入水平,有利於加強對房屋的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控制固定資產的投資規模。若房產税能夠對房屋所有者的多套房屋徵税,則可以抑制房產投資和投機,阻止房地產市場泡沫化,促進宏觀經濟的協調穩定發展。

徵收房地產税至少有三大正面意義:

首先房地產税是與分税分級財政體系相匹配的的地方税體系的重要財源支柱;其次房地產税是房地產業健康發展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條件;第三,房地產税還會增進財產税再分配調節功能,對整個社會和諧及長期可持續發展的正面意義也是值得期待和肯定的。開徵房產税可擠壓房地產需求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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