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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房產税條例實施細則

廣西房產税條例實施細則

在多數發達國家,房產税是作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體税種存在的,而我國尚未形成完備的房產税法律制度,地方税制體系還不夠健全。下文是廣西房產税條例實施細則,歡迎閲讀!

廣西房產税條例實施細則
廣西房產税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規定,制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房產税在下列地區開徵:

(一)城市:指經國務院批准建制的市的市區;

(二)縣城: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縣城區;

(三)建制鎮:指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建制鎮的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區;

(四)工礦區: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具體開徵的工礦區,由自治區地方税務局確定或由市、縣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自治區地方税務局審定。

城市市區、縣城城區、建制鎮鎮區和工礦區的具體徵税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條房產税依據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或者房產原值計算沒有根據的,由房產所在地市、縣地方税務局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税的計税依據。

第四條房產税税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一)以房產原值為計税依據的,全年應納税額=房產原值×(1-30%)×1.2%;

(二)以租金收入為計税依據的,全年應納税額=全年的租金收入×12%。

第五條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税:

(一)國家機關(包括各黨派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

(四)企業或集體辦的學校、醫院、敬老院、幼兒園、託兒所自用的房產;

(五)個人所有的自用房產;

(六)經有關部門鑑定,屬危險和毀損不堪居住並已停止使用的房產;

(七)經財政部、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地方税務局批准免税的房產。

本條(一)至(五)項免税房產僅指免税單位自用的非營業性房產。免税單位供營業用的房產或對外出租的房產均應依照規定繳納房產税。

第六條除本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的免税房產外,納税人按規定納税確有困難,需要減徵或免徵房產税的,應當向房產所在地市、縣地方税務局提出申請,報經自治區地方税務局批准,可酌情給予一定期限的減税或免税。

第七條房產税按年徵收,分上、下半年繳納,具體納税期限由市、縣地方税務局確定。

第八條新建的房屋應從建成或使用的次月起計算納税。

第九條應税房產和免税房產發生變化時,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原屬免税房產轉為應税房產的,從轉變次月起計算納税;

(二)原屬應税房產轉為免税房產的,從轉變次月起免税,但已納税款不退。

第十條房產税的徵收管理,依照税收徵收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施行細則從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如何計算房產税

從價計徵

按照房產餘值徵税的,稱為從價計徵

房產税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規定的減除幅度內自行確定。這樣規定,既有利於各地區根據本地情況,因地制宜地確定計税餘值,又有利於平衡各地税收負擔,簡化計算手續,提高徵管效率。

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衞生,通風等,納税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

從租計徵

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計徵的,稱為從租計徵,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税的計税依據。

注意事項

1、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税的計税依據。對投資聯營的房產,在計徵房產税時應予以區別對待。共擔風險的,按房產餘值作為計税依據,計徵房產税;對收取固定收入,應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產税。

2、對融資租賃房屋的情況,在計徵房產税時應以房產餘值計算徵收,租賃期內房產税的納税人,由當地税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時,如中央空調設備已計算在房產原值之中,則房產原值應包括中央空調設備;舊房安裝空調設備,一般都作單項固定資產入賬,不應計入房產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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