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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城市維護建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江蘇省城市維護建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城市維護建設税是中國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對有經營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個税種。下文是江蘇省城市維護建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歡迎閲讀!

江蘇省城市維護建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江蘇省城市維護建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條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 九條規定,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根據《條例》第二條規定,凡繳納產品税、增值税和營業税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

第三條《條例》第三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税,以納税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税、增值税、營業税税額為計税依據。納税人在辦理申報產品税、增值税、營業税時,應同時辦理申報城市維護建設税。

第四條城市維護建設税納税義務發生的時間,根據《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税人在繳納產品税、增值税、營業税時,應同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税。

第五條《條例》第四條中規定的“鎮”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鎮”。

“市區”、“縣城”、“鎮”的範圍均包括郊區,郊區的具體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對郊區的鄉鎮企業,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減按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一的税率徵收。

第六條納税人所在地為工礦區(指第五條劃定範圍以外的),其適用税率是按百分之一,還是按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七,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縣政府設在城市市區,其在市區辦的企業,按市區的規定税率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税。

第八條開徵城市維護建設税後,原來實行的按上年工商利潤提取百分之五(包括集體企業税後利潤徵收的百分之五)、工商税附加百分之一和安排國撥城市維護費的規定相應廢止。但對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和工商所得税附加仍應繼續徵收。

第九條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税,納入地方預算內,用於城市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與建設,按專項資金管理,不參與體制分成。根據《條例》第七條規定,對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税,應當專用於鄉鎮的維護和建設,不得挪作他用。城市維護建設税的使用範圍和管理辦法仍按原來城市三項費用的規定辦理,具體安排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條城市維護建設税的徵收、管理、納税環節、納税期限、獎罰以及違章處理等事項,比照產品税、增值税、營業税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根據《條例》第十條規定,本實施細則從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第十二條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税的具體問題解釋,由省税務局辦理。

城市維護建設税的特點

(一)税款專款專用,具有受益税性質

按照財政的一般性要求,税收及其他政府收入應當納入國家預算,根據需要統一安排其用途,並不規定各個税種收入的具體使用範圍和方向,否則也就無所謂國家預算。但是作為例外,也有個別税種事先明確規定使用範圍與方向,税款的繳納與受益更直接地聯繫起來,我們通常稱其為受益税。城市維護建設税專款專用,用來保證城市的公共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和建設,就是一種具有受益税性質的税種。

(二)屬於一種附加税

城市維護建設税與其他税種不同,沒有獨立的徵税對象或税基,而是以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三税”實際繳納的税額之和為計税依據,隨“三税”同時附徵,本質上屬於一種附加税。

(三)根據城建規模設計税率

一般來説,城鎮規模越大,所需要的建設與維護資金越多。與此相適應,城市維護建設税規定,納税人所在地為城市市區的,税率為7%;納税人所在地為縣城、建制鎮的,税率為5%;納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或建制鎮的,税率為l%。這種根據城鎮規模不同。差別設置税率的辦法,較好地照顧了城市建設的不同需要。

(四)徵收範圍較廣

鑑於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在我國現行税制中屬於主體税種,而城市維護建設税又是其附加税,原則上講,只要繳納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中任一税種的納税人都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税。這也就等於説,除了減免税等特殊情況以外,任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單位和個人都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税,這個徵税範圍當然是比較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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