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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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省規定開徵房產税地區的單位和個人的房產,均應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繳納房產税。
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指“城市”,係指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縣城”,係指未設立建制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係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鎮。
城市的徵收範圍為市區、郊區和市轄縣的縣城,建制鎮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均不包括所轄農村和行政村。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鎮標準,但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具體劃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確定,報省税務局備案。
第四條 除《條例》第五條免税的規定外,下列房產亦不徵房產税:
一、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
二、作為營業用的地下人防設施。
第五條 房產税的減免税權限為:
一、屬於地、州、市範圍內全面性的減税和免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屬於縣(市)範圍內全面性的減税或免税,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 署審批,報省税務局備案。
三、個別納税確有困難的單位和個人,需要給予減税或免税照顧的,由縣(市) 税務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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