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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贍養)

民事上訴狀(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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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贍養)

民事上訴狀(贍養)1

原告:***,男,60歲,漢族,現住****。

被告:***(系***之夫),男,35歲,漢族,現住****。

被告:***(系***之妻),女,35歲,漢族,現住****。

案由:贍養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擔醫藥費 元;

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贍養費及護理費 元,被告 協助被告 履行贍養義務;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系父與子的關係,被告***是原告的兒媳,原告的土地由被告耕種至今,以及土地補貼由被告領取,現原告年事已高且無生活來源。被告居住的北屋五間房屋是原告的,長期居住至今,被告應當騰清房屋,返還給原告居住。被告***經常辱罵原告,原告遭受到了巨大的精神損害,為了平復原告的精神創傷,慰藉其感情的損害,被告應當向原告賠禮道歉。

綜上所述,根據《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黃石市 人民法院

具狀人 :

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贍養)2

上訴人(原審被告): **;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變更撫養權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xx市四方區人民法院(xxxx)四少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向貴院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xx市四方區人民法院(xxxx)四少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依法進行改判;

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應當在二審程序中給予糾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議離婚時,對於孩子的撫養問題做出了明確約定:婚生女兒***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撫養。上述《離婚協議》以及對於孩子撫養權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對上訴人以及被上訴人均具有約束力,雙方應當遵照履行。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對於變更撫養權的條件做出了明確規定。該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卻有不利影響的;(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可知,首先上訴人的現有狀況並無不利於孩子的撫養條件,其次被上訴人又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上訴人對於孩子怠於履行應盡的撫養義務。換言之,自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至今,上訴人一直嚴格遵照雙方的《離婚協議書》中對孩子撫養問題的約定履行撫養義務,被上訴人不能舉證證明上訴人的生活環境存在重大變更導致不利於孩子的身心成長。因此被上訴人訴求變更撫養權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法院對此依法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二、原審判決將父母二人對孩子共同撫養隨意變更為孩子由其母親單獨撫養,惡意剝奪上訴人對孩子的撫養權利,反而不利於孩子的身心成長。

孩子的健康成長需要父母雙方的共同努力,父親和母親在孩子的生命中起着縱橫交錯而非單一的影響。上訴人對於與孩子的母親離婚這一事實非常遺憾,但是希望父母的錯誤對於孩子的影響能夠儘量減到最低。事實上,上訴人認為,父母離婚後,由二人對孩子共同進行撫養就是對孩子傷害的最好彌補,這樣不僅能讓孩子同時感受到來自父母雙方面的疼愛,更是對孩子的身心成長大有裨益

也許孩子的母親,也就是被上訴人並沒有考慮孩子的感受,沒有考慮如何給孩子一個幸福的童年,這讓上訴人覺得很難過。但是更另上訴人震驚的是,一審法院偏聽偏信,惡意袒護被上訴人,隨意剝奪上訴人對孩子的撫養權,將原本父母共同撫養的和諧格局強行打破,直接導致一個年僅5歲的孩子將要面臨失去父親疼愛的局面,上訴人認為這對於孩子今後的人生道路將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反而更加不利於孩子的身心成長。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隨意剝奪上訴人對孩子的撫養權利,對孩子的成長造成惡劣影響。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上訴人和孩子的共同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x年*月*日

相關知識:

一、贍養人有哪些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至第15條有全面規定,贍養人的具體義務包括:

(一)物質上的贍養。生活費用的提供是最基本的。當被贍養人患病時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擔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租賃關係。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贍養人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二)日常生活中的扶助。對於年老體弱、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給以照顧、扶助,對生病的父母應給予悉心照顧。

(三)精神上給予慰藉。父母進入老年後需要親情的慰藉以克服孤獨感。精神贍養是社會經濟發達以後更為重要的贍養義務。因為物質條件會隨社會經濟發展而提高,國家和社會對老年人能夠提供更多的物質保障,許多父母不依靠子女提供物質上的幫助,所以物質贍養會弱化。而日常生活的料理扶助也可依靠社會服務保障體系得到解決。唯有子女對父母的孝敬、關心、體貼、安慰是無法從其他途徑得到解決。贍養老人這一義務顯得更為重要。

二、多盡贍養義務可以多分遺產嗎

我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條指出:“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所以,尊老敬老不僅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而且法律鼓勵每一位公民對老人多關心照顧,多盡一份孝心,對於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對於沒有孝心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遺產。

標籤: 上訴狀 贍養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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