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合同 >租房合同 >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訴狀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訴狀

民事起訴狀是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書。 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起訴狀,歡迎參考閲讀。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訴狀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起訴狀一

原告: ,性別: , 年 月出生,籍貫: , 家庭住址: 工作單位: 聯繫電話:

被告: , , 年 月出生,籍貫: 家庭住址: 工作單位: 聯繫電話: 訴訟請求:

1、 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被告將承租的房產交還原告。

2、 判令被告按現有市場價向原告支付從 年 月至被告歸還房產之日的拖欠租金;

3、依法判決原告不返還被告保證金 元。(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 元。)

4、判令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年 月 日,原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於C小區 房屋,建築面積 平方米(房產證號 ),租賃期共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月租金 元,年租金總 元整。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保證金 元。合同約定,租賃期間,乙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未經甲方同意轉租,轉借,拆改變動房屋結構;(2)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非法活動;(3)預期繳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類費用;(4)下期房屋租金未提前一個月支付。可是在原告依約將房屋租賃給被告後,被告卻屢次違反合同約定,拖欠房屋租金。 年 月,被告拖欠一個月工資,經

原告追討後補交上。 年 月,又拖欠兩個月的租金,原告多次協調追討都被被告以各種藉口拒之門外,甚至還對原告態度粗暴。

原告依照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第5條第4款之約定,行使單方解約權,告知被告1個月後將收回該房產。但被告在接到通知1個月後,拒不搬出。時至今日,仍拒不將房產交還原告,租金自 年 月至今一直未繳納。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現依據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第5條第4款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此 致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起訴狀二

原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所地:*****。

案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於 之前搬出租賃房屋;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110925元(暫計算至起訴之日,實際應計算至被告搬遷之日);

(計算方式:從20xx年1月1日計算至起訴之日20xx年5月26日共145天,建築面積共30.6平方米,日租金5元/平方米,按合同第十條約定按五倍租金計算違約金,145天*30.6平方米*5元/平方米*5倍=110925元)

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的水電費共計8933.4元;

4、本案的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xx年,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路478號共30.6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給被告,租金每日5元/平方米,租期從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在合同即將到期前的20xx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送達書面通知,要求被告做好搬遷準備工作,被告親自簽收了通知。20xx年12月26日,原告再次對被告送達了書面通知,要求被告於20xx年1月24日前搬出租賃房屋。此後,原告又於20xx年1月23日和2月13日分別兩次書面通知被告要求儘快搬出租賃房屋,但被告均拒絕予以配合。

依租賃合同第十條第二項約定,租賃期滿,乙方逾期不歸還租賃物,則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歸還前日租金五倍的違約金,暫計算至起訴之日為110925元。被告尚拖欠水電費8933.4元,應一併支付。

原告認為,被告逾期拒絕搬遷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故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5月26日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起訴狀三

原告:xxx,男, 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户籍地:江西省xx市xx縣xx鎮xx號。

委託代理人:黃新德,上海卓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x,男, 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户籍地:江西省xx市xx縣xx鎮xx號。

訴訟請求:

1、終止原告、被告之間《房屋租賃合同》,被告搬離上海市xx路xx號門面房。

2、判令被告支付支付違約金2900元:

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xx年10月9日,原告將上海市xx路xx號門面房租給被告使用,當時簽訂書面合同,約定每月租金人民幣2900元。支付方式:租金按三個月為一期支付。租賃期限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全部或部分轉租給第三人,亦不得將其對該房屋享有的承租權轉讓給第三人,否則,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並依據本合同第9條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10月20日,原告發現被告將係爭房屋租給第三人,原告立即通知被告不得轉租,但被告不予理睬。第三人從事廣告印刷製作,油墨味很濃,且經常銷燬廢舊油墨,紙張,嚴重影響了原告的經營安全。

原告多次通過電話、口頭等形式通知被告,並要求被告將所有物品搬走,但被告無視原告的解除協議決定,仍然不願意交出店面鑰匙,拒絕搬走。原告無奈,只得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請。

此致

閘北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1月 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hetong/zufang/qgjdqm.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