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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隊管理制度

車隊管理制度

第一條 本公司為使車輛管理統一合理化,及有效使用各種車輛,特定本辦法

車隊管理制度

第二條 公務用車輛由總務部門負責管理,分別按車號設冊登記管理。

第三條 公務用甲種車輛各使用人或司機人員應於規定日期,自行前往指定監理所受檢,如逾期未受檢驗致遭罰款處分者,其費用由各使用人或司機人員自行負擔。

第四條 公務用各種車輛的附帶資料,除行車執照、保險卡由各使用人攜帶外,其餘均由總務部門保管,不得遺失,如該車移轉時應辦理車輛轉籍手續,並將該車各種資料隨車轉移。

第五條 本辦法中司機人員的僱用解僱獎懲各項,均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處理,不再另訂。

第六條 本公司職員因職務上的需要,經常出外執行業務者,得依本辦法及下列規定購置業務用車輛。

(一)各單位業務用需購車輛時,應依國內採購辦法處理。

(二)副理級(含副理)以上人員因公購用機車時,得以150C.C機車或以下為限(以下稱原價標準)。

(三)科長級(含科長)以下人員因公得購置機車,但以100C.C或以下為限(以下稱原價標準)。

上列因公個人使用車輛,其使用期限,定為三年,其購置款應依原價標準由公司先行墊付,其中七成由公司負擔,三成由使用人自己負擔,自行負擔部分分24個月按月自薪給中扣還公司。

第七條 非企業個人使用車輛,限組長級以上人員得無息貸款3萬元,分24個月自薪給中平均扣還並須事先簽報核定。唯經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適用本辦法所購置的因公個人使用車輛,其所有權概屬本公司所有,其應行繳納的牌照税,燃料税及行車執照費由公司負擔,但應依下列標準為限。

(一)汽車以150C.C為標準為標準(副理級以上人員適用)。

(二)機車最高以100C.C為標準。

第九條 凡依本辦法所購置的因個人使用車輛,其汽(機)油消耗量及修理費悉由本公司裁定補貼,並依(附表)親定按月核發。

第十條 各單位所屬公務用汽車應由總務部門每月至少將耗油量及行駛旅程記錄簽報單位主管查核一次,以防浪費,如超過耗油標準時(指不正常)應送請調整修理。

第十一條 購置機車使用人自行負擔部分,分24個月自薪給中平均扣還。待扣清及期間屆滿,一切款項繳清後,使用人得向公司申請所有權變更為己有,可由使用人自行處理,並仍視其業務需要,得依本辦法的規定再行申請購置新車使用。

第十二條 依本辦法購置因公個人使用的車輛,可以隨時更換新車,但公司原負擔尚未折舊部分(即原價標準的七成尚未折舊部分)及使用人負擔尚未分期扣還部分應於換購車輛前一次繳還公司,其計算公式如下:

原車購價(原價標準)×〖SX(〗24-已扣還公司期數〖〗24〖SX)〗=須一次繳還公司的金額

第十三條 凡在分期扣還期間款項未繳清之前,遇有下列事情時,均照各該規定辦理。

(一)使用人員如遇調職(未能適用本辦法者)、離職、停職、撤職等情事時:

1.使用人的分期扣還權利取消,應將該車輛的殘價一次繳還公司,其已扣繳的分期扣還額不予退還。該車輛的所有權同時變更為變更為使用人所有,其殘價的計算公式如下: 殘價=原車購價(原價標準)×〖SX(〗24-已扣還公司期數〖〗24〖SX)〗

2.倘使用人未依前項規定承購時,公司得將該車收回來予拋售,拋售車款優先清償其殘價,如不足清償該車殘價時,其不足額應由使用人賠償。

3.原使用人如因高價購置較優車輛,其所自行支付超出本辦法所訂原價標準的款項,不得向任何一方追償。

(二)分期扣還期間內車輛遺失或完全損壞或損壞程度已無修理價值時:

1.倘系因執行業務時發生其殘價(損失)按原定負擔比率分別由公司(殘價的七成)及使用人(殘價的三成)負擔,唯使用人負擔部分得按月繼續扣還到24個月屆滿為止。並可依本辦法的規定再行申請購置新車使用,如該車失竊懸賞回,懸賞金亦按原定比率負擔。

2.倘系私用時發生,應由使用人負責購置同一年份或年份更新的同牌同排氣量之機車賠償,並使用到原車為24個月屆滿為止,如遇購置新車,可依本辦法第十二條更換新車方式購置,如失竊懸賞尋回,其懸賞金全部由使用人負擔。

第十四條 使用人意圖虛偽欺瞞而產生與因公遺失(或無修理價值時)相同的結果,或擅自當賣借第三人使用等情事時,除依法嚴辦外,應按殘價(損失)一次償還。

第十五條 機車違反交通規則罰款概由使用人負擔,但業務用貨車因公務行駛而違反交通規則,如屬人為過失其罰款概由當事人負擔,如其原因可歸屬於公司時其罰款由公司負擔。

第十六條 各種車輛如在公務中遇不可抗拒的車禍發生,除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外,並須即刻與公司總務部門聯絡,總務主管除即刻前往處理外,並即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賠償手續。

第十七條 本辦法呈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車輛管理辦法範例

第一條 為加強本公司車輛的保管及有效運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車輛係指公司的客、貨車輛。

第三條 本公司的車輛由管理部管理,並指派專人負責保養。

第四條 車輛應由專任司機駕駛,需由他人駕駛時,應善盡駕駛人責任。專任司機應每週實施定期檢查及保養,以維持機件壽命,確保行車安全。

第五條 車輛的有關證件及保險資料統由管理部保管,並負責一切違規費的繳納及維修。

第六條 各單位需要使用車輛時,應事先填妥“派車單”(附表3.5.3)一式二聯,經單位主管核准後交管理部調派。無“派車單”者,守衞得禁止出車。

第七條 “派車單”應詳填用途及裝載品名、數量,但可以用“出貨清單”代替。守衞人員應就單載品名、數量、規格與實際數相核對,若有不符,應即報請管理部處理。

第八條 車輛進出廠應將“派車單”第一聯交守衞簽註時間,並得接受守衞查點車上裝載物品,合於第十一條的非公用派車,並需加註里程數。守衞於翌日將所有派車單轉交管理部查核。

第九條 無“派車單”擅自出車,或不接受守衞人員查點載貨者,應予懲處。

第十條 各單位派車交貨、洽公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車輛為運送公司商品及公務物品專用車輛。

(二)車輛不得運載任何與業務無關的職員或物品。

(三)車輛行前應特別注意安全檢查。

(四)車輛行車途中應特別注意安全行駛及遵守交通規則,若有違規罰款,由駕駛員負擔。

(五)車輛抵達廠商時,除妥善停置車輛外,應將“出貨清單”交廠商點收,並將籤認的單據妥為保管,於返廠時交有關單位處理。取貨時應詳細清點數量、規格後,方得簽收。

第十一條 司機根據“派車單”的資料於每日填報“行車日報表”呈主管審核並核對實際里程。

第十二條 “行車紀錄表”(附表3.5.4)上所載里程數應與車輛里程錶相符,不符的數應由司機負責繳納差數里程的汽油費。

第十三條 例假日或上班時間外車輛的使用應呈請管理部經理核准後始準調派。

第十四條 經呈准的非公用派車,應負擔使用里程@3/公里的油資,由申請人於派車翌日連同行車執照、車鑰匙一併繳交管理部,否則停止其以後的使用權。

第十五條 車輛駛回後應停放在公司指定場所,並將車門鎖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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