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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的管理制度(精選18篇)

煤礦的管理制度(精選18篇)

煤礦的管理制度 篇1

1、井上、下安裝的計量器具,必須經計量部門校驗,取得合格後,並在計量辦登記後方能使用。

煤礦的管理制度(精選18篇)

2、計量器具的安裝必須符合有關技術要求,保證計量器具的精度。

3、選擇安裝計量器具時,應根據設備負荷容量的大小,選擇計量器具,保證計量器具的正常使用。

4、任何人在用電計量器的使用過程中,不得私自改動或損害,計量器具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5、全礦所有用電單位都必須裝表計量,根據各單位實際用電情況制定用電考核指標。

6、管理用電人員每月對全礦所有用電進行抄表計算。按實際用電與下達的用電指標進行考核,施行節獎超罰。

7、用電管理人員必須以身作則,嚴格認真搞好計量工作,一經發現有隱私舞弊現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8、用電管理人員還要不定期的對計量器具進行監督檢查,一但發現計量器具有問題,首先先停電,經供電部門領導和計量部門同意後,方可按計量程序及時更換,以保證計量的精確度。

煤礦的管理制度 篇2

1、電機車司機離開操作位置時沒有切斷電動機或沒有將控制手把取下、扳緊車閘,罰電機車司機30元。

2、無電機車司機合格證操作電機車的,對責任者罰款50元。

3、電機車的燈、鈴、閘、連接器以及撒砂裝置必須經常檢查維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均罰責任者20元/次。

4、列車在過道岔、拐彎道、出硐口、調車場及地面工業廣場運行時不減速、不鳴笛者,罰機車司機20元。

5、列車在行駛時沒有前照明或後尾紅燈的罰司機或押車工20-50元。

6、機車與礦車及礦車與礦車之間的聯結,使用非專用插銷和三環扣聯結的,罰押運工30元,司機20元。

7、礦車聯結處缺碰頭或鎖口及礦車嚴重變形不及時修復的,罰款10元/個。

8、違章爬、蹬、跳車的每次罰款50-200元/人

9、機車違章捎帶非本機車人員的,對機車司機、押車工和乘車者各罰50元。

10、機車司機和押車工不聽從運輸調度指揮,擅自改變行車路線,罰司機、押車工各100元,造成事故的從重處罰直至開除。

11、使用期限較長的小絞車沒有打固定基礎或四壓兩戧柱不牢固,絞車無護板,罰使用單位負責人100元。

12、非絞車司機操作絞車或絞車司機信號不明開動絞車的,罰責任者50元,無提升信號裝置罰責任單位100元。

13、掛鈎工沒有認真使用正規插銷或插銷不到位,不掛保險繩或直接用保險繩代替鈎頭提放車以及掛車數超出措施規定的,不管造成事故與否,罰掛鈎工100-200元,情節嚴重者開出工作籍。

14、掛鈎工在操作時使用鎖口圈變形,沒有碰頭的礦車、不合格的三環和插銷,罰責任者50元/個。

15、主提升井筒或斜巷變坡點、甩車道的地輥天輪不齊全、不運轉的,罰責任單位50元/個。

16、裝車超高、超寬的,罰責任單位20元/車。

17、提升絞車的各類保護裝置不完備、不可靠者,嚴禁開車使用,並罰責任單位50元。

18、絞車使用中或礦車在半道而司機擅自脱離崗位的,罰絞車司機50元,造成嚴重後果的另行追查處理。

19、小絞車鋼絲繩斷絲或磨損超過規定或鋼絲繩嚴重扭曲變形以及垛繩處連接固定不符合規定的,罰責任單位50元。

20、絞車滾筒上最後剩餘的鋼絲繩纏繞數不符合規定的,罰責任單位負責人50元,罰操作絞車者30元。

21、絞車司機在開車前沒有事先檢查絞車零部件齊全完好情況的,罰司機20元。

煤礦的管理制度 篇3

一、各單位材料員對本單位小倉庫管理工作具體負責。

二、各單位小倉庫的設立必須到調度室備案,其它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存放礦用物資。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對負責人罰款100元,對材料員罰款50元。

三、各區隊小倉庫和修理房要進行區分,小倉庫存放未投入使用的備用材料,修理房存放待修和回收的材料。新舊材料混放,每次對隊罰款100元,對材料員罰款50元。

四、小倉庫內任何一種物資庫存量不得超過一個月的使用量,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項,對材料員罰款50元/項。

五、小倉庫必須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物資出入庫管理制度和修舊利廢制度等有關規章制度,並嚴格落實。否則對單位罰款100元,對材料員罰款50元。

六、小倉庫必須建立物資流動台帳,其內容包括材料名稱、規格型號、庫存數、入庫數、發出數、時間、領用人員簽名等,並做到帳、卡、物三對照,否則罰材料員50元/項。

七、小倉庫必須按標準實行動態達標,所有能上架的必須上架,碼放整齊,新舊物資、報廢物資分開存放,衞生整潔。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元/項,對材料員罰款20元/項。

八、各隊小倉庫或修理房嚴禁幹私活,發現一次罰當事人50元/次,並按原值對所屬單位進行罰款。做到專物專用,私自改用者按原值對所屬單位進行罰款。

九、每月月底前各隊必須把當月庫存物資的種類、數量、金額以及本月本單位物資交舊領新情況以報表形式報調度室備查。不報罰材料員200元,遲報罰材料員100元,上報數據不準,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元/項,對材料員罰款20元/項。

十、小倉庫內超過兩個月不用的積壓材料和廢舊材料必須上報或交舊,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300元,對材料員罰款100元

十一、小倉庫因管理不善出現失盜現象,對單位罰款500元,對單位負責人罰款100元,對材料員罰款200元。

十二、各單位小倉庫庫存物資調度室及系統主管部門有權統一調配使用,相關手續由調度室或系統主管部門協調處理。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對單位負責人罰款200元,材料員調離工作崗位。

十三、各區隊必須按要求積極配合礦組織的檢查。拒不接受檢查,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對單位負責人罰款200元,材料員調離工作崗位。

煤礦的管理制度 篇4

採礦主任崗位職責

崗位職責:

1、採礦相關日常管理;參加省部級及以下資源儲量備案評審工作;

2、負責下屬企業的.生產採礦生產的計劃技術指導、實施監督與檢查工作;

3、子公司轉階段報告評審工作,探轉採礦權申請工作指導、督促和檢查;

4、進行生產技術培訓、技術研討與參觀訪問學習等工作;

5、監督生產經營指標完成情況。

任職要求:

1、本科以上,採礦工程、地質勘查、選礦等相關專業;

2、熟悉礦山開採、管理流程;側重於井下、地下開採;

3、熟悉國家行業標準;熟悉採礦專業技術方法;在採礦方面有較高的造詣;

4、能夠熟練掌握常用辦公軟件、Mapgis和Autocad、3Dmine等專業軟件。

煤礦的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項目部領導帶班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xx]23號、《領導帶班入坑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33號令)、領導現場帶班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範圍為蘭家塔露天煤礦採剝項目部。

第三條本制度中帶班領導範圍為:經理、安全經理、技術經理。

第二章領導帶班

第四條帶班規定:

(一)經理每月帶班不得少於5次,其它帶班領導每人每月帶班不得少於8次。

(二)每月對帶班領導的姓名和班次在項目部會議室公示,並接受員工對其帶班情況的監督。

(三)領導帶班按照蘭家塔露天煤礦採剝項目部員工倒班方式,執行三個班次(一班06:30—12:00;二班12:00—18:30;三班18:30—06:30)帶班,做到班班見領導。

(四)帶班領導因公出差、突發事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帶班時,須提前聯繫其他帶班領導換班,並彙報項目部,帶班領導需在交接班記錄中詳細載明換班原因。

(五)凡帶一班的領導,在帶班結束後,可酌情休息。

(六)每月28日前,由項目部辦公室編制下月領導帶班表,由主要負責人審批後實施,報送項目部備案。

第五條帶班領導職責

(一)帶班領導必須掌握當班現場的安全生產狀況,帶班領導要把保證安全生產作為第一位責任,對當班安全生產負責;並要對生產現場中的安全重點部位進行巡視、督查。

(二)熟知前一班的安全生產情況,掌握本班應該注意安全生產重點部位,並在《蘭家塔露天煤礦採剝項目部帶班領導交接班記錄》接班欄裏簽字。當班領導帶班結束時,應對採坑的安全生產狀況、存在的問題、隱患及注意事項進行詳細記錄。

(三)三班和一班的帶班領導每班需參加一個隊的班前會,督查當班職工的出勤情況和班前安全生產工作的佈置情況。

(四)深入生產現場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在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待隱患排除後方可繼續工作。

(五)發生事故時,及時趕赴現場,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擴大,組織搶險、救援工作。

第六條領導帶班檔案管理:

(一)帶班領導及時將帶班的時間、巡視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相關情況的具體內容詳細地登記在《蘭家塔露天煤礦採剝項目部帶班領導交接班記錄》中。

(二)項目部查看上班領導帶班記錄,對記錄中尚未處理的問題安排有關人員進行處理,並對帶班記錄和處理結果進行梳理,摘錄於《蘭家塔露天煤礦採剝項目部領導帶班檔案》中。

(三)調度指揮中心設專人管理《蘭家塔露天煤礦採剝項目部帶班領導交接班記錄》、《蘭家塔露天煤礦採剝項目部領導帶班檔案》,存檔。

第三章考核獎懲

第七條本質安全管理委員會對領導帶班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由安委會在每月安全例會中通報。

第八條根據考核結果對帶班領導進行獎懲:

(一)未按規定帶班、缺班者,處500元罰款;

(二)未按規定履行好帶班職責,帶班記錄填寫不規範者,處以3000元罰款。

煤礦的管理制度 篇6

1.司機必須專職、專責。

2.司機必須經過培訓,熟悉主扇的一般構造,工作原理,技術特徵,供電系統和控制迴路,並經過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證方準上崗操作。

3.司機必須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4.開機前的檢查準備工作:

(1)檢查固定部分,各處螺絲對輪是否對正,是否緊固可靠。

(2)檢查轉動部分是否靈活,是否有足夠的潤滑油。

(3)起動器不帶電試驗是否靈活,操作手柄是否在停止位置。

(4)查看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温度計指示是否正確。

(5)盤車1——2轉,靈活無阻。

5.操作:

(1)操作風機時在電網允許條件下,直接啟動。

(2)打開風門,合上高壓開關,合起動刀閘,推動啟動手柄。

(3)查看電流表,負壓表指示是否正確

(4)經常查看電流表,電壓表指示是否正確。電源電壓與電動機額定電壓相差不得超過±5%。

(5)檢查各部軸承温度是否正確。

(6)隨時檢查和傾聽轉動部分,聲音有無異常變化,發現異狀應及時向調度室或科值班人員彙報。

(7)停機後注意事項

①停機立即打開防爆蓋,自然通風。

②事故停機應查明原因及時向調度室和機動科值班室人員彙報,組織人員立即處理。

③如調度室通知需要反風,必須能在10分鐘內,改變巷道內風流方向,首先停風機,用壓塊將防暴蓋壓住,合反風高壓開關,合啟動刀閘開關,啟動風機使風機反轉。

6.扇風機有以下情況之一時,應停風彙報調度室

(1)各主要轉動部件有故障性異響或意外震盪。

(2)電機掃膛,冒煙着火,滑環打火。

(3)軸承温度急劇上升,已超限不下降。

(4)進風閘門掉落關閉,無法立即恢復。

(5)其他緊急事故故障。

7.風機操作順序:

正常操作:(備用風機)

起動前檢查——關閉在用風機閘門——打開備用風機閘門———盤車1—2圈——合3#高壓開關櫃(隔離開關及斷路器)——合起動櫃刀閘——合低壓對應電源開關——合起動手柄——檢查指示燈,電流表是否正常

8.反風操作2#機(專用風機)

停2#風機——壓緊防爆蓋——打1#啟動櫃轉換開關(反轉)——起系統啟動健——檢查風機及各種儀表

1#機(備用)

停1#風機——壓緊防爆蓋——停3#高壓開關——合2#高壓開關——合啟動櫃啟動手柄。

9.注意事項

(1)合專用線高壓開關時,低壓控制電源必須對應合上。

(2)合八分礦高壓開關櫃時,低壓控制電源必須對應合上。

(3)2#高壓開關嚴禁與3#高壓開關同時合。

10.按規定認真填寫和保管好各種記錄。

11.認真搞好機房內外的環境衞生,工具、備用品擺放整齊。

煤礦的管理制度 篇7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規定,合法煤礦企業不得使用下列計量器具:

a.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b.無檢定合格印、證,無製造企業名稱、地址,無《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標誌、編號的; c.準確度不符合國家、市或行業規定的; d.未經檢定、檢定不合格或者超過檢定證書有效期的。

(2)制定煤礦在用強檢計量器具自查計劃,對在用計量器具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自查。

(3)煤礦企業的自查工作由礦長組織實施,分管領導負責落實,計量器具使用人員、管理人員參加。

(4)按照《煤礦生產企業在用強檢計量器具自查整改情況表》的自查內容逐項進行對照檢查,並將檢查情況詳細記錄在自查整改表中。

(5)對發現的不符合項,應按照隱患通報要求進行整改落實,同時對相關責任人按照煤礦企業內部管理制度進行處理。

煤礦的管理制度 篇8

為了切實搞好瓦斯抽放工作,提高瓦斯抽放效率,保證瓦斯抽放系統的正常運行,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1.井下測試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對各種參數及時、認真地測試,出現謊報者,每次對責任人罰款50元。出現兩次者,調離工作崗位。

2.井下測試人員要保護好測試儀器,導致儀器丟失或嚴重損壞的.,照價賠償。光學儀器要定時升井維修(三天一次),每推延一班,對抽放隊主管抽放的副隊長罰款10元。

3.井下測試人員和管路維護人員,在鑽孔正常抽放期間,要分別檢查鑽場管路連接處和工作區域抽放管路的氣密性,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否則,每處對當班責任人罰款10元,對抽放隊主管抽放的副隊長罰款5元/處。每次測試後要對測量孔進行封堵,發現漏氣對測試工罰5元/次。

4.井下測試人員如果隨意傾倒水銀,一經發現或得到確切舉報時,對抽放隊長罰款30元,相關人員罰款100元。

5.因測壓人員攜帶或操作“u”型管不當,導致水銀丟失的,給予有關人員50元/次的罰款。

6.封孔人員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封孔,鑽孔開口處用黃泥封填嚴實,以確保其氣密性,否則每處對施工人員罰款5元。連接抽放軟管時,要捆紮牢固,每出現一處漏氣,對施工人員罰款5元。

7.回採或掘進工作面抽放鑽場,施工隊必須按時間和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如果鑽場不按設計要求施工的,對施工隊每個鑽場罰款1000元,對施工隊現場負責人罰款100元,對隊長罰款50元;鑽場施工完畢後,裏面堆積有雜物或閉子打設不合格的,對施工隊每個鑽場罰款200元,存在問題限期內仍不處理的,每個鑽場加罰100元,對隊長加罰100元。

8.抽放鑽場內除抽放隊維護及檢查人員外,其它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更不準存放物料,鑽場衞生由抽放隊負責,衞生不合格的對抽放隊一處罰20元,不經通防科同意存放物料的,每處罰責任單位50元。

9.需要安裝抽放管路的,由通防科提出設計,機電隊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設計要求進行安裝,每推遲一天,對機電隊罰款100元,對機電隊隊長罰款20元。

10.抽放管路及附件的回收工作由抽放隊負責。

11.泵站及抽放管路交與抽放隊後,由抽放隊負責管路的維護工作。泵站或抽放管路出現故障,抽放隊必須當班處理,不得無故推延至下班,否則對抽放隊罰款100元,對隊長罰款20元。對各種原因損壞抽放管路的單位除按原制度加倍處罰外,並照價賠償。故意破壞管路的按破壞安全生產處理。

12.因巷道擠壓抽放管路的,由生產區域的施工隊負責處理,不及時處理而影響瓦斯抽放的,每班對修護隊罰款50元,對修護隊隊長罰款20元。因擠壓管路造成管路損壞的,按價賠償,並對修護隊罰款1000元,對隊長罰50元。

13.因運輸而撞壞抽放管路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對責任單位給予損壞抽放管路的數量進行罰款(每節400元)外,並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14.打鑽參數、實測資料、抽放情況不及時彙報的,每次對探放隊罰款20元。

煤礦的管理制度 篇9

第一部分礦井瓦斯治理組織機構

一、礦井瓦斯治理領導組:組長:礦長副組長:總工程師

成員:通風工程師、地質測量工程師及安全生產各職能管理部、室、區、隊主要負責人組成。

二、礦井瓦斯治理工作技術管理組:組長:總工程師副組長:通風工程師

成員:生產調度主任、安全礦長、生產礦長、通風科長通風班長、防塵抽放班長監測班長三、通風瓦斯治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通風科:科長、通風技術管理人員5人。

通風科:科長1人、通風技術員1人、材料員1人、測風員1人、通風調度4人、班長3人、瓦斯員15人、放炮員5人、火工品管理員2人、押運員2人、自救器儀器收發員2人、儀器維修2人、巡檢管理員2人。

防塵抽放班:班長1人、瓦斯泵站觀察工3人、密閉工3人、抽放觀察工3人、測塵員1人、打鑽工6人。

監測班:班長1人、井下維護工2人、地面檢修工1人、機房值班4人。

第二部分礦井瓦斯治理責任制

一、礦長瓦斯治理責任制

1、礦長是瓦斯治理的第一責任者。

2、參加瓦斯治理、瓦斯治理專題會,及時研究、解決瓦斯治理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3、保證瓦斯治理工作所需的人、財、物。每年用於瓦斯治理工作的安技措專項資金足額、專用。

4、督促、檢查礦級領導層瓦斯治理責任制執行情況。

5、決策瓦斯治理工程及設施建設。

6、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具備瓦斯治理基本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

7、完善瓦斯治理機構。

二、總工程師瓦斯治理責任制

1、總工程師分管“一通三防”工作。負責瓦斯治理技術業務管理工作,對防止瓦斯治理事故負技術責任。

2、每月召開一次瓦斯治理和“一通三防”專題會,及時解決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3、認真貫徹“先抽後採、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治理瓦斯十二字方針,建立“通風可靠、抽採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體系。

4、審批改變礦井通風系統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及調整採區的通風系統措施。

45、審查、審批改變主要通風機運行情況的安全技術措施。

6、組織有關部門對採煤工作面投產前的通風、防塵、抽放、瓦斯監控等系統進行驗收,不符合規定的不準生產。

7、組織有關部門對掘進工作面開口前的局部通風裝備進行驗收,不符合規定的不準生產。

8、組織每年一次的礦井反風演習和救災演練。

9、組織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鑑定工作。

10、審核、批准不超過1次的串聯通風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但有瓦斯噴出或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煤層,嚴禁任何形式的串聯通風。

11、審批一般掘進巷道貫通前編制的貫通及調整通風系統的安全技術措施。

12、現場指揮掘進巷道與密閉區域、老窯及情況不明的巷道貫通。

13、審閲通風報表、瓦斯日報表。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要求通風部門制定措施,督促處理。

14、根據生產、地質、瓦斯賦存情況確定抽放瓦斯的方法。審批抽放瓦斯專門設計。

15、組織抽放工程竣工後的工程質量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準投入使用。

16、審閲礦井監測監控日報。

17、批准排放已封閉巷道內的瓦斯(不包括聯通採空區)時,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超過3%時,由通風部門提出的書面措施。

18、組織人員現場指揮,礦山救護隊協助排放封閉區、情況不明的巷道、聯通已採區、老空區、火區等處的瓦斯。

19、接受省、國家組織的安全培訓,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

煤礦的管理制度 篇10

一、施工概況:

由於主副水倉淤泥較多,造成水倉容積變小,水流不暢,不能滿足正常安全生產需要,為保證礦井排水系統的正常運行及搞好20xx年雨季的防水工作,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經礦研究決定,需對主副水倉進行清理,為保證整個施工過程安全順利進行,特報此措施。

二、施工技術要求:

(一)、施工程序:

先將主副水倉通道處用編制袋裝煤泥施工一道擋水欄,利用主水倉進行抽水,同時安設潛水泵,清理副水倉。待副水倉清理完畢後,然後進入主水倉進行清理。在清理水倉時用絞車放下礦車,人工用鐵杴向礦車內裝渣

(二)、施工前準備:

1、由於水倉沒有被淤泥堵死,通風不存在問題,現場負壓通風,因此,不考慮安裝局扇風機。

2、檢查副井提升絞車及水倉入口處提升絞車的各種保護裝置是否齊全可靠,能否正常運行。

3、在清理水倉前,要備有7.5kw的水泵不少於5台,並配套管路。

4、準備好施工工具,便於施工用。

5、在施工地點安設通訊電話一部,並保證使用正常,如有異常情況及時和調度室聯繫處理。

6、清倉裝車時,所裝運的煤泥每車只能裝到礦車2/3,避免在主斜井提升時,煤泥灑到巷道內。

三、安全措施:

1、施工人員必須先學習本措施簽字後才能進入工作場所施工。

2、工作人員進入施工地點以前,必須由跟班班隊長現場指揮,跟班幹部要隨身佩戴便攜式瓦檢儀,便於隊氣體的檢測。及時排除安全隱患,確認安全無問題,其它人員方可進入施工地點,發現不安全因素,要及時處理,處理好後方可繼續施工。

3、重點檢查作業範圍內氧氣含量,氧氣低於《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必須禁止作業。

4、每班作業前由跟班班隊長詳細檢查工具、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要求,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工具。

5、因水倉坡度較陡,且有淤泥,底板較滑,所有人員上下水倉時必須注意頭上腳下,以防滑倒,必須走專用的台階。

6、清理淤泥時,礦車下方(下山方向)嚴禁有人,並在礦車下方(下山方向)支設兩棵戧柱頂牢礦車,同時絞車絕不能鬆,在礦車底部安設可靠的擋車裝置。

7、人工用鐵杴向礦車內裝渣時,礦車內的渣不許超高。

8、上提或下鬆車輛時,必須有可靠的信號聯繫,不得用口令傳遞信號,待人員全部躲到附近安全地點後,方可發出開車信號。

9、清理出的煤渣及水煤如何處理要得到礦領導的同意。

10、必須配備專職瓦斯檢員檢測施工地點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氣體的濃度。

11、礦井主要通風機若出現停風,清倉人員必須立即撤離至井底車場並聽候礦調度通知。

12、在排水時,先安排專人把吸水小井的淤煤清理乾淨,以確保能把主水倉水抽完。

13、機電運輸科要安排班班抽水。

14、副井運輸必須嚴格遵守提升運輸管理規定防止跑車傷人。

15、清倉期間,所有入井作業人員必須由主井上下。

四、使用絞車安全注意事項:

1、絞車司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後方可上崗,嚴禁無證開絞車。

2、絞車控制按扭,信號按扭安裝在操作盤上,操作盤應固定於司機易操作的合適位置,聲光信號裝置必須設在便於司機望的位置。開絞車前司機要檢查聲光信號,要齊全有效,嚴格按照信號進行操作,嚴禁用非正規信號聯繫。

3、小絞車固定,必須保證“四柱一錨”,小絞車鋼絲繩儘量與軌道方向一致或呈較小角度,以防鋼絲繩跑偏、咬繩。

4、鋼絲繩不得彎折、打結、斷絲、斷股不得超過規定位置,滾筒繩端固定可靠、排列整齊,放繩不得放完,必須保證留有不低於3圈;鋼絲繩需要接繩時,編繩交叉接繩長度不得低於15倍的鋼絲繩繩徑,並且不得低於300mm.

5、絞車下放車輛時,嚴禁放飛車。

6、絞車因意外情況中途停車時,司機不得離開工作崗位。絞車司機不得兼作把鈎工等工作。

7、把鈎人員必須固定併到機電運輸科和安全科備案。

8、運輸線,擋車槓要齊全有效,礦車過後要及時將檔車槓放進道芯。

9、絞車鈎頭必須使用繩皮,主鈎頭不少5個繩卡,保險繩不少3個繩卡。主副繩僅用同一型號鋼絲繩,鈎頭使用雞型環鈎頭。

10、嚴格的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制度。

11、礦車必須存放在檔車槓前,不能存在檔車槓前的必須用道木打成十字交叉掩好,並且絞車司機不準離開崗位。

12、摘掛礦車時一律要停車,人員要站在人行道側,兩腳站在道外,嚴禁在礦車未停穩或在軌道中摘掛鈎。

13、信號規定:一聲停、二聲拉、三聲放、四聲慢拉、五聲慢放、亂點叫對方過來。

14、副斜井運輸期間,必須嚴格堅持“三固定、四保險”,“四保險”設施要求靈敏可靠,每班要設專人檢查、維護。

15、副斜井的上口、下口必須設信號工,並安裝信號,信號工必須躲到硐室內。

16、副斜井上下兩口必須安裝電話,以便聯繫。

17、機電運輸科每班應有專人負責監督,檢查副斜井運輸的安全工作。

18、斜井提升必須使用經加焊處理的連車環連車,嚴禁使用鋼絲繩環代替。

19、嚴禁登鈎、扒車、跟車,嚴禁超掛車,副斜井掛車不得超過三輛。

五、避災路線:

水倉→井底車場→主井→地面

未盡事項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及《副井行人、運輸安全技術措施》規定執行。

煤礦的管理制度 篇11

一、員工的招聘、錄用、勞動合同的簽訂、終止由綜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員工的崗位調動、勞動力的'使用,由綜合管理部門根據生產情況,綜合平衡統一調配,任何基層單位和部門無權自行調配。

二、綜合管理部門每年應根據礦當年生產、經營目標,核崗定員,編制礦各工種用工計劃,確定各崗位工種用人數量,確保生產經營正常進行。

三、核崗定員後,各單位、部門未經綜合管理部門統一安排培訓和簽訂合同,不得私自安排人員上崗,一經查出,立即停止上崗,由此而產生的工傷或其它責任,一律由使用單位負責人承擔,勞動報酬應由使用單位負責人支付。:

四、各生產單位嚴格按勞動合同確定的崗位工種安排上崗,若生產需要,確需變更工種時,必須報經綜合管理部門同意並辦理工種變更手續,雙方簽字同意後,方可變動崗位工種。

五、員工上崗後,因身體或其它原因不能勝任勞動合同中確定的崗位工種,用人單位應報綜合管理部門,按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予以處理,若需補員時,按員工錄用規定迅速補充勞動力。

六、員工負傷治療終結,由用人單位報綜合管理部門,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按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處理。

煤礦的管理制度 篇12

隱患排查是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主要手段之一,為了強化各級領導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業務部門的業務保安責任制,強化現場安全管理,規範隱患排查,杜絕重大事故的發生,同時也為了加強安全調度管理,特作如下規定,望認真執行。

一、組織機構及責任劃分

(一)組織機構

礦成立隱患排查領導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區負責人。

(二)職責分工

1、礦長對全礦隱患排查工作全面負責。

2、各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對礦長負責,並對分管範圍內的隱患排查工作負全面管理責任。

3、各業務科室的科長(主任)負責本業務範圍內的隱患排查工作,對本業務範圍內的隱患排查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4、安監科負責全礦隱患排查的收集、確認、統計、上報工作和對隱患整改的檢查、落實與考核工作。

5、各工區的區長、班長,對本單位管轄範圍的隱患排查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二、隱患的定義、分級、分類

1、隱患的定義

隱患是指煤礦生產現場、技術管理、裝備設施等所存在的可能導致事故的各種不安全因素。

2、隱患的分級

按隱患嚴重程度,解決難易分為a、b、c三級。

a級:難度大,礦解決不了,須由集團公司解決的隱患;

b級:難度較大,區隊解決不了,須由礦解決的隱患;

c級:難度較小,由區隊、業務部門必須解決的隱患。

3、隱患的分類

按事故隱患的種類,可分為:頂板、運輸、機電、通風、瓦斯、煤塵、放炮、火災、水害和其它共十類。

三、隱患的查出與收集、確認與上報、處理

(一)隱患的查出與收集

1、集團公司和礦各種檢查中查出的隱患;2、各業務科室月度、季度各種檢查查出的隱患;

3、各級管理人員日常深入生產現場查出的隱患;

4、安全質量安監員彙報的隱患;

5、職工舉報的隱患。

安全科每天對業務科室上報的隱患,進行全面的收集、篩選、初步確認、分級登記,下發通知單定期整改、反饋、驗收。

(二)隱患的確認與上報

1、各單位均要建立隱患排查制度,從隱患的收集、篩選、確認、上報,到隱患的跟蹤排查、直至隱患整改完成建立一整套的管理辦法,使隱患在閉路循環中運作。

2、井上下各生產單位必須及時將生產過程中發現的a、b級隱患按專業報對口業務科室。各業務科室經過確認後在規定時間上報安全科信息站。

3、基層各區隊安全第一責任者要深入發動羣眾,認真查找和排查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故隱患,對現場發現的a、b級隱患要及時分別上報安全科和分管業務科室,對查出的c級隱患要全力組織排除,做到項目、措施、資金、負責人、整改時間五落實。對業務科室下發的有關隱患方面的措施、規定等要認真貫徹落實,並經常在班前會或安全活動時間向職工宣傳貫徹,讓每個職工都做到心中有數,提高自保互保意識。

4、各單位要把隱患排查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在原有的基礎上要層層建立和完善隱患排查管理網絡和獎罰制度,並責任到人,從上到下,形成全員、全方位、全過程控制和排查隱患的濃郁氛圍,把超前防範滲透於安全生產全過程。

5、各單位不僅要將隱患排查工作納入體系管理,而且要作為安全調度彙報的一項重要內容。

6、各業務科室負責將本月本系統範圍內a、b級隱患整改情況,c級嚴重隱患的整改條數,以及本系統範圍內新增的a、b級隱患,按排查表的內容要求填好並附總結於每月24日報安全科,安監科將各業務部門上報的a、 b級隱患整改情況,嚴重c級隱患整改條數,以及各系統範圍內新增的a、b級隱患在隱患排查會上進一步確認,彙總後附總結(彙報上月隱患排查情況,包括a、b級處理條數,c級查處條數及c級嚴重條數)和本月上報隱患情況(包括新增a、b級隱患)每月報送上級有關部門,

7、礦每月7日由安全礦長組織業務科室負責人召開一次隱患排查會議,在安監科和各業務科室初步確認的基礎上,對a、b級隱患作進一步的確認,做到項目、措施、資金、負責人、整改時間五落實。

8、每旬各相關科室將在隱患排查會上確認的a、b級隱患整改進展情況及新增a、 b級隱患以書面形式報安全科。各業務科室往對口處室與安全科上報的隱患應一致,出現一處不一致扣單位200元。

9、各單位、各專業的c級隱患都要列入本單位的月度安全工作計劃,每旬由單位負責人親自組織本部門人員對每條隱患進行一次專門的研究治理,責任到人,督促整改,對越期不能整改完成的,對牽頭科室負責人處以每條100-200元罰款,對隱患排查負責人處以每條50-100元罰款。

10、安監科要及時接受、篩選、處理、反饋各種隱患信息。對查處的c級隱患要填寫事故隱患排查登記台帳,並要以隱患通知書的形式及時通知有關區隊,由小班安檢工監督整改落實情況。待隱患處理完後,由區隊負責人簽字,將通知書返回安全科。

11、加強對隱患排查工作的調度。隱患排查工作是一個與生產相適應的動態過程,為此,要求要做好五件事:一是在礦調度會上安監值班人員要通報當天的隱患;二是各隊組利用班前會將當前存在隱患的範圍、影響程度等向安檢工交代清楚,使每個安檢工都做到心中有數,便於落實隱患整改進展情況、捕捉安全信息;三是充分發揮安

檢工信息員的作用,小班安檢工、跟班區長班班要對所管轄範圍內的各級隱患的具體現狀(包括影響範圍、危害程度、進展情況、措施落實情況等)向調度室詳細彙報;四是安全科要全面收集隱患信息;五是各單位值班幹部每天要將隱患向安全科彙報。

12、隱患在整改完成前必須月月上報,同時要制定安全措施,而且措施必須切實可行,能夠真正消除不安全因素,措施要規範化,統一會審簽字後下發到有關人員和區隊,安全科要嚴格監督檢查,無措施的,罰責任單位100元。

(三)隱患的處理

1、隱患排查工作列入礦長安全辦公會的議事日程,各業務科室成立由3至4人組成的隱患排查信息組,並由一名副職負責;其它單位成立信息台,指定專人負責。各單位要制定隱患排查制度,建立隱患排查台帳,明確任務落實責任,考核兑現,形成從上到下,全員、全方位、全過程的控制和排查網絡。

2、a級隱患由集團公司業務處室和分管副總經理負責整改,督促有關部門排計劃、列資金、購設備、想辦法、定措施,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安排礦上整改,同時公司、礦要共同制定防範措施,並嚴格監督執行。每月上、中旬由安監科牽頭,有關業務科室參加,對a級隱患採取相應整改措施,進行跟蹤檢查,檢查後寫出三定表。

3、b級隱患由業務科室和分管副礦長負責整改,督促有關部門排計劃,列資金、購設備、定措施,安排隊組儘快整改,安監科督促檢查整改和措施實施情況並按規定向安監局彙報。

4、c級隱患由安監科給區隊下'三定表',由區隊整改。

5、各業務科室(生產、機電、通風、調度、信息監控中心)對系統範圍內的隱患要制定措施,狠抓落實和整改。對查出的a、b級隱患、c級嚴重隱患要認真填寫隱患登記台帳,待隱患處理完成後,將隱患通知書由科室負責人簽字後,返回安監科。

(四)隱患填寫標準

1、'國有重點煤礦事故隱患統計表'a、b級隱患填寫標準。

(1)隱患地點分為:地面、大巷、採煤面、掘進頭、上下山、井筒、其它等七類,本欄內容填寫時,必須是其中之一。

(2)隱患類別分為:頂板、通風、瓦斯、煤塵、機電、運輸、放炮、水害、火災、其它等十類。本欄內容在填寫時,必須是上述類別之一。

(3)所需資金和完成資金二欄內容應以萬元為計量單位,整數部位不超過三位,小數部位不超過一位。

(4)負責人一欄的內容要求為一個人名(礦級),如有多個負責人的情況,可填寫其中一名主要負責人。

(5)凡新增加的隱患,必須在負責人一欄內人名後打'﹡'符號。

(6)整改措施:要求文字簡練,措施得力。

2、c級隱患卡的填寫標準:隱患的地點(巷道名稱、隱患所在位置、最好用數字説清),設備編號、內容、時間、點班必須寫清,下卡時再另外寫明整改措施、限改時間、負責人。所查出的隱患在現場填卡,並對現場負責人講清楚,由其簽字認可後方有效(現場無人或有組織的檢查查出的隱患可不簽字)。

四、隱患的複查與處罰

1、對c級隱患的複查,礦領導和安監科查的隱患由安監科複查,各業務科室查的隱患由各業務科室複查,複查結果及時報安監科井上下檢查組,由安監科考核處理,各業務科室按系統把上月報的a、b級隱患,每旬進行一次跟蹤檢查,填寫三定表,一式三份,交安監科一份。

2、本單位查出的隱患不罰款,由本單位負責登記、整改、複查,每天將c級隱患報安監科井上下檢查組,將a、b級隱患報對口科室,不按時整改的按標準處罰。

3、本單位安檢員在評估表上填寫的隱患問題,同時要報本單位登記處理,如本單位不能處理應在評估表中註明,或由本單位上報安監科,由安監科統計、協調、下通知單處理。

4、當天查出的同一條隱患只罰一次,不重複罰款,多系統聯合檢查的隱患,由安監科罰款,其它系統不再罰款,隱患標準中沒有的條款,由各系統按標準化或其它規定罰款。

5、一家管理多家使用的設備、設施查出的隱患,罰造成隱患的責任者或單位,不按時整改的,罰管理單位。

6、對c級隱患的處罰:非本單位職工查出的隱患,對責任單位每一條輕微隱患罰10元;每一條一般隱患罰30元;每一條嚴重隱患罰100元。未按期進行整改的每條輕微隱患罰20元,每一條一般隱患罰60元,每一條嚴重隱患罰200元,此後每重複一次再處罰一次,直至整改完畢為止,單位對隱患的罰款要落實到責任者頭上。

7、凡在集團公司及以上單位各類檢查中查出的隱患,按'月度動態檢查'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季度考核'等管理規定執行,對所查隱患的罰款,各分管礦領導承擔分管範圍罰款的5%,對口業務科室承擔罰款的15%,被檢單位承擔罰款的80%。

煤礦的管理制度 篇13

為了規範井下跟班安檢科科室人員行為,樹立良好的工作作風和安檢員的形象,充分發揮安全監督檢查的職能作用,有效防範和遏制各類事故的發生,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嚴格請假制度,按時上下班。

二、嚴格執行井下交接班制度,發現不交接班每次罰款30元。

三、嚴格執行安全檢查和現場隱患排查整改閉合管理制度,對本人所管轄的區域必須進行不間斷的巡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現場處理不了,必須當場(或交接班)對下一班交接清楚。每發現一條隱患整改不了(特殊情況或隊組整改隱患有客觀困難除外)罰當班安檢員50元。

四、當班安檢員發現“三違人員”需罰款處理時,必須下罰款單,並及時上交安監科。

五、安檢員“反三違”罰款金額,嚴格按照“安全管理績效考核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抓好安全隱患的檢查驗收工作。需安檢員檢查驗收時,必須不折不扣執行,發現一條未檢查驗收或情況不明罰款50元。

七、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安檢員有權停止作業,撤出人員,並立即向調度值班室和安監科彙報。既不及時採取措施,也不立即彙報的處200元罰款。釀成事故的,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八、盡責盡職的抓好本班的安全工作,努力杜絕本班任何安全事故,如果本班發生輕、重傷事故,嚴格按照“安全管理績效考核處罰制度”執行。

九、積極參加本部門召開的安全例會,無故不參加,一次罰款50元。

十、積極參加礦組織的安全例會和安全大檢查(上班除外),無故不參加,一次罰款50元。

十一、安檢員要作風正派,公正無私,不徇私舞弊,不消極怠工。如果被他人檢舉班中睡覺、不負責、工作失職等,且情況屬實,視情節輕重罰款50元——200元。

十二、認真學習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煤礦的管理制度 篇14

煤礦存貨管理制度為加強存貨管理,保證存貨安全完整,提高存貨運營效率,保證合理確認存貨價值,防止並及時發現和糾正存貨業務中的各種差錯和舞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管理內容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第二條庫管科對入庫材料應當建立明細賬,詳細登記存貨類別、編號、名稱、規格型號、數量、計量單位等內容,並定期與財務科就存貨品種、數量、金額等進行核對。入庫記錄不得隨意修改,如確需修改入庫記錄,應當經授權批准。

第三條財務科應當針對存貨種類繁多、存放地點複雜、出入庫發生頻率高等特點,加強與倉儲部門經常性賬實核對工作,避免出現將已入庫存貨不入賬或已出庫不銷賬的情形。

第四條庫管科定期對存貨進行檢查,確保及時發現存貨損壞、變質等情況,重視現場管理控制,防止浪費、被盜和流失。

第五條財務科嚴格按照會計核算規定進行存貨的初始計量,正確核算存貨的採購成本,進行存貨的賬務處理。

第六條材料發出計價方法採用計劃成本法,並按照公司會計核算辦法規定執行。存貨的計價方法一經確定,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變更。

第七條存貨的清查盤點原材料清查,由財務科和庫管科共同負責,每年除必須在年終決算前全面清查一次外,在年度期間,還應區別不同情況,對存貨進行輪流盤點、重點抽查或定期清查。對貴重物資至少每月清查一次;倉庫保管員崗位調動時,必須進行清查盤點。盤點必須形成《存貨盤點表》,並由參加盤點人員簽字確認。

庫存商品每月盤點一次,由企業科、財務科、生產科、質檢科共同盤點。財務科負責編制《煤炭庫存盤點情況表》,盤點數量要與賬面數進行核對,對差異率大於20%或絕對額超6000噸的要進行原因分析,並由參加盤點人員簽字確認。

第八條存貨的清查主要抓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通過點數、過磅或測量等盤點方法,準確確定材料及產成品的實存數量,將盤點數量與賬面結存數量相核對,並查明賬實不符的原因。

(二)在清查中要注意庫存材料及產成品的質量,發現黴爛變質和毀損的物資以及超儲積壓的物資,應查明原因。

(三)編制的《存貨盤點表》和《煤炭庫存盤點情況表》要正確反映各種材料及產成品的賬存、實存數量和金額,以及盤盈、盤虧、報廢的數量和金額,並説明盤盈、盤虧、報廢的原因等情況。

第九條盤庫結束後,財務科根據盤點結果編制《存貨盤點報告》,報經營副經理、分公司經理審閲並提出處理意見。財務科根據處理意見進行處理或上報公司財務部。

第十條本制度未盡事宜,嚴格按照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煤礦的管理制度 篇15

1、注氮前技術及維修人員對制氮站及注氮管道進行全面的檢查。

2、作業人員到達工作地點後,首先檢查注氮地點各種氣體濃度及頂、幫支護情況,有不安全因素,要立即處理。

3、注氮地點經救護隊人員檢查無異常情況後通知井口制氮站開始注氮,防止採空區發火。

4、注氮過程中必須由礦救護隊兩名以上人員攜帶呼吸器進行監測。

5、注氮過程中發現密閉牆及煤壁四周有漏氣現象應立即電話通知制氮站停止注氮,同時及時堵塞密閉牆及煤壁四周有漏氣點。

6、每次注氮時間不低於30小時,可根據火區空間延長注氮時間。

7、注氮期間定期檢查密閉牆氣體變化情況,同時做好注氮記錄。

煤礦的管理制度 篇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隨着我國用電機制改革,實行峯谷電價後,我公司生產用電不斷增加,直接影響着我公司安全生產與經濟效益,為加強用電管理,降低噸煤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經公司研究決定,特制定本辦法,望有關單位認真執行。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一條公司成立用電管理小組:

組長:李保民

副組長:邱用生、路東成

成員:呂玉傑、陳恭良、馬新平、王慶芳

辦公室設在機電運輸部,邱用生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全公司用電管理工作和對違章用電的.查處。

第三章管理目標

第一條加強非生產用電管理,嚴格各項考核制度,生產與非生產用電都已各自裝表計量,今後要做到日清月結。

第二條加大生產用電管理力度,每月各生產單位都要以內部市場化所制定電力定額進行考核,做到制度落實,獎罰嚴明。

第三條不得突破公司制定的噸煤電費指標。

第四章電管組任務

第一條負責全公司井上、下及外轉供電的抄表、結算,由財務部負責收電費。

第二條對全公司供電線路的合理規劃,對違章用電户的查處和對我公司用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

煤礦的管理制度 篇17

為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保障無形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促進其價值的轉化,規範無形資產處置行為,提高無形資產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無形資產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原則。

第二條 無形資產是指分公司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無形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採礦權、探礦權、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特許權和軟件等。

第二章 無形資產的取得

第三條 項目實施部門經辦人整理與取得資產相關的票據或資料,由項目實施部門負責人、項目實施部門分管領導審核。屬於專項費用的,由項目實施部門經辦人攜帶取得資產相關的票據或資料到費用主管部門進行登記並由費用主管部門分管領導、財務科長、經營副經理、分公司經理進行審核,財務科進行賬務處理;屬於非專項資金的,由財務科長、經營副經理、分公司經理進行審核相關的票據或資料,財務科進行賬務處理。月末財務科編制《無形資產攤銷明細表》經財務科科長進行審核後做賬務處理。

第三章 無形資產的內容、計價和攤銷

第四條 無形資產的內容

(一)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准許分公司在一定期間對國有土地享有開發、利用、經營的.權利。

(二)採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開採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採的礦產品的權利。

(三)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

(四)專利權,是指國家專利主管機關依法授予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人,對其發明創造在法定期限內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包括髮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

(五)商標權,是指專門在某類指定的商品或產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稱或圖案的權利。

(六)非專利技術,又稱專有技術,是指分公司所擁有的不為社會公眾所知曉、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已經採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護的、可以帶來經濟效益的各種技術和訣竅。

(七)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依法享有某些特殊權利,包括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還包括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等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

第五條 無形資產的計價

購入無形資產按照取得時所發生的總支出計價。總支出包括所有的價款、聘請的律師費及其它有關支出。

第六條 無形資產攤銷:

無形資產攤銷應按照公司會計核算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無形資產的清查和報告制度

第七條 無形資產的清查盤點 每年年度終了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並根據需要不定期地進行全面或局部清查。

第八條 無形資產的處置

(一)無形資產的處置是分公司對無形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成果的開發利用等行為,包括轉讓、開發利用、出售、投資、報廢等。

(二)按照公開、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則,規範無形資產的處置行為,杜絕處置過程中的流失和違規現象。

(三)無形資產處置由歸口管理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技術鑑定,並提出申請報告,由經營副經理、分公司經理審批後上報公司,根據批覆進行處理。

第九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嚴格按照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煤礦的管理制度 篇18

一、每一受水害威脅的礦井都要制定相應的“探、放、堵、截、排”綜合防水措施。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

二、受水害威脅的礦井必須配備有效的探放水設備。培訓探放水設備操作人員。

三、縣(市)、區局、國有地方煤礦負責對本轄區內有水災威脅礦井進行監督、督促各類防水煤柱設計、防治水措施的`上報工作,並按審批權限上報審批。市局負責檢查縣(市)區局、國有地方煤礦對這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四、每一礦井每年雨季前要組織一次防治水全面檢查工作。縣(市)區局、國有地方礦負責對重點受水患威脅礦井的檢查工作。

五、礦井必須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設備、防洪搶險物資,縣(市)區局、國有地方煤礦負責對該項工作的檢查。

六、各類礦井必須收集礦井水文地質資料建立相關檔案。

七、礦井應組織水文地質調查工作。查明礦區內報廢小井充水情況與礦區開採關係,查明地表水體、含水層與隔水層、小井老窖、各類導水構造等對礦井影響情況,並制定措施。

八、礦井應進行水文地質觀測工作,建立觀測台帳。

九、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井、水文情況不清的礦井,要進行補充水文地質勘探工作,並按地質規程要求報批工程設計。

十、採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頂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斷層水、沖積層水、鑽孔水等,每一礦井必須根據該礦井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探、放水措施,報有關部門批准。

十一、凡在煤層露頭風化帶,含水、導水、與富水層相接觸的斷層,礦井水淹區,受保護的地表水體、井田技術邊界等地段必須留設防水煤柱,各類防水煤柱必須經有資質單位進行設計、計算,確定尺寸大小和留設方法。報有關部門批准。

十二、礦井要建立水害預報上報制度,礦井每月向縣(市)區局彙報一次,國有地方煤礦每季向市局彙報一次礦井水患情況。重點礦井的水患情況隨時直接上報。

十三、各縣(市)區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適合自己情況的具體細則。如本制度與上級規定相牴觸,按上級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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