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工作報告 >調研報告 >

加強基層司法所建設的調研報告

加強基層司法所建設的調研報告

近年來,中央、自治區對加強基層政法隊伍建設工作予以高度重視,做出了一系列部署。xxxx年xx月xx日xxx同志在司法部召開的人民滿意的司法所、人民滿意的司法助理員經驗交流暨表彰大會上的講話中明確指出:“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統最基層的組織機構,是司法行政部門直接面向羣眾和社會提供法律服務、法律保障的前沿陣地和工作窗口,擔負着具體組織實施司法行政各項基層業務工作的重要職責。司法所與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和基層綜合部門共同構成我國基層政權的政法組織體系,共同擔負着維護基層社會穩定,保障法律正確實施,推進基層法治建設的重要使命。”目前基層機構體制改革已經迫在眉捷,司法所建設工作是當前加強基層基礎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把司法所建設納入到社會治安防範體系,與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共同構築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線,才能充分發揮基層司法行政組織的法制宣傳、法律服務、人民調解、兩勞幫教等各項工作的職能作用,這既是維護我市政治穩定、社會進步的客觀要求,也是促進經濟發展和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舉措。我局對此項工作高度重視,廣泛開展調研工作,現就xx市基層司法所存在的問題及今後建設提以下幾點建議:

加強基層司法所建設的調研報告

一、存在的問題

xx市現共有專兼職司法助理員(指在街道、鄉鎮專門或主要從事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員xx名,佔用司法行政編制xx名,未佔用司法行政編制xx名。從我市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和人員的發展歷程分析,很多問題既有複雜的歷史原因,也有近年來的客觀因素,主要問題有:

(一)法律地位不明確,職能界定不清司法所作為街道、鄉(鎮)自設的一個職能機構,多年來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只有一些並不系統完善的臨時性指導文件,同時缺少必要的分工和協作,如綜治辦、政法委、法制辦等,從而導致多年來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法律地位不明確,職能界定不清。工作任務從宏觀上看很重要,很具體,但到了基層實際操作難度大,用司法助理員的話講:“工作太軟”。而且優無獎、劣無罰,幹好幹不好沒有太大的區別,只能靠覺悟工作。這些都和司法工作本應具有的性質差距太大,極不相稱,也導致了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層政府的重視程度大打折扣。

從司法所的發展歷程來看,司法所的機構設置不同於公安派出所、法院派出法庭是得到國家法律、法規確認的,又沒有在中央編委“立户列編”,司法所的設置與否主要取決於黨委、政府的重視程度。因此,明確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地位職能,解決司法所的“立户列編”問題,是司法所建設的首要環節。

(二)人員雜、素質參差不齊,人事管理不統一目前全市共有專兼職司法助理員xx名,佔用司法行政編制xx名,不佔用司法行政編制xx名。人事管理情況大致分兩類:一類是佔用地方行政編制的公務員,人事、工資關係均在街道、鄉鎮,共x人;另一類是非公務員身份事業編制幹部共xx人,法律專科以上學歷人員xx人,非法律專業人員xx人,人事關係的不統一,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勢必影響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質量和效果。

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也是因為基層司法行政組織沒有單獨“立户列編”,在實踐中形成了“誰建機構誰用人”的方式,司法局沒有任何人事權力。由此產生了不少問題;一方面撥給我市的司法助理員專用編制沒有得到有效使用;另一方面,一些司法助理員沒有公務員身份,有的年齡偏高,專業素質較低,難以保障工作質量;另外由於公務員輪崗,基層領導可以隨意更換司法助理員,許多新上崗的人員不具備專業素質,經過努力剛熟悉業務,又輪崗到別的地方,新來的又要重新熟悉,常此以往,使工作缺乏連續性,發展就更困難。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缺乏協同作戰能力,難以發揮基層司法行政的整體合力。

(三)人少事繁,職能發揮難以到位目前,我市九鄉二鎮三個辦事處的司法所共配備專職司法助理員xx人,兼職x人。根據司法部的規定,司法所主要職責有8項:指導、管理人民調解組織開展矛盾排查調處工作;協助基層政府處理重大疑難民間糾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依法治理工作;法律服務工作;安置幫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多年來,廣大司法助理員在各方面工作中都做出了巨大貢獻,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他們不計個人名利得失,為維護社會穩定,保一方平安,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日趨繁重的工作也使本就人員不足的基層司法行政隊伍應接不暇,而且司法助理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政府部門的涉法工作以外,還要承擔大量其他工作,特別是近幾年,地方政府領導經常交辦一些臨時性、應急性任務,使司法助理員工作任務繁重,不能深入開展司法行政工作。

(四)缺少必要經費、待遇低,保障措施不利由於基層司法行政組織的法律地位一直懸而未決,必要的財政辦公經費也沒有保障。市財政中沒有司法所、司法助理員的專項經費預算,所以辦公經費沒有來源。許多司法所和法律服務所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生存模式,市司法局也只能從收取的法律服務所管理費中支取司法所的日常管理經費,擠多少錢幹多少事,司法助理員的積極性受到嚴重影響。同時司法助理員的待遇問題也沒能很好解決,由於編制問題一直沒有解決,司法助理員應享受的政法幹警每月的津貼也無法落實。

綜上所述,明確法律地位、“立户列編”、理順管理體制是司法所建設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baogao/diaoyan/0or80y.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