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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院服務新農村建設情況調研報告

基層法院服務新農村建設情況調研報告

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是我國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歷史任務,必須集中各方力量,調動一切積極因素,長期努力,才能達到預期目標。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擔負着打擊犯罪,調節社會經濟關係,定紛止爭,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職責,尤其是基層人民法院直接面向基層、面向農村、面向羣眾,在

基層法院服務新農村建設情況調研報告

建設新農村中將起到至關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如何進一步發揮基層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更好地服務於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已經成為當前基層法院做好審判工作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筆者結合近年來羅山縣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分析當前涉農案件的特點和發展趨勢,提出當前基層法院服務新農村建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建議。

一、近年來我院審理各類涉農案件的基本情況

XX年至XX年,我院共受理各類涉農案件1629件,佔全部案件(3984件)的40.9%,審結1607件,結案率98.6%。審結案件中,刑事案件113件,涉及搶劫、xx、盜竊、濫伐林木、故意傷害、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交通肇事等14種犯罪;民事案件1478件,主要涉及離婚、撫養、贍養、繼承、相鄰關係、人身財產損害賠償、民間借貸、農村承包合同、買賣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勞動合同等29種糾紛;行政案件16件,涉及治安管理行政處罰、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確認、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記、房產管理行政登記、林木砍伐許可管理、工商管理處罰等4個行政機關的6種行政行為。通過對這些案件的調查發現,近年來,涉農案件主要呈現以下特點和發展趨勢:

(一)農村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逐年增多,且佔民事案件比重較大。XX年至XX年,我院共審理各類農村婚姻、家庭糾紛案件913件,佔民事案件結案數的61.8%。分別是XX年281件,XX年307件,XX年325件,XX年比XX年增加了15.6%。

(二)涉農合同糾紛數量和種類增多,其中,民間借貸合同仍為主要糾紛,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農村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呈上升趨勢。XX年至XX年,我院共審理各類涉農合同糾紛案件351件,佔民事案件結案數的23.7%,其中,民間借貸糾紛206件,佔58.7%。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這兩種類型案件XX年我院共審理19件,XX年審理21件,XX年審理26件,XX年比XX年上升了36.8%。

(三)採取公告送達的案件較多。近年來,由於農民外出打工人數逐年增多,而這些人又是涉農訴訟糾紛的多發人羣,他們長期在外打工,與家中失去聯繫,造成訴訟文書無法送達,延長了訴訟週期,也增加了訴訟成本。XX年至XX年,我院審結的各類涉農民事案件中,採取公告送達的有228件,佔15.4%。

(四)“民轉刑”案件時有發生,農村故意傷害案件頻發。近年來,隨着農村生產經營方式和利益格局的變化,我縣農村地區因家庭矛盾、鄰里糾紛、生活瑣事等引發的惡性傷害案件時有發生,我院審理的各種“民轉刑”案件比例也一直居高不下。XX年至XX年,我院共審理農村故意傷害案件33件,其中“民轉刑”案件20件,佔60.6%。

(五)因農村土地權屬爭議引發的行政案件增多,並呈迅速上升趨勢。XX年至XX年,我院共審理農村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確認案和農村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記案6件,佔行政案件收案總數的37.5%;分別是XX年1件,XX年2件,XX年4件,XX年比XX年增加了300%。

二、基層法院服務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審判資源的缺乏制約服務三農工作。隨着社會轉型,農村社會改革的步伐逐漸加快,這也使得涉農矛盾糾紛大量增加,而有限的審判資源無法服務到農村每個角落,一些矛盾糾紛無法得到及時化解,導致了一些“民轉刑’案件時有發生;同時,由於我院的辦案經費嚴重不足,難以為基層法庭配備優良的物質裝備,也無法經常性地深入農村開展各種法制宣傳,特別是人民法庭撤併後,財政未給付專項的巡迴辦案經費,巡迴辦案往往難以保證,導致農村地區訴訟難、尋求法律幫助難。

(二)農村法制不健全制約服務三農工作。隨着農村城鎮化進程加快及各級政府對農村扶持政策的落實,大量的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的糾紛湧現,如土地承包、林權、集體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等糾紛。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承包糾紛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為審理土地承包、流轉、集體收益分配等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仍然存在有些問題是否屬於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明確規定,如農村房屋的拆遷、安置糾紛等。目前,這些案件只有參照適用針對國有土地拆遷、安置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而關於農村集體土地拆遷、安置的規範性文件尚無規定。

(三)農村村民法制意識不強制約服務三農工作。大多數地區的農村村民,由於法制意識不強等原因,當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時,要麼怨天尤人,自認倒黴;要麼搞家族主義,人多勢眾;要麼一味蠻幹,不惜鋌而走險,或者是採取“私了”的辦法,一般不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如農村經常遇到的農民工追討工資、種子問題、債務糾紛、徵地拆遷等矛盾糾紛,不去尋找法律途徑,反而去上訪即屬此類情況。

三、基層法院提高服務新農村建設水平的建議

(一)進一步加強涉農案件的審理工作,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有效司法保障。一是加強農村土地承包、轉包、徵用、租賃農副產品購銷等案件的審理,穩定農業生產關係和生產條件,保護各種形式的規模化經營,保障農業補貼政策的實施,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二是積極慎重地化解農村各類民間糾紛,尤其是房屋、宅基地使用,以及婚姻家庭、繼承、贍養糾紛等案件,維護農民之間和諧、和睦的社會關係和家庭關係。三是妥善處理涉及農民工權益糾紛,促進農業剩餘勞動力轉移,依法快審、快結、快執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勞務糾紛和工傷賠償糾紛等案件,切實維護農民工權益。

(二)進一步創新審判工作方式方法,更好地服務於新農村建設。一是突出重點,防止“民轉刑”案件的發生,加大力度審理和執行好農村借貸糾紛,農田通路、排水等相鄰糾紛案件,儘快排除農村生產耕種中的障礙。二是加強農村地區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堅持對失足青少年進行回訪和幫教,依法妥善處理涉及農村地區未成年人權益的撫養費、婚姻家庭糾紛等案件,進一步優化青少年的成長環境,依法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享受教育的權利。三是樹立“法律優先、參考政策”意識,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時,以黨的農業農村工作政策精神為指導,結合民法基本原則公正、高效地裁決、解決各類涉農矛盾糾紛。

(三)進一步強化調解意識,及時化解農村矛盾糾紛,切實維護農村地區的和諧穩定。一是充分發揮訴訟調解程序簡便、速度快捷、不傷和氣、履行率高等優點,注重發揮人民陪審員、案件代理人、當事人親屬的作用,把調解原則貫穿於庭前、庭審、庭後全過程,不拘形式與時間,建立雙休日、夜間法庭,進行電話、面對面、背對背等多種方式調解,實現調解工作在調解理念、程序、時間和方法上的新突破,切實做到案結訴息。二是構建以司法為主導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立健全由政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村基層組織等部門組成的矛盾糾紛調解網絡,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與銜接,實現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有機銜接和良性互動,實現解決糾紛方式的多元化。三是做好司法服務延伸工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當好地方黨委、政府的參謀助手,要在做好審判工作的同時,針對審判工作中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積極主動地向地方黨委、政府和村支部、村委會以及有關涉農部門提出司法建議,促進他們改進工作、完善制度。此外,基層法院特別是人民法庭還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加強農村的普法教育,堅持送法下鄉,引導農民牢固樹立法制觀念,增強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的能力和履行義務的自覺性。

(四)進一步優化農民訴訟環境,努力減輕農民訴累。當前農民由於受文化層次、法律素養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對訴訟的程序、規則比較陌生,農民羣眾往往不懂得利用法律的手段來及時有效地保護自身合法利益。為及時將農村糾紛引入法律解決的渠道,人民法法院應積極推行便民訴訟措施,不斷降低訴訟門檻。一是要便利訴訟。建立完善導訴制度、訴訟風險告知制度、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制度等,努力實現訴訟便民化、快捷化,使當事人更加理性、更加充分地行使好訴訟權利。二是要對弱勢羣體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力度。目前農村地區由於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夠健全,因疾病、天災、意外事故等原因導致的貧困農民仍大量存在。對於這部分弱勢羣體,尤其是要求贍養的老人、請求撫育的孩子和追索報酬的農民,確有困難的時,依法減、緩、免交訴訟費,真正讓農民打得起官司、打得贏官司。三是堅持下鄉巡迴辦案。對行動不便、交通不便的當事人,大力推行“法庭到村組、法官進農家”巡迴辦案活動,在農忙季節要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則,靈活安排開庭時間,利用早中晚時間到案發地開庭、調查,儘量減少農村當事人往返奔波,以縮短法庭與農村的地理距離,有效拉近法官與羣眾的心理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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