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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談判的注意事項(精選3篇)

競爭性談判的注意事項(精選3篇)

競爭性談判的注意事項 篇1

一是保證供應商做標書的時間。目前,我國政府採購法規還沒有規定競爭性談判採購供應商的響應時間,按法律規定“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户緊急需要的”等才用競爭性談判,其意思是時間要求緊,但不能因為滿足了採購人的需求,而使供應商沒有響應時間或使遲得到信息的供應商沒有響應時間,造成信息不對稱,不公平競爭。所以我認為,從傳遞談判文件到進行談判其時間不得少於三個工作日。

競爭性談判的注意事項(精選3篇)

二是招標採購單位向某一供應商發送的與談判有關的任何規定、準則、文件或其他資料,都應在平等的基礎上發送進行談判的所有供應商。

三是關於修改的技術標準或參數應以書面形式傳遞給每一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四是招標採購單位與供應商之間的談判應是保密的,談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徵得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另外的任何人透露與談判有關的任何技術資料、價格或其他市場信息。

五是被淘汰的供應商應用書面通知。六是談判時應記錄,並説明採用談判方式的理由以及授予合同的詳細情況。

競爭性談判的注意事項 篇2

“正確適用競爭性談判”這一話題背後更重要的話題是,一旦適用如何使用?《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規定競爭性談判的具體操作細節,致使競爭性談判被錯誤使用甚至被人利用。本文就這一問題推出一套使用“祕笈”,供讀者參考。

競爭性談判由於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靈活性的特點,經常被各集中採購機構在日常工作中運用。《政府採購法》第38條給出了競爭性談判的一個操作程序,但相對比較籠統,對一些具體細節如何操作沒有明確,因此,各集中採購機構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有很大的差異。筆者根據自己對理論的探索和工作經驗的積累,參考公開招標的一些程序和方法,結合工作實際,總結出競爭性談判採購操作上的一些細節程序。

競爭性談判的注意事項 篇3

1參與談判的服務提供者的數目應足夠多1

2採購者必須將與談判有關的所有資料平等的發送給參與談判的所有服務提供者!

3談判應保密,任何一方未徵得另一方的同意不得對外透漏與談判有關的信息、資料

4談判結束後,採購者應要求剩餘的所有服務提供者最遲在某一日期前提出最佳和最後投報價,並在次基礎上選定中選者!

標籤: 競爭性 精選 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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