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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轉競爭性談判

公開招標轉競爭性談判

招標人應當通過為全社會所熟悉的公共媒體公佈其招標項目、擬採購的具體設備或工程內容等信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邀請。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公開招標轉競爭性談判的相關知識,供你閲讀參考。

公開招標轉競爭性談判
公開招標轉競爭性談判後的評審方式

比對《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八條和四十條可以發現,競爭性談判與詢價的評審方法如出一轍,沒有實質區別,都是要求在“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情況下,按“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既然兩種不同的採購方式在評審方法上基本一致,可以推斷它們在適用範圍上有本質區別。

在適用範圍上,《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分別闡述了競爭性談判和詢價兩種採購方式在適用範圍方面的區別。概括而言,競爭性談判適用的是複雜特殊的項目,而詢價則完全相反,適用的是規格標準統一的項目。然而,正是這樣的規定給競爭性談判方式的實際操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問題:低價成交不盡符合實際

原因在於競爭性談判的評審方法和適用範圍是一對天然的矛盾。低價成交原則本身沒有錯,某種意義上它起着節約財政資金的積極意義。錯就錯在它與其適用範圍的結合。既然是低價成交原則,邏輯上講,就應是“説一是一”的東西。正如詢價,適用於規格標準統一的成品設備採購。

然而競爭性談判適用的卻是複雜的,甚至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項目。許多地區都會遇到一些複雜項目,特別是在IT領域,某種意義上它的複雜程度遠超建築工程。採用競爭性談判後往往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各家供應商的方案不盡相同,技術指標和數量等等都不一致,但都承諾能達到採購方的要求。有些地區遇到此類情況,採用一種所謂的只要達到採購方最低要求就按“最低成交”原則執行的評審方式。這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做法。它至少有兩個錯誤:第一是與法律牴觸。《政府採購法》要求的是除“符合採購需求”外,還必須“質量和服務相等”,有些方案連其中涉及的清單數量都不一致,何談“質量和服務相等”,這顯然對於那些方案更優報價較高的供應商極不公平。第二是對採購方不負責任。一味強調只要達到最低要求就“低價成交”,只會讓供應商採取對採購方不負責任的態度,為報低價不擇手段,以達到採購方要求的最低標準為出發點製作方案。

而事實上,那些複雜的項目很難去衡量它所謂的最低標準在哪裏。當兩份優劣明顯的複雜方案擺在評委面前,而較劣一方堅稱也能達到採購方要求時,評委往往只能作出十分無奈的決定。

也有一些地區的做法值得我們思考。為了能避免各自方案的不同,將採購方的要求儘可能詳細化。或者在談判時,由現場評委結合所有的談判響應文件進行討論,現場制定一份詳細的技術方案,由各供應商對同一方案統一報價。這種方法似有可取之處,其實是與《政府採購法》的適用範圍相矛盾的。既然“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那就説明在談判前製作一份詳盡方案是不可能的,如果可能,那這個項目也就不適用競爭性談判了。在談判現場臨時確定顯然也是不對的。一是時間過於倉促,評委很難對於一個複雜項目拿出理想的詳盡方案。二是侵犯供應商權益,有限制性條款出現的危險。所謂“條條道路通羅馬”,供應商對於自己各有特色和側重的方案應有自主權。

對策:不同項目採用不同評審方法

這樣看來,競爭性談判似乎很難實際操作,所以一些地區對這種方式採取了消極態度,在實際採購中儘可能不使用這種操作模式。事實上,競爭性談判作為政府採購方式中的一種,有其獨特的重要地位。它的適用範圍概括得極好,把其特點完全表現出來了,可以對公開招標起到很大的補充輔助作用。因此,對於一些複雜的或者公開招標已經不成立的項目,使用競爭性談判是十分有必要的。

公開招標是最公正最嚴肅的操作模式,這種優點同時賦予了它稍顯死板的缺點。在一些事前無法確定詳細規格要求的項目上,採用競爭性談判的模式就會靈活許多。在談判現場,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於採購要求再進行一些補充、説明甚至修改,更利於項目的成功實施。關鍵問題在於它單一簡單的評審方法無法與其適用範圍相吻合。

筆者認為,不妨像招標一樣,使用多元化的評審方法,即針對競爭性談判中不同的項目使用不同的評審方法。對於那些雖複雜但可以預知具體方案基本一致的項目,可以使用低價成交的方法;而對於那些預知具體方案會不同的複雜項目,不妨採取綜合評標法或性價比法,在體現價格因素的基礎上,綜合考慮方案的優劣,應更有利於獲得價格和質量的最佳平衡點,確保採購活動高質量地完成。

公開招標轉競爭性談判後需辦理的手續

根據財政部《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5條、第27條、第28條、第38條等規定,公開招標廢標後變採購方式,需向採購辦遞交:

一、變更為競爭性談判:

1、採購人出具的變更理由。

2、採購代理機構出具的廢標證明(分包的應寫明金額)。

3、採購代理機構出具的評審記錄。

4、評審專家對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已做招標文件前期論證的提供論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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