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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所管理制度十篇

會所管理制度十篇

會所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會所管理制度十篇

規範會所的管理工作

2.範圍

適用於設有會所專職服務人員的公司各管理處。

3.職責

3.1會所主管負責會所日常工作的`檢查督導。

3.2會所服務人員負責各項日常工作的落實。

4.方法和過程控制

4.1服務禮儀

服務人員上班前應檢查儀容、儀表,按崗位要求規定着裝、配戴工作牌,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

4.2崗位要求

4.2.1所有會所服務人員必須持有效相關崗位證書如健康證,泳池救生員須持有效的救生員證書等。

4.2.2熟悉和掌握相關崗位的操作要求,為顧客提供優質的服務。

4.3現場規範

4.3.1各崗位上班後第一時間要對公共環境進行清潔、整理工作,將物品擺放到指定的位置,確保乾淨整潔;合理操作各項設施設備。

4.3.2會所主管每天至少巡查一次,檢查各崗位人員的儀表儀容及會所設施的使用情況,記錄在《工作信息記錄表中》,並督促落實各項整改措施。

4.3.3會所主管督促相關責任人定期對會所的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保養,確保正常使用。

4.3.4崗位人員負責各種顧客用品的日常巡檢工作,發現有損壞、鬆動、爆裂等現象,及時知會會所主管安排處理,並作好警示標識。

4.3.5各活動場所內應張貼使用的注意事項、警示或温馨提示

4.3.6對於飲食用具及器皿要按時消毒,確保符合衞生標準。

4.3.7會所內不得有賭博及其他不良行為、一經發現要及時制止並立即通知會所主管,由主管視情況採取進一步處理措施。

4.4各管理處可根據管理處會所使用功能的不同制定適用於本部門的會所作業文件。

5.支持性文件

vkwy7.5.1-g03-01《酒吧服務作業指導書》

會所管理制度 篇2

為了保證公司會所的管理質量和服務水準,指導員工的行為規範,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條 "會所"顧名思義即為"聚會的場所",它是以康樂為主要內容,它是為顧客(社區居民)提供運動、健身、保健、休閒、娛樂、聚會的社會場所。

小區會所的經營宗旨在於使業主享受到親和力和親切感,讓業主有做主人的感覺,成功會所應該是業主私家客廳的延伸。

第二條 社區會所經營的目的在於豐富小區住户的日常文化,體育生活,加強住户之間的溝通和聯繫,體現小區充滿生機,蓬勃向上的生活氣息,成為業主們娛樂休閒、交流的中心,成為他們業餘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下屬各小區會所都是其小區業主之私家會所,旨在為全體業主提供一個健身、娛樂、休閒和交流的高尚場所,為小區釀造一種健康文明、積極向上的文化氛圍。

第二章 會員消費

第三條 小區會所實行以會員制為主的管理模式,會所內所有設施只提供給本小區之業主、住户及嘉賓娛樂。

第四條 凡小區會所的業主/住户,可憑業主卡自動入會,成為會所的會員,優惠享用會所內各類娛樂設施(正常價格的六折優惠)。

第五條 經業主或相關人員推薦之嘉賓,可享受正常價格的八折優惠,也可按規定繳納相應的入會費,而後享受會員的待遇(正常價格的六折優惠)。

第六條 前來會所消費娛樂的會員,請向總枱出示住户卡(本小區住户)或貴賓會員卡,以驗明身份,並把住户卡或貴賓卡暫留總枱,等消費完畢回總枱結完帳時,再交還本人。(若已辦理了其他消費卡如月卡、次卡等,則可憑消費卡消費。)

第七條 會員在會所娛樂消費時,應遵守本會所之各娛樂點之管理制度,接受會所管理人員的指導。

第八條到本會所消費的會員,年齡不小於十二週歲,不大於六十五週歲,超越這個年齡段的須在適齡的家屬陪同下,方可娛樂消費。

第九條 會員前來會所消費,應穿着得體,男的不得赤膊,女的不得穿過於裸露的衣服。

第十條 會員在消費期間請勿:吸煙、大聲喧嚷、打鬧、追逐、隨地吐痰,以免影響他人健身娛樂。

第十一條 會員在會所娛樂,應愛護會所內的設施,一旦損壞公共財物,須按規定價格賠償。

第三章 人員素質與員工培訓

第十二條 會所管理人員的素質要求:

1、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

會所管理人員必須正直、誠實,具有完善而高尚的人格;堅持原則,勤奮、敬業、愛崗,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嚴於律己,勇於承擔責任;對工作充滿信心。

2、有一定的領導才能

能有效利用和控制會所人、財、物等資源,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與創造力,營造良好的'集體氛圍,為顧客創造最佳最優質的服務,為會所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

3、有一定的專業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

會所服務,涉及到文化、心理、運動、審美等方面,只有具備一定程度的文化修養,才能從會所的內外裝修、裝飾、設施到全體服務人員身上反映出服務意識,營造出理想的會所氛圍,給客人提供視覺、聽覺上的良好享受。同時,會所管理人員在於顧客交往中彬彬有禮、談吐高雅、思維敏捷,以自己廣博的見識來吸引,為顧客提供優質服務。

作為會所管理人員應瞭解會所各項目的活動規則、要求、原理,並在運行中保持良好運轉。

4、具有經營意識

會所管理人員應有經濟頭腦,具有較強的應變能力,有較強的公關意識,建立良好的客際關係,知法懂法。

第十三條 會所服務人員的素質要求:

1、敬業勤奮,精力充沛熱情周到為客人提供服務

2、會所工作時間長,工作較為枯燥乏味,因此會所服務人員應有良好的服務意識、健康的身體和充沛的精力。

2、熱情周到為客人提供服務會所服務人員應具備開朗的性格(性格外向),熱愛自己的工作,提高對專業的興趣。

3、有一定的專業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一定的專業文化知識,有利於準確的理解和快速掌握各種設施、設備的運行原理、使用、維護、保養知識及各項目的活動規則,也有利於與顧客的交流。

4、有一定的應變能力。

在意外情況出現時及時採取措施控制局;善於用各種形式解決問題。

第十四條 員工培訓包括職業道德培訓和專業技能培訓。

1、職業道德培訓包括:員工的職業榮譽感、職業態度、敬業精神、道德規範、團結協作精神、行為規範。

2、專業技能培訓包括:專業知識、技術、服務技能等。

第四章 工作紀律

第十五條 考勤:正常上班時間為14:00~22:00,週末和節假日為10:00~23:00。不準遲到早退或擅離崗位,若有特殊情況確需請假,須提前向負責人提出申請,經同意並安排人員頂崗後方可離開。

第十六條 值班:若碰到特殊情況需早晨提前上班(顧客預定打網球),或晚上拖後延時,部長應及時安排人員值班(以輪流方式安排)。

第十七條 保潔:員工上班後的首要工作為清潔衞生(時間30分鐘),服務員在營業時間應確保本清潔責任區內的地面枱面、玻璃門窗、設施設備等無塵光潔、擺放整齊,空氣清新。在一天的營業時間裏及時整理、及時清潔。

第十八條 到崗:清潔完畢,各崗位服務員必須在本服務崗位做好各方面的準備,精神飽滿、訓練有素地等待營業的開始。

第十九條 在崗:在規定上班的時間內,各崗服務員必須堅守崗位,為顧客提供周到服務。不得擅自離崗或串崗,除有特殊情況,在部長的旨意下,可到別的崗位協作服務。

第二十條 職責:各崗位員工對本崗位器材和設備的完好率負責在服務中及時發現器材的損壞並當面向顧客指出,向會所負責人報告,便於索賠。若服務員不能及時發現器材或設備的人為損壞或遺失,則視為嚴重失責,損壞或遺失的器材須由此崗位服務員按原器材成本價加倍賠償。

第二十一條 會所員工須嚴格遵守《會所員工行為規範》。

第二十二條 會所員工須嚴格遵守:

1、嚴格執行上下班時間和操作規程,不得私自提前或拖後打掃衞生;工作時間外不得在會所滯留(值班員工除外)。

2、除保潔時間外,各崗位員工必須保證各娛樂點全天候整潔衞生。

3、不得在開單後就置顧客於不顧,必須確保顧客在娛樂的全過程中得到完善的服務。

4、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若有特殊情況不得不暫時離崗,需提前跟主管請示,得到應許後,方可走開。

5、上班時間不得隨便接打私人電話,即便有意外情況,通話時間也以三分鐘為限。

6、會所員工及親朋好友不得在會所免費消費。在特殊情況下,有顧客邀請指點切磋時,不得越崗進行陪客,不得影響其他項目的服務。

7、上班時間不得聚眾聊天,不得接待親朋好友。

8、嚴格執行主管的安排,接受主管的指正批評,不得當面與主管爭吵或強詞狡辯。

9、不得在員工中搬弄是非、搞幫派。

10、嚴格要求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按規定程序作業。

第五章 服務流程

第二十三條 迎客:由負責人在總枱門口站立迎客,道歡迎詞:"歡迎光臨!", 身體微鞠躬,面含微笑,並把客人引到前台。

第二十四條 開票:前台小姐站立迎客,道歡迎詞:"歡迎光臨!"、"您想消費哪一項娛樂項目"而後詢問顧客是否會員(憑住户卡或住户附卡),採用那種消費方式(一次消費、次卡消費、月卡消費等),若一次消費,則開一式三聯的票,把顧客聯交付顧客,若以卡消費,則查看核對卡的期限(次卡在背面蓋上小章),按規定辦理(留下卡在總枱,等顧客消費完畢再歸還顧客),後由部長把顧客引到消費地點。

第二十五條 消費:各消費點的服務員站立門口迎客,致辭:"歡迎光臨",後接過總枱開出的消費單(顧客聯),把顧客引消費點,對器材的使用方法作簡短的解説,根據顧客的具體需求再作對應服務。

第二十六條 驗單:顧客每次消費完畢離開前,各消費點服務員應對器材進行驗收,若有損壞,按會所管理規定給予賠償。

第二十七條 結帳:晚十點半,負責人查看各消費點顧客情況,確認無顧客後,由各點服務員與總枱結帳,並在日收入帳上簽字,再由負責任核實,在一天收入總帳上簽字認可。

第六章 設施、設備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會所設施、設備的配置應和會所規模、檔次、發展商的實力、業主的構成等相適應.

第二十九條 會所應保證其設備完好率達到100%。

第三十條 會所工作人員必須熟悉各種設備的性能、特點、使用方法、使用要求,制定科學的操作規程、維修保養計劃與制度,提高設備的使用效率,保證設備、設施正常運行和日常使用安全,延長使用壽命,降低經營成本。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會所應每週定期對設施設備、用具用品進行消毒。

第三十二條 在配置設備時應考慮安全性能和保護設計,並必須配備有關質檢部門的產品合格證書。

第三十三條 設置設施設備時要注意電器線路敷設的規範、安全,同時必須注意安全接地。

第三十四條 要了解、檢查設備動作時容易發生碰撞或造成使用者傷害的部位有無安全裝置,如跑步機的緊急制動連線,攀巖機下的軟墊等。人體接觸部位構件要避免粗糙或有楞角。安全扶手、重力支架等部件要安全穩固。

第三十五條 對任何帶有危險可能的康樂項目,必須有明顯、完好的安全説明牌,告知客人其危險及安全注意事項,並配有專業人員在現場進行安全檢查,認真檢查客人是否進行安全的活動,監督和制止客人帶有危險性的康樂活動方式。

第三十六條 會所的消防管理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消防工作的組織管理必須從負責人到服務人員,形成一個全員管理的局面。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部門"公共娛樂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切實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實到實處、提高消防意識,加強安全管理,每半年對電器線路進行定期的安全檢查。

第三十七條 每天營業結束後,會所工作人員應對工作場所進行全面的檢查,注意煙頭等安全隱患,按規定切斷電源。

會所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保障娛樂場所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並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遊藝等場所。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

(一)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暴力性質組織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

(四)因賣淫、違法開房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條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

第七條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地點:

(一)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

(二)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

(三)車站、機場等人羣密集的場所;

(四)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

(五)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

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第八條娛樂場所的使用面積,不得低於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設立含有電子遊戲機的遊藝娛樂場所,應當符合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關於總量和佈局的要求。

第九條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檢查,作出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並根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衞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娛樂場所應當舉行聽證。有關聽證的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申請人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和有關消防、衞生、環境保護的批准文件後,方可到工商

行政管理

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後,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並向公安部門備案;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經營

第十三條國家倡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禁止娛樂場所內的娛樂活動含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宣揚淫穢、賭博、暴力以及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一)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

(三)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五)賭博;

(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

(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第十五條歌舞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營業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並應當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

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將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備查,不得刪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隔斷,並應當安裝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包廂、包間的門不得有內鎖裝置。

第十七條營業期間,歌舞娛樂場所內亮度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八條娛樂場所使用的音像製品或者電子遊戲應當是依法出版、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

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畫面以及遊藝娛樂場所的電子遊戲機內的遊戲項目,不得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的內容;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不得與境外的曲庫聯接。

第十九條遊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遊戲設施設備,不得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為獎品,不得回購獎品。

第二十條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負責。

娛樂場所應當確保其建築、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消防技術規範,定期檢查消防設施狀況,並及時維護、更新。

娛樂場所應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一條營業期間,娛樂場所應當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封堵、鎖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娛樂場所應當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明顯指示標誌,不得遮擋、覆蓋指示標誌。

第二十二條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彈藥、管制器具或者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病病原體進入娛樂場所。

迪斯科舞廳應當配備安全檢查設備,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三條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遊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條娛樂場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國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娛樂場所應當與從業人員簽訂文明服務責任書,並建立從業人員名簿;從業人員名簿應當包括從業人員的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複印件等內容。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誌,記載營業期間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營業日誌不得刪改,並應當留存60日備查。

第二十六條娛樂場所應當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保安服務合同,配備專業保安人員;不得聘用其他人員從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條營業期間,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統一着工作服,佩帶工作標誌並攜帶居民身份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衞生規範,誠實守信,禮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權利。

第二十八條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第二十九條娛樂場所提供娛樂服務項目和出售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並向消費者出示價目表;不得強迫、欺騙消費者接受服務、購買商品。

第三十條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賣淫等內容的警示標誌、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標誌應當註明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第三十一條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娛樂場所。娛樂場所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需要查閲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誌等資料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提供。

第三十三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歸檔。公眾有權查閲監督檢查記錄。

第三十四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對列入警示記錄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第三十五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相互間的信息通報制度,及時通報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有權向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應當記錄,並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第三十七條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在必要時,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調查、處理由下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調查、處理的案件。

下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認為案件重大、複雜的,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娛樂場所行業協會應當依照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加強對會員經營活動的指導、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公安部門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取締。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照明設施、包廂、包間的設置以及門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或者中斷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留存監控錄像資料或者刪改監控錄像資料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安全檢查設備或者未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保安人員的。

第四十四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遊戲設施設備的;

(二)以現金、有價證券作為獎品,或者回購獎品的。

第四十五條娛樂場所指使、縱容從業人員侵害消費者人身權利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一)歌舞娛樂場所的歌曲點播系統與境外的曲庫聯接的;

(二)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畫面或者遊藝娛樂場所電子遊戲機內的遊戲項目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的;

(三)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

(四)遊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超過核定人數的。

第四十八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

(二)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

(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着裝並佩帶工作標誌的。

第四十九條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誌,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第五十條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誌、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一條娛樂場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第五十二條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被依法取締的,其投資人員和負責人終身不得投資開辦娛樂場所或者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娛樂場所因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或者撤銷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娛樂場所因違反本條例規定,2年內被處以3次警告或者罰款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2年內被2次責令停業整頓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娛樂場所違反有關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娛樂場所違反有關衞生、環境保護、價格、勞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與消費者發生爭議的,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解決;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娛樂場所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十四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開辦娛樂場所,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明知其親屬開辦娛樂場所或者發現其親屬參與、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單位頒發許可證、批准文件、營業執照的;

(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不依法取締,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三)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通報後不依法查處的;

(四)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職務之便,參與、包庇違法行為,或者向有關單位、個人通風報信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所稱從業人員,包括娛樂場所的管理人員、服務人員、保安人員和在娛樂場所工作的其他人員。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26日國務院發佈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會所管理制度 篇4

一、娛樂活動室是供業主(住户)業餘開展各種文體康樂活動的場所,不準進行各種形式的賭博活動。

二、按規定應買票進入活動室,憑票領取、使用活動器具。

三、每週一、三、五下午免費為本小區(大廈)老年人開放,不對外營業。

四、凡在活動室活動者,須遵守活動規則;講究衞生,不隨地吐痰,亂丟垃圾,不在室內爭吵打鬧,不高聲喧譁,不在室內吸煙。

五、活動完畢及時歸還活動用品,遺失或損壞照價賠償。

會所管理制度 篇5

1.進入健身室,不得大聲喧譁,以免影響他人。

2.請愛護健身設施,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3.請保持室內環境清潔,不亂扔雜物,吸煙者請到吸煙區域。

4.為保護健身室地面,進場者請穿平地運動鞋,嚴禁穿硬底鞋進入場內。

5.切勿搖晃設備,使用時請小心操作。

6.由於跑步帶或滾輪捲入任何物體時無法立即停止,因此切勿讓兒童站在機台上或機台附近玩耍,避免危險。

7.切勿讓健身設備本身或任何零件靠近有水地區或粘到任何液體。

8.適當的練習,切勿逞強導致力竭或過度疲勞。如果您在使用中感覺任何不適或有異常症狀,請立即停止運動並向您的醫師諮詢。

9.健身練習時間的長短,應視個人身體狀況和平常運動反應而定。建議至少維持10分鐘的運動時間,讓您的肺部吸入充分的氧氣。當您的身體狀況允許時可漸次加長您的運動時間,通常以20分鐘到30分鐘為佳。

10.健身運動開始前,請先做幾分鐘的暖身運動,然後慢慢地增加您的運動量而進入特定的`健身訓練課程。

11.為達到有氧運動的效果,一星期最好運動3-5次,且在練習之後至少能有24小時充分恢復體力的時間。

12.請妥善保管個人物品,本房無保管義務。

會所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1、本制度適用於商會大酒店休閒會所所有員工。

2、本制度最終解釋權;修改權屬會所最高管理。

3、本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結合休閒行業規章而定製。

4、本制度秉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考勤

1、員工上下班需點到,點到時間不到者,一律作遲到或早退處理。遲到或早退按每半小時20元的樂捐予以懲罰。(不滿半小時按半小時算)

2、員工不可以無故曠工,曠工一天罰款150元。遲到超過2小時按曠工一天處理。連續曠工三天或一月累計曠工四天,作自離處理。

3、每月上班時間滿30天的員工,每月擁有兩天工休。提前五天向管理申請。每天限休一人。每月10號前不考慮給同一員工批准休兩天。

4、員工通常情況下不給予考慮休事假。特殊情況。請假1-2天由會所經理批准,超過兩天以上需店長批准方可生效。事假不帶工資,保底期間,另扣除當天應得工資的1、5倍。

5、員工因病假或因病辭職,必須提供正規醫院的病歷證明和收費證明。否則作曠工或不予以批准。特殊情況酌情予以辭職。

6、員工當月請事假;病假;超過三天,發放工資延遲相應的天數。

7、管理因生意原因合理要求技師加班不加班着。罰款20元每次。加班上點着,予以點鐘相同的提成予以獎勵。

8、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請事假的(必須情況屬實)。請假兩小時以上,算半天工資。扣除工資20元/半天。5小時以上算一天。按本制度第四條處理。

9、上班時間私自外出,做私事而影響工作的。按20元/次予以懲罰。動態牌掛尾牌。

10、請假須提前一天交上級批准後方可生效,零時假除特殊情況外不得電話請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三章日常行為規範

1、員工要講儀容儀表;儀態和禮貌;禮儀。上班必須穿工衣戴工牌。不能留指甲,塗指甲油;戴戒指;手鍊等飾品。男員工不得留鬍鬚,頭髮不得染色。女員工上班不得披頭散髮,不準染怪色。女員工上班化談粧,保持清雅得體,不可用濃味香水。走路姿勢自然大方,違者罰款10元/例,給予懲罰。

2、員工必須服從上級工作的合理安排和調動。準時完成任務,不得拖延或拒絕上級安排的工作。視情況嚴重給予20-100元予以懲罰。

3、禮貌待客,不準粗言穢語譏諷他人。不準有對客人不理睬的行為;不準與客人爭辯;遵紀守法,服從部門管理的工作指揮和臨時調配。

4、遇到客人要停止讓道,並問候客人或點頭以示禮貌。

5、員工不能與客人串通,讓客人出面干擾部門正常工作,影響工作制度執行的行為。違者罰款50元/次。

6、員工因疏忽而損壞公司財務,應根據該物價要求員工做相應的賠償。如因有意或違紀而導致損壞公司財務,則按該物價的10倍懲罰。並給與紀律處分。

7、如員工在公司內盜竊任何物品;無論物品屬於公司;客人;同事。一律按該物價罰款10-20倍。並立即開除。情況嚴重交由司法部門處理。在公司範圍內撿拾任何物品應立即上交。視情節不交予以懲罰,上交予以獎勵。

8、上班時間內嚴禁在營業區接打私人電話,吃東西,與同事吵鬧喧譁。否則罰款10元/次。

9、嚴禁在營業區域打架鬥毆。否則罰款50元/次。情節嚴重開除處理。並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10、不得私自挪用;動用公司物品。否則賠償物品並處以10元/次罰款。

11、技師遭客人投訴2次以上者(技術方面),停牌;停薪培訓。合檢後方可上崗。服務態度方面處以10元/次罰款。

12、工作時間內,任何人不得在營業範圍內吃零食;抽煙;非工作原因技師不得聚在走廊過道上閒聊。違者罰款10元/例。

13、在公司工作期間,不得打架罵人;造謠生事;如有發現罰款100元。嚴重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理,並給與開除。

14、員工如下班後不在宿舍住,必須請示管理。如出任何意外,員工自負後果。

15、員工按責任制來打掃分配的衞生區域。管理不定期的檢查,不合格者罰款10元/例。

16、何員工不得組織煽動或參與鬧事,怠工,罷工,拉幫結派,搞小團伙。違反國家法律。輕者書面檢討予以50元的罰款。重者立即開除送公安機關。

17、嚴禁外來人員來公司留宿。特殊情況需經店長批准。

第四章技師上鍾規程

1、技師接到調派指令,無特殊情況,必須在4分鐘內到達包廂,否則做過牌處理。罰款10元/次。

2、技師之間不得互相推點。任何技師不可挑客;退客;不可擅自串房;不可拒點;公司通知加班不加班者;推遲上鍾等。處以10元每次的罰款。

3、上點時間內不得吃東西;看電視;接打電話;看信息;玩手機。手機模式應為震動或靜音。否則罰款15元/次。

4、上點時間必須滿時;不得漏部位。少時達到5分鐘以上者(無特殊情況)罰款20/元每次。

5、為客人服務必須熱情周到,不得頂撞客人,否則50元/次。情節嚴重者,查清情況屬實。做自動離職處理、

6、上點時;出勤不出力。必須站立服務。不得與客人抱成一團及陪坐。否則罰款50元/次。

7、技師上鐘有義務積極;主動及時向服務員反饋房間信息。如茶水,飲品是否到位。

8、技師上鍾倒水泡腳不能將大量的.水弄到地板上。被退鍾應視為正常現象,不能有不滿的情緒行為。否則罰款50元/次

9、技師進包廂後不得無故進出。上點時間必須在包廂內。否則處以10元/次罰款。

10、若有客人損壞房間物品。不得瞞而不報。不得主動提出幫客人打折。否則罰款被損物品之估價。

第五章勞動條例

1、公司用員工實行雙方平等、自願的原則。

2、員工在公司出現嚴重過失或其他不稱職舉動,公司有權給予辭退。

3、公司因經營策略調動,有權決定裁減人員,被裁定人員不得提出無理條件。公司裁員提前通知。

4、員工有權辭職,提前一月提交申請。需店長或經理批准方可辦理各項手續。員工自通知之日起只限留3天。結算工資後需搬離宿舍。

5、員工因違反規章制度,依制度被解僱的,無任何工資。自離扣除50%的工資。

6、員工上班必須滿5個月以上方可請長假,特殊情況除外。

第六章公司獎勵制度

1、每月公司評出1名優秀員工。按員工的投票方式及管理根據實際情況而定。給予20元-50元獎勵。

2、每月評出最受顧客歡迎獎一名。(即每月點鐘數最多者,點鐘數最少達40個)獎勵20元-50元。

3、每月評出鍾數最多技師一名。給予獎勵(提成必須高於保底)獎勵50元。提成達到1800元者,獎50元/名。達到20xx元者,獎100元每名。達到2500者,獎勵200元每名。

4、推銷貴賓卡者、獎勵該卡金額的1%、推銷修腳者,獎2元/位(由修腳技師給予)。推出足光粉,1元/包。老薑王2元/包。火動力5元/瓶。……

5、全勤獎50元/名。(當月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不請假。)

6、講究職業道德,發揚拾金不昧的精神。拾到物品及時返還總枱或上交。獎勵10-50元獎勵。

7、休假,下班後加班上點者。獎勵2元/點。

8、在本公司工作滿一年,給予年終獎100元/人、滿兩年;給予200元/人。三年以上者;給予500元/人。

9、⑴結婚,婚假為7-15天,公司給予200元表示祝賀。予以3天帶薪假。

⑵喪事,喪假為3-7天。公司予以200元表示哀悼(限父母)。予以3天有薪假。

⑶生日,送假一天,公司予以紅包表示祝賀。

⑷生病住院,公司予以50-200元看望。

10、薦賢補助;為公司推薦人才。建議補助;為公司提出合理建議,被採納者。節約補助;為公司增升節支;等等。給予現金獎勵。

為創建公司良好形象;增強員工素質;增強員工自我約束;真正做到店興我榮,店衰我恥。特製此制度,望各員工自覺遵守。

執行經理或店長簽字:

員工簽字:

會所管理制度 篇7

一、營業準備工作:

1、準時上班,本會所規定上班時間為上午9:10。

2、上班前10分鐘,經理級員工到門口迎接上班員工。

3、全體員工嚴格按規定着裝,儀表保持整潔,符合上崗標準。

4、打掃衞生,早會。

5、整理個人儀容、儀表,化淡粧,洗手,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

6、打開店內外營業用的(規定開户的)照明、空調、音樂等設備。

7、客户經理根據邀約,銷售計劃給顧客打預約電話,或發短信。

8、客户經理查閲顧客預約表及顧客檔案,瞭解顧客預訂情況和其它需要繼續完成的工作,並對相關理療師做好安排。

9、保潔:檢查和清理餐房、理療室、美容室等。

①保證環境及各種服務設備乾淨、整潔、擺放合理。

②檢查各種設備、設施是否完好,發現故障要及時維修,保證各種設備的使用和運轉情況一切正常。

③檢查並消毒器具和其它客用物品,發現破損及時調整。

④檢查並補充種類營業和服務用品,整理好美容牀、桌椅等,按指定位置休息待客。

10、各部門主管安排當天的工作,並交待注意事項。

11庫房整理貨架,清點存貨,上報庫存數量,貨品,申購待購貨品,並將情況上報店長。

二、營業過程:

1、顧客到來,微笑迎賓,態度熱情,講究禮節,禮貌問候。

2、客户經理以專業的態度認真詢問客人的需要和情況,針對新/老顧客的'不同,採取相應的接待方式:新顧客:詢問、觀察、專業建議、建檔、辦卡、服務。老顧客:“打招呼、詢問、觀察、服務。

3、理療師、美容師服務顧客的必須對手部進行消毒,制服要保持清潔。

4、在給顧客服務時保證口齒清新,必須戴口罩,並不得與旁人聊天或接聽電話。

5、尊重客人風俗習慣。

6、耐心回答客人提出的各種問題,指導客人正確使用本店設備,避免客人受傷或本店設備受損。

7、對客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儘量予以滿足、不推卸,做不到的要做好解釋工作,使客人理解。

8、發現客人遺失物品需及時上交。

9、潔身自愛,對客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禮貌恰當地予以拒絕,自己處理不了時,需及時上報客户經理或店長。

10、對客人已使用完的杯具,煙灰缸等各類用品及時予以清潔整理。

11、服務過程中出現差錯,需説“對不起”,不能説“不要緊的”。

12、客人意外受傷,要向客人表示歉意,表示負責後果和損失,視其受傷程度妥善處理,嚴重的送醫院,並保持現場,並及時上報店長。

13、客人有意或無意損壞本店設備要立即禮貌制止,保持現場,並及時上報店長。

14、意外停電、停水或意外事項,保持冷淨,維護現場秩序,穩定客人情緒,向客人表示歉意,注意場內情況,防止各種意外發生,立即採取應急措施,如是本店電源問題立即通知維修,如因故障不能完成服務,要再次表示歉意,預約改天補上,並報店長。

15、服務前和服務完成後對客人進行自我介紹:您好,我是理療師,很高興為您服務,希望你能對我們的服務提出寶貴意見,請你保管(帶好)隨身貴重物品。

16、幫助顧客穿好衣服,叮囑顧客按要求做好家庭自我護理,並感謝顧客的惠顧。

17、與客户經理一起送顧客出門。

18、理療師做好服務收尾整理工作:

①再次檢查顧客有無遺忘物品,如有必須立即交前台。

②關閉空調,電燈等電器及水龍頭,鎖門關窗。

③將物品依次擺放好,以備下次使用方便。

④一次性用品需要庫房以舊換新

⑤及時清潔應該消毒的物品(如毛巾、汗蒸服等)。

19、用餐規定,所有工作人員輪渡用餐,以保證店內的正常服務。如顧客餐,應先為顧客服務再用餐,不可在顧客面前用餐,用餐後補粧。

會所管理制度 篇8

一、所有備品均應以部門為單位分門別類地進行登記造冊,要符合財務要求,同時落實備品責任制。

二、每月以部門為單位對備品進行盤點,對於損壞或丟失要按責任

制落實賠償制度。

三、每季以部門為單位,由財務組織聯合檢查,進行全店盤點,要做到帳實相符。

四、每月和每季的盤點情況要上報總經理。

五、對於客用商品,要做好出入庫登記及賣出商品登記,做到日清日結,每日與財務的賣出商品及二級庫存商品帳核對。

六、客用免費消耗用品,對一次性客用備品,本着一客一備的`原則,但要隨時觀察客人,儘量節約發放,對節約的行品,要重新登記入庫,並以此為依據實施獎勵。

七、要加強採購物品的質量驗收的監督工作,避免偽劣商品混入店內。

八、物品損耗報批制度:一是自然損耗,由財務按照管理制度進行報批。二是人為原因損耗,在得到賠償後,上報財務,按照管理制度做物品的減少和補充處理,並在帳冊上進行登記,財務、分管經理簽字確認。

會所管理制度 篇9

1. 會前準備

1.1 深切瞭解會議任務單,要知道人數、會議時間、公司名稱、主辦人、會議性質、設備及飲料要求或其它特殊要求;

1.2 根據任務單佈置會場,如:台型、人數、設備、麥克風等;

1.3 會議擺放一定要把各用具對齊,而且要把廳房窗簾拉上;

1.4 按任務單將各類飲品備好(會議中段的休息咖啡、茶和曲奇餅,要另備一張台把咖啡杯等用具準備好);

1.5 客到前半小時把會議所需文具用品備齊放好;

1.6 如果客人會議過程都是喝咖啡、茶,應另外在廳內擺放一張台,擺放用具;

1.7 安排服務員到電梯口領位;

1.8 做好一切準備工作,站於門口迎客。

2. 會議期間的.服務

2.1 客人到時主動上前問好,幫客人拉椅;

2.2 問客人喝咖啡還是喝茶(應拿着咖啡壺或茶壺問);

2.3 指導客人如何使用設備和如何調節房間的光線(大多數客人不喜歡會議期間服務員在廳房內,故要教客人使用設備。但大型會議,服務員應幫客人使用設備和調節光線);

2.4 客人全部就座,所有茶水倒過後,服務員退出廳房,關上門,在門外當班(不能隨意走開);

2.5所有工作中的服務員經過有會議之廳房時,都儘量把音量減小,以免影響客人;

2.6每半小時進廳房經給客人加飲料、換煙盅,但一定要禮貌、輕聲、快捷,儘量避免影響客人,為避免會議期間打擾可用瓶裝礦泉水或純淨水;

2.7如客人有其他要求應儘量幫助客人解決;

2.8如有會議中段休息,應在會議休息前20分鐘把咖啡、茶和曲奇餅擺放好;

2.9在客人中段休息時上好咖啡、茶後,把會議廳枱面收拾好(換煙盅、加茶水等)但不要把客人的資料、物品弄亂;

2.10客人休息完,繼續開會,應把門關上,收拾枱面;

2.11會議期間需要離開崗位,一定要通知領導找人替崗;

2.12任務單通常會指出會議結束時間,在會議結束前一小時應把帳單準備好;

2.13會議結束後與客人結賬或簽章,並檢查各類設備;

2.14向客人道謝,提醒客人帶齊物品;

2.15把各類餐具分類收拾,會議設備按指定的地方放好;

2.16會議中設備應按指定的地方放好;

2.17會議中如有設備失靈應向客道謙並馬上通知主管,由主管通知工程部維修或更換一套設備;

2.18如發現客人遺忘物品,要立即與客人聯繫,儘快物歸原主,如客人已經離開,可交主辦單位代為轉交,但要有轉交手續。

會所管理制度 篇10

為普及消防知識,強化消防安全意識,保證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的落實,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本休閒會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由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2、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對全體員工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教育、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本休閒會所、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組織、引導羣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3、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必須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培訓不合格者不允許上崗。

4、各部門、鋪位消防安全管理負責人每季度對本部門、本鋪位的員工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5、下列人員必須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本休閒會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6、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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