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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十篇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十篇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篇1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十篇

1、營業場所依法取得衞生許可證後方可營業。

2、場所內所有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合格證明,並經衞生知識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工作

3、衞生管理制度健全,區域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人。管理組織每週開展衞生檢查改進工作,並做好記錄,建立衞生檔案。

4、衞生專幹負責對場所內的衞生進行經常性衞生檢查和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衞生知識培訓。

5、營業場所室內外環境整潔、美觀,地面無果皮、痰跡和垃圾等,牆面、掛圖、壁燈乾淨無塵。

6、對公共衞生區域每天徹底消毒,有廢棄物盛放容器並加蓋。

7、場所內的衞生間機械通風良好,地面必須保持乾燥潔淨,便池、馬桶、面盆隨時清理乾淨,枱面、鏡面、烘手機乾淨無塵。

8、營業場所內及客房應加強自然通風,保持機械通風設備的正常運轉,機械通風設備按衞生要求每週清洗過濾設備並做好記錄,保證室內足夠的新風量。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篇2

文化娛樂場所衞生制度

為了更好地履行衞生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障顧客的身體健康安全,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才開始經營,並按時辦理

年審及複核或換證手續。

二、設置專職或兼職衞生管理人員,確保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體檢證明、衞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上崗。

三、要在明顯處公示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及衞生信譽度等級牌。

四、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美觀,地面無污垢和垃圾。

五、保持室內空氣清潔,按時通風換氣和空氣消毒。

六、場所內禁止吸煙,設置明顯的禁煙標誌和禁煙管理措施。

七、要求工作人員注重個人衞生,養成良好的衞生習慣。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要着裝整齊清潔。

八、設置專人或兼職人員負責衞生管理工作,設有衞生專用消毒設施,供顧客使用的餐飲具,應做到一客一換,用後及時清洗消毒,並做好餐飲具的保潔工作。

九、提供給顧客使用的衞生用品做到按規定索證,確保符合國家衞生要求。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篇3

美容美髮的公共用品用具,是指美容美髮場所和美容美髮操作過程中使用的,與顧客密切接觸的物品。美容用品用具包括美容棉(紙)、倒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鉗、刷子、梳子、美容盆、美容儀器等物品;美髮用品用具包括圍布、毛巾、刀剪、梳子、推子、發刷、胡刷等物品;以及拖鞋、飲(杯)具等。

(一)公共用品用具消毒的.基本要求

1、毛巾、面巾、牀單、被罩、按摩服、美容用具、剃鬚刀、皮膚病患者美髮工具、拖鞋、飲具等公共用品用具應一客一換一消毒,其他用品用具至少一日一消毒;清洗消毒後分類存放;直接接觸顧客毛髮、皮膚的美容美髮器械應一客一消毒。

2、美容用脣膏、脣筆等應專人專用,美容棉(紙)等應一次性使用,胡刷、剃刀宜一次性使用。

3、美髮用圍布每天應清洗消毒,提倡使用一次性護頸紙。

4、美容用盆應一客一用一消毒,美容袋一客一用一換,美容用化粧品應一客一套。

5、公用飲(杯)具應一客一換一消毒,消毒後貯存於專用保潔櫃內備用,已消毒和未消毒飲具應分開存放。保潔櫃應保持潔淨,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提倡使用一次性飲具。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篇4

一、公共場所經營單位需取得有效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後方能營業,做到亮證經營並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到衞生監督部門複核。

二、建立本單位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健康體檢,並經衞生知識培訓後,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

三、發現患有“五病”及其他有礙公共衞生的.疾病的從業人員時,按規定及時調離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崗位。

四、空調場所應有新風供給,新風入口應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應定期清洗或更新。

五、場內禁止吸煙並有明顯禁煙標識。

六、所有場所應保持環境清潔。

七、衞生間應保持清潔衞生,應有有效的排氣裝置。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篇5

1、游泳場所經營單位必須領取“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後方能營業,“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必須懸掛在場內顯眼處。並按國家規定定期到衞生監督部門複核。逾期3個月未複核,原“衞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擴建或變更許可項目必須報衞生監督部門審核,驗收合格並取得衞生許可後方能營業。

3、經營場所的衞生條件和衞生設施必須符合GB9667-1996《游泳場所衞生標準》的要求。

4、應建立衞生管理制度和衞生管理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衞生管理人員,應建立和健全衞生檔案。應協助、支持和接受衞生監督部門的監督、監測。

5、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和“衞生知識培訓證明”上崗,並按國家規定進行復檢和複訓。

6、泳客應持健康證入場,患性病、傷寒、痢疾、肝炎、肺結核、傳染性皮膚病、重症沙眼、急性結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嚴禁入場游泳。

7、室內泳場應有新風供應,新風入口應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應定期清洗或更換。

8、更衣室、淋浴室和衞生間必須保持清潔衞生,排水暢通,設置有效的獨立的排氣裝置。衞生間設座廁者必須使用一次性座廁墊紙。

9、應有消毒設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遊離餘氯應保持在0.3-0.5mg/1,必須備有餘氯檢測設施和有檢測記錄。必須配備專兼職水質淨化、消毒員。

10、在泳池入口處,必須分別設有強制性淋浴池和浸腳池。浸腳池寬度與走道相同,長度不少於2米,深度不低於20釐米,遊離餘氯保持在5-10mg/1,須4小時更換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褲。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頒發的《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衞生部頒發的《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各級政府要將公共場所衞生工作列入經濟和社會事業建設總體規劃,加強對衞生管理和衞生監督工作的領導,明確各有關部門的職責。

(一)民航、鐵路、交通部門,要加強車站(包括火車站和汽車站)、機場、碼頭、港口等公共場所和交通工具的衞生管理;商業、物資、輕工、糧食、外貿、文化、體育、旅遊、園林等部門,要把公共場所衞生工作列入企業經營管理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強管理。

(二)計劃、建設、環保、規劃設計等部門,要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制定公共衞生設施建設規劃,對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公共場所,按《條例》及其有關規定把好選址、設計關。

(三)宣傳、新聞、教育等部門,要利用各種宣傳工具,採取多種形式,宣傳《條例》精神,普及公共場所衞生知識。

(四)公安、工商、財政、環保等部門,要按《條例》有關規定,協助和配合衞生監督機構,加強對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和環境保護工作。

(五)各級衞生部門是對公共場所衞生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衞生行政機關,要加強對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管理,健全監督網絡,充實監督人員和技術裝備。

第三條 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要建立完整的衞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衞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衞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

第四條 經營單位應建立衞生責任制度,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接受衞生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按《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衞生知識的培訓。

各級衞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個體經營者的衞生知識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五條 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必須按《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進行體格檢查,領取“健康合格證”。

“健康合格證”不得塗改、轉讓、倒賣、偽造。工作期間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第六條 凡在本省境內的公共場所,包括照像館、郵局、銀行(儲蓄所)、客運售票處等,應按《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申請領取“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

第七條 “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每年複核一次,持證單位或個人應填寫複核登記表,經發證機關審核合格後,在複核登記表上加蓋年度審核章,並在“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上加貼年度有效貼花,逾期三個月未加蓋年度審核章和未加貼年度有效貼花者,按未領取“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處理。

“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不得塗改、轉讓、倒賣、偽造。

第八條 未取得“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條例》第二條和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舉的公共場所的經營活動。

對吊銷“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者,衞生監督機構須提出書面意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因不符合衞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應按《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向當地衞生監督機構報告,並填寫事故報告表。

第十條 發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時報告或少報、漏報、不報的,衞生監督機構應追查補報;對故意隱匿不報者,由衞生監督機構追究當事者的責任;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的建設項目必須接受衞生監督機構的衞生監督管理,建設單位應將下列資料報送衞生監督機構審查,領取“公共場所建設項目衞生許可證”:

1.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及擴初設計的衞生篇章,對需要編制建設項目衞生評價報告書的,應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完成,在擴初設計同時,編制衞生評價報告書;

2.建設用地範圍內和選址周圍的有關環境資料;

3.與衞生有關的施工設計資料。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衞生監督機構必須對建設項目的衞生設施質量、衞生技術措施、環境衞生質量等方面進行全面的衞生評價,提出書面驗收結論。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實行分級管理。

(一)省級衞生監督機構負責全省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管理,並對部、省屬單位(包括部、省屬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直接衞生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的部、省屬公共場所進行預防性衞生監督,發放“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

(二)市衞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轄區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管理,並對市屬單位(包括市屬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直接衞生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市屬公共場所進行預防性衞生監督,發放“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

(三)縣(不設區的市、區)衞生監督機構,對本轄區內的公共場所實行衞生監督管理,對所屬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進行預防性衞生監督,發放“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

第十三條 上級衞生監督機構監督、指導下級衞生監督機構的工作,省級衞生監督機構對下級衞生監督機構及本轄區內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衞生監督機構作出的不恰當的處理決定,有權糾正或重新處理。

第十四條 各級衞生監督機構按《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標準和要求設立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根據工作需要可在鄉、鎮、街道衞生院(所)防保醫生中設立公共場所助理衞生監督員,協助衞生監督員進行工作。

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必須遵守衞生監督員守則,在職責範圍內對公共場所進行衞生監督管理。

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佩戴“中國衞生監督”證章,出示監督證件。

第十五條 對違反公共場所衞生管理的單位或個人,由各級衞生監督機構根據《實施細則》第四章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衞生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篇7

1、《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必須領取“健康證明”和“衞生知識培訓證明”後方能上崗工作。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測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衞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上述疾病衞生管理標準按《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3、旅店業、餐廳、咖啡廳、酒吧、茶座、娛樂場所、公共浴室、理髮店、

美容店、游泳場(館)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實習生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其餘場所從業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可疑傳染病患者隨時進行健康檢查,明確診斷,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繼續上崗工作。

4、公共場所內經營食品的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按《食品衞生法》有關規定進行。

5、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接受衞生知識培訓,學習有關衞生法律法規,基本衞生知識和基本衞生操作技能等。

6、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後還應每兩年進行一次衞生知識複訓。

7、健康檢查項目按衞生部頒發的有關預防性體檢管理辦法進行,“健康證明”和“衞生知識培訓證明”均由有資質的衞生技術服務機構發給,“兩證”均不得塗改、轉讓、倒賣、偽造。

8、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必須講究個人衞生,必須熟悉並嚴格執行本崗位的各項衞生操作規程和有關衞生要求

9、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從業人員衞生檔案,應有連續二年應檢與應培訓人員、已檢與已培訓人員和已領健康證、培訓證人員名單;應有衞生監督部門通知的不合格人員名單及其去向記錄。

10、公共場所從業人員體檢率應達98%以上,培訓率應達95%以上,患病調離率應達100%,但上崗工作者持兩證率應達100%.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篇8

1、公共場所二次供水設施及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二次供水設施衞生規範》(gb17051-1997)和《生活飲用水水質衞生規範》。

2、應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二次供水的衞生管理,建好工作台帳。

3、從事二次供水衞生管理和清潔維修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和衞生知識培訓,取得健康培訓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4、公共場所二次供水設施選址、設計、施工及所用材料,應保證不使飲用水水質受到污染,並有利於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必須報衞生監督部門審查,合格後方能投入使用。

5、二次供水水池或水箱應封蓋加鎖,並保持二次供水設施周圍的環境衞生,二次供水各級水池的人孔、排氣孔、溢流管孔應加裝砂網,水箱周圍2m內不得設有污水管線及污染源。

6、二次供水的管線不得與市政管線直接接通,不得與非飲用水管直接連通,不得與大便器、小便斗直接連接;水池的排氣管和溢流管可是同一管,但不得與其他管相連,不得與排水池相連,應離地面50cm以上。

7、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

8、當公共場所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時,經營者應立即採取措施,並及時向當地衞生、供水部門報告。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篇9

一、負責人職責

1對本單位衞生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衞生制度和衞生檔案,配有專(兼)職衞生管理人員,自覺接受衞生監督,按規定辦理《衞生許可證》;

2帶領衞生管理組織對崗位衞生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考核、檢查評比,獎懲;

3對衞生設施增添、更新以及重大衞生事件作出決策。

二、衞生管理人員職責:

1負責日常衞生管理工作的實施和具體指導,參加對崗位衞生責任制執行情況的定期與不定期的考核、檢查評比;

2完成負責人交辦的其他衞生工作。

三、衞生人員職責:

1、保持內外環境整潔,無積塵、無蛛網、地面無痰跡和污物,無衞生死角,採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廢棄物放入加蓋的密封容器。

2、氣候、空氣質量、噪聲、通氣、顧客用具和衞生設施等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場內嚴禁吸煙,須有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誌,設吸煙室(處),吸煙室(處)外不設煙灰缸。

3、從業人員須經衞生知識培訓合格、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保持經常性個人衞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髮,穿戴整潔工作衣帽

公共場所用品用具衞生管理、消毒制度

一、公共場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須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重複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應洗淨消毒、按衞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嚴禁重複使用。

二、公共場所各類用品用具的運輸應採用密閉方式進行。

三、公共場所的各類用品用具數量應配備足夠能供週轉用,一般應不少於滿負荷量的三倍量。

四、公共場所的用品用具應符合《公共場所用品衞生標準》(WS205-20__)和相應各類場所的相關衞生要求。

五、公共場所內供客人用的各類食品用具必須符合《食品衞生法》的有關規定。

六、公共場所內用於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衞生要求。

衞生清掃、除害衞生制度

一、操作間及庫房門應設立高50cm、表面光滑、門框及底部嚴密的防鼠板;

二、發現老鼠、蟑螂及其它害蟲應即時殺滅;

三、發現鼠洞、蟑螂滋生洞穴應用硬質材料進行封堵,並及時清理或合理投藥。

從業人員個人衞生制度

一、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健康檢查和衞生知識培訓,取得“從業人員健康證”才能上崗工作。

二、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體檢,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衞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三、從業人員要保持良好的個人衞生,遵守“五四制”,即勤洗澡、勤換工作服、勤理髮、勤剪指甲。

衞生檢查評比制度

一、工作時杜絕不良的衞生習慣,經常洗手,常剪指甲,工作場所不得吸煙,違反其中一項酌情扣除獎金。

二、每天搞好本職崗位衞生工作,如工作區域衞生不符合要求按情節輕重酌情扣除獎金。

三、下班前,要及時打掃衞生工作,如被檢查人員發現未做好衞生工作,擅自下班,酌情扣除當事人獎金。

四、各區域工作人員按照制定的衞生制度,做好本崗位工作。由領班不定時對各區域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指出,並限期當事人改正。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衞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 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温度、風速);

(二)水質;

(三)採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衞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衞生標準和要求,由衞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衞生許可證"制度。

"衞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衞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 衞生管理

第五條 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衞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衞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衞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 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建立衞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衞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 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衞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 經營單位須取得"衞生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 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衞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後,補發"衞生許可證"。"衞生許可證"兩年複核一次。

第九條 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衞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並及時報告衞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 衞生監督

第十條 各級衞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衞生防疫機構對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衞生監督,並接受當地衞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衞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衞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 衞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衞生監測和衞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衞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衞生審查,並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衞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衞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 罰則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衞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衞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衞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衞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衞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衞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衞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衞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衞生監督機構和衞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衞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篇10

1、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必須領取“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後方能營業,“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必須懸掛在顯眼處。並按國家規定定期到衞生監督部門複核,逾期3個月未複核,原“衞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擴建或變更許可項目必須報衞生監督部門審核,驗收合格並取得衞生許可後方能營業。

3、經營場所的衞生條件、衞生設施及用品用具必須符合GB9664-1996《文化娛樂場所衞生標準》的要求。

4、應建立衞生管理制度和衞生管理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衞生管理人員,應建立和健全衞生檔案。應協助、支持和接受衞生監督部門的監督、監測。

5、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和“衞生知識培訓證明”上崗,並按國家規定進行復檢和複訓。

6、凡設空調裝置的場所必須有新風供給。新風入口應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應定期清洗或更換。衞生間應有有效的自然通風管井或獨立機械排氣裝置。

7、公共用具必須設有專用洗消間和洗消設施,並有明顯標誌。杯具、眼鏡等每客用後必須嚴格按照一洗二過三消毒的程序進行洗消,並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

8、場內禁止吸煙,並應有明顯的禁煙標誌。影劇院、音樂廳、卡拉ok歌舞廳應設吸煙室,並配備排風裝置和空氣清新裝置。

9、公共衞生間設座廁者必須使用一次性座廁墊紙。卡拉OK場所應使用話筒消毒網。

10、場所內所有冰粒機都必須安裝帶消毒的濾水器,以保證冰粒達到衞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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