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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關於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税收徵管若干事項的公告

河北省關於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税收徵管若干事項的公告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做好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工作準備的通知》(財税〔2019〕32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紮實做好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税總髮〔2019〕32號)和《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19〕36號),自2019年5月1日起,在全省範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税納税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税人”),按規定申報繳納的增值税,由國税機關負責徵收管理。納税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增值税,暫委託地税機關代為徵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河北省關於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税收徵管若干事項的公告

一、税務登記

(一)試點納税人已經在國税機關辦理税務登記,屬於國税機關和地税機關共管納税人的,使用原有的國税機關登記信息辦理改徵增值税涉税業務。主管國税機關和主管地税機關重新進行税(費)種認定

(二)試點納税人已在地税機關辦理税務登記,但未在國税機關辦理税務登記的,國税機關對登記等信息進行核實後,統一將地税機關的登記信息、税(費)種認定信息同步到國税徵管系統,試點納税人不需重複辦理税務登記。

二、發票使用

(一) 自2019年5月1日起,試點納税人發生增值税應税行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時應按以下規定使用發票: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使用增值税專用發票、增值税普通發票、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發票;月銷售額達到3萬元的小規模納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發票、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發票;月銷售額未達到3萬元的小規模納税人自願選擇使用增值税普通發票、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或普通發票。

(二)主管國税機關已根據試點納税人原申報收入狀況和原主管地税機關發票票種核定情況,對試點納税人增值税發票的種類、開票限額和基本用量預先進行發票票種初始化核定,沿用地税機關核定的開票限額和用量。試點納税人可以根據實際經營需要,向主管國税機關申請調整開票限額和用量。

試點納税人申請調整發票限額和用量或者原主管地税機關未核定發票票種需使用增值税發票的,應在2019年4月25日前到主管國税機關申請並提供以下資料:

1.《納税人領用發票票種核定表》;

2.《税務登記證》(副本)(未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納税人)或營業執照(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納税人);

3.經辦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及複印件;

4.發票專用章印模;

5.申請增值税專用發票(增值税税控系統)的,還應提供《税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和《增值税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申請人委託代理人申請的,代理人還應當出具有效身份證件和委託證明。

領用增值税專用發票、增值税普通發票或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的試點納税人,沒有金税盤或税控盤的,同時辦理金税盤或税控盤發行。

(三)試點納税人可在2019年4月30日前到主管國税機關領用增值税發票,但應在2019年5月1日(含本日)後開具。

自2019年5月1日起,地税機關停止向試點納税人發放發票。

(四)試點納税人領用增值税發票時,向主管國税機關提供以下資料:

1.《發票領用簿》;

2.《税務登記證》(副本)(未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納税人)或營業執照(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納税人);

3.經辦人身份證件及複印件;

4.領用增值税專用發票或增值税普通發票的試點納税人,同時提供已發行的金税盤或税控盤。

(五)新增面額50元的“河北省國家税務局通用定額發票(M)”版。取消對通用定額發票主要用於“未安裝計價器的出租車行業”的限定。新增“河北省國家税務局通用機打發票(N)”版、“河北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專用發票”(企業冠名發票)、“河北省路橋通行費專用發票”(企業冠名發票),使用範圍為道路通行服務納税人。新增企業冠名發票“河北省國家税務局景點門票01”、“河北省國家税務局景點門票02”,使用範圍為文化服務(遊覽場所)納税人。

(六)河北省地方税務局監製的景點門票(含企業冠名發票)、“河北省地方税務局通用機打03”、“河北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專用發票”、“河北省路橋通行費專用發票”於2019年8月31日後作廢。

除景點門票(含企業冠名發票)、“河北省地方税務局通用機打03”、“河北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專用發票”、“河北省路橋通行費專用發票”外,其他由河北省地方税務局監製的發票自2019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試點納税人應於2019年5月31日前,至原主管地税機關完成已經開具發票的驗票及尚未使用的空白髮票繳銷手續。

(七)試點納税人2019年5月1日後向原主管地税機關繳納其2019年4月30日前形成的營業税税款,如需開具發票,可以至主管國税機關開具增值税普通發票。

(八)申請使用河北省國家税務局通用機打發票、河北省國家税務局通用手工發票、河北省國家税務局通用定額發票,以及使用企業冠名發票的納税人,應按照增值税納税申報期限報告發票使用情況,對已使用發票進行驗舊。國税機關提供在線、網上、自助驗舊等便捷途徑。

(九)使用增值税專用發票、增值税普通發票或者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的試點納税人,應使用增值税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發票,購置税控專用設備(金税盤或税控盤)。試點納税人購買税控專用設備和支付的技術維護費用,可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增值税税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税税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19〕15號)規定,在增值税應納税額中全額抵減。

三、個體徵管

為方便納税人,統一個體定額核定標準,主管國税機關和主管地税機關聯合進行個體定額核定。

對接收由地税機關單獨管理的個體定期定額户,以地税機關核定的營業額作為國税機關不含税銷售額。對接收的由國税機關和地税機關共同管理的個體工商户,如果在國税機關和地税機關均為定期定額户的,繼續作為定期定額户管理,以地税機關原核定的營業額和國税機關原核定的銷售額相加作為核定銷售額的參考;在國税機關為查賬徵收户而在地税機關為定期定額户的,原則上仍作為查賬徵收户進行管理;在國税機關為定期定額户而地税機關為查賬徵收户的,原則上繼續按照定期定額户管理,以國税機關原核定銷售額和地税機關2019年度營業税銷售收入的月平均值相加作為核定銷售額的參考。

國税機關和地税機關聯合對試點納税人的定額進行公示、核准、送達和公佈。

四、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

(一)營改增試點實施前應税行為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税人,應向主管國税機關辦理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

試點納税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税行為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應税行為年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税行為營業額合計÷(1+3%)

連續12個月應税行為營業額計算的起止時間按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確定。

按照現行營業税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税的試點納税人,其應税行為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

(二)試點實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併兼有改徵增值税應税行為的試點納税人,不需要重新辦理資格登記,由主管國税機關製作、送達《税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税人。

(三)試點實施前應税行為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税人,符合相關規定條件,可到主管國税機關辦理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

(四)試點納税人兼有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改徵增值税應税行為的,應税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額與改徵增值税應税行為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標準。

(五)兼有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改徵增值税應税行為,且不經常發生改徵增值税應税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其改徵增值税應税行為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税人納税。

五、申報徵收

(一)試點納税人税款所屬期為2019年4月30日前的税款在地税繳納,欠繳的税款由地税部門繼續負責徵收;所屬期為2019年5月1日後的税款在國税繳納。按月申報的納税人自2019年6月申報期向主管國税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税。按季申報的納税人應在5月申報期向主管地税機關申報繳納4月所屬期的營業税,7月申報期在主管國税機關申報繳納5-6月所屬期的增值税。

(二)試點納税人在地税機關的税庫銀電子繳税三方扣税協議繼續有效,由國税機關和地税機關負責三方扣税協議的批量轉換和銀行簽約工作。試點納税人應在2019年5月1日前到主管國税機關打印營改增三方扣税補籤協議,並由國税機關、納税人和銀行三方簽章確認。

六、税收減免

試點後繼續享受增值税優惠政策的試點納税人,應在2019年4月27日前向主管國税機關辦理增值税退(免)税資格備案手續。

(一)試點納税人已在地税機關辦理相應項目的營業税減免税備案的,提供地税機關受理該項目營業税減免税備案的《税務事項通知書》原件及複印件,填寫《納税人減免税備案登記表》。

(二)試點納税人未在地税機關辦理相應項目的營業税減免税備案的,應到其主管國税機關辦理減免税相關事宜。

試點納税人可撥打12366納税服務熱線或向主管國税機關諮詢相關涉税事項。

特此公告。

河北省國家税務局 河北省地方税務局

2019年4月18日

關於《河北省國家税務局 河北省地方税務局關於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税收徵管若干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做好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工作準備的通知》(財税〔2019〕32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紮實做好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税總髮〔2019〕32號)和《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19〕36號),自2019年5月1日起,在全省範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税納税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税人”),按規定申報繳納的增值税,由國税機關負責徵收管理。納税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增值税,暫委託地税機關代為徵收。

為做好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相關工作,省局對試點納税人税務登記、發票使用、個體徵管、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申報徵收以及税收減免等事項進行了明確。

二、本公告的適用範圍

我省從事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的營業税改徵增值税納税人。

三、本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 税務登記

試點納税人已經在國税機關辦理税務登記,使用原有的國税登記信息辦理改徵增值税涉税業務。試點納税人已在地税機關辦理税務登記,但未在國税機關辦理税務登記的,國税機關對登記等信息進行核實後,統一將地税機關的登記信息、税(費)種認定信息同步到國税徵管系統,試點納税人不需重複辦理税務登記。

(二) 發票使用

自2019年5月1日起,試點納税人發生增值税應税行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時應按以下規定使用發票: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使用增值税專用發票、增值税普通發票、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發票;月銷售額達到3萬元的小規模納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發票、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發票;月銷售額未達到3萬元的小規模納税人自願選擇使用增值税普通發票、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或普通發票。

(三) 個體徵管

為方便納税人,統一個體定額核定標準,主管國税機關和主管地税機關將聯合進行個體定額核定。國、地税務機關將聯合對試點納税人新定額進行公示、核准、下達和公佈。

(四) 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

營改增試點實施前應税行為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税人,應向主管國税機關辦理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

試點實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併兼有應税行為的試點納税人,不需要重新辦理資格登記,由主管國税機關製作、送達《税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税人。

試點實施前應税行為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税人,如符合相關規定條件,也可以到主管國税機關辦理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

(五) 申報徵收

自2019年5月1日起,試點納税人在國税繳納或解繳税款,但所屬期為2019年4月之前的税款仍在地税繳納。試點納税人自2019年6月納税申報期起,向主管國税機關申報、繳納2019年5月之後的增值税。

(六) 税收減免

試點後繼續享受增值税優惠政策的試點納税人,應在2019年4月27日前向主管國税機關辦理增值税退(免)税資格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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