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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增值税零税率應税服務退(免)税管理辦法(暫行)

適用增值税零税率應税服務退(免)税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增值税零税率應税服務並認定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零税率應税服務提供者),提供適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應税服務(以下簡稱零税率應税服務),如果屬於增值税一般計税方法的,實行增值税退(免)税辦法,對應的零税率應税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適用增值税零税率應税服務退(免)税管理辦法(暫行)

第二條 零税率應税服務的範圍

(一)國際運輸服務、港澳台運輸服務

1.國際運輸服務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貨物入境;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貨物。

從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從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國內其他地區或者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不屬於國際運輸服務。

2.港澳台運輸服務

(1)提供的往返內地與香港、澳門、台灣的交通運輸服務;

(2)在香港、澳門、台灣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

3.採用期租、程租和濕租方式租賃交通運輸工具從事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台運輸服務的,出租方不適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申請適用增值税零税率。

(二)向境外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

研發服務是指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與試驗開發的業務活動。

設計服務是指把計劃、規劃、設想通過視覺、文字等形式傳遞出來的業務活動。包括工業設計、造型設計、服裝設計、環境設計、平面設計、包裝設計、動漫設計、展示設計、網站設計、機械設計、工程設計、廣告設計、創意策劃、文印曬圖等。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設計服務,不包括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設計服務。

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內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不實行增值税退(免)税辦法,應按規定徵收增值税。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增值税退(免)税辦法包括:

(一)免抵退税辦法。零税率應税服務提供者提供零税率應税服務,如果屬於適用增值税一般計税方法的,免徵增值税,相應的進項税額抵減應納增值税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税即徵即退、先徵後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税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

(二)免退税辦法。外貿企業兼營的零税率應税服務,免徵增值税,其對應的外購應税服務的進項税額予以退還。

第四條 零税率應税服務的增值税退税率為其在境內提供對應服務適用的增值税税率。

第五條 零税率應税服務增值税退(免)税的計税依據

(一)實行免抵退税辦法的零税率應税服務免抵退税計税依據,為提供零税率應税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

(二)外貿企業兼營的零税率應税服務免退税計税依據:

1.從境內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出口零税率應税服務的,為取得提供方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

2.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出口零税率應税服務的,為取得的解繳税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繳款憑證上註明的金額。

第六條 零税率應税服務增值税退(免)税的計算

(一)零税率應税服務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計算:

1.當期免抵退税額的計算:

當期零税率應税服務免抵退税額=當期零税率應税服務免抵退税計税依據×外匯人民幣摺合率×零税率應税服務增值税退税率

2.當期應退税額和當期免抵税額的計算:

(1)當期期末留抵税額≤當期免抵退税額時,

當期應退税額=當期期末留抵税額

當期免抵税額=當期免抵退税額-當期應退税額

(2)當期期末留抵税額>當期免抵退税額時,

當期應退税額=當期免抵退税額

當期免抵税額=0

“當期期末留抵税額”為當期《增值税納税申報表》的“期末留抵税額”。

(二)外貿企業兼營的零税率應税服務增值税免退税,依下列公式計算:

外貿企業兼營的零税率應税服務應退税額=外貿企業兼營的零税率應税服務免退税計税依據×零税率應税服務增值税退税率

(三)實行免抵退税辦法的零税率應税服務提供者如同時有貨物勞務(勞務指對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下同)出口的,可結合現行出口貨物免抵退税計算公式一併計算。税務機關在審批時,按照出口貨物勞務、零税率應税服務免抵退税額比例劃分出口貨物勞務、零税率應税服務的退税額和免抵税額。

第七條 零税率應税服務提供者在申報辦理零税率應税服務退(免)税前,應提供以下資料,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税資格認定:

(一)通過出口退(免)税申報系統生成的《出口退(免)税資格認定申請表》及電子數據。出口退(免)税申報系統可從國家税務總局網站免費下載或由主管税務機關免費提供;

《出口退(免)税資格認定申請表》中的“退税開户銀行賬號”必須是按規定在辦理税務登記時向主管税務機關報備的銀行賬號之一。

(二)從事國際運輸服務的,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及複印件(複印件上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企業公章,下同):

1.從事水路國際運輸的,應提供《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

2.從事航空國際運輸的,應提供經營範圍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

3.從事陸路國際運輸的,應提供經營範圍包括“國際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

(三)從事港澳台運輸服務的,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及複印件:

1.以陸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持《道路運輸證》的直通港澳運輸車輛的物權證明;

2.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台灣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及持《台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船舶的物權證明;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獲得港澳線路運營許可船舶的物權證明;

3.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港澳台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經營範圍包括“國際、國內(含港澳)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

(四)採用期租、程租和濕租方式租賃交通運輸工具用於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台運輸服務的承租方,需提供期租、程租和濕租合同或協議的原件和複印件。

(五)從事對外提供研發、設計服務的應提供《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的原件和複印件。

(六)零税率應税服務提供者兼營出口貨物勞務,未辦理過出口退(免)税資格認定的,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1.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七)已辦理過出口退(免)税資格認定的出口企業,兼營零税率應税服務的,應填報《出口退(免)税資格認定變更申請表》及電子數據,提供符合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要求的資料,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税資格認定變更。

第八條 零税率應税服務提供者在營業税改徵增值税後提供的零税率應税服務,如發生在辦理出口退(免)税資格認定前,在辦理出口退(免)税資格認定後,可按規定申報退(免)税。

第九條 主管税務機關在辦理零税率應税服務出口退(免)税資格認定時,對零税率應税服務提供者原增值税退(免)税辦法需進行變更的出口企業,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税和消費税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2號)的規定,先進行退(免)税清算,在結清税款後方可辦理變更。

第十條 零税率應税服務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應税服務,並在財務作銷售收入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税納税申報的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税納税申報期內,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增值税納税和退(免)税相關申報。

零税率應税服務提供者應於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納税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税務機關如實申報退(免)税。逾期未收齊有關憑證申報退(免)税的,主管税務機關不再受理退(免)税申報,零税率應税服務提供者應繳納增值税。

(一)提供國際運輸、港澳台運輸的零税率應税服務提供者辦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報時,應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1.《免抵退税申報彙總表》及其附表;

2.《零税率應税服務(國際運輸/港澳台運輸)免抵退税申報明細表》(附件1);

3.當期《增值税納税申報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5.下列原始憑證:

(1)零税率應税服務的載貨、載客艙單(或其他能夠反映收入原始構成的單據憑證或經主管税務機關認可的電子數據);

(2)提供零税率應税服務的發票;

(3)如屬於期租、程租或濕租方式的承租方的,還要提供期租、程租和濕租的合同或協議複印件;

(4)主管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

上述第(1)、(2)項原始憑證,經主管税務機關批准,可留存零税率應税服務提供者備查。

(二)對外提供研發、設計服務的零税率應税服務提供者辦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報時,應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1.《免抵退税申報彙總表》及其附表;

2.《零税率應税服務(研發服務/設計服務)免抵退税申報明細表》(附件2);

3.當期《增值税納税申報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5.下列原始憑證:

(1)與零税率應税服務收入相對應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複印件;

(2)與境外單位簽訂的研發、設計合同;

(3)提供零税率應税服務的發票;

(4)《向境外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收訖營業款明細清單》(附件3);

(5)從與簽訂研發、設計合同的境外單位取得收入的收款憑證;

(6)主管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

(三)外貿企業兼營零税率應税服務的,在辦理應税服務免退税申報時,應提供下列憑證和資料:

1.《外貿企業出口退税彙總申報表》;

2.《外貿企業兼營零税率應税服務明細申報表》(附件4);

3.填列外購對應的應税服務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情況的《外貿企業出口退税進貨明細申報表》。

4.以下原始憑證:

(1)從境內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應税服務出口的,提供應税服務提供方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

(2)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應税服務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繳税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繳款憑證;

(3)提供研發、設計服務的,提供本條第(二)項第5目所列原始憑證。

第十一條 主管税務機關在接受零税率應税服務提供者退(免)税申報後,應在下列內容人工審核無誤後,使用出口退税審核系統進行審核。在審核中如有疑問的,可對企業進項增值税專用發票進行發函調查或核查。對進項構成中屬於服務的進項有疑問的,一律使用交叉稽核、協查信息審核出口退税。

(一)對於提供國際運輸、港澳台運輸的零税率應税服務提供者,主管税務機關可從零税率應税服務提供者申報中抽取若干申報記錄審核以下內容:

1.所申報的國際運輸、港澳台運輸服務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

2.所抽取申報記錄申報應税服務收入是否小於或等於該申報記錄所對應的載貨或載客艙單上記載的國際運輸、港澳台運輸服務收入。

(二)對於提供研發、設計服務的零税率應税服務提供者審核以下內容:

1.企業所申報的研發、設計服務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

2.研發、設計合同簽訂的對方是否為境外單位;

3.應税服務收入的支付方是否為與之簽訂研發、設計合同的境外單位;

4.申報應税服務收入是否小於或等於從與之簽訂研發、設計合同的境外單位取得的收款金額。

(三)對於外貿企業兼營零税率應税服務的,主管税務機關除按照上述第(一)、(二)項審核外,還應審核其申報退税的進項税額是否與零税率應税服務對應。

(四)對採用期租、程租和濕租方式開展國際運輸、港澳台運輸服務的,主管税務機關要審核期租、程租和濕租的合同或協議,審核申報退税的企業是否為承租方。

第十二條 對零税率應税服務提供者按第十條規定提供的憑證資料齊全的退(免)税申報,主管税務機關在經過出口退税審核系統審核通過後,辦理退税和免抵調庫,退税資金由中央金庫統一支付。

第十三條 零税率應税服務提供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務機關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停止為騙取出口退税企業辦理出口退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19〕32 號)規定停止其出口退税權。零税率應税服務提供者在税務機關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税期間發生零税率應税服務,不得申報退(免)税,應按規定徵收增值税。

第十四條 零税率應税服務提供者提供適用零税率的應税服務,如果放棄適用零税率,選擇免税或按規定繳納增值税的,應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提供零税率應税服務放棄適用增值税零税率聲明》(附件5),辦理備案手續。自備案次月1日起36個月內,該企業提供的零税率應税服務,不得申報增值税退(免)税。

第十五條 主管税務機關應對零税率應税服務提供者適用零税率的退(免)税加強分析監控。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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