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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產税徵收管理辦法

湖北省房產税徵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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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產税徵收管理辦法
湖北省房產税徵收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產税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湖北省房產税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房產税在城市(包括郊區)、縣城城區、建制鎮鎮區、工礦區徵收。

工礦區開徵房產税須報省人民政府或經授權省地方税務局的批准。對農工貿經濟有較好發展,比照工礦區報省人民政府或經授權省地方税務局批准的國營農場,屬於房產税的開徵範圍。

縣城城區與城郊、建制鎮鎮區與鎮郊的劃分,按行政區劃確定。對因經濟發展,縣城城區、建制鎮鎮區的市政建設已突破原來行政區劃,又尚未明確劃入縣城城區、建制鎮鎮區的延伸部分,其徵税範圍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 房產税由房產產權所有人和房產經租人繳納。

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

納税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其他單位的房產,由使用人繳納。

經租的房產,由取得租金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繳納;轉租的房產,由取得轉租租金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繳納。

第四條 房產原值是指按會計制度規定在帳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生產和非生產的房屋原價。

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

評估、重估的房產價值視同房產原值徵税。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的價值核定。

房產租金是指房產轉讓他人使用時,轉讓者向使用者索取的費用,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

第五條 房產税實施税務登記制度

(一) 凡應繳納房產税的納税人,除本條(二)款另行規定的外,都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成為法定納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地方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税務登記,同時對房產税的納税事項自行核定,填報辦理房產税税種登記。

(二) 符合《湖北省房產税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免納房產税的各級黨政機關,軍隊,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社會團體,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寺廟教堂、公園、名勝古蹟保護管理單位,福利 (敬老)院,從事小型工商經營的孤老、殘疾、 烈屬以及個人擁有房屋產權並用於自住自用的個人,可不辦理房產税税種登記。

以上不辦理房產税税種登記的範圍,不包括這些單位或個人(孤老、殘疾、烈屬除外)改變房產用途,將自用的房產用於生產、經營或出租,應依法繳納房產税的納税人。

(三)房產税的税種登記,由納税人向房產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辦理。房產税的税種登記包括:房產的座落地點、房產用途、房產價值等內容;房屋出租人出租的房屋應向税務機關辦理出租承租人名稱、出租房屋所在地點、租金收入等登記手續; 房屋轉租人在轉租房屋時應向税務機關辦理轉租人、承租人名稱、承租租金支出及轉租租金收入等登記手續。

(四)納税人所屬跨省、地、市、州、縣的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應當按規定向房產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辦理房產税税種登記。

(五)納税人因房屋產權變更,以及房屋新建、擴建、改建、毀損、報廢、拆除、停租等而引起房產價值變化以及租金收入發生變化的,應按規定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提出申請,重新辦理房產税税種登記或註銷房產税税種登記。

(六) 房產税税種登記,應當一年驗核一次,具體驗核時間和辦法由縣(市) 地方税務局確定。

(七) 房產税的主管税務機關應當做好房產税税種登記後的管理工作,建立税種登記户的檔案管理制度、聯繫制度和核對制度。

第六條 主管税務機關應加強對房產税税源的管理,掌握房產税税源狀況。

主管税務機關應建立房產税納税人的資料檔案,做好基礎數據的登記、整理工作,掌握納税人的住址、房產原值、評(重)估值,或租金收入,以及其變化情況。建立房產税税源冊籍;縣(市)地方税務局應編制每年房產税的税源冊籍。

第七條 房產税按年徵收,分期繳納。

房產税計算公式為:

1. 按房產原值(評估值、重估值)計徵的應納房產税税額=一次性減除後的房產餘值×1.2%;

2 .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徵的應納房產税税額=房產全年租金收入×12%。

第八條 納税人必須在房產所在地税務機關確定的納税期限內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並按規定報送有關納税資料。房產不在一地的納税人,應按房屋的座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和繳納税款。

享受房產税減税、免税待遇的納税人,在減税、免税期間,也應當依法辦理納税申報,並按照税務機關的規定,報送減税、免税金額的統計報告。

納税人可根據實際,確定自行申報和委託代理申報。委託代理申報必須出具税務代理資格證件和委託代理證書,經受理納税申報地税機關核准後,方可辦理代理納税申報。

納税人按期辦理納税申報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納税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核准後,可以延期申報。

第九條 房產税由房產所在地的地方税務機關負責徵收。 主管税務機關不得違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停徵、多徵或者少徵税款;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得違反政策規定,擅自作出停徵以及減税、免税、退税、補税的決定。

根據房產税具體情況的不同,税款徵收可分別由納税人自核自繳、税務機關查帳徵收、税務機關核定徵收和委託代徵。

自核自繳房產税的納税人或納税委託税務代理人代理納税申報、繳納税款的,應在規定的繳税期限內向房產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繳納應交税款。

為便於對房產税零散税源的徵收管理和對出租房屋實行源泉控管,經縣(市) 地方税務局確定,可採取委託房管、城建、街道居民委員會等單位進行代徵房產税。實行委託代徵的,應按《湖北省地方税收代徵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納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税額。

(一) 沒有記載房產原值或會計科目中記載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

(二) 房屋出租人申報租金收入不實或與同一地段同類出租房屋的租金相比明顯不合理又無正當理由的;

(三) 無租使用房產的;

(四)發生納税義務,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納税申報,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第十一條 納税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税款的, 應當在規定的繳納期限內,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縣及縣以上地方税務局(分局)批准後,可以延期繳納税款。

納税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税款又未辦理延期繳納手續的,主管地税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第十二條 納税人可以依照《湖北省房產税實施細則》的規定,向主管税務機關書面申請減税、免税,並附送有關資料。

房產税的減税、免税,按税收有關減免税程序報批。

減税、免税申請獲得批准之前,納税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税款。納税人騙取減税、免税的,一律按偷税論處。

第十三條 對誤收、誤繳房產税的退税,税務機關應於發現或接到納税人申報退款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予以退還,也可按納税人的要求抵繳下期應納税款。

第十四條 因税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税人漏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税人補繳税款,但是不得加收税款滯納金。

因納税人計算錯誤等失誤造成漏繳税款不足十萬元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同時加收税款滯納金;漏繳税款在十萬元以上的,税務機關在十年內可以追徵,同時加收税款滯納金。

追徵期應從納税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税款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 主管税務機關應嚴格按税務稽查規程,加強對房產税的稽查工作。對房產税的稽查可根據實際,採取日常稽查、 專項稽查、專案稽查,以促使納税人按政策規定,準確自行申報納税和依法履行納税義務。

納税人必須接受税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税務稽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十六條 主管税務機關處理房產税的違章案件,都應當立案查清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有關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地方税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徵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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