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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增值税發票管理辦法

營改增增值税發票管理辦法

營業税改徵增值税是從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出發做出的重要決策,目的是加快財税體制改革、進一步減輕企業負税,調動各方積極性,促進服務業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務業的發展,促進產業和消費升級、培育新動能、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收集的相關信息,供大家參考!

營改增增值税發票管理辦法

營改增後 增值税發票開具有何規定

問:營改增後,增值税發票開具有何規定?

答:

(一)税務總局編寫了《商品和服務税收分類與編碼(試行)》(以下簡稱編碼,見附件),並在新系統中增加了編碼相關功能。自20xx年5月1日起,納入新系統推行範圍的試點納税人及新辦增值税納税人,應使用新系統選擇相應的編碼開具增值税發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和廣東省已使用編碼的納税人,應於5月1日前完成開票軟件升級。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統的納税人,應於8月1日前完成開票軟件升級。

(二)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徵税辦法繳納增值税,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税發票的(財政部、税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税人自行開具或者税務機關代開增值税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徵税開票功能,錄入含税銷售額(或含税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税額和不含税金額,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徵税”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税行為混開。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xx〕36號)附件2《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試點納税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試點納税人提供旅遊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税人,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三)提供建築服務,納税人自行開具或者税務機關代開增值税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四)銷售不動產,納税人自行開具或者税務機關代開增值税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税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五)出租不動產,納税人自行開具或者税務機關代開增值税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六)個人出租住房適用優惠政策減按1.5%徵收,納税人自行開具或者税務機關代開增值税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徵收率減按1.5%徵收開票功能,錄入含税銷售額,系統自動計算税額和不含税金額,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税行為混開。

(七)税務機關代開增值税發票時,“銷售方開户行及賬號”欄填寫税收完税憑證字軌及號碼或系統税票號碼(免税代開增值税普通發票可不填寫)。系統税票號碼是指税收徵管系統自動賦予的税票號碼。

(八)國税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税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税發票時,在發票備註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税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為保障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工作順利實施,現將有關税收徵收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税申報期

(一)20xx年5月1日新納入營改增試點範圍的納税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税人),20xx年6月份增值税納税申報期延長至20xx年6月27日。

(二)根據工作實際情況,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税務局(以下簡稱省國税局)可以適當延長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20xx年6月30日。

(三)實行按季申報的原營業税納税人,20xx年5月申報期內,向主管地税機關申報税款所屬期為4月份的營業税;20xx年7月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税機關申報税款所屬期為5、6月份的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

(一)試點納税人應按照本公告規定辦理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

(二)除本公告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外, 營改增試點實施前(以下簡稱試點實施前)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税行為)的年應税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税人,應向主管國税機關辦理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手續。

試點納税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税行為年應税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

應税行為年應税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税行為營業額合計÷(1+3%)

按照現行營業税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税的試點納税人,其應税行為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

試點實施前,試點納税人偶然發生的轉讓不動產的營業額,不計入應税行為年應税銷售額。

(三)試點實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併兼有應税行為的試點納税人,不需要重新辦理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手續,由主管國税機關製作、送達《税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税人。

(四)試點實施前應税行為年應税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税人, 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税務資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國税機關辦理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

(五)試點實施前,試點納税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可由省國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關規定採取預登記措施。

(六)試點實施後,符合條件的試點納税人應當按照《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令第22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18號)及相關規定,辦理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按照營改增有關規定,應税行為有扣除項目的試點納税人,其應税行為年應税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偶然發生的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税行為年應税銷售額。

(七)試點納税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税行為的,應税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税行為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標準。

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税行為,年應税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規定標準且不經常發生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税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税人納税。

(八)試點納税人在辦理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後,發生增值税偷税、騙取出口退税和虛開增值税扣税憑證等行為的,主管國税機關可以對其實行6個月的納税輔導期管理。

三、發票使用

(一)增值税一般納税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税行為,使用增值税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增值税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

(二)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税9萬元),或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税9萬元),使用新系統開具增值税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

(三)增值税普通發票(卷式)啟用前,納税人可通過新系統使用國税機關發放的現有卷式發票。

(四)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繼續使用。

(五)採取彙總納税的金融機構,省、自治區所轄地市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地市級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增值税普通發票、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轄區縣及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增值税普通發票、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

(六)國税機關、地税機關使用新系統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和增值税普通發票。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使用六聯票,代開增值税普通發票使用五聯票。

(七)自20xx年5月1日起,地税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税人發放發票。試點納税人已領取地税機關印製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xx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税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xx年8月31日。

納税人在地税機關已申報營業税未開具發票,20xx年5月1日以後需要補開發票的,可於20xx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税普通發票(税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增值税發票開具

(一)税務總局編寫了《商品和服務税收分類與編碼(試行)》(以下簡稱編碼,見附件),並在新系統中增加了編碼相關功能。自20xx年5月1日起,納入新系統推行範圍的試點納税人及新辦增值税納税人,應使用新系統選擇相應的編碼開具增值税發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和廣東省已使用編碼的納税人,應於5月1日前完成開票軟件升級。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統的納税人,應於8月1日前完成開票軟件升級。

(二)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徵税辦法繳納增值税,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税發票的(財政部、税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税人自行開具或者税務機關代開增值税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徵税開票功能,錄入含税銷售額(或含税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税額和不含税金額,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徵税”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税行為混開。

(三)提供建築服務,納税人自行開具或者税務機關代開增值税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四)銷售不動產,納税人自行開具或者税務機關代開增值税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税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五)出租不動產,納税人自行開具或者税務機關代開增值税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六)個人出租住房適用優惠政策減按1.5%徵收,納税人自行開具或者税務機關代開增值税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徵收率減按1.5%徵收開票功能,錄入含税銷售額,系統自動計算税額和不含税金額,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税行為混開。

(七)税務機關代開增值税發票時,“銷售方開户行及賬號”欄填寫税收完税憑證字軌及號碼或系統税票號碼(免税代開增值税普通發票可不填寫)。

(八)國税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税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税發票時,在發票備註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

五、擴大取消增值税發票認證的納税人範圍

(一)納税信用B級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取得銷售方使用新系統開具的增值税發票(包括增值税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税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可以不再進行掃描認證,登錄本省增值税發票查詢平台,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發票信息,未查詢到對應發票信息的,仍可進行掃描認證。

(二)20xx年5月1日新納入營改增試點的增值税一般納税人,20xx年5月至7月期間不需進行增值税發票認證,登錄本省增值税發票查詢平台,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發票信息,未查詢到對應發票信息的,可進行掃描認證。20xx年8月起按照納税信用級別分別適用發票認證的有關規定。

六、其他納税事項

(一)原以地市一級機構彙總繳納營業税的金融機構,營改增後繼續以地市一級機構彙總繳納增值税。

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範圍內的金融機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 國家税務局和財政廳(局)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國税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税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税9萬元)的,自20xx年5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税優惠政策。

(三)按季納税申報的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税政策的銷售額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第(三)項規定,按季納税的試點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20xx年7月納税申報時,申報的20xx年5月、6月增值税應税銷售額中,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税優惠政策。

(四)其他個人採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可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税優惠政策。

七、本公告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使用新版不動產銷售統一發票和新版建築業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xx〕173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75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開展商品和服務税收分類與編碼試點工作的通知》(税總函〔20xx〕5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商品和服務税收分類與編碼(試行)(電子件)

國家税務總局

20xx年4月19日

關於《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税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發佈本公告的背景是什麼?

為認真落實《深化國税、地税徵管體制改革方案》有關要求,進一步優化納税服務,保障全國範圍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工作的順利實施,税務總局發佈公告,對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税收徵收管理事項進行明確。

二、納税申報期有何特別規定?

為確保營改增試點納税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税人)能夠順利完成首期申報,20xx年6月份增值税納税申報期延長至20xx年6月27日。據工作實際情況,省國税局可以適當延長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20xx年6月30日。

三、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有何規定?

(一)試點實施前後“應税行為年應税銷售額”的確定

試點納税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税行為年應税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應税行為年應税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税行為營業額合計÷(1+3%)。按照現行營業税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税的試點納税人,其應税行為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

試點實施後,按規定在確定應税行為銷售額時,按照有關規定允許其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的,其應税行為年應税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二)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程序

1.試點實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併兼有應税行為的試點納税人,不需要重新辦理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登記手續,由主管税務機關製作、送達《税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税人。

2.試點實施前應税行為年應税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税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税務資料的,也可以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

3.考慮到在試點實施前,各級税務機關需要做大量前期準備工作,需辦理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登記的試點納税人也較為集中,為確保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的順利實施,“公告”規定由省國税局(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税務局)結合工作需要,在試點實施前按照本公告及相關規定採取預登記措施。在試點實施之後,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應按照《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令第22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18號)及相關規定執行。

(三)相關政策規定的適用

1.年應税銷售額標準的適用

試點納税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税行為的,應税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税行為銷售額應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標準。

2. 納税人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税人納税的政策適用

增值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中,分別對銷售貨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納税人和提供應税行為的試點納税人,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税人納税的適用條件進行了規定,但都未明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税行為的納税人如何適用相關政策,公告對此進行了補充,即: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税行為,年應税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規定標準且不經常發生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税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税人納税。

四、發票使用有何規定?

(一)增值税一般納税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税行為,使用增值税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增值税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

(二)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税9萬元),或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税9萬元),使用新系統開具增值税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

(三)增值税普通發票(卷式)啟用前,納税人可通過新系統使用國税機關發放的現有卷式發票。

(四)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繼續使用。

(五)採取彙總納税的金融機構,省、自治區所轄地市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地市級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增值税普通發票、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轄區縣及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增值税普通發票、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

(六)國税機關、地税機關使用新系統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和增值税普通發票。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使用六聯票,代開增值税普通發票使用五聯票。

(七)自20xx年5月1日起,地税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税人發放發票。試點納税人已領取地税機關印製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xx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税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xx年8月31日。

納税人在地税機關已申報營業税未開具發票,20xx年5月1日以後需要補開發票的,可於20xx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税普通發票,税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税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18號) 規定:小規模納税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xx年4月30日前收取並已向主管地税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税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税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税普通發票,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本條規定並無開具增值税普通發票的時間限制。

五、增值税發票開具有何規定?

(一)税務總局編寫了《商品和服務税收分類與編碼(試行)》(以下簡稱編碼,見附件),並在新系統中增加了編碼相關功能。自20xx年5月1日起,納入新系統推行範圍的試點納税人及新辦增值税納税人,應使用新系統選擇相應的編碼開具增值税發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和廣東省已使用編碼的納税人,應於5月1日前完成開票軟件升級。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統的納税人,應於8月1日前完成開票軟件升級。

(二)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徵税辦法繳納增值税,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税發票的(財政部、税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税人自行開具或者税務機關代開增值税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徵税開票功能,錄入含税銷售額(或含税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税額和不含税金額,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徵税”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税行為混開。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xx〕36號)附件2《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試點納税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試點納税人提供旅遊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税人,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三)提供建築服務,納税人自行開具或者税務機關代開增值税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四)銷售不動產,納税人自行開具或者税務機關代開增值税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税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五)出租不動產,納税人自行開具或者税務機關代開增值税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六)個人出租住房適用優惠政策減按1.5%徵收,納税人自行開具或者税務機關代開增值税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徵收率減按1.5%徵收開票功能,錄入含税銷售額,系統自動計算税額和不含税金額,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税行為混開。

(七)税務機關代開增值税發票時,“銷售方開户行及賬號”欄填寫税收完税憑證字軌及號碼或系統税票號碼(免税代開增值税普通發票可不填寫)。系統税票號碼是指税收徵管系統自動賦予的税票號碼。

(八)國税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税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税發票時,在發票備註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

六、擴大取消增值税發票認證的納税人範圍是什麼?營改增試點納税人是否需要認證發票?

(一)為認真落實《深化國税、地税徵管體制改革方案》有關要求,進一步優化納税服務,完善税收分類管理,税務總局決定自20xx年3月1日起對納税信用A級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取消增值税發票認證(包括增值税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税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為保障營改增順利實施,税務總局決定將取消發票認證的納税人範圍,擴大到納税信用B級增值税一般納税人。

(二)20xx年5月1日新納入營改增試點的增值税一般納税人,20xx年5月至7月期間不需增值税發票認證,登錄本省增值税發票查詢平台,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發票信息,未查詢到對應發票信息的,可進行掃描認證。20xx年8月起按照納税信用級別分別適用發票認證的有關規定。

七、金融機構納税事項有何規定?

原以地市一級機構彙總繳納營業税的金融機構,營改增後繼續以地市一級機構彙總繳納增值税。

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範圍內的金融機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 國家税務局和財政廳(局)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國税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税。

八、原兼營增值税、營業税業務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的納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業增值税優惠政策?

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税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税9萬元)的,自20xx年5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税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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