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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最新版

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最新版

營業税改徵增值税(以下簡稱營改增)是指以前繳納營業税的應税項目改成繳納增值税,增值税只對產品或者服務的增值部分納税,減少了重複納税的環節,是黨中央、國務院,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從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出發做出的重要決策,目的是加快財税體制改革、進一步減輕企業負税,調動各方積極性,促進服務業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務業的發展,促進產業和消費升級、培育新動能、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最新版,僅供參考!

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最新版
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最新完整版

第一章 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税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税納税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税,不繳納營業税。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户和其他個人。

第二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税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税人。

第三條 納税人分為一般納税人和小規模納税人。

應税行為的年應徵增值税銷售額(以下稱應税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税人為一般納税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税人為小規模納税人。

年應税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於一般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税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税人納税。

第四條 年應税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税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税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成為一般納税人。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第五條 符合一般納税人條件的納税人應當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家税務總局制定。

除國家税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税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税人。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税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税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納税人,經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批准可以視為一個納税人合併納税。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八條 納税人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增值税會計核算。

第二章 徵税範圍

第九條 應税行為的具體範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執行。

第十條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於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十二條 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二)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三)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四)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四)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税率和徵收率

第十五條 增值税税率:

(一)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税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税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税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税行為,税率為零。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增值税徵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應納税額的計算

第一節 一般性規定

第十七條 增值税的計税方法,包括一般計税方法和簡易計税方法。

第十八條 一般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適用一般計税方法計税。

一般納税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税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第十九條 小規模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

第二十條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税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税額:

應扣繳税額=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税率)×税率

第二節 一般計税方法

第二十一條 一般計税方法的應納税額,是指當期銷項税額抵扣當期進項税額後的餘額。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應納税額=當期銷項税額-當期進項税額

當期銷項税額小於當期進項税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二十二條 銷項税額,是指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税税率計算並收取的增值税額。銷項税額計算公式:

銷項税額=銷售額×税率

第二十三條 一般計税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銷項税額,納税人採用銷售額和銷項税額合併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税銷售額÷(1+税率)

第二十四條 進項税額,是指納税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税額。

第二十五條 下列進項税額准予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含税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註明的增值税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税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税額。計算公式為:

進項税額=買價×扣除率

買價,是指納税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價款和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葉税。

購進農產品,按照《農產品增值税進項税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抵扣進項税額的除外。

(四)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税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税款的完税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税額。

第二十六條 納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税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憑證,是指增值税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税憑證。

納税人憑完税憑證抵扣進項税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項目、免徵增值税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税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税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採暖、衞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第二十八條 不動產、無形資產的具體範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註釋》執行。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黴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燬、拆除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適用一般計税方法的納税人,兼營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項目、免徵增值税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税額×(當期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項目銷售額+免徵增值税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税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進行清算。

第三十條 已抵扣進項税額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服務,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項目、免徵增值税項目除外)的,應當將該進項税額從當期進項税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税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税額。

第三十一條 已抵扣進項税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淨值×適用税率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淨值,是指納税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後的餘額。

第三十二條 納税人適用一般計税方法計税的,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税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税額中扣減;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額,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税額中扣減。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税税率計算應納税額,不得抵扣進項税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税專用發票:

(一)一般納税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税務資料的。

(二)應當辦理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

第三節 簡易計税方法

第三十四條 簡易計税方法的應納税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税徵收率計算的增值税額,不得抵扣進項税額。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應納税額=銷售額×徵收率

第三十五條 簡易計税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税額,納税人採用銷售額和應納税額合併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税銷售額÷(1+徵收率)

第三十六條 納税人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的,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扣減當期銷售額後仍有餘額造成多繳的税款,可以從以後的應納税額中扣減。

第四節 銷售額的確定

第三十七條 銷售額,是指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代為收取並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託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託方收取的款項。

第三十八條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

納税人按照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摺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税人應當在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摺合率,確定後12個月內不得變更。

第三十九條 納税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税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税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税率。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税;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户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税。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併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在內。

第四十一條 納税人兼營免税、減税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税、減税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税、減税。

第四十二條 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後,發生開票有誤或者銷售折讓、中止、退回等情形的,應當按照國家税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未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的,不得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扣減銷項税額或者銷售額。

第四十三條 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以折扣後的價款為銷售額;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以價款為銷售額,不得扣減折扣額。

第四十四條 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税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税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税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税價格確定。組成計税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税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税務總局確定。

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謀取税收利益為主要目的,通過人為安排,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還增值税税款。

第五章 納税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税地點

第四十五條 增值税納税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税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税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税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税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增值税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四十六條 增值税納税地點為:

(一)固定業户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經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税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二)非固定業户應當嚮應税行為發生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未申報納税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補徵税款。

(三)其他個人提供建築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四)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税款。

第四十七條 增值税的納税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税人的具體納税期限,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應納税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以1個季度為納税期限的規定適用於小規模納税人、銀行、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信用社,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税的,可以按次納税。

納税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税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税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税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税並結清上月應納税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税款的期限,按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第六章 税收減免的處理

第四十八條 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適用免税、減税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税、減税,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税。放棄免税、減税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税、減税。

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同時適用免税和零税率規定的,納税人可以選擇適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第四十九條 個人發生應税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税起徵點的,免徵增值税;達到起徵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税。

增值税起徵點不適用於登記為一般納税人的個體工商户。

第五十條 增值税起徵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税的,為月銷售額5000-20xx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税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起徵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税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徵點,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備案。

對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中月銷售額未達到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徵增值税。20xx年12月31日前,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免徵增值税。

第七章 徵收管理

第五十一條 營業税改徵的增值税,由國家税務局負責徵收。納税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增值税,國家税務局暫委託地方税務局代為徵收。

第五十二條 納税人發生適用零税率的應税行為,應當按期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税,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制定。

第五十三條 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税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税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二)適用免徵增值税規定的應税行為。

第五十四條 小規模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購買方索取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代開。

第五十五條 納税人增值税的徵收管理,按照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現行增值税徵收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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