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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的制度(精選11篇)

請假的制度(精選11篇)

請假的制度 篇1

第一條 辦證人員請假須填寫請假條,1天以內由辦證大廳負責人批准;1天以上3天以下報處分管領導批准。

請假的制度(精選11篇)

第二條 辦證人員事假、病假、曠工等考核規定如下(均指在崗辦證人員,公傷例外):

1、辦證人員當月休病假3天(含3天)的,扣發當月全部考核津貼;病假2天以上(含2天)、3天以下的,扣發當月考核津貼的40%;2天以下的,扣當月考核津貼的20%;辦證人員全年病假累計30天以上(含30天)的,不享受當年年終各類考核津貼。

2、辦證人員當月休事假2天以內(含2天)的,扣發當月考核津貼總額的80%;休事假2天以上的,扣發當月全部考核津貼。辦證人員休事假期間的月基本工資、崗位特殊津貼等按實際休假天數扣除,且事假每天扣年終各類考核津貼的10%,扣半年各類考核津貼的10%。

3、辦證人員曠工除扣發當月工資、全部考核津貼、當年的半年和年終的各類考核津貼外,還將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4、當年內辦證人員事假累計超過10天或病假累計超過30天的,當年不再享受公休假。如休假後其病、事假累計超過上述規定天數的,則不再享受下一年度公休假待遇。

5、辦證人員因身患重大疾病住院或病假的不扣發工資和各種考核津貼。

6、辦證人員因長期患病(經與院方核實),需要6個月以上長時間治療或休養,經處領導研究批准交辦公室備案後方可准假。病假期間其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但不享受月考核津貼、半年及年終各類考核津貼,其它一律按國家勞動法有關規定辦理。

7、辦證人員生病,單位原則上一般不派人護理。如辦證人員身患重大疾病的或因公受傷不能自理的,經領導批准,住院期間單位可派人護理,護理期間單位護理人員的工資、津貼、福利待遇不變。

第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請假的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進一步規範公司的請假制度,根據國家現有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別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適用範圍

本制度用於公司所有員工,合同制員工以及處於試用期內的員工。

第三章請假程序

一、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各級領導審批,並報人事行政部存檔。

二、請假期間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三、如遇突發事件,不能及時回公司辦理請假手續的人員應電話向部門主管/經理請假,並通報人事行政部,3天以內請假的員工可以由部門的其他同事代為請假,並電話或郵件等方式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第四章請假規定

一、公司員工請假,需向相關領導和部門領導交書面申請,如實填寫《請假條》,由部門領導核定,人事行政部核准,提交到人事行政部存檔,否則請假不生效;員工未辦請假手續擅自離崗,均以曠工論處。

二、相關審批人員必須嚴格把關,保證員工請假的真實性,否則相關審批人員要承擔相應的後果。

三、員工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條》,因身體不適等緊急原因請假,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以電話方式向部門領導報知(短息無效),並於事後補辦相關手續,附:有關證明請呈交以此作為請假依據,否則以曠工論處。

四、員工請假1天經部門領導批准同意;請假1天到3天需要人事行政部經理簽字同意才可生效;請假3天以上(含3天)部門領導核定,人事行政部核准,經總經理批准方可有效;部門領導請假,經總經理批准。批准同意後,請假員工將《請假條》提交到人事行政部,否則請假無效。

五、假滿之日均需到人事行政部銷假,如確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時返回工作崗位者,須事先通知人事行政部及所在部門領導,在回公司後以書面形式説明原因,經批准後補辦手續,否則依曠工論處。

第五章各類假及規定

一、事假

1、私事假期間,扣除日全部工資。

2、請假期間適逢公休日,不另補假。

3、事假跨越公休日、節假日時,公休日及節假日不以事假計。

4、員工因公請事假,參加公司相關的活動及培訓等公項,工資照常發放。

二、病假

1、員工因病請假。須提供市、區級以上醫院確診,由醫院出具《診斷證明》,且需要和請假申請單一併交由人事行政部。

2、員工班前患急病且需要住院多日的,應委託他人或打電話及時向部門領導請假,並於就診之日起3日內持急診病假證明補辦請假手續,超過送交期限按事假處理。

3、病假工資規定:病假期間按實際工資的60%發放。

4、無病假條不上班者(又不是請事假人員),按曠工處理。

5、對於頻繁請病假,且對公司日常運作產生不利影響的,公司會根據實際情況,對相關員工進行處罰。

四、工傷假

1、因公負傷的員工,應持有關部門的證明、醫院檢查證明和公司人事行政部出具

的“工傷”休假證明。

2、對工傷員工,需定期進行傷情複查,經醫院複查確定痊癒的,應及時回原崗位上班,易可另行安排適當的工作。

3、工傷期間工資發放參照公司所在地標準執行。

五、喪假

1、凡公司員工,其直系親屬(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後,需員工料理喪事的,可根據情況給予1至3天喪假(包括節假日)。員工其他親屬去世,公司從人性化角度出發,酌情考慮給予喪假。

2、喪假為有薪假,休假期間工資全額發放。

六、產假和節育假首先,根據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含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其次,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所以,由以上可知,北京產假天數的規定是:符合規定的女職工生育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如果是晚育的還可以享受獎勵假30天,獎勵假可以由男方享受。(附註會根據國家政策,而有所改變)

七、婚假

1、按照婚姻法規定普通婚假(女20週歲男22週歲)可享受婚假3天。

2、晚婚婚假(女23週歲男25週歲)可多享受7天的婚假(包括正常婚假共計10天婚假).

3、再婚可享受婚假3天,不享受晚婚待遇。

4、申請婚假時需提供結婚證複印件和請假申請單(請婚假需提前3天找部門經理、人事行政部經理、總經理簽字)交到人事行政部備案,方可休假。

5、婚假為有薪假,休假期間工資全額發放。

八、國家法定節假日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7天(根據國家規定);

3、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天);

4、勞動節。放假3天(放假和調休);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五月初五);

6、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八月十五);

7、國慶節,放假7天(放假和調休);

8、此外,根據國家相關規定,3月8日對符合條件的人員放假半天。

第六章附則

一、本規範制度未盡事宜,均按公司其它相關制度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執行。

二、本制度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負責解釋、補充。

三、本制度頒佈之日起執行。

四、附個表格模板(請認真填寫)

請假申請單

請假的制度 篇3

為嚴格執行《廈門大學嘉庚學院本科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進一步規範本院學生考勤,特制定本請假制度。

第一條請假範圍:凡因事、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學、報到註冊,不能參加考勤範圍內的活動者,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條請假類別:包括病假、事假、公假三種。

1、病假學生因病不能參加考勤範圍內活動者,可請病假。

2、事假學生因急事不能參加考勤範圍內的活動者,可請事假。

3、公假學生因組織或參加各項活動不能參加考勤範圍內活動者,可請公假。

第三條凡我校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寫信並附相關證明,向學校請假。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週。未經請假、或請假未被批准、或請假逾期的,以曠課論,超過兩週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校歷規定日期到校辦理註冊手續方可取得本學期學習資格。註冊手續不得由他人代辦。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註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週。未經請假、或請假未被批准、或請假逾期的,以曠課論,超過兩週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五條批報權限:

1、病假在三天以內者由本系行政祕書兼輔導員批准;三天以上一週以內者由行政祕書兼輔導員簽字經系主任批准;超過一週者須報學院分管領導批准。

2、事假、公假在一天以內者由本系行政祕書兼輔導員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由行政祕書兼輔導員簽字經系主任批准;超過三天者須報學院分管領導批准。

第六條請假程序:請假需由學生本人至本系行政祕書兼輔導員處詳細填寫《學生請假單》並附上有關證明,再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經批准後,方能生效。具體如下:

1、病假須持校醫院或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到系行政祕書兼輔導員處辦理病假手續,若因急病不能及時開病假證明時,必須在兩週內完成補辦手續。

2、事假原則上,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事假應從嚴掌握,確實遇到急特殊情況方可准假。學生在填寫《學生請假單》前,須讓家長親自與系行政祕書兼輔導員説明情況,並在假滿之後補上由家長簽名的請假證明。

3、公假須持相關活動負責人開具的證明到系行政祕書兼輔導員處完成相關手續方可批假。

第七條因故不能事先請假者,應持有關證明補假。假期已滿不能歸校時,應在假滿以前説明理由並持有關證明,申請續假,經獲准後方為有效,一般不得事後補假。

第九條請假理由必須真實,如發現有欺騙行為者,要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條學生學習期間不得請假出國探親(個別因直系親屬發生意外事故者例外)。利用寒暑假出國探親,逾期返校者,按曠課論處,逾期超過二週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一條當學生的缺勤次數達到該門課程總課時數三分之一時,取消其考核資格,該門課程成績記為零分。在一學期內請假時間達到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獲准免聽部分除外),應予休學。

第十二條相關部門可根據教學改革和學生管理的需要,對本細則做出具體解釋或補充規定,本細則將從頒佈之日起配合《廈門大學嘉庚學院學生課堂考勤制度》一併實施。

請假的制度 篇4

為進一步加強住校生管理,明確管理責任,特制定住校生雙休日返校簽到、節假日離校家長接送簽到制度,請假制度。

一、住校生週日必須按時返校,不得早到校或遲到校,到校後按秩序在樓門外排好隊,以宿舍為單位簽到,簽到時必須按簽到冊內容認真填寫,嚴禁代簽或不籤進入宿舍。

二、簽到後必須按照管理規定在宿舍休息,不得以任何理由請假或私自外出。

三、簽到結束後由當週值周舍長協同管理老師對照登記表核查學生到校情況,將未到學生彙總登記。

四、晚自習前,宿舍管理老師根據簽到情況逐班清查複核學生到校人數,經核實確實未到的學生,立即通知值周領導,電話聯繫家長,查明原因,彙報值周領導協同解決處理。

五、住校生週日因事因病不能到校的,必須自寫假條,由家長簽字,同學捎假,並用電話聯繫宿舍管理老師由家長告知原因,經老師批准後方可准假。

六、住校生在校期間因病因事請假(含午、晚飯後),由學生本人出示假條,班主任簽註意見,宿舍管理老師簽字批准,假條交管理老師查核保存,由管理老師電話通知門衞方可離校,返校後自覺消假。

七、住校生節假日離校時,必須按照學校統一放假時間提前通知家長,由家長親自接送,接送時必須辦理簽字手續,如無家長接送私自離校者責任自負。

八、住校生在校期間無特殊情況不允許請假外出。午、晚飯後、夜間嚴禁私自外出購物,對無故曠休不回宿舍的,必須及時查清通知班主任並彙報值周領導。

請假的制度 篇5

一、公假

1、學校行政管理人員或教職工出席會議、培訓學習、參加教研活動等公事外出時間為公假。

2、公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事假

1.教師因事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時間在1天以內的,由教導主任批准;1天以上的,須經主持工作的副校長批准,7天以上的報經校長批准。

2.事假一次不得超過3天,一學期事假不得超過7天,全年事假累計不得超過兩週,事假超過規定天數一般不予准假,特殊情況必須經中心校批准。超過規定天數的扣發日平均工作津貼(日平均工作津貼=月工作津貼÷21.75天)

3.在學校正常工作期間,教師請事假,須履行完備的請假、准假手續,自己安排好課程,如若出現空堂,將按曠工課處理。

三、病假

教師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7天以內憑鄉鎮中心醫院及以上醫院證明報請學校審批;7天以上者,憑縣級及其以上醫院證明,並由本人書面申請、學校簽署意見後報中心校審批,其待遇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學期病假7天以上不滿1個月者,扣發當月工作津貼的50%;1個月以上2個月以內者,扣發第每月工作津貼的60%;2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者,扣發每月工作津貼的70%;3個月以上4個月以內者,扣發第每月工作津貼的80%;4個月以上5個月以內者,扣發每月工作津貼的90%;5個月以上者扣發全部工作津貼。

四、法定假

1.婚假

③教職工結婚,原則應放在寒暑假進行。如根據自己實際情況確需請假的,可準婚假7天。

④在規定的婚假期間,不影響教師工資和績效工資。

2.產假、計劃生育假

①已婚女教師生育時(已取得生育指標)產前、產後累計計算產假,產假90天。

③在規定的產假、計劃生育假期間,教師的工資照發。

④女教師在生育期內計劃外懷孕做手術者第一次按病假處理,第二次按事假處理。

3.喪假

①教師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給喪假7天。

②喪假期間,不影響教師工資。

五、請假管理

1.請假流程

無論是病假或事假、不論假期長短都應按以下流程逐級的辦理。

①填寫請假單(教務處);

②請假教師安排好課程及有關工作(事假),並經教務處負責人簽字確認;

③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④按規定批准權限辦理批准手續;

⑤批准後的請假單送教務處存檔。

2.因突發事件或急病未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或其它方式迅速向教務主任和校長請假,並於事後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3.教師請婚假、產假、喪假、病假由學校教務處安排教學工作;請事假者必須自行提前安排好課程,若出現空堂課按曠工處理。

4.教師請假工作由教務處負責管理,安排專人發放、審核、保管教師請假單,並按月統計,於次月10日前書面報送校長。

5.法定假、行政管理人員的請假,由主持工作副校長負責審批;公假、副校長的請假一律由校長審批。

6.教師的病、事假,作為考勤內容,納入教師的綜合考核,做為績效工資的重要考核依據之一。

六、關於上課遲到、私自調課、曠工、曠課的處理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曠課論處:

(1)教師擅自停課、私自調課以曠課處理。

(2)未辦理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3)要求請假未經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4)准假期滿(包括事假、病假、婚喪假、產假、哺乳假等),無正當申請理由或申請續假未經批准而未按時到職者;

(5)請假理由經查明是編造假情況欺騙學校者;

(6)經教育仍不服從學校安排,拒不到崗位工作者;

(7)學校教師應按作息時間規定上班,未經許可擅自離崗,以曠工論處。

2、教職工曠課一節扣50元,一個月曠工1天及以上者扣發當月工作津貼。

3、凡有曠課、曠工者,年度考核不能評優,年終不能評為先進;一學年累計曠課3節以上或曠工1天者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

七、本制度從20xx年九月一日起試行。

請假的制度 篇6

為了增強崗位責任意識,強化考勤過程管理,特制定龍泉中學請假制度。

一、教職工出差、因事因病等不能正常上班,必須履行請假手續。請假必須親筆填寫請假單,按程序辦理有關手續,報校辦備案後方能離崗。確屬特殊原因來不及辦理請假或續假手續者,須由本人以電話形式向學校分管領導陳述理由,經領導審核同意,返校後補辦請假手續。

二、請假程序

(一)所有任課教師請假,半天以內先報年級主任籤意見,再報教務處審批;半天以上、3天以內,必須報分管領導審批;3天以上,必須報校長審批。

(二)前後勤人員請假半天以內,直接報分管處室審批;半天以上、3天以內,必須報分管領導審批;3天以上必須報校長審批。

(三)中層幹部副職請假,半天以內先經所屬處室主任籤意見,再報分管校長審批;半天以上,必須報校長審批。

(四)年級主任、中層幹部正職請假,先報分管領導同意,再報校長審批。

(五)校級幹部請假,由校辦報校長審批。

三、一次事假一般不超過三天。因病請長假者需出具市直醫院或縣級及以上醫院病假證明,以及同一醫院日期相符的醫藥費憑據,並定期與學校進行聯繫。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除進行批評教育外,將根據學校有關決議進行相應處罰。

四、教職工請假期滿返校上班後,應及時向批准部門銷假。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校,應提前辦理續假手續。

五、教職工婚假、產假、喪假、計生假等法定假期時間按上級規定執行,各種假期間所牽涉的教職工工資、獎金及有關福利,均按國家有關規定或學校有關決議辦理。

六、不執行學校請假制度,未經請假擅自離崗或未經續假逾期不歸者,經查實後,一律以曠工論處。

七、請假條一式二聯,一聯作存根,另一聯按正常程序審批後交校辦備案。

八、此制度自公佈起執行。凡與本制度相牴觸者,均以本制度為準。

請假的制度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請假程序

第二條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各級領導審批,並報人事部備案。

第三條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第四條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第五條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人事部,並交接工作。

第三章請假標準

第六條公司請假標準見下表:

第四章請假規定

第七條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以電話向主管報知,並於事後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八條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並扣減月工資。

第九條如因私人原因請假,應優先使用個人工休或年假,其不夠部分再行辦理請假。

第十條請假以小時為最小單位,補修以半天(4小時)以上計算。

第十一條假期計算。

1.員工請假假期連續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間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計算在內。

2.員工請假假期連續在5天以上的,其間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計算在內。

第十二條員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三條員工1年內病事假累計超過1個月,不享受當年年假;凡安排療養或休養的員工,其天數不足年假時,可以補足;凡脱產、半脱產學習的員工,不享受當年年假。

第十四條公司中高級職員請假,均須在總經理室備案或審批,並記錄請假人聯絡辦法,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常務會議批准頒行。

一、病假:1.病假證明必須由公司指定的正規醫院開據;

2.員工拿回公司的病假憑證必須包括:

1)二級以上指定醫院醫生的病情診斷書;

2)二級以上指定醫院醫生的病假建議書。

3.如果公司發現病假證明不合格將視為事假扣除該員工當天相應的工資及全勤獎;如有造假行為且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予以開除;

4.員工病假每月審核期間為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1)每月請病假不能超過1天

2)每月累計病假>1≤2,扣除全勤獎100元

3)每月累計病假>2,扣除全勤獎200元

其餘工資嚴格按照公司人事部《員工守則》《員工手冊》中第2.5款關於病假工資規定的扣除比率執行(詳細規定見公司《員工守則》《員工手冊》)。

操作規則:員工必須在休假後一週內將休假單遞交行政人員登記,如果超過一週(指從休假回

來當天開始計算)仍未交假單的公司一律按事假處理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二、事假(每月計算時間段: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1.任何請事假的員工在本月將沒有全勤獎金;

2.經公司批准員工可以休不帶薪事假,但一年至多不可超過十個工作日;超過5天的事假必須提前一週提出;

3.如果員工事假超過公司規定最大期限以至於影響到公司正常工作公司將視其自動離職

4.薪金扣除公式為(基本工資+補貼)÷21.75×事假天數。

三、年假:

公司將給予員工年假以使他們在工作之餘獲得充分的休息時間,公司鼓勵大家充分利用自己的年假進行休息。

享受帶薪年假條件如下:

1、所有公司員工在服務期滿一年後均可享有12個工作日的年假,服務年限每增加一年,年假可在原有基礎上增加一個工作日,年假最多不超過20個工作日,試用期內員工無權享受年假。

2、在服務的第一年,員工可享受的年假應根據該年的僱用時間按比例計算:

工作日數÷365天×12天

3、員工僱用終止時,未休年假應根據該年的僱用期限按比例計算平均工資:

月基本工資÷21.75×剩餘年假天數

休年假必須提前申請:

1、請假≤1的申請,必須提前1個工作日提出;

2、請假少於連續五天的申請,必須提前3個工作日提出;

3、請假連續五天的申請,必須提前一週提出;

4、請假超過連續十個工作日的申請,必須提前兩週提出。

操作規則:任何員工休年假,必須填寫正規的年假申請單,並提交部門經理批准,再遞交行

政人員登記,公司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補假單請求(特殊情況除外)。(員工的年假單主管交、主管的年假單經理交。)

四、遲到(每月計算時間段: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1、每月累計遲到≥3次或累計遲到時間≥20分鐘,扣除全勤獎100元。

2、上班、開會、培訓遲到、無故缺勤後,每次記口頭警告一次

1)遲到在10分鐘以內,累計2次不計入警告;超過2次後,每次記口頭警告一次;

2)每次遲到只要超過10分鐘,即口頭警告一次;

五、加班(每月計算時間段: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員工在規定的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工作,須經部門經理事先同意,獲准的加班時間是作

為加班費支付或補休安排,部門經理可根據工作性質和具體情況的不同決定補償方式,且必須遞交正式的加班申請單。

調休申請

1、週末加班的員工可按公司規定補休,補休時間必須在加班的當月休完,超過一個月的公司將不予計算;

3、需要補休的員工必須提前遞交正式的加班調休表(即休假申請表),如果未收到加班調休表將等同休事假處理。

加班工資計算公式:

1、一般工作日:月基本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

2、週末:月基本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0

3、公眾假期:月基本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0

申請程序:員工根據工作需要,在加班前事先填寫《加班申請表》,註明加班原因和預計時

間,遞交給部門經理審批,加班完成後,員工必須在《加班申請表》中註明實際的加班起止時間,經部門主管簽字後遞交給行政人員,行政人員再統一將部門的加班申請表遞交人力資源部

六、考試假

試用期滿的僱員一年內可申請不超過5天的考試假,僅在考試日與工作日衝突時才准許請考試假,而且考試科目須與僱員申請考試假時在本公司從事的工作有關。

僱員應在考試假之前至少30天向直屬主管説明其申請考試假的打算,並填寫《休假申請表》,經主管簽字同意並附上准考證複印件後,遞交至人力資源部。僱員還應向公司報告考試結果。

公司保留當僱員在發佈考試結果之後12個月內離開公司時,向其索回支付給該僱員的每一天考試休假的工資全額的權利。

七、婚假

試用期之後,僱員經出具證明,在其首次合法結婚時,可享有婚假。

在25歲之前結婚的男僱員和在23歲之前結婚的女僱員可享受3天婚假;在上述年齡之後結婚者,可享受13天婚假

婚假應在結婚前或結婚之日後三個月內連續休完(不分工作日或週末)。婚假需提前至少一個月提出申請,員工在婚假期間享受正常工資。

八、產假

女僱員享受計劃生育規定的產假:

1、懷孕三個月後,女僱員有權享受每月半天帶薪的孕婦檢查假;

2、懷孕六個月後,不應安排上夜班,必要時,工作崗位應做臨時調整;

3、包括分娩前的15天假在內,女僱員可享受共90天產假,並享受全薪工資;

4、其嬰兒不超過一歲的女僱員,每天可享受1小時帶工資的哺乳假;

5、產假必需在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性連續休完。

懷孕女僱員應當與其直接主管討論與懷孕有關的日程安排和計劃,以便提前做出適當安排。

九、計劃生育假

妊娠不足4個月做人工流產的女僱員可享受15至30天流產假;妊娠超過4個月做人工流產的女僱員可享受42天的流產假。女員工在流產假期間,可享受工資。

為計劃生育目的而採取有關醫療措施的僱員可享受1至14天計劃生育假,有關員工在計劃生育假期間可享受工資,在生育後三年內做人工流產,可視為病假處理。

計劃生育假必需在採取計生措施後一次性連續休完。

十、喪假

已過試用期僱員在其配偶、父母或子女死亡時,可享受5天喪假;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時,可享受2天喪假。休喪假應事先獲得批准(有正當理由則可免除)。

喪假僅在事發後五天內有效,並且應在這五天內休完。如果上述親戚的葬禮不在員工工作當地舉行,則根據距離而定,增加不超過三天的旅程假。在上述假期內員工將享受正常工資。

請假的制度 篇8

一、 每週開會一次為週六晚上9點(如遇特殊情況需改變時間的會另尋通知),為每週工作小結,月末總結。

二、 月末總結,各管理需將自己一個月內所遇到的問題統一整理交至社長處存檔(這些問題有利於我們為今後的發展制定更加詳細的計劃和完善管理)。

三 、開會每個管理必需到,開會前會進行簽到,簽到可到副社長處,簽到結束後副社長向社長報告開會人員情況。

四 、開會記錄,是我們社團的資料檔案,需整理髮至工作號(需保密的檔案除外)。

五 、開會不能到的需向副社長助理請假,助理對請假人員做好記錄,交給人事部長,三次不到者給予警告處分。

六 、請假人員需到副社長助理處領取請假申請表,説明請假緣由。

七 、無特殊情況,原則上不允許無故缺席,開會一週一次,是對各管理工作人員工作情況的總結,不會耽誤大家多長時間,也是對各工作人員的一種尊重,所以還請大家沒什麼特殊情況的話儘量出席。

請假的制度 篇9

為了進一步規範公司規章制度,保障各項工作正常、有序開展,經研究決定,考勤制度增加以下幾點:

一、因私事請假的,必須提前一天當面向部門主管和行政部提出申請,遞交請假條,經同意後方可休假,沒有得到批准擅自離崗者,按曠工處理。如遇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請假,須先及時電話向部門主管請假並説明事由,於假期後上班第一天,補交請假條,如無請假條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二、因身體不適或其他特殊事情,必須延遲上班時間或提前下班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須當面向部門主管和行政部提出申請,遞交考勤補簽單,經同意後方可離開。如遇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請假,須先電話向部門主管請假並説明事由,於假期後上班第一天,補簽單否則同樣按曠工處理。三、凡未請假、無故缺勤或請假未準即私自休假的視為為曠工,如曠工超過5天者,公司視為自動離職,不給予結算當月工資。曠工扣款:基本工資的1.5倍×曠工天數望各部門人員嚴格遵守如上規章制度。特此通知。

請假的制度 篇10

為了適應深化改革從嚴治校的需要,嚴明勞動紀律,加強教職工組織性、紀律性,提高工作效率,並妥善解決好教職工生活上的一些實際問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具體情景,特制訂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職工在辦公時間,教師在規定的上課時間及學院統一規定的、每週返校日和系教研室規定的必要活動的時間,均應上班。如因故不能上班,應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條:請假類別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須治療休養的,可持合同醫院或本院衞生所證明請病假。

(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須本人辦理的,能夠請事假。

(三)婚假:教職工本人結婚,能夠請婚假3天。貼合晚婚條件的初婚者,即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增加獎勵假7天;再婚者,給婚假3天。教職工父母在外地,需去外地結婚者,原則上應安排在寒、暑假期內辦理。

(四)喪假:教職工的配偶、直系親屬或一起生活的公婆、岳父母死亡,可給喪假3天。

(五)探親假:凡貼合享受國家規定探親假條件的,可申請探親假。

1、教職工與配偶兩地分居,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2、工作滿一年的未婚職工,與父母分居兩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每年可給探親假一次20天;兩年探親一次的,可給假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探親假一次20天。

4、職工夫妻離異或配偶死亡,未再婚,且父母—子女在外地的每年可給探親假一次20天。

職工當年與父母或配偶團聚連續計算已滿規定假期的(不包括女職工產假),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

5、實習生和學徒工不享受探親假待遇。實習或學徒、期滿並轉正定級後,可從下一年度起享受探親假。

6、教職工探親假原則上安排在寒、暑假內一次性使用。

7、因工作需要而未能享受探親假的職工,可按探親假有關規定發放探親路費,或報銷對方探望路費。

(六)計劃生育假:

1、按國家規定女職工產假為3個月;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育齡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根據工作需要情景,經本人申請,單位領導批准,可在產假期滿後繼續休假照顧孩子,至孩子滿6個月。

3、女教職工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孩子的,屬於晚育,增加晚育獎勵假30天。如產婦護理確有實際困難的,此獎勵假,可由男方使用。

4、女教職工實施節育、絕育、人工流產等手術,能夠根據醫生證明按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請假。

(七)工傷假:凡因工負傷,經醫院或本院衞生所證明必須治療和休養的,可給予工傷假。

(八)路程假:教職工到外地結婚(不包括旅行結婚)、奔喪、探親,可根據實際情景給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九)教職工的配偶、直系親屬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確需陪同的,經部門領導批准,每月不得超過兩天假,可不算事假,但應記入考勤,以便考核。

(十)凡屬下列情景之一者,經部門領導批准可按公假對待:

1、因住宅設施維修、拆遷或搬遷,由有關部門出據證明,一般不得超過兩天。

2、憑子女學校通知書參加學生家長會的。

3、女職工產前檢查,一般每次不超過半天;一週歲以內的嬰兒每一天給一小時哺乳時間。(適用於計劃生育者)。

4、教職工結婚必須進行的婚前檢查,一般不超過兩個半天。

第三條:假期計算

病假、計劃生育假、路程假、探親假、工傷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婚假、喪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

第四條:各類假期的工資待遇

本規定中所提的工資概念均指教職工本人的檔案工資,即職務等級工資與津貼之和。

(一)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工資照發。

2、連續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90;

(2)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

3、連續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本人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滿10年及10年以上的,發本人工資的80%;

(3)凡病假工資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的,按最低生活費標準發給。

4、病癒恢復工作,須有合同醫院和本院衞生所體檢證明,經人事處同意後,當月可發本人全工資;如月內舊病復發,復工前後病假應連續計算。

5、貼合離休條件的職工,病假期間發全工資。

(二)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全年事假累計在15天以內的工資照發;超過15天的,從第16天起按日工資扣除工資。尚未轉正定級的學徒工、實習生,年內事假超過10天,病假超過15天者,應適當推遲轉正定級時間。

(三)婚假、喪假、探親假、工傷假、路程假工資照發。

(四)貼合本規定第(九)、(十)兩款規定的,工資照發。

(五)凡不屬國家規定出國、出境探親範圍內的出國、出境探親訪友人員,工資待遇均按事假對待。出國探望留學生配偶的,按國家有關政策辦理。

(六)女教職工的產假或職工貼合規定的計劃生育假,工資照發。

(七)上述各類假(按公假對待的除外),均按未出勤對待,所以不應享受請假期間的校內分配的崗位津貼、獎金等待遇。

(八)凡本年度並事假累計超過30天的,不能參加年度考核的評優。連續半年並事假,不能參加年度考核。

第五條:請假手續

(一)教職工請假,必須經領導批准並交待工作後方可離崗。如因特殊情景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委託他人代為請假。

(二)凡請病假、工傷假均須有合同醫院或本院衞生所的診斷證明,領導方可准假。

(三)請假期滿,因故不能上班,能夠申請續假,續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

(四)出國、出境探親訪友或自費留學的請假手續按學院《關於出境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辦理。

第六條:批假權限

(一)副處以上(包括相當職務)幹部請假,3天以上須經主管院長批准。

(二)科以下(包括相當職務)職工請假,7天以內,由系、處負責人批准;8天至15天,應由各單位領導簽署意見後,報人事處批准;超過15天者,須經主管院長批准。

(三)產假、探親假(境內)由各單位按規定審批。

(四)出境人員批假手續按學院《關於出境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辦理。

(五)除並事假外,若超過本規定中規定的期限再繼續請假的,均按事假對待。

第七條:曠職、曠工和待遇

凡屬下列情景之一的按曠職、曠工論:

(一)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批准而逾期不歸的;

(三)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分配,不按指定時間到工作崗位報到的。

教職工在曠職、曠工期間不發工資。若本年度曠工超過5天者,應視情節輕重給予不一樣的行政處分;若本年度曠工超過15天者,應予解除聘任,並限期調出;若超過30天者,則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八條:學院職工應嚴格遵守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如遇特殊情景遲到或早退並來不及請假的,應在事後及時補假。否則,按遲到或早退論處。遲到、早退一次扣除院內分配的崗位津貼的10%。本年度遲到、早退累計超過20次,不能評為年度考核的優秀等次。

第九條: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考勤工作,認真填寫考勤統計表,對各類假期超出規定時間的及曠職、曠工者應及時通知人事處,按規定扣發工資或予以行政懲處。

第十條:實行經濟承包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過去規定如有與本規定不符之處,以本規定為準。

請假的制度 篇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請假程序

第二條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各級領導審批,並報人事部備案。

第三條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第四條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第五條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人事部,並交接工作。

第三章請假標準

第六條公司請假標準見下表:

第四章請假規定

第七條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以電話向主管報知,並於事後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八條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並扣減月工資。(如果是交易員或者是操盤手,扣減相應考核分)

第九條如因私人原因請假,應優先使用個人工休或年假,其不夠部分再行辦理請假。

第十條請假以小時為最小單位,補修以半天(4小時)以上計算。

第十一條假期計算。

1.員工請假假期連續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間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計算在內。

2.員工請假假期連續在5天以上的,其間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計算在內。

第十二條員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三條員工1年內病事假累計超過1個月,不享受當年年假;凡安排療養或休養的員工,其天數不足年假時,可以補足;凡脱產、半脱產學習的員工,不享受當年年假。

第十四條公司中高級職員請假,均須在總經理室備案或審批,並記錄請假人聯絡辦法,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常務會議批准頒行

請假制度

簡述:請假制度一、病假:

1.病假證明必須由公司指定的正規醫院開據;

2.員工拿回公司的病假憑證必須包括:

1)二級以上指定醫院醫生的病情診斷書;

2)二級以上指定醫院醫生的病假建議書。

一、病假:

1.病假證明必須由公司指定的正規醫院開據;

2.員工拿回公司的病假憑證必須包括:

1)二級以上指定醫院醫生的病情診斷書;

2)二級以上指定醫院醫生的病假建議書。

3.如果公司發現病假證明不合格將視為事假扣除該員工當天相應的工資及全勤獎;如有造假行為且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予以開除;

4.員工病假每月審核期間為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1)每月請病假不能超過1天

2)每月累計病假>1≤2,扣除全勤獎100元

3)每月累計病假>2,扣除全勤獎200元

其餘工資嚴格按照公司人事部《員工守則》《員工手冊》中第2.5款關於病假工資規定的扣除比率執行(詳細規定見公司《員工守則》《員工手冊》)。

操作規則:員工必須在休假後一週內將休假單遞交行政人員登記,如果超過一週(指從休假回來當天開始計算)仍未交假單的公司一律按事假處理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二、事假(每月計算時間段: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1.任何請事假的員工在本月將沒有全勤獎金;

2.經公司批准員工可以休不帶薪事假,但一年至多不可超過十個工作日;超過5天的事假必須提前一週提出;

3.如果員工事假超過公司規定最大期限以至於影響到公司正常工作公司將視其自動離職。

4.薪金扣除公式為(基本工資+補貼)÷21.75×事假天數。

三、年假:

公司將給予員工年假以使他們在工作之餘獲得充分的休息時間,公司鼓勵大家充分利用自己的年假進行休息。

享受帶薪年假條件如下:

1、所有公司員工在服務期滿一年後均可享有12個工作日的年假,服務年限每增加一年,年假可在原有基礎上增加一個工作日,年假最多不超過20個工作日,試用期內員工無權享受年假。

2、在服務的第一年,員工可享受的年假應根據該年的僱用時間按比例計算:

工作日數÷365天×12天

3、員工僱用終止時,未休年假應根據該年的僱用期限按比例計算平均工資:

月基本工資÷21.75×剩餘年假天數

休年假必須提前申請:

1、請假≤1的申請,必須提前1個工作日提出;

2、請假少於連續五天的申請,必須提前3個工作日提出;

3、請假連續五天的申請,必須提前一週提出;

4、請假超過連續十個工作日的申請,必須提前兩週提出。

操作規則:任何員工休年假,必須填寫正規的年假申請單,並提交部門經理批准,再遞交行政人員登記,公司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補假單請求(特殊情況除外)。(員工的年假單主管交、主管的年假單經理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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