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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休假制度

請休假制度

請休假制度

請休假制度

一、年休假

(一)連續工作滿1年的工作人員,除享受國家法定的公休日、年節、紀念日假日外,每年享受1次帶薪年休假。其中工作滿1年不滿XX年者,每年休假5天;工作滿XX年不滿20年者,每年休假10天;工作滿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二)工作人員休假,原則上一次性休完當年假期,確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者,當年假期可與下年度假期合併使用。特殊情況將當年假期推遲至下年度或作2次休假者,辦主要領導須經市分管領導批准,其他辦領導、處室負責人須經辦主要領導批准,一般幹部由本辦分管領導批准。

(三)工作人員休假期間,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

(四)工作人員當年連續病假超過2個月和連續半工半休超過4個月者,不再安排休假。

(五)工作人員休假期間遇到國家法定的年節、紀念日等假日,休假天數順延。

(六)工作人員受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行政拘留、行政開除留用察看、黨內留黨察看和無故曠工時間超過規定假期一半者,當年均不安排休假。當年假期已休而後發現上述問題者,在下年度不安排休假。

(七)享受年休假的,如已按規定享受探親假的不再重複享受,但假期可從高執行。

(八)在本單位工作不滿半年的,當年不安排休假。

二、公假

(一)幹部職工可享受婚假3天,達到晚婚年齡的結婚者,可另外享受15天晚婚獎勵假(晚婚年齡:男25週歲、女23週歲)。

(二)幹部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安排喪假3天,幹部職工在外地的直屬親屬死亡,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

(三)婦女幹部職工符合計劃生育和晚育規定,並領取準生證生產者,給產假4個月(難產者另加15天)。達到晚育年齡生育者,給男方護理假7天。其它有關計劃生育的假期按規定執行。

(四)幹部職工與配偶不在同地工作的,每年給予探親假1次,假期為30天;父母在異地的,未婚幹部職工每年給探親假1次,已婚幹部職工每4年給假1次,假期均為20天;另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五)公假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三、病(事)假

(一)幹部職工因病休假必須要有市醫療定點醫院門診部或經轉診的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書。

(二)病假證明書應在辦理因病休假手續時交人事處,特殊情況先口頭彙報,事後再提供證明。

(三)幹部職工住院按病假對待。

(四)幹部職工因事請假按請假審批程序辦理。

四、審批程序

(一)請假必須填寫請假報告,經批准後方能休假。

(二)一般幹部、職工請假1天由處室負責人批准,2天(含)以上的由分管領導批准。

(三)處室負責人請假由辦主要領導批准;處室副職請假2天之內由分管領導批准,超過3天由辦主要領導批准。

(四)直屬單位班子成員請假按機關正副處長的請假審批程序辦理,主持工作的副職按機關處長請假審批程序辦理。

(五)所有假期執行前,都必須將請假批准報告交人事處備案,否則視為曠工。

五、聘用人員請休假

聘用人員請休假,參照本規定執行。

標籤: 休假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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