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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銷假制度大綱

請銷假制度大綱

一、事假:職工請事假,一天以內由各科室、部門負責人批准,超過一天由分管領導批准,超過三天由總經理批准,並報辦公室備案。各科室、部門負責人請事假,一天以內由分管領導批准,超過一天由總經理批准,並報辦公室備案。一年以內請事假不得超過12天者,違反此規定者,每超過一天扣發一天的工資,並扣除當月的獎金和出差費。

請銷假制度大綱

二、病假:以醫院證明為依據,由總經理批准,按允許天數休息。如需住院治療的人員,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衞生防疫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總經理批准。到專科、省立醫院或跨省就醫者,需經中心領導班子批准,並報市局領導同意。就醫期間藥費按醫療保險規定執行,其它各項費用自理(工傷除外)。

三、休假:按照辦公室安排的時間填寫休假申請表,交總經理審批後,按規定天數休假。

四、婚、喪假:按規定天數寫出請假條,交總經理審批,超過規定時間以事假論。

五、銷假:上述各項請假期滿上班後應及時向中心領導彙報,到辦公室銷假,超假部分領導同意後按事假論。無中心領導和各科室、部門負責人批准的事、病、休、婚、喪假,均視為無故曠工,曠工一天扣發當天工資、當月獎金,曠工3天以上及3天扣全日工資、全年獎金,超過3天按違反管理制度建議市局予以停薪離崗處理。

附:

1、年休假待遇表

2、探親假待遇表

3、婚喪假待遇表

年休假待遇表

項 目

內 容

文件依據

適用範圍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在確保完成工作任務,不另增加人員編制和定員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工作人員(含合同制工人)的年休假。

中共中央、國務院發電[1991]2號

省委、省政府魯發電[1991]42號

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享受寒暑假待遇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仍按原法定的寒暑假待遇執行,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休假待遇。

休假期限

工作年限滿5年不滿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滿1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休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的節假日和國家規定的探親假、產假等。

休假期間

待 遇

工作人員在規定的休假期內休假,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不變。

未經批准超過規定休假時間的,按曠工對待。

休假方式

工作人員休假時間要注意合理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為主,一律不準搞公費旅遊,不得以不休假為由向工作人員發放或變相發放錢物。

其他事項

工作人員當前在其他單位已享受寒假、暑假和休假待遇的,本年度內均不得再享受休假待遇。

各地各部門可恢復離休幹部健康休養制度,休養時間和經費開支標準等,仍按原勞動人事部勞人字(1983)17號文件規定執行。

企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由企業根據具體條件和實際情況,參照上述精神,自行確定。

注:按規定享受探親假、婚假、產假的,經領導指導,同休假可合併使用。

探親假待遇表

項 目

內 容

文件依據

適用範圍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和合同制工人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國發

[1981]

36號

勞總檢字[81]12號

國發

[1986]

77號

職工與父母親(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職工與父或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期間不能享受(探望規定)的待遇。

休假

期間

待遇

探望配偶

每年給予一方一次,假期30天。

國發

[1981]

36號

未婚職工

探望父母

原則上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當年不給假,或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兩年給假一次,假期45天。

已婚職工

探望父母

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

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實行休假

制度的

職工探親

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探親假

待 遇

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後,職工在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其工資按下列各項之和計發:①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與工齡工資;②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③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④事業單位職工,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

人薪發

[1994]11號

工資制度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未納入工資的物價福利性補貼部分在探親期間照發;未納入的獎金部分是否發放,由各單位自行決定。

根據有關規定特殊行業及部分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提高的津貼部分不作為探親假的計算基數。

婚喪假待遇表

範圍和條件

假期

假期待遇

文件依據

婚喪假

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

一至

三天

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職工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80]勞總薪字29號

魯政發

[1998]

112號

男女雙方按晚婚(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要求結婚的,增加婚假兩週,增加的假期,視為出勤。

增加

兩週

路程假

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

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

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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