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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休假管理制度(通用13篇)

工休假管理制度(通用13篇)

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總則

工休假管理制度(通用13篇)

為適應企業發展需要,維護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員工相關福利待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中心、各部門所有員工。

第三條參考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政策法規。

第四條考勤條例

1.作息時間:全年劃分春季、冬季兩個作息時間段,上下班時間以行政辦每年的正式通知為準。

2.執行方法:全體人員須嚴格按照作息時間遵守考勤管理,不得擅自個人所為,違者,每遲到、早退10分鐘,扣發當日全部工資,超過一小時按曠工一天標準處罰,並在當月工資中扣除。

第五條假期分類

公司假期分為法定假日、工傷假、產假、病假、年休假、特殊事假。

第六條假期規定與待遇

1.法定節假日

1.1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通知,全體員工每年享有以下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為便於各地區、各部門及早合理安排節假日旅遊、交通運輸、生產經營等有關工作,經國務院批准,現將全體員工20xx年享受的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調休,共3天。1月5日(星期六)、1月6日(星期日)上班。

春節:2月9日至15日放假調休,共7天。2月16日(星期六)、2月17日(星期日)上班。

清明節:4月4日至6日放假調休,共3天。4月7日(星期日)上班。

勞動節: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調休,共3天。4月27日(星期六)、4月28日(星期日)上班。

端午節:6月10日至12日放假調休,共3天。6月8日(星期六)、6月9日(星期日)上班。

中秋節:9月19日至21日放假調休,共3天。9月22日(星期日)上班。

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

1.2在上述法定節日中休假薪資照付。

1.3法定假日內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的,按照員工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薪資。

加班薪資=日工資基數×法定休假日加班天數×3

日工資基數=正常月工資總額/30

2.工傷假

2.1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基本工資100%發放。

3.病假

3.1員工因病無法上班請病假在3日內的享受帶薪病假,超出三日外的天數則按實際超出數扣除年假天數,病假扣除年假後超出的病假期間停發任何工資補貼,超出2個月的按辭職處理。

3.2員工請病假的須於看病返廠當日內向行政辦提供鎮級以上醫院相關證明,否則按曠工計算。

4.產假

4.1所在單位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員工,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在勞動時間內適當安排休息時間,不得安排從當日22時至次日6時之間夜班勞動;

4.2女員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產後休假75天;

4.3在女員工按規定享受產假期間,按月基本工資100%發放;

5.年休假

員工在公司每年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員工在年休假期間月工資100%發放。規定如下:

5.1員工不滿1年,年休假5天;

5.2員工累計工作一年以上2年以下,年休假10天;

5.3員工累計工作滿2年的`,年休假15天。

5.4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員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員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員工日工資基數的100%補貼年休假工資報酬。

6.超出年休假外的特殊事假

6.1員工請休特殊事假,可以年休假代替特殊事假,超出天數按特殊事假計算。

6.2員工特殊事假的工資扣減數額:月工資總額/30×特殊事假天數。

6.3如員工在年休假休滿後,確有個人事宜需請假在0.5工作日內的,可享有每月一次的帶薪事假。

第七條請、休假程序

1.請假員工應提前一天履行請假手續,部門員工請假在各部門主管處領取請假條,並當面詳細填寫《請假申請單》並按批准權限報批;

2.請假條經相關領導批准簽字程序後由本人親自至辦公室將請假條換取出入證,同時必須在將審批生效的《請假申請單》交行政辦公室留檔備查,手續不完善者以曠工計;

3.員工請假外出必須將出入證上繳至門衞,並進行各項登記,回場後必須至門衞室登記回廠時間,出入證有公司印章則有效。

4.年休假、產假的員工,應按審批權限要求提前3天提出並通過申請,批准後作好相應工作交接;

5.病假、工傷假及特殊原因需延長假期不能事先履行請假手續者,須於請假當天用電話徵得批假人及行政辦公室同意,並在回公司後1個工作日內補辦請假手續,未及時補辦請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6.假期完畢,休假員工須於上班當日到行政辦公室銷假報到,因個人原因造成延誤的,延誤期間以曠工計。

第八條審批權限

1.員工請假假期在1日內的,由部門負責人事前書面批准;

2.員工請假假期在1日以上的,由部門負責人及副總經理、總經理事前書面批准。

第九條請、休假管理

1.請假天數最短為0.5天。

2.事後補辦請假者,每1個自然年內,不得超過2次,違者視為曠工。

3.各部門應根據工作安排情況審批員工的請假申請,凡請假理由不充分或影響工作安排時,各部門可視實際情況縮短、改期給假或不予給假;

4.每月第一個工作日,各部門負責人彙總本部門員工請假情況,並填制《請假彙總表》,報行政辦公室,行政辦公室負責核實統計請假情況。

5.生產區相關人員在外出休假返回公司後必須在生活區隔離淨化2日後方可進入工作,隔離淨化期也記入休假期。

6.未經事前書面批准私自休假者,除病假、工傷假及特殊情況外,一律視為曠工。

7.曠工按全額日工資的300%處罰。

第十條消假

1、員工休(請)假回場後親自至辦公室登記消假,辦公室按銷假時間計算請假天數,如超出時間則視為曠工。並及時消毒、沖涼更衣;

2、員工休(請)假上午在12:00前回場,晚上在10:00前回場。

第十一條

除上述休假外,經公司總經理特批的員工可以享受獎勵休假,具體休假時間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安排。

第十二條附則

1.本制度自20xx年1月發佈之日起生效;

2.原公司相關規章制度,與本制度內有關內容發生衝突的,自動失效;

3.本制度解釋權由公司行政辦公室負責。

注:企業員工管理相關注意事項

1、廣東正式立法禁止企業對員工進行經濟處罰,違規企業將重罰

遲到5分鐘罰款5元、產品不及格罰款50元……在企業中司空見慣的規定,20xx年企業在這方面可要注意了。前不久,新修訂的《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在廣東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8次會議上表決通過,20xx年5月1日正式施行。新條例明確規定禁止企業對員工進行罰款最引人注目。條例第51條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了罰款內容,或者其扣減工資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如果警告無效,條例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不改將被罰款,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執行,“按照被罰款或者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2、企業拖欠員工工資納入監管,並受到更多約束

許多時候,職工的利益受到侵害,也信奉'沉默是金',如果不是迫不得已,往往只願作'沉默的羔羊',而不會是'憤怒的大海',很少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20xx年,這種狀況將得到改觀,而這一改觀的背景源自於國家行政干預下的壓力。因近年來,一些地方常發生企業拖欠職工工資的情況,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因此常引發集體x等突發事件,影響社會穩定,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

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員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根據集團公司《請休假管理辦法》及《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hb公司各部室及所有員工。

第二章假期類別

第一節法定節假日

第三條員工享受以下法定節假日:

(一)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曆除夕、正月七年級、八年級);

3、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6、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7、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1、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2、青年節(5月4日),青年放假半天。

(三)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按照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四條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第二節停工留薪期

第五條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享受停工留薪期。

第六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根據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的診斷證明,確定工傷員工的停工留薪期,並書面通知工傷員工本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第三節帶薪年休假

第七條員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當年公曆年度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八條年休假天數根據員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具體標準如下:

(一)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員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六)脱產在校學習、培訓、進修1年以上,且依法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七)當年累計安排不扣工資療養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八)當年被執法機關處以行政處罰、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判處刑罰,未能連續工作的。

第十條員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本辦法第九條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十一條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員工年休假的,經批准後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員工本人同意。

第十二條員工休年休假期間應保持通訊暢通,遇有緊急任務,應服從工作安排;未休天數可補休或頂休。

第四節探親假

第十三條根據國務院《關於公佈<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通知》(國發〔1981〕36號)、國家勞動總局《關於制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實施細則的若干問題的意見》(〔81〕勞總險字12號)的規定,凡在集團公司系統內工作滿一年的員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與父親、母親(包括自幼至十六週歲以前,撫養員工長大,現在由員工供養的親屬或撫養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下同)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員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十四條探親假期:

(一)員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員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四年中的任何一年),假期為20天。

探親假期是指員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路程假單獨計算。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十五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探親假:

(一)已婚員工當年因各種原因與配偶團聚累計達到30天者;未婚員工與父母團聚累計達到20天者,當年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二)女員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過規定的產假以後,與配偶團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給予當年探親假期,但可以發給規定探親假期的工資和報銷一次往返路費。休產假以後團聚超過半年以上的,則按病、事假處理,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期工資和報銷往返路費。

(三)符合探親條件的未婚員工,如果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書後,從下一年起不再享受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四)員工因病到配偶工作地點看病、休養超過3個月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

(五)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員工,在探望配偶時經過父母居住的地方,或者繞道不超過一百公里的,也可以在探望配偶時同時探望父母,每年給增

加探親假日5天,報銷繞道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不再享受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第十六條員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包括車船費、市內交通費和住宿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基本工資30%以內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十七條出國或去港、澳、台探親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報銷國內段路費,國內段路費計算自單位所在地至出入境口岸(如從深圳出境的計算至深圳,從上海出境的計算至上海),國外段路費自理。

第十八條符合享受探親待遇的員工,在探親期間的往返路費根據上述有關規定和財政部《關於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81〕財事字第113號)予以報銷:

(一)員工探親往返車船費報銷標準如下:

1、乘火車(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職級,一律報硬席座位費。年滿50週歲以上並連續乘火車48小時以上的,可報硬席卧鋪費。

2、乘輪船的,報四等艙位(或比統艙高一級艙位)費。

3、乘長途公共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憑據按實支報銷。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範圍和乘坐條件,由各單位自行制定相關規定。

4、探親途中的市內交通費,可按起止站的直線公共電車、汽車、輪渡費憑據報銷。但乘坐市內出租機動車輛的開支,應由員工自理,不予報銷。

5、員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因故乘坐飛機的,可按直線車、船票價報銷,多支部分由員工自理。乘坐高鐵、動車等交通工具的,參照乘坐飛機的規定報銷。

(二)員工探親往返途中,限於交通條件,必須中途轉車、轉船並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憑據報銷一天的普通房間牀位的住宿費。如中轉住宿費超過規定天數的,其超過部分由員工自理。住宿標準按用人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三)員工探親途中連續乘長途汽車,夜間停駛必須住宿的,其住宿費憑據報銷。

(四)員工探親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道路受阻,洪水沖毀橋樑)造成交通暫時停頓,其等待恢復期間的住宿費,可憑有關證明和住宿費單據報銷。

(五)員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行李物品寄存費,託運費,以及趁便參觀、遊覽等項開支,均由員工自理,不得報銷。

第十九條員工配偶是軍隊幹部的,按勞動部《關於配偶是軍官的工人、職員是否享受探親假待遇問題的通知》(〔64〕中勞薪字第296號)規定,如果軍隊幹部一方已經利用年休假期探親,職工—方因有特殊情況需要到部隊探親時,經所在單位領導批准,可給一次探親假,假期最多不超過三十天。假期內工資照發,往返路費由職工自理。在同—年內,如果職工已經享受探親待遇,而軍隊幹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期進行探親時,職工原報銷的路費應予以退回。

第五節病假

第二十條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休假的,應憑縣級以上指定醫院(含醫保定點醫院)開具的有效病歷和證明疾病診斷的相關資料原件(如:化驗單、光片、心電圖、b超等),並由員工所在單位審核批准,方可休假。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超過醫療期,仍需要繼續治療的,應根據縣級以上指定醫院開具的有效病歷和疾病診斷證明資料,由各單位審核後報所在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鑑定。

第二十一條根據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規定如下:

(一)醫療期是指企業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二)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集團公司系統內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集團公司系統內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集團公司系統內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三)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員工醫療期、累計病休時間簡明表

實際工作年限集團公司系統內工作年限醫療期累計病休時間

十年以下五年以下3個月6個月

五年以上6個月12個月

十年以上五年以下6個月12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9個月15個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12個月18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18個月24個月

二十年以上24個月30個月

(四)員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殘疾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五)員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六)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執行。

第二十二條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規定如下:

(一)關於醫療期的計算問題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應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員工,如果從20xx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該員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它依次類推。

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二)關於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

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及法定甲類傳染病)的員工,應由指定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並經當地勞動鑑定機構確認批准,可實行長期醫療期。

第二十三條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等若干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函〔19

96〕40號) ,有下列情形的規定如下:

(一)員工臨近勞動合同期滿才發病,累計醫療期未滿而勞動合同期已滿,且需停工休息治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期滿為止;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的,醫療終結之日即可終止勞動合同;對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不需停工休息治療者,只要合同期滿,便可終止勞動合同。

(二)員工的勞動合同期將滿,經醫療診斷,懷疑患有某種絕症,但又不能馬上確認而需待查,且需停工休息治療者,可以比照第一種情況處理;不需停工休息治療者,不適用醫療期有關規定。醫療期已滿仍不能確認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對於某些已經確認患有特殊疾病的員工,可以適當醫療期。

(三)患病員工在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時,各單位應當一次性支付員工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於患重病或絕症的員工,可以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第六節婚假

第二十四條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初婚的可享受晚婚假23天(含3天法定婚假)。

第二十五條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六條再婚員工可享受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七節喪假

第二十七條員工的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時,員工可請喪假料理喪事,假期為5天。

第二十八條員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員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第二十九條在批准的喪假和路程假期間的車船費、住宿費等由員工自理。

第八節產假

第三十條女員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員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三十一條24週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15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30天。

第三十二條女員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員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女員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病假待遇的規定辦理。

第九節計劃生育假

第三十四條員工積極響應計劃生育號召,實施各種節(絕)育手術的,享受計劃生育假,規定如下:

(一)男性結紮休假10天。

(二)女性放置節育環休假2天,一週內不得安排重體力勞動;取環休假1天。

(三)單純做女性結紮手術者休假30天。

(四)懷孕3個月以下做人工流產手術者休假21天;人流手術加絕育手術者休假50天。

(五)懷孕6~7個月單純引產者休假40天;引產加絕育手術者休假60天。

(六)因手術引起併發症者,可依據診斷結果適當休息時間;超過規定的休假時間及人流、引產一年超過一次者,按病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執行。

第十節哺乳假和哺乳時間

第三十五條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單位又無哺嬰設施的女員工,其工作又能離開的,可由本人自願申請,經單位同意,按照陝勞人險發〔1983〕59號,在其產假滿後給予一年的嬰兒哺乳假。

第三十六條產假期滿後上班的女員工,在嬰兒不滿一週歲以前,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哺乳嬰兒滿週歲後,一般不再哺乳期。若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可適當哺乳期。

第十一節事假

第三十七條員工私事應儘量安排到假期中處理,也可用帶薪年休假衝抵事假天數。

第三十八條確有特殊原因必須請事假的,每次請事假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年累計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第十二節請銷假管理

第三十九條各公司綜合辦公室統一負責員工請銷假管理。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綜合辦公室負責人、分管領導、主要領導為審批人。

第四十條請銷假一般程序:

(一)申請:員工本人應在休假前向所在單位(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説明請(休)假類型、事由、天數,並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病傷急診,可在診斷後24小時內,提供相關材料,提出病假申請。

請年休假的應由員工本人於當年計劃休假前至少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請。

(二)審批:

1、請(休)假3天以內的,經員工所在單位(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提交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批;

2、請(休)假4天以上的,經員工所在單位(部門)的分管領導批准後,提交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批;

3、企業負責人、各單位領導班子等請(休)假時,需向上級組織部門或派出部門報告。

(三)休假:員工應在批准的假期內休假。

(四)續假:參照請假程序辦理。

(五)銷假:員工休假結束返崗工作後,應在兩日內到綜合辦公室辦理銷假手續;提前結束休假返崗工作的,自銷假之日起恢復相關待遇;銷假遇節假日的可順延。

第四十一條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曠工:

(一)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擅自離崗超過半個工作日及以上時間的;

(二)偽造、塗改請假證明及相關材料騙取休假的;

(三)無合理原因,未及時銷假或辦理續假手續的;

(四)各單位規章制度規定或認定為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曠工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各單位應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第四十三條年休假、探親假應尊重本人意願,由各單位統籌安排,在保證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前提下,有計劃、分期分批地安排好員工休假,不得因安排員工休假而增加人員編制或影響正常工作。

第四十四條公司應結合實際適時安排員工休假,不能正常安排員工休假的,應安排補休。

第三章附件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3

目的

第一條為保證本公司各項事業的正常運轉和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考勤

第二條考勤內容:

1按公司規定上班時間未到崗者為遲到;

2未到公司規定下班時間而提前離崗者為早退;

3工作時間未經領導批准離開工作崗位者為擅離職守;

4遲到、早退或擅離職守超過30分鐘,或未經准假而不到班者,均為曠工。

第三條考勤須知:

1對有遲到、早退、擅離職守現象的員工,應及時進行教育;屬屢教不改的,給予適當的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應追究其責任;

2對曠工者,應責成其做出書面檢討,並按下表計扣工資,扣發當月各項獎金。曠工2天以上,每增加1天,加扣年終獎10%;連續曠工15天,或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或曠工雖未達到上述天數,但次數較多、情節嚴重的,均應作除名處理,如下表:

第四條留職察看期間,只發崗位工資及各項補貼。

第五條請假辦法:

1公假

經公司批准脱產參加會議、學習、出差、從事社會活動、工會活動均屬公假;經公司指定或批准休養、參觀、訪問的人員,以及因工(公)負傷人員在醫療期間,根據實際情況核給公假;

2調遣假:

員工異地調動,有家屬隨遷的,不超過6天;調往邊遠地區的,不超過14天。員工單人赴調不超過3天,赴調途中所需行程時間,按其實際需要核給,不計算假期。特區內調動一般不超過1天。

(1)放置宮內節育器的,自手術之日起休息3日,手術後7日內不從事重體力勞動;

(2)經計劃生育部門批准取宮內節育器的,休息2日;

(3)輸精管結紮的,休息7日;輸卵管結紮的,休息21日;

(4)懷孕不滿3個月人工流產的,休息15天;3個月以上的,休息42天。

(5)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併計算假期;如遇特殊情況需增加假期時,由醫生確定。

第六條病假:

1員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負傷,經公司指定的醫療單位證明確定不能堅持工作,可參考醫生建議,根據實際情況核給予病假;

2病假期間的待遇按國家勞動保險條例規定辦理。病假3天內不扣工資,4天以上按(崗位工資+技能工資)30天計扣工資;

3長期病休人員,從病休時起,1年內的任何時間累計超過6個月(或153個工作日),從超過之日起,停發工資,改發疾病救濟費;累計辦法:每月以24日為截止日期往前推12個月,凡在這12個月內病休累計達6個月(或153個工作日)時,從超過之日起停發工資,改發疾病救濟費;

4凡領取疾病救濟費者,如病癒需要復工時,經醫生證明,先行試復工2個月。在試工期,又患病累計休息15天以上者,停止試工,停發(病假)工資,發給疾病救濟費。試復工期滿,連續工作2個月以上者,若再次患病,休息時間可重新累計計算。

第七條事假:

員工如因個人事務,必須親自處理的,根據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實際需要酌情核給。請事假員工按(崗位工資+技能工資)30天計扣工資。

第八條探親假:

1員工結婚時,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為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為20天;如因工作需要,當年無法安排的,可以2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假,每4年一次,假期為20天;

4員工有生身父母,又有養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以供養關係為主);

5大專院校分配來的畢業生以及新招合同工人,在實習、試用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滿1年後才能享受探親假;外單位調進公司的員工要滿半年才能享受探親假;

6員工配偶已離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員工待遇處理;員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結婚,且身邊沒有子女者,如有16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養在外地的,按未婚員工探親假處理;

7員工探親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路程假根據實際需要核准;

8員工探親休假期間患病時,其病休天數仍作為享受探親假計算,原規定的休假天數不能順延;如果員工因患急病、重病而致假期期滿後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數可根據具以上醫療單位的證明,按病假處理;

9員工因各種原因在當年與配偶團聚3個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1次探親假;

10探親假原則上不能分期使用,確因生產、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經人事部批准,可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廢。路程假只給1次,往返路費只報銷1次。

第九條年假:

1休假範圍及條件:凡參加工作(不含借調人員、臨時工和勞務工)滿5年以上的員工均實行休假規定,如下表:

全國勞動模範、部省級勞動模範,不論參加工作年限的長短,均享受休假兩週待遇;有突出貢獻的知識分子,經企業領導批准可適當放寬工齡限制;

2享受年休假的幾項規定:

(1)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探親假、婚喪假、生育假的員工,不影響享受年休假;

(2)全脱產學習滿1年的員工,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學習滿半年不滿1年的員工,可享受休假,其假期減半;

(3)病、事假累計超過3個月或工傷假超過半年的員工,當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曠工2天,當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4)受各類警告以上處分的員工,取消1年的休假;受各類察看處分的職工,察看期間不能享受年休假;對個別表現不好或完不成生產任務的員工,各部門領導有權取消其年休假待遇,並上報人事部備案;

(5)年休假時間的計算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6)凡外單位、外系統調入的人員,從報到之日起,滿半年後方可享受年休假。

説明

第十條本規定從發佈之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地方,按本規定執行。執行以後如上級有新的規定則另行通知。

第十一條本規定的解釋權在公司人事部。

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4

隨着公司生產經營的發展,省外工作人員逐漸增多,原有休假制度已不適應公司發展的需要。為進一步規範公司勞動人事制度,加強員工集中休假的管理,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及總部集中休假制度的有關規定,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對本公司員工集中休假及其費用報支制度重新進行調整,其規定如下:

一、享受對象與適用範圍:

(一)勞動用工關係在山西紫金,並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省外聘用工、臨時工;

(二)未婚員工父母在繁峙縣及其毗鄰縣份(代縣、應縣、五台、渾源等)之外居住的本省在職聘用工;

(三)已婚員工家屬在繁峙縣及其毗鄰縣份(代縣、應縣、五台、渾源等)之外居住的本省在職聘用工;

(四)夫妻雙方均在本公司工作且符合上述1-3條規定的省內外聘用工、臨時工;

(五)不符合集中休假條件的員工可選擇享受探親假、週末休假或其它休假形式,具體按公司《勞動用工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享受集中休假的員工取消探親假;

(六)勞動用工關係在集團總部的員工,執行總部的休假標準。

二、集中休假次數和時間規定:

(一)凡符合集中休假條件的聘用工、臨時工可以選擇每兩個月或三個月集中休假一次。其中:每兩個月休假一次的單次最大休假時間為10天(含路途)、每三個月休假一次的單次最大休假時間為15天(含路途)。無論是兩月還是三月休假一次,每年每人只允許報支4人次往返差旅費(含家屬反探親)。

(二)夫妻雙方均在本公司工作且符合集中休假條件的省內外聘用工、臨時工,每半年集中休假一次,每次假期18天(含路途),每年可報支5人次往返差旅費。

(三)符合集中休假條件的員工在非休假期間:

(1)法定節假日、雙休日必須正常上班,每週六可休息半天,其它時間外出需向有關領導請假,超過半天的按事假處理;未請假不在崗的按曠工處理。

(2)非休假期間當月出勤超過25天部分,崗位工資不翻倍計算,休假期間享受帶薪。

三、集中休假的申請和審批:

(一)總助以上的幹部休假直接報公司總經理批准;

(二)總助以下的員工休假按下列程序報批:

中層領導以下人員:員工本人提出申請→人力資源部審核→部門領導審核→分管領導審批→總經理審批。

中層領導直接由總經理審批。

四、集中休假的費用報支標準:

(一)總經理助理(及相當職級)以上者,可報支全額飛機或軟卧火車票價;

(二)在職中層幹部(含協議薪酬人員),可按長途汽車或火車硬卧或七折(含)以下飛機票報銷差旅費;

(三)其它工作人員:可按長途汽車或火車硬卧報銷差旅費。

(四)家屬探親差旅費報支隨其所探對象職務報支標準。

上述費用報支前須到人力資源部門登記、核實,報銷標準按公司相關財務制度執行。

五、本制度作為公司《勞動用工管理制度》的一部分,本規定的解釋權授予公司人力資源部。

六、本制度從20__年1月1日起執行。

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增強員工的勞動紀律觀念,規範考勤、加班、請假、休假等行為,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總部各部門、各事業部及各下屬全資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各下屬公司原則上根據本制度執行,也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並結合當地勞動法律法規,制訂考勤休假管理實施辦法,報總部人力行政部審核備案後生效實施。

第三條職責

人力行政部負責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總部各部門、各事業部考勤休假管理工作,指導及監督下屬公司的考勤休假管理工作,並依照本制度負責公司總部及總部直屬單位的考勤休假日常管理工作。

各下屬公司人事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單位全體員工的考勤休假管理工作,負責本單位考勤休假日常管理工作。

各部門各單位負責人和主管領導是本單位考勤管理第一責任人,依照本制度負責下屬員工的考勤紀律管理和請休假申請審批,對違反考勤制度的行為進行處理。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一條考勤管理原則

一、自覺遵守考勤紀律保持良好的出勤習慣是員工基本的職業素養和義務,全體員工應自覺遵守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嚴格按制度出勤並高效、勤奮工作。

二、考勤管理的目的不是用嚴格的考勤管理政策約束員工的行為,在強調嚴肅緊張的工作紀律同時,公司更強調以工作結果為導向,強調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實行靈活多樣、適當彈性的考勤管理政策。

第二條工作時間

一、公司原則上實行每週五天、每天8小時工作制,每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週日休息,其他時間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放假休息。

二、公司總部各部門、各事業部作息時間按照總部人力行政部發布的作息時間通知執行。其他特殊崗位因工作特點需要執行不同作息時間的報人力行政部審核確定。

三、公司總部範圍之外的其他下屬公司可根據本單位實際生產經營特點,自行制訂適合本單位運營需要的作息時間,並報總部人力行政部審核備案後執行。

四、各單位制定的工作時間原則上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保障員工得到正常的休息時間。

五、因工作性質和崗位特點無法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員工,經特別審批可以採用不定時工時制,如高級管理人員、市場營銷人員、外勤人員等。具體適用人員範圍由人力行政部審核、經總裁審批並向當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後生效。

六、不定時工作時間是指工作日可以不受固定的標準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時制,以完成工作任務為重要前提,根據自身工作任務及以工作地標準作息時間為基礎自行安排彈性的上下班時間,但原則上要保證每天8小時、每週40小時總的工作時間。

第三條考勤登記方式

一、考勤登記可採用指紋打卡、電子卡(紙質卡)打卡、簽到考勤、記錄考勤等方式。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和考勤條件自行決定採取的考勤登記方式。

二、各單位人事管理部門指定相關人員擔任考勤員,負責統計檢查記錄員工出勤情況,收集整理考勤信息、請休假資料等日常事務,每月製作並提交考勤統計報表。

三、長時間出差至其他下屬單位工作的,或者不同工作區域各單位之間相互調派的人員,其工作時間和考勤登記等按照工作地管理要求執行,並接受當地人事管理部門的考勤管理監督。

四、執行指紋打卡或者電子考勤卡考勤登記方式的,每天打卡2次,上午上班時間前、下午下班時間後各打卡1次,上班首次打卡和下班後首次打卡時間作為有效的考勤時間,午休時間不計入考勤時間。

第四條外出登記

一、員工在工作時間內需要臨時外出辦理相關業務(1天以內),應填寫《外出登記表》,經直接上級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後,由考勤員登記備案。

二、員工次日需直接外出辦理業務不能到公司打卡考勤的,需提前一天安排好工作,並填寫《外出登記表》,經直接上級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後,交考勤員登記備案。

第五條出差

一、員工因公需要長時間出差異地辦理業務(1天以上),需提前填寫《出差審批單》,按出差審批權限報直接上級、上級領導審批後,由考勤員登記備案。

二、《出差審批單》作為報銷出差費用的依據,因公短時外出不超過1天的但有差旅費用需要報銷的應按照出差審批流程辦理。

三、出差人員在外出差期間依照實際出差公務時間和往返票證時間進行綜合考勤,出差期間和出差旅途往返時間按照標準工時計出勤,不計算為加班。

第六條實行不定時工時制人員考勤管理

一、可以不需要以打卡等方式考勤登記,平時上下班時間原則上按照工作地標準作息時間,但可以根據自身工作和業務需要彈性安排上下班時間,以完成工作任務為先。

二、如有公司通知必須按時出勤的情況,如參加重要會議、培訓、接待重要客户等指定出勤要求時,必須按公司要求按時出勤,不得遲到、早退、缺勤。

三、在客户開發、業務洽談、業務辦理等需臨時外出辦公(1天以內)的,不需辦理外出登記審批手續;臨時自行調休(1天以內)的,不需辦理請假手續,但必須報備直接上級領導知悉並向人事管理部門備案。

四、如當月未請休扣薪假,則當月按標準全勤天數計算考勤,並作為工資計算的依據,不執行加班規定。

五、申請休產假、婚喪假、年假、出差等,以及超過1天以上的事假及病假,仍需按照公司的相關制度執行發起請休假申請流程,履行相關手續。

六、如有無故缺勤、遲到、未經上級同意私自外出辦理與工作無關的事宜等違紀行為的將按照公司相關制度從重處罰。

七、人力行政部將不定期確認與更新不定時工作時間職員名單,如有與本規定不符合的行為及表現,一經發現立即取消不定時工作時間資格。

第七條考勤異常

一、實施打卡考勤方式的員工依本制度要求出勤打卡登記考勤,由各單位考勤員定期檢查員工考勤打卡數據,統計考勤異常記錄,並將考勤異常記錄及時通知員工。

二、實際到崗工作但遺忘打卡或上下班途中遇到不可抗力、其他突發緊急情況等導致不能正常打卡的,可申請考勤異常處理。

三、因遺忘等考勤異常原因未按要求上下班打卡的,可申請考勤異常,經查實後可不予處罰,但每月累計不超過5次。

四、員工本人在出現考勤異常情況後3日內填寫《考勤異常確認單》,發起考勤異常確認流程,由證明人或部門負責人核實審核確認後,交人力資源部門審核備案,由考勤員更正考勤統計記錄可以視為正常出勤。

五、對因請假、外出、出差手續辦理不全造成考勤數據異常的,員工需補齊相關手續。

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6

一、市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按規定享有應有的休息和因並因事請假的權利。

二、職工休假、請假須按管理權限和程序履行相應的登記、請假、銷假手續。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國家法定節假日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每週享受週六、週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國際勞動節3天、十一國慶節3天的法定節假日。

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期間,由於工作需要完成緊急任務,經領導安排加班加點的,目前不實行加班工資,單位可安排同等時間補休。

(二)年休假

1、休假天數:

工作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7個工作日;

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10個工作日;

工作年限滿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個工作日。

2、休假原則:

(1)工作年限滿5年、10年、20年的,分別從當年起開始按規定時間休假。年休假天數,以工作日計算,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

(2)機關事業單位每年初根據工作情況,應對本單位職工的年休假做好計劃安排;對每位符合年休假條件的職工都儘可能在當年內安排年休,個別確屬工作原因當年不能安排年休的,經單位領導批准同意後,可將其假期移至下年使用;對未休假者,不得以經濟和物質形式予以補償。

(3)年休假原則上當年安排使用,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幾次安排。

(4)凡在一年內請病假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或請事假累計超過15個工作日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若在年休假後到年底的時間內,請並事假分別超過以上規定時間的,則在下一年度內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5)凡組織安排療養的人員,當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果療養時間少於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可以補足年休假天數。

(6)在各類學校脱產學習、培訓、進修兩年以上的,學習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假期待遇:年休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期間外出活動所發生的一切費用自理。

(三)探親假

1、探親原則:連續工作滿一年的職工,配偶之間、單身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已婚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數:探望配偶,每年給予其中一方探親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隊幹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兩年探望一次者給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內,工資照發。職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規定標準範圍內的,可由所在單位報銷。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基本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報銷。

(四)婚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符合國家法定的結婚年齡並按規定履行了結婚手續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給予5個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職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間,本人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五)產假

1、休假天數:

(1)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產前15天,產後75天);難產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假期15天;滿24週歲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子屬此晚育情況的男性職工,可享受15天護理假)。對嬰兒不滿6個月並實行純母乳餵養的子職工增加產假30天。

(2)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42天。

2、產假期滿,女職工在小孩不滿一週歲時,每個工作日給1小時哺乳時間(不含途中時間)。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生育假或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喪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的主要親屬(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時,可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批准,給予5個工作日的喪假。如需職工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喪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員患病或受傷,不能堅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縣以上醫療機構診斷併發給病休證明,經單位批准後,可休病假。

2、病假期間的待遇:

(1)職工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xx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機關)或固定工資(事業)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xx年及其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xx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xx年不滿20年,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80%計發。

事業單位職工病假期間,應按一定比例發給活工資,活工資的計發標準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2)職工患病後,因身體衰弱,經組織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養的,其工資可以照發。

連續工齡的認定

(一)辦理時間:每月25日30日

(二)申報材料:人事檔案、相關證明材料、單位請示。

(三)辦理程序:

1、個人向單位提出書面請示。

2、單位向市人事局提出書面請示。

3、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經辦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4、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科務會討論複審。

5、報經市人事局領導審批。

6、市人事局發文。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撫卹、喪葬、遺屬供養

(一)辦理時間:每月15日25日

(二)申報材料:單位請示、死亡證明、工資檔案。

(三)辦理程序:

1、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經辦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2、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領導複審。

3、報經市人事局領導審批。

4、人事局發文,單位在10個工作日後到工資科領取批覆。

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7

第一條 為保障公司工作的有序進行,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樹立良好的工作作風,根據國家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員工考勤包括對員工上下班、休假情況等進行考核,休假類型包括事假、病假、工傷假、年休假、公休假、法定節假日、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

第四條 本公司執行以下的工作時間:

(一)正常工作時間:公司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40小時,一週兩天公休日(星期六和星期日)。

(二)每日上班時間為:08:30-17:00,午餐時間30分鐘。

(三)銷售、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種人員在工作現場和在外執行公務時應服從工作的需要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第五條 多班制

(一)因工作需要,經部門經理批准,可以實行多班制。員工將按照不同的班次輪流上崗、公休,但其每週的平均工作時數仍為40小時。

(二)實行多班制的部門,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1、為保證員工的身體健康,在安排班次時,要使員工上一班下崗與下一班上崗的時間間隔至少為12小時。

2、員工在夜間22:00至次日凌晨8:00的工作時間為夜班工作時間,享有夜班津貼。

3、實行多班制工作計劃表,須交人力資源部門備查。

第六條 關於懷孕女員工

(一)懷孕期在7個月或以上、在生產一線工作的女員工,依據國家相關法律及政策規定,享有不上夜班的權利。

(二)如果懷孕女員工的身體較弱,無法堅持工作,持縣級以上醫院的相關證明,經報批後,可在家休養;其每月工資暫定為600元,並保證在扣除保險及住房公積金之後,月薪不低於當年北京市的最低生活標準。

第七條 考勤工作是對員工的實際出勤情況進行記錄,以加強公司對作息時間的實施,並提供必要的統計資料。

員工使用考勤卡(上下班刷卡)來記錄個人每天的出勤情況。公司嚴禁代打卡行為,對於代打卡員工,一經發現,一次扣發當事人(代打卡人和委託人)人民幣300元。

第八條 員工請假、休假,必須履行相關程序和手續。

第九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缺勤,均為曠工,並按《員工手冊》處罰規定處理:

(一)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而缺勤兩小時者;

(二)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或做私活等活動者;

(三)超過批准的假期又沒有及時早報續假,未提供有關證明的缺勤;

(四)以虛假理由請假而休假者;

(五)單位、部門或職位調整,不服從分配,逾期不到崗的。

第十條 培訓學員的考勤

(一)參加公司內部培訓、學習的員工,填寫培訓考勤表,由培訓主管給部門提供考勤反饋;

(二)在國內或出國學習的學員,根據被批准的實際在外天數,由部門自行考勤。

第十一條 員工缺勤,按如下辦法考核並計扣工資:

(一)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規定的工作時間,不得遲到、早退。

(二)公司對遲到、早退按月進行累計,員工當月遲到、早退累計次數達到3次,按曠工半天計扣工資;超過3次,按曠工1天或1天以上處理。員工當月遲到、早退累計次數1-2次,其缺勤時間在30分鐘以內不扣工資,超過30分鐘按實際時間計扣工資。

(三)員工每曠工1天,扣除2日崗位工資;當月連續曠工3天或當年累計曠工超過7天,公司可對其解聘,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當月有曠工記錄者,當月無績效工資。

第十二條 考勤管理

(一)公司各職能部門、研究院、市場總部(含所屬各地代表處)的考勤由各部門人事專員或相關人員直接負責;每月月底將本部門考勤情況彙總後於次月10日前報送人力資源部薪資福利部門,缺勤人員的工資從其下月工資中扣除。

(二)移動電話製造部、移動電話營銷中心及維修中心、數據網絡事業部、寬帶接入產品事業部的考勤自行管理,缺勤人員的工資由本部門薪資專員直接從其月崗位工資中扣除。

第十三條 請假是指在公司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員工需從事個人的特定活動,必須事先經過相關領導的批准,履行一定的手續。休假是員工按國家或公司的規定時間,進行休息或休養。

第十四條 法定假日(除公休假日外,休假期間,帶薪)

(一)公休假日,一週兩天(星期六和星期日)

(二)全民法定假日,一年共計10天,即:

元旦:1天,1月1日;

春節:3天,農曆正月七年級、八年級、九年級;

“五一”國際勞動節:3天,5月1日、2日、3日;

“十一”國慶節: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十五條 年休假(不含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帶薪)

(一)凡在本公司任職滿半年的員工,均可依其工作時間的長短,享受下列不同時間的休假:

加入公司當年 每工作滿一個月累積1天,總數不超過10天

次年(1月1日起)-第四年 每年10天

第五年以上 每年休假15天

計算休假天數時,從員工開始工作的下一個月(1日)開始計算。

(二)年休假按天整日計算,原則上當年休假當年享受。如因工作原因,經員工與公司協商後,當年未享受的年休假可順延至第二年第一季度末,且當年不能享受下一個日曆年的年假。

(三)公司於每年7月-8月間統一放假5天(各業務單元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報請批准後進行調整),放假天數從年休假中衝減。

(四)原則上給公司造成重大事故、損失的人員不享受當年年休假待遇。

第十六條 探親假

(一)員工入職的當年不能享受探親假。

(二)未婚員工探望京外父母,每年二十天;已婚員工探望京外配偶,每年三十天;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二十天。上述假期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公司外派員工以及在外省市任職的代表處員工按上述有關分類標準休探親假。

(三)總部員工探親假可分兩次休完,並享受1次路程假,按火車硬座價格報銷一次路費。外派員工以及在外省市任職的代表處員工,每年按火車硬卧價格報銷兩次路費(其他特殊情況另行報批)。

(四)在一個年度內,員工不能兼休探親假和年休假。

第十七條 病假、事假

(一)帶薪病、事假

1、員工原則上每月享受1天的帶薪病假或事假,全年累計12天;

2、帶薪病或事假1天以內,由部門經理批准;2-3天,由人力資源部批准;4天以上,由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二) 非帶薪病假:員工全年病、事假累計超過12天以後,所超的病假天數按日崗位工資標準扣除,直至扣減到600元人民幣。如員工處於醫療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非帶薪事假:員工全年病、事假累計超過12天以後,所超的事假一律以小時工資計扣,按月崗位的1/168(21x8)計算。

第十八條 婚假(帶薪,含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

(一)加入公司滿一年的員工方可享受帶薪婚假。

(二)員工在原單位結婚的,婚假不能帶入本公司。

(三)員工結婚,給婚假3天,並給婚前檢查1天。晚婚(男25週歲,女23週歲)且初婚者增加晚婚獎勵假7天。

(四)員工的婚假需在結婚後一年內休完。

第十九條 喪假(帶薪)

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和配偶父母死亡時,給喪假3天。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赴外地料理喪事的,另給路程假,路費自理。

第二十條 產假、計劃生育假(發崗位工資,含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

(一)已婚女工生育時(已取得生育指標)產前、產後連續計算產假,順產產假90天。多胎生育,每多一胎增加15天;難產有醫院證明的,增加15天。晚育的女員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方一個月工資的獎勵,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

除產假外,女員工需要修延長假的,需在產假期滿前一週提出書面申請,報公司領導審批。

男員工在其配偶第一次生育時可享受3天的假期。

(二)施行人工流產在四個月以下(含)的可休息15-30天,四個月以上的可休息42天。節育、絕育手術持醫院證明給予休假天數。

(三)因節、絕育手術事故而造成的休假,按病假處理。

第二十一條 工傷假

(一)員工的工傷假由指定治療工傷的醫院或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工傷假最長不超過36個月。其醫療或休養期間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於工傷員工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內月平均崗位工資。

(二)員工工傷醫療期滿後,經勞動部門確認,分別不同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請假程序

(一)員工請假,必須事前填寫《請假申請單》並提供有關證明,辦理批准手續,經批准後,假期方為有效。

(二)因突發事件或急病來不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或其它方式迅速向部門經理請假,返回公司後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

員工休年假、探親假前,至少提前一週與直接上級和人事專員協商,妥善安排好工作。

第二十三條 全體員工應當充分利用工作時間,高效優質地完成本職工作。確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應由員工填寫《加班申請單》,由直接主管審核,交部門(單位)經理批准,作為記錄加班時間、發放加班工資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對加班員工首先應考慮在部門內部安排倒休(法定假日加班除外),不發放加班費;不能安排倒休的,為員工提供加班補償,加班時數以《加班申請單》為依據。

公司各級管理人員、技術人員,不享受加班工資待遇。

第二十五條 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以每小時工資報酬為基數,具體計算過程如下:

A(元/小時)=員工月工資(元)/168

加班報酬B(元)=加班時數x加班比例x小時工資

正常工作日下班後加班,每小時支付1.5A的報酬;公休日加班,每小時支付2A的報酬;節假日加班,每小時支付3A的報酬。

特殊工種人員加班工資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上面所述的“帶薪”是指月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均不受影響,“崗位工資”是指員工在現崗位上的月固定工資。

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8

第一條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加強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及其勞動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員工休假管理制度。

第二條第二條法定節假日是指我國現行休假制度規定的帶薪節日和休息日。法定節日假包括:元旦(1天)、農曆春節(3天)、五一勞動節、(1天)十一國慶節、(3天)中秋節(1天)、端午節(1天)、清明節(1天)、三八婦女節(女職員半天);法定公休假為週六、週日。

第三條婚假:1.員工結婚給予3天假期,達到晚婚者(男年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可再增加婚假7天。2.員工休婚假期間,其標準工資照發。3.員工結婚男女雙方在異地者,報銷一次往返路費(具體參照出差交通工具乘座標準)。

第四條喪假:員工親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死亡,給予喪假3天;職工親屬在異地死亡可根據路途遠近給予路程假,路費自理。職工在治喪期間的標準工資照發。

第五條產假:女職工生育子女期間享受產假。員工計劃內生育產假90天,含產前假期15天,屬晚育者,另有晚育假30天。如難產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已婚女員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院開具的證明給予15天假期。期間標準工資照發。

第六條看護假:員工配偶分娩期間,可給予看護假10個工作日。護理假期間標準工資照發。

第七條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受傷,經批准停止工作或不能正常工作需治病、休養者可享受病假。

第八條員工休養病假1天以下者需經部門經理批准,1-3天者報主管副總經理批准,3天以上報總經理批准。

第九條員工休病假7天(不含)以內,標準工資照發。7天(含)以上者,發放標準工資的60。

第十條員工因個人私事,經批准休假的,一次事假不得超過3天。(含)事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其他工資按實際天數扣除。

第十一條員工請事假1天以內者,經部門經理批准,2天者,經分管領導批准,3天以上情況須經總經理批准;總部副經理以上人員請事假須經總經理批准;分公司副經理以上人員請事假須經分公司總經理批准。

第十二條一年內累計事假不能超過15天,否則視為自動離職。

第十三條員工因工負傷住院或憑醫院出具的工傷休假證明經領導批准後休假,員工在工傷期間工資標準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十四條帶薪年假: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可享受7天帶薪年假;工作滿兩年以上的員工,每年可享受10天帶薪年假。所有帶薪年假可以在年度內一次性或分次累計使用,但不得跨年度累計使用。

第十五條職工凡與配偶或父母(岳父母、公婆除外)不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工作滿一年者可享受探親假。符合上述要求的員工每年享受兩次探親假,由個人申請在法定假日自行安排並上報綜合管理部,公司按同等級別出差標準實報實銷往返路費。當年不用,次年不予累加。

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9

護員工的合為了強化人事管理制度,維法權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依據國家、省、市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訂本細則。

一、婚假

國家規定婚假5天,晚婚者(法定婚齡各推遲3週歲以上初婚者)增加婚假20天。

二、產假

①國家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②實行晚育的(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

③純母乳餵養,持醫院證明,可享受1個月休假。

三、喪假

①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給予喪假5天;

②岳父母死亡給予喪假4天;

③兄弟姐妹死亡給予喪假3天。

四、計劃生育手術後的假期(含節假日)

①安節育環休息3天;取節育環休息1天;

②輸精管結紮後休息7天;

③輸卵管結紮後休息21天;

④因採取綜合節育措施失敗懷孕而進行人工流產、引產同時安環者休息18天;

⑤晚婚後人工流產休息15天;

⑥引產同時結紮按妊娠月份休息40—60天;

⑦人工流產同時結紮休息30天;

⑧已有一個孩子安環失敗而懷孕進行人工流產休息20天;

⑨男女施行絕育手術後失敗而懷孕的,人工流產休息30天,引產休息60天;

⑩因孩子死亡進行結紮手術再通術的休息30天。

計劃生育假視為出勤,基本工資、獎金補助照發,但不享受崗位工資。

五、工傷假

員工在工作時間受傷,應立即送至就近醫院治療,並通知部門領導和公司領導,事後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內填寫事故報告,報請公司領導處理。非因違反操作規程和有關規章制度導致受傷,其休假時間將按國家勞動保險規定執行。工傷假視為出勤,所有工資、獎金、補助照發。

六、補休假

員工加班必須事先提出申請,部門領導同意方可生效。員工補休,每次最少不得少於4小時,原則上要求每季度內休完,不跨年。此休假視為出勤,所有工資、獎金、補助照發。

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10

1、員工每週帶薪休假一天:

公司總部:每週六、週日串休

各銷售部:依照實際工作情況每週安排串休一天(銷售部門週六週日不安排休息)

2、調整:

根據公司需要,有活動及相關變動時,員工有義務更改休息時間,不再另行支付加班費。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串休,串休於兩個月之內(下個月月末之前)串休完畢,期限內未串休完的,不再順延補串;不得連續兩天或連續兩天以上串休。

3、有薪節假日

員工可根據公司的公告享有有薪節假日。所有假日執行公司根據部門及現場實際情況各自安排的休假標準。

4、集體活動

公司舉辦各類集體活動,每位員工都應積極響應公司各項安排及號召,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不參加的按缺勤處理。

5、病事假:

(1)員工病事假,嚴格按照《公司考勤制度》中請請假程序,經逐級批准後方可休假。

(2)無極特殊情況,員工病事假必須提前一天以上申請,特殊情況當天請假的,須提前兩小時以上。

(3)員工在病事假期間扣除相應的工資。無特殊情況公司另作安排以外,不得將工抵假(本月請病事假,不可以近期或遠期的多出勤天數抵平休假天數)。

(4)不請假的,按曠工處理。曠工一日扣發三日工資及相應的補助,累計三日以上按自動離職處理,並扣發相應的工資。

(5)請假工資的計算(扣):(基本工資+工齡工資+駐外補助+車補+話補)÷30×病(事)假天數

(6)請假必須即時上交請假條,無假條者按曠工處理,後補無效。

6、婚假:

(1)在公司工作滿半年以上的員工,結婚時方可申請婚假。

(2)申請婚假須提前十五天向行政部提出申請,辦理請假和交接手續後方可休假。

(3)婚假為三天,在公司工作滿兩年以上的,婚假可增至七天。(含每週正常休息日,不含公司公佈的本部門節假日休息天數)

7、喪假

員工直系親屬去世(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公司給予兩天的帶薪喪假。

8、產假:在本單位工作半年以上,男員工帶薪陪護產假為三天;女員工在公司工作滿3年以上方可申請產假,公司根據其個人情況和公司的崗位情況確定具體休假時間。

9、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員工休假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也包括試用人員、顧問、臨時人員等。

第三條 公司實行員工每週六天工作制(上午09:00-12:00,下午02:30-06:00),週日休息,特殊情況下可以要求加班。

第四條 員工應當妥善安排休假。在積極完成承擔的工作任務,服從公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按照請休假程序,經審批同意方可請休假,否則按照曠工處理。

第五條 請假應當根據請假手續及核准權限進行申請:

(一)請假應本人先填寫《請假條》,提前上報相應領導審核,審批後方能請假。根據部門不同決定提前幾天上報。

(二)經審批的《請假條》應當交人事部備案。

(三)請休假一天者需上報本部門主管審批;請休假兩天及以上需告知本部門主管,上報副總經理審批;請休假五天及以上者需告知本部門主管,上報總經理審批。

(四)特殊情況的另行規定。

第六條 員工請休假結束後應及時到人事部銷假,每逾期銷假一天處以50元罰款,以此類推。

第七條 所有請假事由必須真實,如發現以虛假事由請假的,一經查實,即作曠工處理。較強時間請假須做好交接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第八條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公司在下列法定節日,安排員工休假:

(一)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三天(農曆正月七年級、八年級、九年級);

(三)國際勞動節,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

(四)國慶節,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五)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或組織集體活動;

(六)特殊情況另行規定。

第九條 根據國家政策,對法定節假日前後的週末可以實行調休。

第十條 法定節假日休假期間,員工薪酬、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第十一條 事假

(一)員工因私事必須本人處理可申請事假,每人每月最多可申請事假3天。每年不超過15天,否則不享受公司同等福利和年終紅包。

(二)請假扣當日全薪,對應月份無全勤。應提前1天申請,市場人員提前2天報上級主管審批。同意方可請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十二條 病假

員工本人因病、傷診查,住院治療和病休不能上班而請假。

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12

一、目的

為確保公司進行有秩序的管理休假而制定。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

三、責任

各部門主管、經理。

四、程序內容

1、病假

員工休病假,超過1天要出具醫院開具的假條。

員工休病假的時限,應以假條上的時間為準,遇節假日不順延。

從員工轉正開始,員工每年可享受5天帶薪病假。

員工帶薪病假休滿之後,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則應申請進入醫療期,公司將根據病情決定是否批准其進入醫療期,員工只有在患難以治癒的病或非常嚴重的慢性病時方可進入醫療期,進入醫療期的,其待遇按公司醫療期制度執行。不批准進入醫療期的,員工又確實不能上班,按無薪病假待遇,員工連續休經公司批准的無薪病假超過十五天以後,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每月發給全市最低工資60%的基本生活費、按其基本生活費的標準繳納養老保險。並按規定報銷醫藥費,其他待遇不再享受。待合同期滿,不再續定勞動合同。

員工無論休何種病假,必須按時遞交有效的醫生診斷證明,請部門經理批准。否則按曠工處理。

2、年假

公司規定員工的年假為:12天/年

上班滿6個月可開始休假(滿一個月則享有一天年假)

年假遇節假日順延

員工休年假必須考慮有關客户的要求及所在部門的工作安排,休年假必須提前兩週申請,並經主管同意。

公司希望員工利用年假的機會使身心得到調整。人力資源部將在每個自然年度開始時,通知每位員工應享受的年假。該年假的有效期為一年時終止,不再累計。

員工如願意放棄年休假,年假期間的工資按日工的基本工資的2倍計算。

3、工傷假

員工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直接主管應立即到現場調查受傷情況,並立即作出處理,並進行報告至CEO和人力資源部。

公司根據醫生的診斷確定是否需要給予工傷假。

員工休工傷假享受全薪。

員工休工傷假期間,應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到指定醫院進行檢查。

4、婚假

女職工年滿23歲前結婚有薪婚假3天(24小時)

女職工年滿23歲後結婚有薪婚假10天(56小時)

男職工年滿25歲前結婚有薪婚假3天(24小時)

男職工年滿25歲後結婚有薪婚假10天(56小時)

男、女職工婚前體檢可享受半天全薪假。

5、產假

產假所涉及的假期,均應包含節假日,即遇節假日不順延。

員工妊娠期間每月可享受半天全薪假以供月檢。

員工生育可享受90天全薪產假。

年齡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胎者,可延長一個月帶薪產假。

如遇難產,可憑醫院證明增加有薪產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男員工可以在妻子生育後享有一天陪產假。

女員工生育後的第一次流產,公司將依據醫生的診斷證明給予15天帶薪假,以後的流產全部按無薪病假計算。

6、喪假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8天(64小時)

祖父母、兄弟姊妹死亡:4天(32小時)

7、倒休假

員工在休息日加班後,經部門經理批准,可以享受因休息日加班產生的倒休假。

員工休倒休假時,須考慮部門工作的安排,並應提前二週申請,經主管同意。

員工休倒休假時,應在請假單後附有部門經理批准倒休的加班申請單(參見加班制度)。

倒休假只限當年有效。

8、公共假日

員工享受下列法定公共假日

五一節:三天

新年:一天

春節:三天

國慶節:三天

女員工可在婦女節享有半天公休(遇休息日不順延)

如國家政策有調整,則遵循國家政策

9、事假

事假系無薪假,公司根據工作安排決定是否批准員工休無薪假

事假最長不超過二週。

10、請假批准權限:

請假日期 批准人

1-3天(包括3天) 直屬上級

3-12天(包括12天) 部門經理

12天以上 總經理

直接主管在一個月內對同一員工批准假期時限為5天,5天以上由部門經理批准。

11、請假程序:

員工填寫請假單,報主管、經理批准後,送至人力資源部

工休假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員工休假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也包括試用人員、顧問、臨時人員等。

第三條 公司實行員工每週六天工作制(上午09:00-12:00,下午02:30-06:00),週日休息,特殊情況下可以要求加班。 第四條 員工應當妥善安排休假。在積極完成承擔的工作任務,服從公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按照請休假程序,經審批同意方可請休假,否則按照曠工處理。

第二章 請銷假的審批及手續

第五條 請假應當根據請假手續及核准權限進行申請:

(一)請假應本人先填寫《請假條》,提前上報相應領導審核,審批後方能請假。根據部門不同決定提前幾天上報。

(二)經審批的《請假條》應當交人事部備案。

(三)請休假一天者需上報本部門主管審批;請休假兩天及以上需告知本部門主管,上報副總經理審批;請休假五天及以上者需告知本部門主管,上報總經理審批。

(四)特殊情況的'另行規定。

第六條 員工請休假結束後應及時到人事部銷假,每逾期銷假一天處以50元罰款,以此類推。

第七條 所有請假事由必須真實,如發現以虛假事由請假的,一經查實,即作曠工處理。較強時間請假須做好交接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第三章 法定節假日休假

第八條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公司在下列法定節日,安排員工休假:

(一)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三天(農曆正月七年級、八年級、九年級);

(三)國際勞動節,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

(四)國慶節,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五)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或組織集體活動;

(六)特殊情況另行規定。

第九條 根據國家政策,對法定節假日前後的週末可以實行調休。

第十條 法定節假日休假期間,員工薪酬、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章 事假、病假、婚假、產假、護理假、喪假

第十一條 事假

(一)員工因私事必須本人處理可申請事假,每人每月最多可申請事假3天。每年不超過15天,否則不享受公司同等福利和年終紅包。

(二)請假扣當日全薪,對應月份無全勤。應提前1天申請,市場人員提前2天報上級主管審批。同意方可請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十二條 病假

(一)員工本人因病、傷診查,住院治療和病休不能上班而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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