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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員工休假管理制度

企業員工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條 總則

企業員工休假管理制度

為適應企業發展需要,維護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員工相關福利待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中心、各部門所有員工。

第三條 參考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政策法規。

第四條 考勤條例

1.作息時間:全年劃分春季、冬季兩個作息時間段,上下班時間以行政辦每年的正式通知為準。

2.執行方法:全體人員須嚴格按照作息時間遵守考勤管理,不得擅自個人所為,違者,每遲到、早退10分鐘,扣發當日全部工資,超過一小時按曠工一天標準處罰,並在當月工資中扣除。

第五條 假期分類

公司假期分為法定假日、工傷假、產假、、病假、年休假、特殊事假。

第六條 假期規定與待遇

1.法定節假日

1.1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通知,全體員工每年享有以下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為便於各地區、各部門及早合理安排節假日旅遊、交通運輸、生產經營等有關工作,經國務院批准,現將全體員工2019年享受的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調休,共3天。1月5日(星期六)、1月6日(星期日)上班。

春節:2月9日至15日放假調休,共7天。2月16日(星期六)、2月17日(星期日)上班。

清明節:4月4日至6日放假調休,共3天。4月7日(星期日)上班。

勞動節: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調休,共3天。4月27日(星期六)、4月28日(星期日)上班。

端午節:6月10日至12日放假調休,共3天。6月8日(星期六)、6月9日(星期日)上班。

中秋節:9月19日至21日放假調休,共3天。9月22日(星期日)上班。

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

1.2在上述法定節日中休假薪資照付。

1.3法定假日內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的,按照員工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薪資。

加班薪資=日工資基數×法定休假日加班天數×3

日工資基數=正常月工資總額 /30

2.工傷假

2.1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基本工資100%發放。

3.病假

3.1員工因病無法上班請病假在3日內的享受帶薪病假,超出三日外的天數則按實際超出數扣除年假天數,病假扣除年假後超出的病假期間停發任何工資補貼,超出2個月的按辭職處理。

3.2 員工請病假的須於看病返廠當日內向行政辦提供鎮級以上醫院相關證明,否則按曠工計算。

4.產假

4.1所在單位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員工,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在勞動時間內適當安排休息時間,不得安排從當日22時至次日6時之間夜班勞動;

4.2女員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產後休假75天;

4.3在女員工按規定享受產假期間,按月基本工資100%發放;

5.年休假

員工在公司每年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員工在年休假期間月工資100%發放。規定如下:

5.1員工不滿1年,年休假5天;

5.2員工累計工作一年以上2年以下,年休假10天;

5.3員工累計工作滿2年的,年休假15天。

5.4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員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員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員工日工資基數的100%補貼年休假工資報酬。

6.超出年休假外的特殊事假

6.1員工請休特殊事假,可以年休假代替特殊事假,超出天數按特殊事假計算。

6.2員工特殊事假的工資扣減數額:月工資總額/30×特殊事假天數。

6.3如員工在年休假休滿後,確有個人事宜需請假在0.5工作日內的,可享有每月一次的帶薪事假。

第七條 請、休假程序

1.請假員工應提前一天履行請假手續,部門員工請假在各部門主管處領取請假條,並當面詳細填寫《請假申請單》並按批准權限報批;

2、請假條經相關領導批准簽字程序後由本人親自至辦公室將請假條換取出入證,同時必須在將審批生效的《請假申請單》交行政辦公室留檔備查,手續不完善者以曠工計;

3、員工請假外出必須將出入證上繳至門衞,並進行各項登記,回場後必須至門衞室登記回廠時間,出入證有公司印章則有效。

4.年休假、產假的員工,應按審批權限要求提前3天提出並通過申請,批准後作好相應工作交接;

5.病假、工傷假及特殊原因需延長假期不能事先履行請假手續者,須於請假當天用電話徵得批假人及行政辦公室同意,並在回公司後1個工作日內補辦請假手續,未及時補辦請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6.假期完畢,休假員工須於上班當日到行政辦公室銷假報到,因個人原因造成延誤的,延誤期間以曠工計。

第八條 審批權限

1.員工請假假期在1日內的,由部門負責人事前書面批准;

2.員工請假假期在1日以上的,由部門負責人及副總經理、總經理事前書面批准。

第九條 請、休假管理

1.請假天數最短為0.5天。

2.事後補辦請假者,每1個自然年內,不得超過2次,違者視為曠工。

3.各部門應根據工作安排情況審批員工的請假申請,凡請假理由不充分或影響工作安排時,各部門可視實際情況縮短、改期給假或不予給假;

4.每月第一個工作日,各部門負責人彙總本部門員工請假情況,並填制《請假彙總表》,報行政辦公室,行政辦公室負責核實統計請假情況。

5.生產區相關人員在外出休假返回公司後必須在生活區隔離淨化2日後方可進入工作,隔離淨化期也記入休假期。

6.未經事前書面批准私自休假者,除病假、工傷假及特殊情況外,一律視為曠工。

7.曠工按全額日工資的300%處罰。

第十條 消假

1、員工休(請)假回場後親自至辦公室登記消假,辦公室按銷假時間計算請假天數,如超出時間則視為曠工。並及時消毒、沖涼更衣;

2、員工休(請)假上午在12:00前回場,晚上在10:00前回場。

第十一條 除上述休假外,經公司總經理特批的員工可以享受獎勵休假,具體休假時間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安排。

第十二條 附則

1.本制度自20xx年1月發佈之日起生效;

2.原公司相關規章制度,與本制度內有關內容發生衝突的,自動失效;

3.本制度解釋權由公司行政辦公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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