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休假管理規章制度(精選5篇)
- 規章制度
- 關注:7.96K次
公司年休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1
根據勞動法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結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年休假條件及待遇
1、職工在本單位工作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均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2、員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和福利(含獎金)
第二、年休假天數的確定
1、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2019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2019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2、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2019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累計工作滿2019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四、員工於當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年休假按以下辦法確定
1、由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合同期滿因個人原因不願續訂,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
(1)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2019年的員工,當年工作時間不滿10個月的
(2)累計工作滿2019年不滿20年的員工,當年工作時間不滿9個月的
(3)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當年工作時間不滿8個月的
2、由本公司依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合同期滿雙方不願續訂的,年休假天數按“當年應休年休假天數除以12個月乘以當年工作月數”來確定。
第五、休假原則
1、各部門根據本部門的生產、工作情況對員工年休假進行統籌安排,在不影響生產、工作任務完成的前提下,儘量安排員工休年休假。
2、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過經理辦公會審議同意可以跨一個年度安排,行政管理部勞資備檔。
3、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經過經理辦公會審議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
4、職工所請的事假、病假首先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抵消,年休假抵消完再算餘下的事、病假天數。
5、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原則上不增加人員編制,由各部門自行解決員工休假而產生的頂崗問題。
第六、員工休年休假的審批程序職工年休假必須有年休假條,本部門領導簽字同意後報公司主管領導簽字同意,到行政管理部備檔方可年休。
第七、員工應休而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標準
1、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員工年休假的,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按照員工當年加班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2、公司已安排年休假,員工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作自動放棄年休假,工資報酬為0。
第八、年休假考勤報告制度
1、各部門要加強年休假管理,嚴格考核制度。
2、各部門要在月度考勤表上做好員工當月的年休假記錄,每季度向主管領導報告本部門年休假情況並報行政管理部(勞資)備案。
第九、其他規定
1“累計時間”指的是員工的全部工齡,工齡按個人的工作檔案記錄為準。
2、員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本制度第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具有以下情況的員工不享受探親假:
(1)見習生在見習期內的。
(2)員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雙休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員工的父親或母親和員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員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父親或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公司年休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2
為了維護員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及《員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一、年休假條件及待遇
1、員工在本單位工作轉正後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均享受年休假。
2、員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和福利(含獎金)
第二、年休假天數的確定
1、員工在公司轉正後滿一年的,方可休年休假;員工累計工作滿1至3年的,年休假記為3天;已滿4至6年的,年休假記為5天;;已滿7至2019年的,年休假記為7天;已滿2019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最多不能超過15天。
2、自20xx年1月1日前入職並符合轉正後滿一年的員工,均可享受年休假。正式實行期間,年休假計算按照每年的1月1日開始計算。
3、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國家規定的婚喪假、產假等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員工有如下情形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2019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或請事假累計1個月以上。
第四、員工於當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年休假按以下辦法確定
1、由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合同期滿因個人原因不願續訂,且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2019年的員工,當年工作時間不滿10個月的,不享受年休假:
2、由本公司依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合同期滿雙方不願續訂的,年休假天數按“當年應休年休假天數除以12個月乘以當年工作月數”來確定。
第五、休假原則
1、各部門根據本部門的工作情況對員工年休假進行統籌安排,在不影響工作任務完成的前提下,儘量安排員工休年休假。
2、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員工年休假的,經過公司同意可以在次年度的前3個月內安排,行政部備檔。
3、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經過部門經理、公司領導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
4、員工所請的事假、病假可以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抵消,年休假抵消完可再算餘下的事、病假天數。
5、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原則上不增加人員編制,由各部門自行解決員工休假而產生的頂崗問題。
6、離職再入職員工按照新入職員工標準享受年休假。
第六、員工休年休假的審批程序
1、員工年休假必須有年休假條,員工年休假的必須提前所在部門主管提交申請,經行政部審核及所在部門領導簽字同意後到行政部備檔方可年休;
2、超過2天以上須經所在部門簽字後報公司總經理簽字同意,到行政部備檔方可年休假。員工請年休假需按以下規定提交書面申請。(附表)
3、在同一時間段每個部門請年休假不能超過1人(市場部以各店面為單位),若有特殊情況需申請,應提前向行政部報備,經審核通過方可按照年休假計算。
第七、員工應休而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標準
1、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員工年休假的,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可累計到次年前三個月內休完,此後再因工作原因未能安排休假的,可按照員工當年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2、公司已安排年休假,員工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作自動放棄年休假,工資報酬為0。
第八、年休假考勤報告制度
1、各部門要加強年休假管理,嚴格考核制度。
2、各部門要在月度值班表上做好員工當月的年休假記錄,每季度向主管領導報告本部門年休假情況並報行政部備案。
第九、其他規定
1“累計時間”指的是員工在本公司的全部工齡,工齡按個人在本公司的工作檔案記錄為準。
2、員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本制度第三條規定的情形
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若員工在下一年離職的,將按照員工離職當年事假處理。
第十、本制度不詳盡的地方由公司行政部作出解釋和補充;本制度應與相關的人事管理制度配套實施;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往如有與此制度相牴觸者,以此為準。
公司年休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3
德國帶薪休假制度概況
帶薪假又稱年假,《德國聯邦休假法》第三條規定,員工應享有每年不低於24個工作日的帶薪休假。其中,工作日不含週日和法定節假日。需要注意的是,這項規定是根據每週6天工作制的情況來確定的,對於每週5天工作制的工作,符合法律規定的帶薪休假期應當是每年不低於20個工作日。
每位員工,無論是全職還是兼職,小型工作者或者學生工,只要工作時間滿1個月,都有權享受帶薪休假。
上述關於帶薪假期的規定只是法定最低標準,在個人勞動合同和集體勞動合同中勞資雙方可以商定更多的帶薪休假天數。
休假權
全職員工如何正確行使休假權?
根據《勞動法》規定,全部假期必須在工作至少6月後才能得到批准。如果工作未滿6個月,依法可以申請部分帶薪假期,即每工作滿1個月可以申請1/12 的年假。
原則上試用期員工也依法享有帶薪休假權,但不能申請全部假期,只能根據工作時間申請部分休假。
批假原則
公司批准員工休假的基本原則:
尊重員工意見,並儘量確保假期的連貫性。
員工在申請假期之前也要考慮公司運營情況或部門其他同事的休假情況。
在特殊情況下或有正當理由時,公司可以拒絕員工的休假申請。
優先休假權:
比如一個部門的幾個員工都想在學生暑假期間申請假期,公司會首先考慮有孩子的父母。
有效期
帶薪休假的有效期間:
一般來説,員工當年的帶薪假期應該在本年度休完,最遲不得晚於下一年度的3月31日,特殊情形下可以推遲到下一年度的12月31日。
員工在休假期間生病,不能單獨決定向後順延目前的假期,而需要立即和公司溝通。
在有醫生診斷書的情況下,生病的天數不屬於假期,員工之後還可以申請相應天數的假期。
其他類型員工
其他類型員工的合法休假權:
兼職員工與全職員工享受同樣的休假權利,在行使休假權時也必須遵守與全職員工同樣的法律規定。
迷你工作者和學生工在法律上被視為兼職員工,也依法享受與全職員工同樣的休假權利,在行使休假權時也必須遵守與全職員工同樣的法律規定。
這三類員工享受帶薪假期天數的權利取決於他們每週的工作天數,而不是工作時間。
以每週6天工作制,一年24天帶薪休假日為例,計算結果如下:
上述算法是針對每週工作天數有規則的兼職人員,對於每週工作天數無規則的兼職工作人員,其假期的計算方法如下:
兼職員工的年度帶薪休假天數 = 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年度帶薪休假天數兼職員工年度實際工作的天數/公司年度工作天數
實習生
實習生的休假權利
自願實習的實習生享有法定休假權:
在自願實習的情形下,實習生被依法視為“正常” 僱員,不論其報酬如何,都依法享有休假權利。
原則上,在實習期間對帶薪休假的要求得從至少1個月的實習期限開始。
實習期超過1個月,實習生每月可享受2天的帶薪休假。6個月的實習過程中,累計享受12天的帶薪休假。
義務實習的實習生不享有法定休假權:
如果實習生的實習是學校規定的必修實習,該實習的主要目的是獲得專業知識、技能和經驗,根據法律規定,這類實習生不享有法定的休假權利。
在實踐中,實習生可以與公司就實習的報酬和休假權問題予以溝通,最大限度的爭取個人權益。
公司年休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4
德國員工除了每年規定的法定假期、數十天的帶薪休假,還有最長三年的產假等等。讓我們來看看這些假期具體如何。
法定假期
德國是受影響很大的國家,許多節日都與宗教歷史有關。除了全國規定的法定假期,各聯邦州也有不同的假期。每年德國共有45個節日,其中12個為全國法定假期,其餘的就是各聯邦州單獨的福利了。
帶薪休假
1963年,德國政府就頒佈了《聯邦休假法》。其中規定,休假是每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上至國家元首,下至販夫走卒都有權享受。德國員工的具體假期和各自的工作性質有關,一般至少會有20天到31天。
德國政府一向鼓勵人們帶薪休假,對於自動放棄休假的員工不會給予表揚,更不會給予經濟補償。擁有法律保障和政府的大力推行,帶薪休假制度在德國已深入人心。
生育假/育兒假
準確的説,德國的產假分為女性個人享受的生育假(Mutterschutz),以及父母雙方都可以享受的育兒假(Elternzeit)兩部分。
法定生育假為14周,分為分娩前6周和分娩後8周。如果發生早產或多胞胎情況,分娩後的產假則自動延長至12周。
而最長可休3年的育兒假是父母共同的福利。因為德國人認為,兒童出生的前3年最需要父母的陪伴,所以父母雙方都可以停薪留職,且無須擔心失去工作。
在此期間,父母可以向政府申請育兒假補貼。標準為月收入的65%,最多可領取14個月。
公司年休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5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guizhang/e0nd7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