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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休假管理規章制度(通用3篇)

公司年休假管理規章制度(通用3篇)

公司年休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1

根據勞動法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結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公司年休假管理規章制度(通用3篇)

第一、年休假條件及待遇

1、職工在本單位工作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均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2、員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和福利(含獎金)

第二、年休假天數的確定

1、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2019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2019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2、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2019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累計工作滿2019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四、員工於當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年休假按以下辦法確定

1、由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合同期滿因個人原因不願續訂,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

(1)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2019年的員工,當年工作時間不滿10個月的

(2)累計工作滿2019年不滿20年的員工,當年工作時間不滿9個月的

(3)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當年工作時間不滿8個月的

2、由本公司依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合同期滿雙方不願續訂的,年休假天數按“當年應休年休假天數除以12個月乘以當年工作月數”來確定。

第五、休假原則

1、各部門根據本部門的生產、工作情況對員工年休假進行統籌安排,在不影響生產、工作任務完成的前提下,儘量安排員工休年休假。

2、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過經理辦公會審議同意可以跨一個年度安排,行政管理部勞資備檔。

3、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經過經理辦公會審議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

4、職工所請的事假、病假首先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抵消,年休假抵消完再算餘下的事、病假天數。

5、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原則上不增加人員編制,由各部門自行解決員工休假而產生的頂崗問題。

第六、員工休年休假的審批程序職工年休假必須有年休假條,本部門領導簽字同意後報公司主管領導簽字同意,到行政管理部備檔方可年休。

第七、員工應休而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標準

1、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員工年休假的,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按照員工當年加班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2、公司已安排年休假,員工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作自動放棄年休假,工資報酬為0。

第八、年休假考勤報告制度

1、各部門要加強年休假管理,嚴格考核制度。

2、各部門要在月度考勤表上做好員工當月的年休假記錄,每季度向主管領導報告本部門年休假情況並報行政管理部(勞資)備案。

第九、其他規定

1“累計時間”指的是員工的全部工齡,工齡按個人的工作檔案記錄為準。

2、員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本制度第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具有以下情況的員工不享受探親假:

(1)見習生在見習期內的。

(2)員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雙休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員工的父親或母親和員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員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父親或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公司年休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2

為了維護員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及《員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一、年休假條件及待遇

1、員工在本單位工作轉正後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均享受年休假。

2、員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和福利(含獎金)

第二、年休假天數的確定

1、員工在公司轉正後滿一年的,方可休年休假;員工累計工作滿1至3年的,年休假記為3天;已滿4至6年的,年休假記為5天;;已滿7至2019年的,年休假記為7天;已滿2019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最多不能超過15天。

2、自20xx年1月1日前入職並符合轉正後滿一年的員工,均可享受年休假。正式實行期間,年休假計算按照每年的1月1日開始計算。

3、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國家規定的婚喪假、產假等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員工有如下情形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2019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或請事假累計1個月以上。

第四、員工於當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年休假按以下辦法確定

1、由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合同期滿因個人原因不願續訂,且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2019年的員工,當年工作時間不滿10個月的,不享受年休假:

2、由本公司依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合同期滿雙方不願續訂的,年休假天數按“當年應休年休假天數除以12個月乘以當年工作月數”來確定。

第五、休假原則

1、各部門根據本部門的工作情況對員工年休假進行統籌安排,在不影響工作任務完成的前提下,儘量安排員工休年休假。

2、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員工年休假的,經過公司同意可以在次年度的前3個月內安排,行政部備檔。

3、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經過部門經理、公司領導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

4、員工所請的事假、病假可以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抵消,年休假抵消完可再算餘下的事、病假天數。

5、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原則上不增加人員編制,由各部門自行解決員工休假而產生的頂崗問題。

6、離職再入職員工按照新入職員工標準享受年休假。

第六、員工休年休假的審批程序

1、員工年休假必須有年休假條,員工年休假的必須提前所在部門主管提交申請,經行政部審核及所在部門領導簽字同意後到行政部備檔方可年休;

2、超過2天以上須經所在部門簽字後報公司總經理簽字同意,到行政部備檔方可年休假。員工請年休假需按以下規定提交書面申請。(附表)

3、在同一時間段每個部門請年休假不能超過1人(市場部以各店面為單位),若有特殊情況需申請,應提前向行政部報備,經審核通過方可按照年休假計算。

第七、員工應休而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標準

1、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員工年休假的,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可累計到次年前三個月內休完,此後再因工作原因未能安排休假的,可按照員工當年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2、公司已安排年休假,員工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作自動放棄年休假,工資報酬為0。

第八、年休假考勤報告制度

1、各部門要加強年休假管理,嚴格考核制度。

2、各部門要在月度值班表上做好員工當月的年休假記錄,每季度向主管領導報告本部門年休假情況並報行政部備案。

第九、其他規定

1“累計時間”指的是員工在本公司的全部工齡,工齡按個人在本公司的工作檔案記錄為準。

2、員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本制度第三條規定的情形

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若員工在下一年離職的,將按照員工離職當年事假處理。

第十、本制度不詳盡的地方由公司行政部作出解釋和補充;本制度應與相關的人事管理制度配套實施;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往如有與此制度相牴觸者,以此為準。

公司年休假管理規章制度 篇3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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