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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休假管理規定製度

各種休假管理規定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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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休假管理規定製度

一.探親假

(一)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已轉正)與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節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每年30天。職工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親假期,每年20天(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婆),每年按規定給與報銷路費一次,二年中另一次探親假期需自籌調休解決。職工與父母一方能夠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及喪偶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親假一次,假期為20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親,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cnfla文章-cnfla幫您找文章]

(二)職工探親原則上一次休完。特殊情況經領導批准分兩次休完的,只報銷一次往返路費。

(三)職工配偶是軍隊幹部的,軍隊幹部一方如果已經利用年休假探親,職工一方因特殊情況需要再到部隊探親時,經批准,可給假一次,假期最多不超過30天。假期工資照發,往返路費本人自理;軍隊幹部一方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和職工一方團聚的,職工一方可按探親規定享受休假和報銷往返路費。

(四)職工學徒、見習、試用期間不享受探親假(轉正定級時間在下半年的,當年不享受探親假)。

(五)女職工到配偶地點生育,享受生產假,不享受當年探親假,路費可按探親規定報銷一次。

(六)職工的配偶與職工的父母同居一地的,可在探望配偶時,同時探望父母親。不再另給探望父母家。

(七)職工在探親期間,往返旅途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的,因持當地交通部門證明,向人事科申報

(八)在3月底以前結婚的職工,可享受當年度探望配偶假;當年已享受探望父母假的,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假;病事假累計3個月,當年不能再享受任何探親假。

(九)“五。一”、國慶、元旦、春節假(法定假)不包括在探親假之內。

二.病假

(一)工作人員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須持本院保健醫生的診斷證明,經所在科室同意方可休息。非保健醫生開的病假條一律無效。

(二)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間請病、事假,相應延長見習期。

(三)凡探親、事假、工休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診的職工,因持當地醫院出示的證明、病歷、化驗單到保健科換病假條辦理手續,否則一律按曠工對待,不給報銷醫藥費。

(四)工作人員病癒要求恢復工作,需經副主任醫師以上專家出具證明和醫務科審批,確實可以恢復工作的方可復工。但復工後,不能勝任工作又請病假的,則應將其復工前後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調入醫院連續工作不滿一年即請病假(一個月以上)者,扣發全部工資、津貼及一切福利待遇。

(五)關於病假期間的待遇,按國務院國發(81)52號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休期間的生活待遇的規定》執行。

三.事假

職工個人事情儘量利用工休假和節假日處理,一般不準請事假。因事必須請假者,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嚴格執行審批權限,3天以下由科主任批准,分別報醫務科護理部同意,人事科備案,3天以上由科室報醫務科、護理部同意,人事科批准。科主任、護士長請事假需經分管院長批准,硬功外出或病休要告訴主管職能科室,以便安排工作。除特殊情況,電話請假、捎口信、捎假條及信件請假續假,一律無效,如缺勤按曠工處理。事假期間的待遇按本院規定執行。翌年內病史假累計超過6個月的,扣除工齡一年。

四.產假、婚假、節育手術假,均按省“計劃生育條例”執行,由保健科同意,原計生辦審批,人事科備查。

五.喪假

工作人員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給喪假3天,岳父、岳母、公婆,給喪假1天,超過3天按事假對待。父母、配偶、子女在外地死亡,路程所需時間不計在喪假之內。

六.工傷職工因工負傷,因根據勞動部門有關規定,經技術委員會討論鑑定。確認為工傷後,寫出書面材料,按有關工傷規定享受假期工資和福利待遇。

七.職工公休假規定

1.從工作第二年起,不滿六年的職工,每年可休假5天;滿六年不滿十六年的,休假10天;滿六年不滿二十六年的,休假15天;二十六年以上,休假20天。

2.假期包括星期日,不包括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節、假日。

3.職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不發保健費。

4.職工休假應在本單位工作不受影響的情況下安排,由本人首先向所在科室提出書面申請,科室提出意見,報院人事科批准後再作具體安排。職工休假期間如需外出,應向所在科室説明去向。

5.未經批准,擅自休假或休假期滿逾期不歸者,按無故曠工處理。

6.各科室每月應將各種休假憑據,同科室考勤一齊月底前報人事科。如發現不安報批程序擅自安排休假者,扣罰該部門科室負責人及負責考勤人員當月獎金。

7.當年工休假原則上當年休,不提休、不補休。如確應工作需要,該年度不能安排工休假的,由所在科室負責向人事科寫出書面報告,經分管院長同意,給於適當經濟補貼。

8.有以下幾種情況之一者不安排當年工休假:

(1)當年病、事假或療養時間累計超過30天;

(2)當年已享受寒、暑假待遇者;

(3)當年在其他單位已享受工休假者;

(4)當年6月底新調入者;

9.工休假不得相互轉接。

標籤: 休假 制度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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