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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人員工作交接制度(精選7篇)

財務人員工作交接制度(精選7篇)

財務人員工作交接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財務人員工作交接制度(精選7篇)

第一條財務部是負責學校各社團財務資金使用及管理的部門,本部門以“服務社團,量入為出,合理使用,廉潔奉公”為工作宗旨,一切工作服務於社團並且充分維護社團各會員的利益。

第二條社聯財務部管理的指導思想:在院團委的領導下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度,執行社聯有關的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正確處理社聯與各社團的關係,為社聯和各社團活動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條社聯財務部基本任務:做好各項財務收支計劃,核算,預支,分析和審核及報賬工作,建立基本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及時,準確,全面,真實地反映社聯內部及屬下各社團的'財務狀況和活動財務狀況。依照章程合理地使用資金,促進增收節支,監督執行社聯章程、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促進社聯及屬下所有社團各項資產的有效利用,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對社團經濟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第二章工作細則

第四條協調好本部門與社團之間的關係,對於社團反映的問題及時上報,使之得到妥善的解決。

第五條財務職責: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交主席團審議,負責聯合會日常財務的收支,檢查社團日常收支狀況;籌集、創設、管理社團獎勵基金;對外辦理社會贊助手續。

第六條財務部成員工作任務::

1、熟悉各社團財務工作和財務負責人.。

2、積極主動配合各部門工作,服從上級調配。

3、服從社團聯合會管理條例,有明確的紀律觀念,例會、簽到必須到場。

4、有嚴謹的工作作風和正確的工作態度,以飽滿熱情的心態對待財務工作。

5、公平、公正、透明、不以公報私、實事求是、嚴格把關,搞好財務督促工作。

6、有創新意識,對財務工作要不斷改進,使財務機制更加完善。

第七條日常工作::

1、協調好各社團財務工作。

2、做好各社團的預支申請,審核,報賬等工作。

3、財務審核:對會員投訴較多或有財務不清的社團進行財務抽查,並做好登記,並把涉及的相關人員報主席團和校團委請求處理。

4、定期針對各社團上交的財務報表進行做賬。每個學期期末進行財務總核算。

第三章經濟支配管理

第八條各社團需要支出50元以上費用前,應先向財務部提出申請,經財務部進行可行性分析後,方可支出,否則不予報銷。

第九條收支嚴格進行書面登記,並保留詳細的清單和發票(正規發票),憑據作帳,做到帳目明確,清晰,無誤。

第十條節約各社團的資金,提高經費的利用價值,避免不必要的開支。做到專項資金專項使用。

第十一條嚴格遵守財務報銷和資金申請的手續制度。

第十二條每次活動的資金預算方案經主席審批後,應交到財務部存檔備案。

第十三條每次活動結束後,各部門應儘快把發票交到財務部。財務部應及時對該次活動的收支情況進行整理,報帳和總結。

第四章例會制度

第十四條每週部門定期舉行一次例會,任何人不得無故缺席。

第十五條每次例會必須考勤簽到,若有不到者處理辦法參考部門考勤制度。

第十六條會議主要進行每週工作總結,部長傳達上級指示和新的任務,具體安排部門工作和具體活動的人員工作。

第十七條在工作處理中有任何的問題和疑問可及時提出,共同解決。

第十八條若有緊急情況,可由部長或副部長臨時召開。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社團聯合會財務部對此制度有最終解釋權。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各社團對財務部管理制度有任何不滿或意可以書面形式交社聯辦公室,經社聯主席團和財務部共同商討,達成性意見後予以修改。

財務人員工作交接制度 篇2

1、制定的目的:

本着精細化管理的原則,從加強集團財務管理的角度出發。為規範財務人員的工作交接流程、明確交接內容及交接雙方的責任義務,確保公司各項財務工作的連續性,安全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xx集團全體財務人員工作調動、變動崗位或者因故離職(包括實習生)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財務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並按規定處理善後事宜。沒有辦清交接手續不得調動或者離職,否則監交人和部門領導均負有連帶責任。

3、財務工作交接的條件

(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情況):發生以下變動情況時,應辦理財務工作交接,並按照規定履行財務工作交接手續。

3.1企業內部調離財務工作崗位或離職。在企業內部調離財務工作崗位,是指財務人員離開財務工作崗位而在本企業從事非財務工作崗位的工作;離職,財務人員自動辭職或因其他原因而離開公司。

3.2財務工作崗位變動。財務工作崗位變動:將財務人員從該財務工作崗位調任其他財務工作崗位;將該財務工作崗位的部分工作內容移交給其他財務人員。

3.3因病或其他原因臨時離崗預計超過一個季度才能恢復工作。

3.4企業撤銷、合併、分立和改變隸屬關係的。

4、會計交接基準日和會計責任的劃分與承擔

4.1接替人員到任開始接管移交人員會計崗位之日為會計交接基準日。

4.2移交人員負責會計交接基準日之前已受理會計事項的處理,接替人員負責會計交接基準日之前移交人員未了的和會計交接基準日之後發生的會計事項的處理。

4.3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5、交接程序

5.1移交人員職責

財務人員在辦理財務工作交接前,必須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對於未盡事宜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説明材料。

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財務分析、印章、現金、支票簿、有價證券、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使用的相關財務電算化軟件及密碼;税務申報軟件及網銀等的密碼、數據盤的相關資料、實物;財務人員建立的電子文檔及文檔密碼等。

應將工作計劃、崗位職責、本崗操作手冊、本崗的'財務制度、本崗的績效合同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並移交電子文檔。

經理級以上人員(包括經理)移交時,應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的財務收支和財務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寫出書面材料。

5.2交接雙方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移交清冊列明的內容逐項進行交接,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不得短缺。制定現金盤點表,接替人員如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移交之前負責查清處理。

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説明,由移交人負責。並保留對其的追訴權。

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要與總賬有關賬户的餘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餘額較大的往來賬户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有定期對賬資料要交接清楚)。

列出交接清單。並由接管人員及時更換印鑑手續。

檢查電子核算數據是否能正常運行,確認有關數據是否正確無誤。

移交人員有責任解答接替人員對有關交接事項提出的質疑,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藉故推延不移交。同樣,接替人員也不得以任何藉口推諉不接替。

在不能滿頁打印時不可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應將賬頁打印並裝訂成冊再進行交接。

5.3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時,必須有專人負責監交,以保證交接工作的順利進行。

應當由部門主管監交。

應當由部門經理監交。

應當由財務總監監交。

應當由財務副總裁監交。

應當由企業負責人監接。

5.4交接後的有關事宜

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及需要説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財務人員工作交接制度 篇3

第一條為加強對會計人員的管理,保證會計工作的有效性和保持工作的連續性,依據《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會計工作交接是指會計人員崗位調整、調動或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負責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

第三條會計人員在沒有辦清交接手續前,不得調整崗位、調動或者離職。

第四條會計人員在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清理完畢未了的會計事項:

(一)已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二)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三)整理應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説明等。

(四)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現金、有價證券、印章以及其他會計用品等。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應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五)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特別説明。

第五條交接雙方要按照移交清冊列明的內容逐項移交和接交。

第六條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時,要有專人負責監交,以保證交接工作的順利進行。

(一)科室內部工作調整時,由科室主管負責監交。

(二)不同科室人員變動時,由交接雙方科室主管負責監交。

(三)科室主管工作變動時,由分管處領導負責監交。

(四)會計機構負責人發生變動時,由分管校領導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第七條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或重新恢復工作,或移交人員因故不能移交工作時,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辦公室負責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代理,辦理交接手續。

第八條交接工作結束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以明確責任。移交清冊由交接雙方及財務管理辦公室各執一份,以供備查。

第九條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薄、會計報表、各種印章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本辦法由處務會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財務人員工作交接制度 篇4

目的

為了規範財務人員的管理,確保財務人員變動崗位時,區分崗位變動前後崗位責任人的責任,確保會計工作的前後銜接,防止賬目不清、責任不清等混亂現象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範圍

適用於所有財務人員。

職責

1、移交人責任:

編制《交接清單》,並按照《交接清單》逐項移交。

負責整理管理範圍內的工作各種資產、文檔資料,保證其完整性和真實性。

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關係,準備移交。

2、接收人責任:

檢查交接人的各種資產、文檔資料並與移交清單相符。

對於重要的文件、資料、資產與實物確保真實無誤。

熟悉工作的各項流程和運作。

3、監交人的責任:

審核交接的各類資產、文檔資料、實物。

及時發現問題並協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擬定處理方案上報主管。

工作交接要求

①移交人必須處理善後事宜,與接收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否則,一律不得轉崗離崗離職。

②財務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崗位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逐項移交清楚,接收人應全面接管移交工作,並認真接辦移交的未了事項,移交過程中,如發現原經管的財務人員業務有違反會計制度、財經紀律等問題,應停止交接,接收人員應馬上向主管領導報告。

③接收人員到任開始接管移交人員會計崗位之時為會計交接基準時點。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崗位任職期內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責任。

④財務人員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到職工作的,財務主管人員或直屬上級領導必須指定人員接替或代理,做好銜接工作。

⑤公司關停、並轉、撤消時,應安排必需的財務人員,辦理善後工作,未移交前不得離職。

工作交接內容

①印章類:財務專用章及用印記錄,發票專用章、法人名章等。

②票據類:未使用的空白票據(銀行匯票、支票、收款收據、結算憑證等)、已使用過的存根、票據領購發放登記簿等。

③發票類:普通發票,增值税進、銷項發票、電子發票等。

④資料類:銀行開户登記、銀行印鑑卡、銀行對賬單,報税資料,各類盤點表(現金,固定資產,存貨等),發票領用薄等

⑤報表報告類:審計報告,税務申報表、彙算清繳報表、各項報表電子檔,董事會決議,借款合同等。

⑥內部報表報告類:管理報表、財務報表、預算報表、分析報表等。

⑦電子作業類:網上業務工作的登錄賬號及密碼,U盾,拷貝的數據硬盤等。

⑧會計憑證及其他會計資料。

工作交接程序

1、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①按崗位職責逐項整理應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②已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編制憑證的,應填制完畢。

③核實所有內外往來的賬目及資產物資賬,並儘可能處理結清,處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④編制交接清單,交接清單包括: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項目,交接內容,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交接清單頁數以及需要説明的問題和意見等。交接內容要詳細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會計用品等內容。

⑤從事網上業務工作的,需移交登記賬號及密碼、拷貝的數據硬盤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以及崗位所需聯繫人員,資料完成遞交日期等內容。

2、移交點收

①現金依財務系統賬面記錄餘額進行當麪點交,不得短缺,接收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②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財務系統賬面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賬面餘額交接。會計憑證、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交接清單中加以説明,由移交人負責。

③銀行存款賬户餘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户餘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户的餘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餘額較大的往來賬户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④財務專用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U盾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清點清楚,與登記簿相符。

3、對於電子數據要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①財務負責人(各級財務主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對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②涉及與外部溝通的崗位,移交人必須帶領接收人與外部聯繫人見面説明或向接收人移交外部聯繫人資料。

4、專人負責監交

①一般財務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其部門財務主管監交。

②公司財務部主管辦理交接手續,由相應財務本部主管監交。

③財務本部經理辦理交接手續,由其相應財務本部主管監交。

④財務本部主管辦理交接,由總經理監交。

⑤交接清單應當經過監交人員審查和簽名、蓋章,作為交接雙方明確責任的證件。

交接後的有關事宜

①財務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交接清單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在交接清單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交接清單頁數以及需要説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②交接清單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各執一份。

③交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如果當期可以處理,由移交人處理完畢後交接,如果沒有及時處理,由移交人承擔全部責任損失。

④對於交接過程中發現問題,短時間不能處理完畢的,監交人應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訂處理意見及時上報主管部門和領導。

⑤正常的工作任務需要跨期執行的(如賬務上的收繳等),由移交人協助接收人熟悉各種工作關係,交接後由接收人負責繼續處理。如果造成損失,由接收人全額承擔責任損失。

⑥如果移交人故意隱瞞問題,則必須承擔全部責任損失。

本制度自簽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財務部。

財務人員工作交接制度 篇5

一.財務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應按照《會計法》的規定,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財務工作全部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二.財務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財務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所交工作。

三.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財務憑證,應當填制完畢,尚未登記帳目的,應當登記完畢,保證帳帳相符、帳實相符,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同時填寫好“帳簿經管人員一覽表”。

四.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財務憑證、財務帳簿、財務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票據、文件、其他財務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財務軟件、財務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材料、實物等內容。

五.財務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員負責監交。一般財務人員交接,由財務主管人員監交;財務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監交,必要時應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六.移交人員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收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交接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説明的問題和意見等。移交清冊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七.財務移交時,還必須將單位財務重要事項等,向接收人詳細介紹,對未了事項,應當寫書面材料。

八.接收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財務帳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以保持財務記錄的連續性。

九.辦理交接時,對於財務憑證和有關資料以及庫存現金、票據等,移交人不得封包移交,接辦人不得封包接收和保管。

十.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財務憑證、財務帳簿、財務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責任。

財務人員工作交接制度 篇6

1、以身作則,帶領轄下員工嚴格執行《員工守則》和各項規章制度。

2、每天檢查所屬員工出勤考核和登記工作。

3、對所屬員工進行培訓,每季度對員工進行業務考核一次,並對考核試作評估。

4、每月兩次組織員工進行政治學習和業務學習,瞭解所轄員工的思想、生活動態和業務熟練程度。

5、督促和檢查員工對現金管理制度、銀行信用卡使用的.規定、帳單及發票管理規定的情況。

6、檢查各旅行社、團、合約單位,公司長包房,各記帳單位的帳務結算是否正確,及時並督促員工對應收款及時追收入庫。

7、督促夜間稽核及時完成數字平衡,並做當天營業報表。

8、督促各收款員的現金,票證及時交做,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各收款人員的業務週轉金。

9、督促和教育所轄員工愛護和正確使用各種機動機械設備,如電腦、打字機、計算器,保證各項設備的正常運轉。

10、接受和處理客人投訴,並記錄,向經理彙報。

11、每天上班必須先檢查POS機各收銀點的電腦,稽核報告,對稽核報告中需要進行處理的內容及時作出處理和向經理報告。

財務人員工作交接制度 篇7

目的範圍:

為了保持財務工作的延續性和傳承,特制定本制度;

程序要求:

1.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

2.會計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移交清楚。接替人員必須認真接管移交的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移交後,如發現原經管的會計業務有違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等問題,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3.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3.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憑證的,應填制完畢;

3.2移交會計人員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按《會計人員交接清單》要求對移交的憑證、賬表、公章、現金、支票簿告示文件、資料、未了事項和其他物品的交接內容進行按規定填寫;

3.3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員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財務主管監交;財務部負責人交接,由總經理監交,必要時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3.4移交人員要按照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3.5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賬簿餘額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賬簿餘額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要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3.6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銀行存款賬户餘額要與對賬單核對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務的明細賬户餘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户的餘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賬户的餘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3.7移交人經管的公章和其他實物,也必須交接清楚。

4.財會主管人員移交時,還要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寫出書面材料;

5.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會計人員交接清單》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在《會計人員交接清單》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人員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單頁數以及需要説明的問和意見等。移交清單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6.接替人員應繼續使用原來的賬簿,不得自行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7.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時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職工作的,財務部負責人或總經理指定人員接替或代理;

8.部門撤銷或合併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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