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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旅遊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江蘇省旅遊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推動我省旅遊業發展,將旅遊業培育成為江蘇國民經濟的戰略性支柱產業,實現旅遊大省向旅遊強省的跨越,制定了江蘇省旅遊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閲讀與收藏。

江蘇省旅遊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江蘇省旅遊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省旅遊業發展,將旅遊業培育成為江蘇國民經濟的戰略性支柱產業,實現旅遊大省向旅遊強省的跨越,根據《江蘇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發展旅遊業的意見》(蘇政發[20xx]69號)的規定,省財政設立省級旅遊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為加強引導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引導資金每年由省財政預算安排,省財政廳和省旅遊局共同管理。

省旅遊局負責組織引導資金項目申報,會同省財政廳審查確定補助項目及資金,負責項目的跟蹤管理和監督檢查。

省財政廳負責引導資金預算安排,參與項目的組織管理,審核撥付項目資金,組織項目資金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三條 引導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當圍繞國家和省旅遊工作部署,符合全省旅遊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堅持“突出重點、注重引導、公正公開、嚴格監管”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的高效、安全和規範。

第二章支持形式和範圍

第四條 引導資金使用分為直接補助、以獎代補兩種形式。

(一)直接補助。主要用於完善城鄉旅遊公共服務、旅遊公共設施建設、旅遊信息化建設,省級旅遊度假(實驗)區建設;支持整合全省旅遊宣傳資源,支持旅遊企業參加旅遊推介活動,支持開展旅遊節慶和推介活動;旅遊商品研發、設計和生產,旅遊商品研發和銷售平台建設;旅遊人才培養和旅遊教育事業發展。

(二)以獎代補。主要用於區域和重點項目的旅遊發展建設規劃編制;旅遊企業(集團)上市;江蘇旅遊精品和新品線路開發、設計;旅行社組織、接待遊客等獎勵。

第五條 引導資金主要用於支持旅遊公共產品的提供、旅遊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和整體旅遊形象宣傳,具體包括:

(一)支持建設和完善城鄉旅遊公共服務體系。主要用於:

1.完善城鄉旅遊公共服務體系。補助對象是:根據省旅遊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在市、縣、重點城鎮(村)和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碼頭、高速公路服務區、商業中心、旅遊經營場所等新建立的旅遊信息諮詢中心(點)、旅遊救助、旅遊消費權益保護、旅遊突發事件應急和旅遊志願服務系統等。

2.旅遊公共設施建設。補助對象是:根據省旅遊主管部門統一規劃、部署的在各省轄市、縣(市、區)主要道路設置的A級景區及鄉村旅遊點新建設的、符合《長江三角洲旅遊景區(點)道路交通指引標誌設置規範》的景區標識指引牌、道路交通標識指引系統以及在旅遊景區、鄉村旅遊點、工業旅遊點、自駕遊基地新建設的遊客服務中心、景區遊步道、停車場、垃圾收集容器、轉運站(房)、廁所、節能減排設施、供排水系統等。

3.旅遊信息化建設。補助對象是:根據省旅遊主管部門統一規劃的,由景區、旅行社和住宿餐飲業合作建立的電子信息網絡、旅遊在線服務、旅遊公共服務資訊平台等。

4.區域和重點項目的旅遊發展建設規劃編制。獎勵對象是:經省旅遊主管部門組織評審、遴選出的,對區域旅遊發展具有指導意義、可操作性強、能產生顯著帶動作用的優秀規劃。

5.省級旅遊度假(實驗)區建設。補助對象是:省級旅遊度假(實驗)區啟動階段實施的遊客諮詢服務、旅遊交通換乘、環境衞生管理、智能安保監控等。

(二)支持建立旅遊整體促銷機制。主要用於:

1.整合全省旅遊宣傳資源,增強媒體宣傳效果。省級旅遊主管部門根據宣傳全省旅遊整體形象和產品的需要,通過省級及以上電視台、電台、報刊、網絡,重點客源地媒體、户內外媒體,業內專業媒體等投放的宣傳廣告,根據部門預算管理要求列支。對經省級旅遊、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市縣旅遊部門和旅遊企業在省級及以上媒體投放的旅遊宣傳廣告(包括視頻、文字、圖片、線路和產品宣傳、欄目合辦等),在其畫面或文案中醒目顯示或標註江蘇旅遊宣傳口號和江蘇旅遊標識的,由省財政按其年度廣告總投入的一定比例予以補助。

2.旅遊企業參加旅遊推介活動。省級旅遊主管部門組織、參加的全國旅遊交易會、境內外促銷活動費用,根據實際需要及部門預算管理要求列支。鼓勵旅遊企業參加國家旅遊局或國際重要旅遊組織舉辦的各種旅遊展覽、推介活動,對其發生的展台費用,由省財政按其實際發生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

3.開發、設計江蘇旅遊精品和新品線路。省級旅遊主管部門邀請客源地旅行商和媒體實地來江蘇考察,共同研發(開發)旅遊新線路、新產品以及針對客源市場開展市場調研、形象策劃、產品促銷等發生的費用,根據實際需要及部門預算管理要求列支。對省內外旅行商設計、開發並已進入客源市場銷售,效果顯著的旅遊精品和新品線路,經省級旅遊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後,由省財政給予適當獎勵。

4.開展旅遊節慶和推介活動。對於省旅遊局主辦或與各市、縣(市)政府聯合主辦的節慶和主題推介活動,省財政承擔部分費用;對於各類具有地方特色的節慶和主題推介活動,根據其活動規模和影響程度等,由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三)支持旅遊商品研發和銷售。主要用於:

1.旅遊商品研發、設計和生產。對由省級旅遊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舉辦的效果明顯、影響較大的旅遊商品創意大賽所需經費,由省財政予以支持。

2.建設旅遊商品研發和銷售平台。對新建立的大型、綜合性旅遊商品購物市場(中心)、旅遊購物特色街區、集散地、旅遊商品一條街等給予適當補助。

(四)完善旅行社獎勵制度。

1.對向我省輸送境外遊客的境外、省外旅行社(公司)和接待境外遊客的省內旅行社(公司),由省財政分別按3元/人天的標準予以獎勵;對向我省輸送省外遊客的省外旅行社和接待省外遊客的省內旅行社(公司),由省財政分別按0.5元/人天的標準予以獎勵。

輸送和接待的客源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境外或省外遊客。

(2)必須是由省內旅行社接待的遊客。

(3)遊客必須在江蘇境內過夜,過一夜算一天,以此類推。

2.對各旅行社年接待遊客總量超過上年的,在原獎勵基礎上,其超出部分,再按境外5元/人天、省外1元/人天的標準由省財政予以獎勵。對各旅行社年度納税額增長20%以上的,由省財政給予適當獎勵。

3.對旅行社開展的包機、專列、郵輪等旅遊業務,由省財政按抵達的架(列、航)次給予適當獎勵。

(五)支持旅遊企業(集團)上市。對成功上市的旅遊企業,省財政按其實際發生上市費用的10%(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給予適當補助。

(六)支持旅遊人才培養和教育事業發展。主要用於:

1.旅遊教育事業發展。支持南京旅遊職業學院加強辦學條件建設,省財政對南京旅遊職業學院建設按其發展規劃安排一定數額的專項資金。

2.旅遊職業教育發展。省財政對省級旅遊主管部門組織的全省範圍的旅遊高級管理人員職業培訓所發生的費用按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對於省級旅遊主管部門組織舉辦的具有較大規模和影響的技能大賽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章 報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申報引導資金的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項目的主體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完善的經營管理機制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規範,企業資產及經營狀況良好,註冊資本50萬元以上,項目總投資額300萬元以上,資產負債率低於60%。申報引導資金的旅行社必須年接待或者輸送境外遊客10,000人天以上或接待或者輸送省外遊客100,000人天以上。

(二)申報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省、市、縣旅遊發展規劃。

(三)申報項目必須具有良好的資源、環境基礎和市場前景。項目完成後,能明顯提高本地區(景區)的旅遊吸引力,或者能帶動周邊農民致富。

(四)實施程序完整,建設條件具備。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獲批准,土地、環評、拆遷安置等建設條件已經完成。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予安排引導資金:

(一)申請單位因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未滿2年的;

(二)申請單位違反有關規定,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三)違反《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級政府63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被禁止申報專項資金項目的。

第八條 引導資金項目申報程序:

(一)申請引導資金的項目單位,每年2月底前向同級市、縣(市)旅遊、財政部門申報。各市、縣(市)旅遊、財政部門對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格、申報材料等進行審查後,對符合要求的項目,於每年3月底前聯合出具推薦意見,行文上報省旅遊局、省財政廳。申報單位應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公共設施建設補助的旅遊景區,須提交:

(1)項目單位的申請報告書,以及法人證書、營業執照、項目實施進度安排説明、項目預算(決算)支出明細情況表等;

(2)項目批文、規範的項目可行性報告;

(3)項目單位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銀行貸款證明以及報表附註説明等(複印件);

(4)其他相關材料。

2.申請公共設施建設補助的鄉村旅遊點、工業旅遊點、自駕遊基地,須提交:

(1)項目單位的申請報告書,包括法人證書、營業執照、項目實施進度安排説明、項目預算(決算)支出明細情況表;

(2)項目帶動情況説明,包括新增就業崗位、直接用工數、間接用工數,帶動產品銷售額等;

(3)其他相關材料。

3.申請整體旅遊形象宣傳補助的旅遊單位,須提交:

(1)項目單位的申請報告書,及法人證書、營業執照、項目實施進度安排説明、項目預算(決算)支出明細情況表等;

(2)發佈載體(地點)、發佈期(時段)、發佈頻次(塊數、版數)及單價、合同總價;

(3)廣告合同複印件,廣告代理方營業執照複印件,媒體代理證複印件;

(4)發佈廣告的圖案、文案樣稿或視頻的電子版文件。

4.申請遊客獎勵的旅行社、旅遊包機、專列、郵輪,須提交:

(1)項目單位的申請報告書;

(2)接待境外團隊的團隊確認書、團隊名單表、團隊行程表、酒店(景區、旅遊汽車公司)確認書;

(3)接待省外遊客團隊的行程表、任務單、景點門票和酒店住宿的發票;

5.其他符合引導資金支持範圍的各類項目,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經同級旅遊、財政部門審核後按規定程序報送。

(二)省財政廳、省旅遊局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綜合評審,並組織中介機構對項目申報資料進行檢查。

(三)經審定的項目,由省財政廳、省旅遊局實行網上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省財政廳於每年6月底前撥付資金。

第四章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九條 申請引導資金的項目單位應誠實守信,如實報送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騙取、套取引導資金。負責審核的各級旅遊、財政部門要嚴格審核程序,對不完整的申報材料要退回重報或補報,對有疑問的申報材料要認真查實,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不予報送。

第十條 建立項目全過程監管制度。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旅遊部門,要切實加強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管理,跟蹤瞭解引導資金項目執行、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情況,確保項目順利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條 對未按規定組織項目實施、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擠佔項目資金的行為,省財政廳、省旅遊局視情況有權終止項目、追回引導資金,該項目單位在3年內不得再向財政、旅遊部門申報引導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省旅遊局應採取不定期抽查和每年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旅遊引導資金申報、審核和結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比例不低於上年獲得支持項目數的30%。

第十三條 建立引導資金績效評價制度。每年年度終了後,省財政廳、省旅遊局依據《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辦法》的規定,對旅遊引導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安排下一年度引導資金的依據。

第五章附 則

第十四條 有條件的市、縣(市)可參照本辦法規定,制定本地區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xx年6月10日起實施。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旅遊局《關於印發〈江蘇省省級現代服務業(旅遊產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財外金[20xx]14號)、江蘇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蘇省省級旅遊促銷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財規[20xx]2號)、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旅遊局《關於印發〈江蘇省入境旅遊貢獻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蘇財外金[20xx]16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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