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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安徽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範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根據《安徽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214號),制定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閲讀下文!

安徽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20xx年最新安徽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根據《安徽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21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行為。

(一)無償轉讓,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以無償的方式變更資產佔有、使用權的行為。包括:

1、資產在本部門內部上下級或同級之間調撥;

2、跨部門、跨地區和跨級次的資產劃轉;

3、因分立、合併、撤銷而發生的資產移交;

4、因隸屬關係改變而發生的資產上劃或下劃;

5、經國家或省級有關部門因特殊事由批准的資產調撥;

6、對外捐贈。

(二)出售,是指以有償的方式變更資產所有權或佔有、使用權的行為。

(三)置換,是指以非貨幣性交易的方式變更資產的所有權或佔有、使用權的行為。

(四)報損,是指發生的存貨損失以及各項資產的非正常損失等,按有關規定進行產權註銷的行為。

(五)報廢,是指經有關部門科學鑑定或按有關規定,對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註銷的行為。

(六)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是指對按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規定確認的貨幣資產損失、壞賬損失、對外投資或擔保(抵押)損失等的核銷。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範圍主要包括:

(一)閒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並經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併、撤銷、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佔有、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經省政府批准,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使用省財政資金臨時購置的在會議或活動結束時需要處置的資產;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係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後予以處置;被設置為擔保物的國有資產處置,應當符合《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省財政廳按以下權限審批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具體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築物的處置;

(二)單筆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

(三)單位原值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或批量原值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資產的處置;

(四)省財政廳認為應該報省政府審批的重大資產處置,由省財政廳審核後報省政府審批。

第七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按以下權限審批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含部門本級)國有資產處置事項,具體包括:

(一)單筆在5萬元以下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審批;

(二)單位原值在20萬元以下(不含土地、房屋建築物)或批量原值50萬元以下資產的處置審批。

第八條 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國有資產處置由主管部門根據本部門實際,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在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權限範圍內授權所屬下一級部門的審批權限,並將相關材料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九條 省財政廳或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覆文件,是行政事業單位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進行財務處理的原始憑證,也是辦理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和安排資產配置預算的依據。

資產處置中涉及預算、財務與會計事項的,按照現行預算、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進行國有資產處置時,應當履行內部申報程序,由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鑑定,形成單位申報意見,附送相關材料,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履行報批手續。

未經批准,行政事業單位不得自行處置國有資產,也不得擅自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應報財政部門審批的國有資產,須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報。行政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提交資產處置申請,填報《安徽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見附表),並提供有關材料。

(二)審核。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申請處置材料進行合規性、真實性及必要性審核後,報送省財政廳審批。

(三)審批。省財政廳對主管部門轉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批覆或報省政府審批。

(四)評估。行政事業單位根據省財政廳的批覆,對屬於《安徽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情形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應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申報處置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省財政廳備案。對經省政府批准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評估報告報省財政廳核准。

(五)處置。行政事業單位對申報處置的國有資產進行處置。在處置過程中取得的收入,應及時上繳政府非税收入匯繳結算户。

(六)調賬。行政事業單位在資產處置完畢後,應及時進行賬務處理,以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處置權限內的國有資產,可參照前款程序辦理。主管部門應在年底將批覆文件集中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提交處置申請時,除須提供資產處置申請文件、《安徽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資產價值憑證(如購買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帳憑證、加蓋公章的固定資產卡片複印件等)以及固定資產產權證明外,根據不同情況還應提供以下相關資料:

(一)無償轉讓

1、無償轉讓協議;

2、無償轉讓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等清單;

3、因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併、撤銷、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處置資產的,須提供分立、合併、撤銷、隸屬關係改變的批文;

4、其他相關資料。

(二)出售、置換

1、資產出售方案或置換協議;

2、申報資產置換時需提供對方單位及置入資產的基本情況説明;

3、出售、置換資產名稱、數量、規格、單價等清單;

4、其他相關資料。

(三)報損、報廢

1、行政事業單位關於報損、報廢資產情況的專題説明;

2、報損、報廢資產價值清單;

3、按國家規定提供技術鑑定意見。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資產核銷手續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覆文件、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雙方簽定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特定事項的證明材料。因盤虧資產,應提供對責任者的處理文件;失竊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造成的資產損失,應提供公安等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涉及保險索賠的還應提供保險公司的理賠憑證及保險理賠情況説明;

5、其他相關資料。

(四)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

1、行政事業單位關於貨幣性資產損失形成情況説明;

2、股權(或債權)投資或擔保(抵押)憑證;

3、法院判決書、破產公告、債務人失蹤(或死亡)證明或破產清算清償文件、註銷工商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和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文件等;

4、其他相關資料。

(五) 對涉及國家安全和祕密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按有關規定執行,並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採取招標投標、拍賣或協議轉讓等方式處置。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的價格,不得低於經核准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當處置價格低於經核准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時,應當暫停處置,在報經省財政廳批准後方可處置。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報損報廢等處置行為中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出售收入以及報損報廢殘值變價收入等。

行政事業單位應在取得處置收入後30個工作日內,將處置收入扣除相關税金、資產評估費、拍賣佣金等費用後,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規定上繳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匯繳結算户,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上繳的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按以下方式上繳:

(一)對已經納入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範圍的行政事業單位,由其自行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繳款書》進行上繳;

(二)對未納入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範圍的行政事業單位,由省財政廳將其增加為執收單位後,由其自行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繳款書》進行上繳;

(三)行政單位(含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應上繳的處置收入劃解省國庫,事業單位劃解省財政專户。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上繳的處置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經有關程序審批,可用於固定資產的購置、更新、技術改造以及維護等。行政單位的處置收入納入預算由省財政統籌安排,事業單位的處置收入在使用時由其主管部門向省財政廳提出申請,經省財政廳資產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按相關程序辦理。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對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管部門應建立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檢查制度,制止資產處置中的違規、違紀行為,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國有資產的處置管理,按照規定處置國有資產。

第十九條 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未按規定程序申報,擅自越權對規定批准權限以上的國有資產進行處置的;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處置材料予以審核的;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壓價處置國有資產的;

(四)未按規定及時上繳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的;

(五)應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資產評估的;

(六)其他造成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二十條 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安徽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二條 市縣財政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地區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國有資產的處置,由省財政廳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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