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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產業股權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福建省產業股權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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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產業股權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福建省產業股權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最新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創新財政資金分配方式,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放大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和中小企業加快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設立福建省產業股權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投資基金),並制定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基金,是指以財政性資金為引導、以非公開方式募集社會資金、按市場化方式封閉運作的省級產業股權投資基金。省財政出資主要來源於預算安排。

各設區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另行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三條 投資基金按照科學設計、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規範管理、防範風險的原則進行運作。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四條 為加強對投資基金的統籌協調,促進投資基金健康發展,成立投資基金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協調小組由常務副省長任組長,分管財政的副省長任副組長,省財政廳、金融辦、發改委、經信委、國資委等相關部門分管領導為成員。協調小組負責審定投資基金的資金投入、子基金的設立(包括投資基金的出資比例、投資方向等)以及重大投資事項、子基金的合併、分立、退出等重大問題;研究制定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協調小組可根據實際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協調會議,研究解決基金設立及存續期的重大問題。

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負責協調小組日常事務。辦公室主任由省財政廳分管領導兼任,辦公室成員由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相關處室負責人組成。

第五條 投資基金中財政出資部分(政府出資),由省財政廳根據年度預算、項目投資進度或實際用款需要將資金撥付到投資基金。

第六條 經省政府授權,省財政廳履行政府出資人職責,並委託省投資集團作為投資基金的運作管理機構,代行出資人職責。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建福建省產業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公司),作為其二級子公司,負責投資基金的日常運作;

(二)按照可持續性和低成本的市場化原則,募集社會資金;所募集的資金額不得低於投資基金的50%;

(三)按照協調小組確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方向,提出子基金出資比例建議;

(四)按照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在託管銀行開設賬户,專賬核算;

(五)對基金公司及基金運作進行監督管理,建立風險防控機制,確保基金安全;

(六)定期向協調小組報告投資基金和子基金運作管理情況及其他重大事項;

(七)協調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基金公司主要職責包括:

(一)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體運作規程;

(二)根據協調小組確定的投資方向和投資原則,按照公開徵集等市場化方式選擇子基金管理公司;

(三)對擬參股子基金開展盡職調查和入股談判,草擬、簽署子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或協議;

(四)根據子基金協議或章程約定向子基金(管理公司)委派董監事、管理層,行使子基金出資人權益,並及時向省投資集團報送子基金運作和監管情況;

(五)按一定比例注資子基金,並按約定履行對子基金出資義務;

(六)跟蹤瞭解子基金運作情況,確保基金安全;

(七)其他應由基金公司承擔的職責。

第八條 為發揮投資基金整體使用效益,基金公司可視子基金實際運行情況,提出投資基金投資額度調整建議,經省投資集團審核後,報協調小組批准。

第三章 基金的運作

第九條 投資基金出資可一次或分期籌集到位。分期到位的,首期出資資金應不少於基金總規模的20%,且應在基金批設後3個月內到位,其餘資金可根據首期到位資金運行情況分步到位。

第十條 投資基金在子基金中參股不控股,不獨資發起設立股權投資企業。

第十一條 按照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和不同時期的工作重點,設立若干子基金。子基金的設立,根據實際情況可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設區市政府等提出方案經省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初審後,報協調小組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 子基金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依據協議、章程約定進行基金募集、股權投資、管理和退出。

第十三條 投資基金注資新設立的子基金,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應在福建省境內註冊,且投資於福建省境內企業的資金比例一般不低於子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80%;

(二)主要發起人(或合夥人)、子基金管理機構已基本確定,並草簽發起人協議、子基金章程;其他出資人(或合夥人)已落實,並保證資金按約定及時足額到位;

(三)投資基金根據各子基金的投資行業等具體情況確定對各子基金的出資額,最高不超過子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50%;除政府出資人外的其他出資人數量一般不少於3個且不超過法律規定的最多人數;

(四)子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原則上不超過被投資企業總股本的30%,且不超過子基金資產總額的20%。

第十四條 子基金的投資存續期暫定為20xx年左右。投資基金一般通過到期清算、社會股東回購、股權轉讓等方式實施退出。確需延長存續期的,須報協調小組批准。

第十五條 子基金管理公司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國家規定的基金管理資質,已完成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有政策引導基金管理經驗的團隊優先;

(二)管理團隊穩定,專業性強,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具備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機制以及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原則上股權投資的經營管理規模不低於20億元,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近2年有較好業績,或股東具有強大的綜合實力及行業龍頭地位;

(四)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至少主導過3個以上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

(五)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六)子基金管理公司或團隊應按子基金實繳資本的一定比例認繳出資。

第十六條 未經協調小組同意,投資基金和子基金不得進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不得對外提供贊助、捐贈;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不得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第四章 風險控制

第十七條 投資基金各出資方應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對於歸屬政府的投資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確約定繼續用於投資基金滾動使用外,應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投資基金的虧損應由出資方共同承擔,政府應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為更好地發揮政府出資的引導作用,政府可適當讓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投資基金應當遵照國家有關財政預算和財務管理制度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制度,建立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切實防範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十九條 子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子基金實繳資本或出資額的一定比例收取年度管理費用,並應與績效評價掛鈎,按照子基金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業績獎勵,具體比例和要求應在委託管理協議中明確。

第五章 基金的終止和退出

第二十條 投資基金一般應當在存續期滿後終止。確需延長存續期限的,應當報經省政府批准後,與其他出資方按章程約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投資基金終止後,應當在出資人監督下組織清算,將政府出資額和歸屬政府的收益,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第二十二條 投資基金中的政府出資部分一般應在投資基金存續期滿後退出,存續期未滿如達到預期目標,可通過股權回購機制等方式適時退出。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應與其他出資人在投資基金章程中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政府出資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提前退出:

(一)投資基金方案確認後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政府出資撥付投資基金賬户一年以上,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約定投資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約定情形的。

第二十四條 政府出資從投資基金退出時,應當按照章程約定的條件退出;章程中沒有約定的,應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出資權益進行評估,作為確定投資基金退出價格的依據。本章節有關基金的終止和退出的規定,同樣適用於子基金。

第六章 投資基金的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投資基金應由省財政廳根據章程約定的出資方案將當年政府出資額納入年度政府預算。

第二十六條 省財政廳應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規定,完整準確反映投資基金中政府出資部分形成的資產和權益,在保證政府投資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投資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資金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銀行進行託管,投資基金和子基金的託管銀行由省投資集團根據社會資金募集情況通過公開徵集方式進行選擇。

第二十八條 託管銀行依據託管協議負責賬户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等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託管銀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福建省設立分支機構,且設立時間在5年以上的全國性國有或股份制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

(二)與我省有良好的合作基礎,在支持我省經濟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三)具備安全保管和辦理託管業務的設施設備及信息技術系統,有完善的託管業務流程制度和內部稽核監控及風險控制制度;

(四)為投資基金和子基金的資金託管業務提供專人和專項服務;

(五)最近3年無重大過失及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二十九條 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投資基金運作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對受託管理機構進行財務監管、績效評價,必要時引入第三方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風險評估,按年度對基金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開展評價,並有效應用績效評價結果,提出收益滾動發展方案。省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子基金的設立方案,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基金建設,監管各子基金管理公司運營。省發改委、經信委等部門負責各相關子基金的行業指導,配合做好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省投資集團應加強對基金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風險防範體系和激勵約束機制,投資基金、子基金及投資項目之間應建立風險隔離機制。省投資集團定期向省財政廳報告基金運行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投資損益情況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其他重大情況。按季編制並向省財政廳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報表,並於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報送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子基金會計報告。

第三十一條 投資基金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產業投資基金的特點

產業投資基金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第一,投資對象主要為非上市企業。

第二,投資期限通常為3-7年。

第三,積極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

第四,投資的目的是基於企業的潛在價值,通過投資推動企業發展,並在合適的時機通過各類退出方式實現資本增值收益。

產業基金涉及到多個當事人,具體包括:基金股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會計師、律師等中介服務機構,其中基金管理人是負責基金的具體投資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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