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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江蘇省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為提升省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優化知識產權保護環境,江蘇省出台了江蘇省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江蘇省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江蘇省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我省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優化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依據《江蘇省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xx】 29號)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專利行政執法、正版正貨承諾推進計劃、知識產權預警與維權援助、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與項目組織管理、知識產權區域佈局與密集型產業統計監測、國際合作交流等項目或工作

第二章 專項資金使用範圍

第三條 專利行政執法資金使用範圍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執法辦案。主要用於省知識產權局的執法辦案裝備和設備的配備,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執法人員培訓以及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立法調研、執法檢查、政策研究等管理工作。

(二)市縣執法能力提升。主要用於省知識產權局委託市、縣(市、區)辦案,改善執法條件,建設、維護專利案件巡迴審理庭及其軟、硬件升級等。

(三)新業態新領域知識產權保護。主要用於互聯網、電子商務、大數據等新業態、新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打擊網絡侵權、假冒行為等。

第四條 正版正貨承諾推進計劃資金使用範圍主要包括省知識產權局推進流通領域(商貿街區、專業市場)、行業協會、企業開展正版正貨承諾活動等。

第五條 知識產權預警與維權援助資金使用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知識產權預警。主要用於省知識產權局結合省政府年度產業發展和科技工作重點任務,選擇若干個產業或重點技術領域開展知識產權預警研究。

(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主要用於支持各級政府設立的公益性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提供維權援助服務、調解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支持我省企業積極維權和應對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等。

第六條 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與項目組織管理資金使用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主要用於購買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服務,支持省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評議項目承擔單位開展知識產權評議活動。

(二)項目組織管理。主要用於知識產權項目的申報、受理、立項、中期檢查、跟蹤調研、績效評價、考核驗收和項目審計,建立與維護知識產權項目管理信息服務平台,組織開展有關業務研討等。

第七條 知識產權區域佈局與密集型產業統計監測資金使用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知識產權區域佈局。主要用於支持建立市場化的知識產權資源配置機制,搭建省級知識產權資源佈局信息平台和可視化地理信息系統,發佈知識產權資源配置導向目錄,進一步完善服務區域創新驅動發展的知識產權政策體系,加快形成科學合理的知識產權佈局。

(二)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統計監測。主要用於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統計監測指標體系、實施方案的制定與調整,相關配套措施研究,搭建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統計監測平台,編制發佈區域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發展引導目錄、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監測報告,組織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統計監測人員培訓等。

第八條 國際合作交流資金使用範圍主要包括建設與維護知識產權國際綜合服務平台,組織舉辦涉外知識產權研討會、培訓、高層論壇,組織我省知識產權對外交流、宣傳活動等。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條 專利行政執法資金按使用範圍進行分類管理。

執法辦案經費由省知識產權局根據執法辦案相關工作情況據實列支。

市縣執法能力提升經費由省知識產權局根據各地年度目標任務實際完成的情況提出審核安排建議,並報省財政廳審批。省財政廳採用後補助的方式予以資助。

新業態新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經費實行項目管理、評審立項後撥款的方式。項目立項經指南發佈、組織申報、專家評審(論證)等程序。

第十條 正版正貨承諾推進計劃資金實行項目管理、評審立項後分年度撥款的方式。項目立項經指南發佈、組織申報、專家評審(論證)等程序。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預警與維權援助資金按使用範圍進行分類管理。

知識產權預警經費實行項目管理、評審立項後直接撥款的方式。項目立項經指南發佈、組織申報、專家評審(論證)等程序。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經費的申報條件、申報辦法、資助(補助)標準由省知識產權局根據每年的實際情況確定,對申報單位的審核結果報省財政廳審批,省財政廳採用後補助的方式予以資助。

第十二條 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與項目組織管理由省知識產權局根據每年實際情況採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項目承擔單位實施。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區域佈局與密集型產業統計監測資金按使用範圍進行分類管理。

知識產權區域佈局和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統計監測經費由省知識產權局根據每年實際情況採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項目承擔單位實施。

第十四條 國際合作交流資金由省知識產權局在國際綜合服務平台建設與維護費用預算範圍內,根據開展對外交流等活動發生的費用據實列支。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屬於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的必須按照政府採購管理相關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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