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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及進項税額抵扣管理辦法

安徽省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及進項税額抵扣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對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及進項税額抵扣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減少税款流失,省局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制定了《安徽省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及進項税額抵扣管理辦法》。下文是安徽省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及進項税額抵扣管理辦法全文,歡迎閲讀!

安徽省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及進項税額抵扣管理辦法
20xx年安徽省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及進項税額抵扣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及進項税額抵扣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 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以下簡稱收購發票)是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税人)計算抵扣進項税額的法定憑證。

第三條 一般納税人同時符合下列條 件的,具有領購、使用收購發票的資格:

(一)營業執照載明有從事農產品收購業務的;

(二)收購的農產品屬於《農業產品徵税範圍註釋》的範圍,且為農業生產者自產自銷的;

(三)內部控制制度完善,農產品驗收、過磅、開票、付款、入庫、領料等環節有專人負責,帳、款、物的管理人員相互分離,交接手續清楚,相關憑證齊全;

(四)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按會計制度規定建立基本核算會計科目,其中“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庫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科目能按農產品品種、規格設置明細帳,“現金”、“銀行存款”設置日記帳;

(五)能按要求向主管國税機關提供其購銷業務、資金運動(現金流量)等相關資料。

第四條 一般納税人需領購(包括申請印製帶有本單位名稱或自行設計發票式樣)

收購發票的,應填寫《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使用資格申請認定表》(一式三份),經主管國税機關實地核查後,上報市、縣國家税務局審批。審批同意的,由主管國税機關在其發票領購簿上加蓋“農產品收購發票”戳記,並錄入計算機管理;審批不同意的,應及時告之納税人,並説明原因。

收購發票使用資格應作為一般納税人年審內容,由市、縣國家税務局每年重新審核認定1次。

第五條 一般納税人須持加蓋“農產品收購發票”戳記的發票領購簿向主管國税機關領購收購發票;經批准印製帶本單位名稱(或自行設計發票式樣)的收購發票應交主管國税機關管理,按規定領購、使用。

第六條 收購發票的版面分千元版和百元版兩種。一般納税人使用的具體發票版面,由市、縣國家税務局審批。

第七條 一般納税人開具收購發票時,應嚴格按照發票填開的有關規定執行,必須內容真實、項目齊全、地址詳細、字跡清楚。超面額開具的收購發票,視為廢票。

第八條 投售人一次出售農產品品種、規格較多的,一般納税人可以彙總填開農產品收購發票,發票的品名及規格、計量單位、數量和單價可不填寫,但在收購發票後應附農產品收購清單,分別詳細載明農產品的品名及規格、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和金額等。

第九條 投售人是一般納税人、小規模納税人或農業生產單位的,一般納税人應向投售人索取增值税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不得向其開具收購發票。

第十條 對投售人一次出售農產品金額在20xx元以上的,一般納税人不得開具收購發票,必須向其索取銷售發票。但投售人確係自產自銷的農業生產者個人,並能提供有效證明(由市、縣國税局統一確定)的,可以開具收購發票。

第十一條 一般納税人應將收購發票抵扣聯連同收購碼單、付款憑證和入庫憑證,按月裝訂成冊,作為其抵扣進項税額的備查資料。

第十二條 一般納税人收購農產品按規定開具的收購發票或取得的銷售發票,符合抵扣條 件的,准予抵扣進項税額。但對使用自制收購憑證,以及未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及本辦法規定開具、保管收購發票的,其收購的農產品不得抵扣進項税額。

第十三條 一般納税人應定期向主管國税機關提供農產品收購的有關經濟技術指標,如過磅記錄、驗收等級標準、水分、灰分含量、產出比率、損耗比率、定價依據等。主管國税機關應核實後將其納入徵管資料檔案,在日常稽核中加以運用。

第十四條 主管國税機關應加強對一般納税人的日常管理,定期核查其農產品抵扣憑證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每年每户核查量不少於1個月的平均用量。在收購期間,主管國税機關應派人深入現場察看,瞭解企業收購情況;對税負異常的納税人,應及時進行納税評估。

第十五條 一般納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國税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逾期仍未改正的,報經市、縣國家税務局批准後,可取消其收購發票使用資格:

(一)內部控制制度不嚴,職責不清,手續不明,帳、物、款不符的;

(二)未按規定設置帳簿,或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三)有非法買賣、向他人提供收購發票等違反發票管理行為的;

(四)有虛開、塗改、票物不符等未按規定開具收購發票行為的;

(五)有損毀、丟失等未按規定保管收購發票行為的;

(六)未按主管國税機關要求保存、提供有關納税資料的。

第十六條 省轄市國家税務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國家税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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