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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品收購發票管理辦法版本

農業產品收購發票管理辦法版本

為規範我市農產品收購發票(以下簡稱收購發票)使用管理,加強税收徵收管理,堵塞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就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收購發票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小編收集的資料僅供大家參考哦!

農業產品收購發票管理辦法版本

農產品收購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一、關於收購發票的領用管理

(一)納税人向農業生產者個人購買自產農產品,可以向主管國税機關申請領用收購發票。主管國税機關根據納税人的經營項目和經營規模,對其領用發票的種類、數量、版面金額以及領用方式按規定予以確認。

農業生產者個人,是指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其他個人。

(二)符合領用收購發票條件的納税人初次領用時,應向主管國税機關就生產經營情況作出説明,內容包括:企業的類型(屬於購銷企業還是生產企業)、註冊資金、流動資金、經營的主要產品(或商品)、經營場所;生產型企業的年設計生產能力、主要原材料品種;購買農產品品種、購銷計劃、收購及銷售渠道、相關的倉儲設施或設備等。

已領用過收購發票的納税人若生產經營方式、經營的產品(或商品)發生重大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國税機關書面報告變化情況。

(三)對以季節性收購為主的納税人,考慮其生產經營的特殊情況,在收購旺季主管國税機關可增加其收購發票的月供量,保證納税人的生產經營不受影響,待收購旺季結束後再調減其收購發票的月供量。

(四)對於收購發票連續三個月實際使用數量低於或高於確認領購數量的納税人,主管國税機關可根據調查後實際情況對其領購使用數量進行重新確認。

二、關於收購發票的開具管理

(一)納税人向農業生產者個人購買自產農產品,開具收購發票;納税人向農業生產者個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購買農產品,應當向對方索取增值税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不得開具收購發票。

(二)納税人通過增值税發票管理新系統,使用增值税普通發票開具收購發票,系統在發票左上角自動打印“收購”字樣。

(三)納税人開具收購發票應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內容真實,字跡清楚,應準確填寫銷售方的姓名、貨物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金額,在收購發票銷方納税人“地址、電話”一欄應準確填寫農產品生產地址和銷售方電話號碼,在收購發票銷方納税人“納税人識別號”一欄應準確填寫銷售方的身份證號碼;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不得按多個銷售方彙總開具。

(四)收購發票僅限在本市範圍內開具。到本市以外收購農產品的,可向銷售方索取普通發票,或向主管國税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後,向收購地國税機關申請領用收購發票。

三、關於收購發票進項税額的抵扣管理

(一)納税人購買農產品開具收購發票,按照收購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計算抵扣進項税額。試行農產品增值税進項税額核定扣除辦法的納税人,則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税進項税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税〔20xx〕38號)的規定申報抵扣進項税額。

(二)納税人申報抵扣農產品進項税額,在辦理增值税納税申報時,除填報《增值税納税申報表》及附列資料外,還應填報《符合抵扣條件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的清單》(可報送電子數據)。

(三)納税人購進農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税額:

1.向農業生產者個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的;

2.向農業生產者個人收購免税農產品,使用自制的收購憑證的;

3.收購發票填開時,銷售方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電話、貨物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等項目不齊全的;

4.申報抵扣的相關信息與農產品收購發票信息比對不符的;

5.農產品銷售方身份不實或是農業生產者身份虛假;

6.開具收購發票所附原始憑證不全,不能證實購進農產品業務真實性的;

7.收購發票填開內容與其實際交易不相符的;

8. 其他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的情形。

四、關於收購發票的日常管理

(一)納税人應按規定妥善保管購進農產品的過磅單、檢驗單、入庫單、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付款憑證、銷售方身份證複印件、銷售方自產能力證明材料(納税人對同一銷售方同一農產品年收購金額累計超過50萬元以上時需提供)、購銷合同或協議等原始憑證,並與收購發票內容對應,以備查驗。

(二)納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向非農業生產者收購農產品開具收購發票的;

2.轉借、轉讓、塗改、代開收發票的;

3.虛構經營業務活動,虛開收購發票的;

4.私自印製農產品收購發票的;

5.向他人提供或者借用他人收購發票的;

6.拒絕接受税務機關檢查的;

7.其它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本公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農產品收購發票管理的對策與建議

農產品收購發票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發票開具使用不規範隨意擴大開具範圍。現行税法規定,對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從農業生產者那裏購買的自產農產品才允許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並以此作為計算進項税額的依據。而現實生活中,由於購銷雙方為了彼此利益,有的生產企業既不管對方是否具備開票資格,又不主動向對方索取發票,從而為售貨方洞開了偷税之門;

二是開具發票內容不詳實。通過對部分加工生產企業實地調查發現,存在票面內容項目填寫不全,填開混亂,比如:出售人、投售人的地址不詳細;或以少開多、虛開假開;開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有的只填姓氏,有的乾脆不填寫,尤其是不填寫購貨方的開户銀行和帳號;有的彙總填開,對一次銷售數量較少的業户,一般納税人在收購時向銷售者開具小票或者打白條,在月末彙總開具農業產品收購發票或者彙總多户開具一份收購發票。如有的單位由於農產品收購比較大,收購環節無法逐份開具收購發票,往往在月末彙總開具。雖然收購業務是真實的,但是這種開具發票的行為是不符合發票管理規定。

三是税收政策方面有漏洞可鑽。一是從農產品收購的抵扣發票來看,分為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税農業產品時,可自行開具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並依買價的13%計算抵扣進項税額。對於一般納税人向小規模納税人購進的農產品,可按取得的普通發票依價款的13%計算抵扣進項税額。而部分從事農產品購銷業務的商貿企業明明進的貨物已經按一定毛利率全部銷售,賺了差價,產生了增值,可賬面上應納增值税卻仍為零且體現留抵數,也就是説企業非但不用繳税,國家反倒欠它的錢。這不符合增值税設計原理,客觀上造成了企業賺錢不繳税的怪現象。

加強農產品收購發票管理的對策與建議:

一是嚴格加強對農產品收購發票的管理。納税人隨意開具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税額,造成税收流失的最重要原因是缺乏生產企業的監督,在開具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時對填開的項目往往是收購方説了算,税務機關和生產企業不得而知。此種情況下,如果納税人每開具一份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再附上一份生產企業提供的原始證明資料,便可以有效地防止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隨意開具的現象,生產企業的原始證明資料可以是所在單位出具的農業生產者的身份證明、貨物名稱或運輸費和生產企業的印章等等。如此納税人按月向税務部門申報納税時,可憑開具的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和所附的原始證明資料申報抵扣,因在開具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時又多了生產企業的監督,從而能有效地堵塞收購方一人説了算的弊端。農產品收購方,應在收購時或入庫前向税務機關報驗,税務機關應派員深入實地查驗,檢查收購的農產品是否屬於生產者自產的初級農產品,收購價格是否合理,入庫數量、收購金額是否與憑證、報表一致。查驗人員在收購憑證或取得的普通發票背面加蓋"農產品查驗專用章",以此作為進項税額抵扣的依據。

二是加大對農產品發票檢查的力度。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的管理一直是我們税收管理上的難點和重點。由於農產品加工生產型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在開具發票上具有購銷雙方信息不對稱,存在的問題不易發現等特點,首先,要對以農產品為主要原料的加工、生產企業分行業測算出單位產品成本耗用率和單位產品税收負擔率,根據測算出的參數設立警戒線,進行嚴格監控;同時,對能取得發票但不按規定取得,或取得發票後不以此申報抵扣税款的,按《税收徵收管理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無論對購貨方,或銷貨方,都要按"偷税"或"未按規定取得發票"規定從嚴處罰;其次,對於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的,嚴格按照新《刑法》虛開其他税款抵扣憑證的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達到處理一户、震懾一片的目的。再次,要切實加強對該行業的專項檢查,強化稽查打擊力度。凡檢查出的問題,堅決依法從嚴懲處,決不姑息手軟,並主動及時向地方黨政領導彙報,爭取他們的支持和配合,堅決抵制地主保護主義、人情、金錢等不正之風。

三是嚴把貨物交易結算關,規範銷售方開具普通發票。其一,針對目前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購進農產品大多以現金結算為主的實際情況,嚴格按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對納税人一次性購進貨物價款在1000元以上的,嚴格銀行票據結算,改進貨款支付方式,改現金結算為轉帳結算,從源頭上遏制納税人虛開、代開農產品收購發票的現象。其二,調整税收政策,規範銷售方開具普通發票。國家要調整税收政策,將購進農產品開具的收購發票和取得小規模納税人開具的普通發票在計提進項税時,按企業購進農產品的不含税價扣税,這樣才能將其銷售後增值部分的税款體現出來,就可以避免出現"增值不繳税"的現象。

四是加強對於專業收購户的管理。專業收購户必須納入當地税務機關登記管理之中。專業收購户要熟知發票使用情況:領用收購發票在收購農產品時使用,領用普通發票在銷售時使用。同時,當地税務機關要嚴格加強對專業收購户的日常管理,達到有效監控農產品收購環節的目的。不過,加強對專業收購户的管理過程中確實有一定難度:專業收購户按照國家規定要依法納税,4%的税收負擔他們很難承受,他們是不願意開具普通發票的。針對這實際情況,我認為應該在政策上給予優惠,這樣既符合國家對"三農"的優惠和扶持政策,也可規範專業收購户的開票行為,有利於整個農產品收購環節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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